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纳税服务规划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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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纳税服务规划说明
《全国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全国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是税务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面向建立具有和谐征纳关系和服务型税务机关特征的现代纳税服务体系而编制的发展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多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对《规划》的理解,现作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纳税服务工作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
从1997年确立优化纳税服务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开始,到2001年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服务为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再到2005年制定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直到目前形成较为系统的纳税服务工作格局,我国的纳税服务在健全服务制度、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举措、优化服务手段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当前的纳税服务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与纳税人的需求相比、与国际成功做法相比,在意识、机制、手段、内容、监督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这些差距的存在不仅不利于纳税遵从度的提高,阻碍了和谐征纳关系的形成,对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保障组织收入中心工作也产生了消极影响。
党的十七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税务部门既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又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努力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
因此,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和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题中之义,也是促进税法遵从、保证税收征管效能的要求使然。
只有充分认清形势、准确破解难题、理清发展方向,才能为纳税服务全面步入正轨、不断提升水平创造有利条件。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总局对多年来纳税服务工作的成绩与不足进行了认真总结,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的需求和各地的意见建议,对未来三年的纳税服务工作作了统筹安排,编制了本《规划》。
二、编制过程
《规划》起草工作于2008年10月正式启动。
为了确保《规划》能够既客观总结全国税务机关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出的成效和经验,又能准确反映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科学规划纳税服务的目标与方向,《规划》编制采取了边调研、边起草、边论证、边完善的方法,以召开纳税服务座谈会、现场观摩、听取专题汇报等形式,对纳税服务服务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进行了充分调研,重点了解了北京、山东、南京、广州、深圳等地开展纳税人需求及满意度调查情况,对纳税人的需求及满意度状况进行了分析,并将这些地区的需求满意度分析情况与2008年全国税务系统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相结合,以此作为《规划》编写的重要出发点和依据。
《规划》的编制考虑了总局“十一五”规划思路和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等内容,结合了纳税人需求和全国纳税服务工作发展实际,听取了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征管和服务部门负责人、总局纳税服务联系点负责人的修改意见,借鉴了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方法,征求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以及埃森哲(Eccenture)、甲骨文(Oracle)等专业咨询机构的意见。
在分析纳税服务的现实地位、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实现方式过程中,引入了税收遵从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公共服务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流程再造理论、顾客管理理论等理论,力求实现《规划》的科学、严谨、缜密、完备。
三、规划定位
为了确保《规划》能够正确指明未来三年纳税服务工作的重点和方向,《规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从思想创新、体制创新、手段创新等几个方面实现突破,注重发挥规划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务实性。
一是针对性。
《规划》全文贯彻了“以服务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主要围绕现阶段纳税服务的薄弱环节、纳税人反映迫切的问题等,明确了纳税服务工作“在哪里,到哪去,怎么去”,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发展目标和解决方案。
二是操作性。
《规划》吸纳了各地税务机关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出来的确有成效的工作经验和方法,体现了真正来自基层又指导基层的思路,同时借鉴了先进国家的经验思路,采纳了国际组织的建议,并兼顾了我国纳税服务的现状和发展水平,同中国国情作了有机结合,形成了既适度前瞻、又宜于操作的规划安排。
三是务实性。
《规划》根据现阶段纳税服务工作的发展实际,结合纳税人反映迫切的问题,突出以“宣传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作为未来三年纳税服务的重点,体现了全职能与专业化相结合、个性化与分类分层相结合、实体与虚拟相结合、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不同要求,具有较强的务实性。
四、规划结构
《规划》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提出了2010—2012年全国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第二部分为主要任务,明确了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六个方面的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阐述了为保障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落到实处所必须加强的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平台建设、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绩效考评六项支撑。
五、总体要求
2010—2012年是加快推进纳税服务工作、为构建现代纳税服务体系打牢基础的关键阶段。
根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全国纳税服务工作发展实际,《规划》明确提出了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指导思想是: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合理满足的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流程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逐步提升税收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和服务型税务机关。
基本原则是: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便捷高效,协调配合,务实创新。
规划目标是:
到2012年末,初步形成以服务纳税人为中心,以持续提高满意度和遵从度为目标,以更准、更快、更省为标准,以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为基础,以健全机构、完善制度、优化渠道、提高能力、强化预算、细化考评为保障的“一个中心、两个目标、三个标准、六个任务、六个支撑”的“12366”现代纳税服务体系。
六、主要任务
(一)税法宣传。
《规划》提出,税法宣传是税务部门主动帮助纳税人了解其税收权利与义务的基础工作。
良好的税法宣传应是能够将税法信息更准、更快、更省地向纳税人进行宣传推送,从而使纳税人能够更准确、快捷、全面地获取和掌握其税收权利与义务。
为实现税法宣传工作更准、更快、更省的目标,《规划》中主要把握税法宣传的内容、方式、策略三个层面,对需要开展的工作项目和措施作出了安排。
1.在宣传内容方面,《规划》提出要把税收基础知识、纳税人权利义务和征纳双方沟通渠道作为税法宣传重点。
税法宣传的内容最终要体现为各种类型的宣传资料,如政策原文、“纳税指南”,“同步解读”、“专题解读”、“政策专辑”、“纳税提示”、“知识读本”。
在保证宣传内容全面准确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宣传内容和宣传对象的特点制作丰富多样、灵活生动的“游戏动漫”等多媒体宣传资料,使宣传对象更宜于接受、理解和掌握税法宣传内容。
2.在宣传方式方面,《规划》提出要在税务部门和税法宣传对象之间建立畅通的渠道。
在拓展、丰富税法宣传渠道和方式的同时,还要明确各类宣传渠道、载体、方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考量不同渠道方式的效益、成本配比,对不同渠道方式的选用须有统筹考虑和不同侧重。
《规划》指明了宣传渠道的建设方向,特别注重发挥互联网所具有的时效性强、普及面广、功能强大、方式多样、操作简便、成本低廉等优势,将税务网站作为税法宣传的主要渠道和载体,并引导和促进纳税人选择通过上网浏览、查询、下载或订制税法信息。
同时,《规划》还提出培训辅导是宣传的重要渠道,可以通过让纳税人模拟体验办税过程、网上在线访谈、纳税人学校、辅导班、专题培训、税法进校园等方式,加强对纳税人及潜在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式税法宣传。
3.在宣传策略方面,《规划》提出要实施税法宣传的个性化策略,即“以宣传对象所偏好的方式推送其所需要的税法信息”,使税法宣传内容、方式相对于不同宣传对象的针对性更强,效果更佳。
在进行税法宣传需求分析、宣传对象细分的基础上,掌握不同对象对税法宣传的内容、方式的真实需求,开展个性化税法宣传。
一是开展互动宣传,通过税务网站、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等途径,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税法订制服务,减少宣传的盲目性;二是开展分类宣传,针对企业的管理层、财务主管、办税人员等不同群体,分别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提高宣传的效用性;针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等不同组织,优先开展税收知识培训,增强社会宣传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显现社会宣传的乘数效应;针对大、中、小学学生的不同接受能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普及税法知识,将税法宣传作为基础素质教育的一部分,提高国民的税法遵从意识。
(二)纳税咨询。
《规划》提出,纳税咨询是税务机关帮助纳税人更准确地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工作。
《税收征管法》第七条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确定了纳税咨询服务的税务机关法定义务。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处室设置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90号)也进一步明确了纳税服务司具有承担面向纳税人的纳税咨询职责。
因此,纳税咨询作为纳税服务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在税收实践中广泛运用。
作为具有自愿遵从纳税意愿的纳税人,迫切需要税务机关的咨询服务,满足更准确地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履行和保护自身权益,实现自愿遵从。
当纳税人存在税收疑问,需向税务机关咨询时,首先要知道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咨询服务途径(主要依靠宣传和指引),其次要便捷地提出疑问,最后要及时准确地获取解释。
因此,《规划》按照税务机关提供多种选择、做到准确解答、给予高效回复三个递进层次依次说明。
1.在提供多种咨询选择方面,《规划》提出,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站、电话、短信、传真和信函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网络在线咨询。
而对于现场咨询工作量较大的场所,可设置咨询辅导室,为纳税人提供预约咨询和集中解答。
这些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
总结国外发达国家办税服务场所的设置规律,根据目前全国逐步形成的多元办税总体格局和发展趋势,办税服务厅原有功能将不断缩减,需要及时调整转换,以做到服务资源的优化整合,其中强化自助办税服务功能是一个重要途径。
但如果当地纳税人有面对面咨询的较大需求,那么办税服务厅可向现场咨询功能转换,设置咨询辅导室为纳税人提供预约咨询和集中解答。
同时《规划》提出,要积极探索重点行业税收政策咨询由有优势的全国区域性纳税服务热线承担。
这是基于以下考虑:
近几年西方发达国家从有利于缩减行政成本、提高咨询效率、保障服务质量的角度考虑,已逐步实现了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的专业化集中,这一点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因此,《规划》提出要推进纳税服务热线全国区域性集中建设。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推进区域性集中前提是要研究解决纳税指南库本地化维护协调难度较大、跨省长途话费用较高、纳税服务热线日常运行经费来源渠道不明等现实问题,有一定的推行风险,因此《规划》提出了稳健的积极探索工作思路。
比如:
在充分积累已有咨询服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在全国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等6个大区,选取咨询水平较高的中心城市扩建纳税服务中心,分片负责区域内重点行业特定政策的咨询服务。
2.在做到准确解答方面,《规划》提出,纳税咨询人员要依托纳税指南库,为纳税人提供统一、权威、准确、实用的解答。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
一是切实加强纳税咨询人员管理。
有组织有计划安排针对性的培训学习和基层实习,重点强化知识更新和提高服务技能,鼓励咨询人员利用业务时间自学和深造;切实采取有效方式定期与咨询人员交流和沟通,帮助找出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潜在障碍和突出问题;咨询人员服务过程应全程记录、专人抽查、定期通报、严格奖惩。
二是积极完善纳税咨询运行机制。
发现涉税疑点及时通告相关职能部门,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定期分析纳税咨询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指导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有效提升税收工作预见性和针对性;根据纳税人档案资料,咨询答复时提供提醒告知等增值服务和实施催报催缴等管理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
三是加快纳税咨询制度建设步伐。
制定纳税咨询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培训和学习交流、专家咨询、分组管理等工作制度,构建纳税指南运行维护、疑难问题转交催办等工作机制,并在总结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持续改进。
3.在给予高效回复方面,《规划》提出要推行纳税咨询回复时限公开承诺制度。
这是基于以下考虑:
借鉴《行政许可法》关于规范审批期限的法律精神,实现提供更快的咨询服务,有必要在全国推行纳税咨询回复时限公开承诺制度。
比如,承诺可以当场作出咨询解释的外,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咨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答复,三日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因此,对于现场和电话咨询,能够明确解释的咨询问题,应当场答复;对于网站、短信、传真和信函等不能即时解答的咨询问题,应在三日内按约定方式回复;对于无法依托办税指南库,暂不能准确答复的咨询问题,应按照内部流转程序,及时转交有关部门限时办理后三日内回复;对于涉及多部门的复杂咨询问题,需要延期的,应及时联系纳税人,并耐心说明原因,层级提交咨询专家组研究后一个月内回复。
总之,高效准确答复纳税人咨询问题,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是推行纳税咨询回复时限公开承诺制度的主要动因,这对各级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在完善纳税指南方面,《规划》提出要按照内容完整、分类科学、准确实用的要求完善纳税指南库,将其作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纳税人希望交“明白税”的呼声排在首位。
纳税人普遍反映,税法的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或者难以理解,以致执行起来征纳双方理解有分歧,甚至基层执行机构不同部门、不同税务人员理解也有歧义,因此纳税人希望税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权威地宣传解释税法。
为更好地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税务机关应把提高税法确定性作为纳税咨询的核心工作,采取措施着力解决,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充分依托纳税指南库,为纳税人提供统一、权威、准确、实用的解答。
为此,完善纳税指南也作为纳税咨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规划》纳税咨询部分。
当然,纳税指南库并不仅仅用于纳税咨询,也可用于税法宣传以及税务机关执法等环节。
(三)办税服务。
《规划》提出,办税服务是实现纳税人纳税义务的中心环节,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核心工作。
在这部分内容中,《规划》以帮助纳税人更便捷地实现纳税义务为出发点,以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节省办税时间、降低纳税成本为侧重点,以强化办税服务主体功能、拓展办税渠道、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为落脚点,切实加强办税服务工作。
1.在强化主体功能方面,《规划》明确了纳税人发起的所有面对面办税业务全部集中在办税服务厅受理,全面实行“一站式”服务,并在办税服务厅内推行引导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限时办税、自助办税等服务方式,提高办税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参考各地在办税服务工作中的实践,《规划》提出了一系列针对具体需求的个性化办税服务,如:
为A类信用等级纳税人、重点税源企业以及其他特殊纳税群体开设专用窗口,实现“同城通办”,探索流动办税服务和上门服务等。
2.在拓展办税渠道方面,《规划》立足现状,将多元化办税的重点放在多元化申报缴税体系的建设上:
首先,提出建立以电子申报为主体,电话申报、短信申报、邮寄申报、代理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申报体系,加快推行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为依托的电子缴税方式;其次,为解决当前各地存在的电子申报系统不规范、不统一、乱收费的问题,《规划》指出要适时开发全国统一的电子申报系统,公布电子申报软件接口标准,为统一建设电子申报平台奠定基础;第三,为顺应时代发展,全面建设网上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规划》提出积极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实现税务登记、文书申请、发票认证与验旧、申报缴税、网上审批、涉税提醒、信息查询、预约服务等所有税收业务事项的网上办理。
3.在优化办税流程方面,《规划》本着“科学测算、持续优化”的原则,从建立流程的评价、优化、控制等具体工作点入手,提出了流程持续优化的机制:
一是要建立测算纳税成本的“标准成本模型(SCM)”,标准成本模型是IMF组织测算行政成本的成熟方法,运用“标准成本模型”可以测算每项业务流程所耗费的时间、人力和资金等数值,根据纳税成本的测算数据定期分析评估办税流程的合理性,为持续优化办税流程提供依据;二是明确优化流程的重点是清理办税流程中存在的重复环节,进一步下放和前移审批权限,合理调配工作资源和工作时间,合并办理不同税收业务流程中的调查、核批、检查等事项;三是提出建立新增办税流程会签制度,控制新增流程,避免业务流程复杂化。
4.在精简涉税资料方面,《规划》本着“避免重复、化繁为简”的原则,对取消和简并的重点进行了明确:
一是要求全面清理并取消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重复提供的各类资料;二是提出积极探索综合申报表,减少申报表无效数据栏目,整合附报资料;三是积极推进无纸化审批,在目前的涉税事项办理中延长纸质申报资料报送期限,终极目标是取消纸质资料报送;四是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整合税务系统内部各应用系统数据资源,积极拓展税务机关与外部相关部门涉税信息合作领域与共享方式。
(四)权益保护。
《规划》提出,要加强征纳双方的经常性沟通,扩大纳税人对税收事宜的知情和参与,坚持公正、公开、文明执法,积极响应纳税人诉求,妥善解决税收争议,帮助纳税人更切实地获得税收权益。
在权益保护的依据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一条的原则,纳税人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
因此,纳税人合法权利必须保护、合法利益合理保护就成为起草权益保护部分的基本考虑。
在权益保护的内容方面,按照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划分标准,《规划》对纳税人知情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方面,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办税服务方面,对纳税人参与税收立法、表达意见呼声、监督征税行为的权利保护主要体现在权益保护方面。
因此,在《规划》权益保护部分,具体按照扩大纳税人的税收参与(立法)、公正公开文明执法(执法)、提高举报投诉效率(救济)三部分展开,同时,由于了解纳税人意见和需求是有效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前提,因此,将征纳沟通机制单独作为权益保护的一部分内容。
在目标措施的关系方面,《规划》确定的权益保护目标是,纳税人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纳税人维权成本持续降低,对税收事项的认同感逐步增强,征纳互信进一步提高。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规划》提出要建立有效的征纳沟通机制、修订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邀请纳税人参与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加强对基层税收执法和管理的指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完善纳税服务投诉举报管理制度、组织指导调解化解税收争议。
(五)信用管理。
《规划》提出,要加强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强化纳税信用结果应用,开展有针对性的分类服务,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效能。
在信用管理的依据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同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也是纳税服务部门的职责。
纳税人有获得公正的纳税信用评价的需求,社会信用体系有获取纳税人信用记录的需求,因此,信用服务既是税务机关对诚实纳税人提供良好信用证明的服务,又是对全体纳税人提供守信、不守信纳税信用产品的服务。
由于信用服务不仅仅是提供具体的纳税记录,而且需要最终给出一定的结论(纳税信用等级),因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信用服务的前提是有效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而这以提供服务为主旨的评定和税收风险识别,在过程上大体是重合的。
所以,信用管理应当是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统一的结果,或者说是一套方法、两种应用。
基于上述认识,《规划》将信用管理作为单独的一类服务内容,不仅考虑信用的动态评定,还将信用评定结果与对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增值利用结合起来。
在信用管理的内容方面,《规划》确定的信用管理目标是,公允、准确地评价纳税人的税收信用,增强纳税信用对税收工作的引导,促进纳税信用整体水平的提高,降低社会经济运行成本。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要加强纳税信用评定管理,自动生成纳税信用积分和等级,实现纳税信用的动态管理,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纳税信用结果应用等。
(六)社会协作。
《规划》提出,要优化涉税中介机构的行业环境,与涉税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主体开展广泛深入的协作,面向涉税中介机构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发挥社会主体的服务优势和杠杆作用。
在社会化服务的定位方面,税务机关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的关系是社会协作中的关键问题。
一方面,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缺乏市场服务中所具有的约束条件,既缺乏有效的竞争,也受到征纳双方博弈的影响,服务效率往往低于市场提供的纳税服务;另一方面,纳税服务如果完全由社会组织的提供,多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支付的服务费用通常大于服务所带来的收益,从而得不到所需的服务。
因此,在明确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与社会共同责任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不应将纳税服务的全部事项都推向社会,属于税务机关的公共服务责任不能缺位,应无偿提供;同时,税务机关也不应将纳税服务全盘包揽,不属于税务机关的私人服务范围不能越位,必须由社会服务组织提供。
因此,《规划》从两个方面界定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税务机关为社会化服务提供良好的环境,如推动制度建设、规范税收执法、严禁强制代理、强化执业监管等: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为社会服务主体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措施,如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和办理涉税业务等方面提供知识、程序等方面的支持和便利,帮助税收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效率,实现纳税服务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在社会协作的内容方面,《规划》明确了社会协作的目标是,纳税人在办理税收事务中可以获得更多、更个性化的选择,纳税服务的社会效益更加显著。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要推动出台注册税务师条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强制代理,建立注册税务师执业质量评估监控机制,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推进行业自律,向涉税中介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加强与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服务合作,加强与有关社会组织的合作,支持税收志愿者服务,加强与科研、咨询机构的服务合作等等。
七、保障措施
《规划》提出,未来三年要按照规划的总体目标,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安排任务、强化执行管理,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加强纳税服务工作保障,具体提出要健全组织机构、推进制度建设、优化服务平台、强化队伍建设、加强经费管理、细化绩效考评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健全组织机构。
《规划》提出,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工作组织体系,按照扁平化、专业化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职能配置。
在总局设立纳税服务司,主管全国纳税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考评监督;在省级税务机关设立纳税服务处,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划内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在地市级税务机关设立纳税服务科(中心),负责地市级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地市级纳税服务机构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纳税服务中心主任可由纳税服务科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可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以统筹调配本地纳税服务资源。
在县(区)级税务机关设置纳税服务股或办税服务厅,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纳税服务工作要求和办税服务厅管理等属地化纳税服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