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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概述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安全而受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险人的承保都是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不是精神上的);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现有利益、期待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1.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保险利益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共同要求。

  2.保险利益的效力

  

(1)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绝对不具有约束力。

  

(2)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不仅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有意义,而且对保险合同效力维持也具有意义。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订立合同时

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对保险的效力没有影响

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对保险的效力没有影响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存在,否则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金

  (四)保险利益的归属

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五)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六)保险利益的立法体例

  1.概括主义:

又称概念主义或法定主义,指在法律上对保险利益做出适当的定义,凡是与此相符则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对保险利益采取了概括主义立法模式。

  2.列举主义,是指对各种保险利益在法律上予以列举,不在列举之列的则无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一)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实质上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信赖关系。

  2.特征

  

(1)合法性

  

(2)确定性

  (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

  

(二)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及具体形式

  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采取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即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或者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或者以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标准。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2.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望利益;

  3.责任利益。

  

(二)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1.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

  

(1)物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债权

  (3)股权:

教材并不认可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4)占有

  2.负有的法律上的责任

  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习题:

  1、( )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

  A.保险人

  B.投保人

  C.被保险人

  D.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

  E.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答案:

E,

  解析:

11年教材对于保险利益的定义,见P19.

  2、确立保险利益的要件包括()。

  A.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B.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利益

  C.保险利益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

  D.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E.保险利益必须是现实利益

  答案:

ACD,

  解析:

见教材19.

  3、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A.从本质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B.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C.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D.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E.预防客观风险的发生

  答案:

ACD,

  解析:

共有3方面的意义,见教材P21.

  4、财产保险中对保险利益时效的一般规定是( )。

  A.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

  B.只要求在合同终止时存在保险利益

  C.要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存在保险利益

  D.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答案:

D,

  解析:

此题考查关于保险利益时间效力的法律规定,11年教材有详细介绍,请各位学员注意。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来说,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5.依法对他人所有物在合适的范围内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被称为(  )。

  A.地上权

  B.所有权

  C.用益物权

  D.债权

  答案:

C,

  解析: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见P24.

  6.典型的债权保险利益是(   )利益。

  A.担保保险

  B.信用保险

  C.责任保险

  D.经济保险

  答案:

B,

  解析:

见P25.典型的债权保险利益是信用保险利益。

信用保险合同,由债权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标的是债务人的信用。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险公司代为补偿。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运用,就是保险人要履行说明义务,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

  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之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或者免除。

  对于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程度,应当以一个正常的投保人能够理解的程度为限。

  若保险人对格式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不作明确说明的,其后所作的说明,不产生明确说明的效果。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一)含义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

  投保人不仅应当告知其现实已经知道的情况,而且对于其尚未知道但却应当知道的情况,投保人也负有告知义务因。

如投保人重大过失而未知道,也构成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二)理论基础

  危险估计说:

认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是保险技术上的要求。

  (三)告知义务人

  投保人为告知的义务人。

  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认为如实告知义务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但受益人不负有告知的义务。

  (四)告知的时间与范围

  1.时间: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以前,均属告知义务履行时间。

  保险合同成立后,对于其后出现的情况,投保人不负有告知义务,但负有通知义务。

  2.范围:

询问告知原则,书面、口头告知均可。

  (五)"重要事实"的认定

  两个标准:

1.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2.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提高保险费率

  (六)如实告知的义务免除

  五种情况:

  1.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

  2.风险减少不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或费率

  3.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情况

  4.经保险人申明不需要告知的情况

  5.任何与默示或明示担保条款重叠的情况

  (七)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1.构成要件:

  

(1)主观上:

投保人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管要件上,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2)客观上:

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即重要事实。

  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主义

 

故意

重大过失

相同之处

1,  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仍有权解除合同

 

 

不同之处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不退保费

如果未告知事项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影响,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保费;

否则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八)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规定了二年的除斥期间。

即"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三、保证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做出的一种关于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表现形式: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2.保证内容:

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

  3.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见P32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1.构成要件:

(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2)保险人须有明示和默示弃权的意思表示。

  2.不得弃权的情况:

(1)法律禁止抛弃的

  

(2)事实上的主张

  (3)保险人不得抛弃除外或包括风险

  

(二)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习题:

  7.认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应符合的要件是()。

(2005年单选第3题)

  A.主观上无过错,但客观上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B.主观上有过错,但客观上无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C.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无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D.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答案:

D,

  解析:

在第二章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中,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8.我国如实告知主义的理论基础是( )。

  A.诚信说

  B.合意说

  C.担保说

  D.危险估计说

  答案:

D,

  解析:

我国采用的是危险估计说,见P27.

  9.对于投保人告知事项的范围,我国《保险法》确立了( )原则。

  A.无限告知

  B.客观告知

  C.询问告知

  D.主动告知

  答案:

C,

  解析:

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事项,我国《保险法》确定了询问告知原则,见P28.

  10.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规定了( )的除斥期。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答案:

B,

  解析: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规定了二年的除斥期间,见P31.

  11.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保证是指(  )。

  A.明示保证

  B.默示保证

  C.承诺保证

  D.确认保证

  答案:

C,

  解析:

见P31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其含义主要体现在:

  1.被保险人只有在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补偿;

  2.补偿的数额必须等于损失,不能多于损失。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二、损失补偿的范围

  范围:

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标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其他费用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

  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业务。

  四、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1.代位求偿权

  

(1)含义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范围内享有的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仅适用于各类财产保险。

  

(2)构成要件:

   a.损害由第三者行为引起

  b.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c.保险人已经赔付保险金

  d.不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要件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得超过已经赔付的保险金。

  保险人原则上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除外。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履行协助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开具权利让与书。

  (4)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的惩罚

违反协助义务的

放弃对三者求偿权的

扣减保险金;已经给付的,可以请求被保险人返还。

事故发生后赔偿前,保险人在所放弃范围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

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权,该行为无效。

  2.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权,是当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全部财产损失后,可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物的物权的权利。

  物上代位权产生的两种情形:

实际全损,委付制度。

  保险人对于委付的保险标的,可以接受或不接受。

但一旦接受,不得撤回。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即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

  习题:

  12.一般来说,损失补偿原则主要是用于( )。

  A.人身保险合同

  B.财产保险合同

  C.商业保险合同

  D.社会保险合同

  答案:

B,

  解析:

见P34.

  13.代位求偿权产生的条件是( )。

  A.损害事故发生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B.受损标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C.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D.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代位追偿

  答案:

ABCD,

  解析:

题目陈述与教材不尽相同,但基本内容一致,见P35.

  14.物上代位权产生的两种情况是(  )。

  A.实际全损

  B.重复保险

  C.委付制度

  D.特殊保险

  答案:

AC,

  解析:

教材36页。

  15.分摊原则是在保险人( )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

  A.单一保险

  B.重复保险

  C.一般保险

  D.特殊保险

  答案:

B,

  解析:

这是教材36页对分摊原则进行定义的原话。

  16.损失补偿的范围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  )。

  A.估计损失

  B.预计损失

  C.合理费用

  D.实际损失

  E.其他费用

  答案:

CDE,

  解析:

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标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其他费用

 第四节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二、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

  1.由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2.由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3.由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4.由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习题:

  17.近因是指( )。

  A.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B.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C.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D.时间、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答案:

A,

  解析:

这是近因的定义,不能和时间、空间上的相近混淆。

  18.张三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一次事故中被车撞到,造成伤残并入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感染死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负责任,只对意外伤害伤残支付了保险金,其依据是( )。

  A.最大诚信原则

  B.资源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近因原则

  答案:

D,

  解析:

这是近因原则的一个运用,具体就是教材中"由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见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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