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地质测量及防治水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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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地质测量及防治水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节总则1
第二节矿井测量2
第三节矿井地质13
第四节矿井储量20
第五节探放水37
第六节物探52
第七节地质测量及防治水资金与管理55
第八节奖惩55
第九节附则56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地质测量有关规定》,防止重大地质测量和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保证我矿煤炭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长是本矿地质测量和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领导煤矿的水害防治工作,在人、财、物方面对地质测量和水害防治工作给予保证。
总工程师负责具体实施,主抓煤矿地质测量和水害的防治工作。
要定期召开专业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地质测量和水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地质测量和水害防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三条矿井地质测量和水害防治机构设在生产地测科,配备2名水文地质专业测绘技术人员,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如有关物探、化探等设备,摸清本矿区的水文地质情况;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提高地质测量和水害防治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并根据本矿区实际,编制中长期和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季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大型地质测量、地质勘探、控制网测量、岩层移动观测要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条制定地质测量和水害防治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培训,计划执行、审批、检查和奖罚制度等,要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按有关规定编制各种图纸、台帐、原始记录资料等,并做到及时填绘和修改;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填报各种报表、资料和图纸。
第二节矿井测量
第一条煤矿测量工作是矿山生产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制长远发展规划等各项工作的基础。
为了实现煤矿测量工作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煤矿测量更好地为煤矿安全生产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服务,不断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所有的矿区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先进仪器和先进设备,推广电子计算技术,逐步建立煤矿测绘资料和储量动态数据库,实现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和绘图的自动化,不断提高煤矿测绘技术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三条煤矿测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矿区地面和井下(露天坑)测量控制系统,为煤矿各项测量工作提供起算数据;
2、依据设计文件,进行采掘(剥)、土建、管线和机电安装等工程测量工作,并在煤矿基本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对采掘(剥)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检查和监督;
3、利用测绘资料,解决煤矿生产、建设和改造中提出的各种测绘问题,并为煤矿灾害的预防、救护提供有关的测绘资料;
4、测绘各种煤矿测量图,满足煤矿生产、建设和规划各阶段的需要;
5、建立地表、岩层和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站,开展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采矿或非采矿沉陷综合治理以及环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
第四条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任务要求,收集和分析有关测量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制定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案,编写技术设计书。
在施测过程中,外业观测工作本身须有校核,或者进行两次。
对起算数据、外业记录和计算成果均须经过严格的检查或对算。
对磁性介质存储的软件和数据,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考机。
重要测量工作必须独立地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观测和计算,工程结束后要编写技术总结(或说明)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条为了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对测绘仪器、工具应加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验、校正和维修。
在进行重要测量工作前,对所使用的仪器、工具亦必须检验和校正。
第六条观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和检查外业观测手簿中所有计算是否正确,观测成果是否满足各项限差要求,确认观测成果全部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计算。
当使用电子计簿器时,打印输出的项目应与手记相同,存储在记簿器内的各项限差应打印在记录中。
第七条为了井上、下采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进行联系测量。
联系测量应至少独立进行两次,在互差不超过限差时,采用加权平均值或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成果。
第八条观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和检查外业观测手簿中所有计算是否正确,观测成果是否满足各项限差要求,确认观测成果全部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计算。
当使用电子计簿器时,打印输出的项目应与手记相同,存储在记簿器内的各项限差应打印在记录中。
第九条三、四等平面控制网的计算应采用严密平差方法,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计算可采用简化方法平差,平差后应进行精度评定。
第十条采用电子计算机平差时,计算程序必须经过手算验证,否则应对使用计算程序的数学模型、计算精度、输出项目等进行严格审查,确认无误后方可采用。
在进行平差计算时,对数据的输入应进行仔细核对,对计算结果亦应进行检校。
打印输出的平差结果中,应列有起始数据和观测数据以及必要的中间结果。
第十一条内业计算数字取位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
等级
观测方向值及各项改正数(″)
边长观测值及各项改正数(m)
边长与坐标
(m)
方位角
(″)
三、四等
四等以下
0.1
1.0
0.001
0.001
0.001
0.001
0.1
1.0
第十二条井下平面控制分为基本控制和采区控制两类。
两类控制导线都应敷设成闭(附)合导线或复测支导线。
基本控制导线按测角精度分为±7″、±15″两级,采区控制导线亦按测角精度分为±15″、±30″两级。
各矿井可根据采掘工程的实际需要,依矿井和采区开采范围的大小选定。
1、基本控制导线的主要技术指标参照表25选定。
表25
井田一翼长度
(km)
测角中误差
(″)
一般边长
(m)
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
闭(附)合导线
复测支导线
≥5
<5
±7
±15
60~200
40~140
1/8000
1/6000
1/6000
1/4000
2、采区控制导线的主要技术指标参照表26选定。
表26
采区一翼长度
(km)
测角中误差
(″)
一般边长
(m)
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
闭(附)合导线
复测支导线
≥1
<1
±15
±30
30~90
—
1/4000
1/3000
1/3000
1/2000
注:
30″导线可作为小矿井的基本控制导线。
表中复测支导线相对闭合差计算中的导线长度采用两次施测导线之知。
第十三条基本控制导线应沿矿井主要巷道(包括:
斜井,暗斜井、平硐、井底车场、水平(阶段)运输巷道,总回风道,集中上、下山,集中运输石门等)敷设。
采区控制导线应沿采区上、下山,中间巷道或片盘运输巷道以及其它次要巷道敷设。
第十四条基本控制导线一般应第隔300~500m延长一次。
采区控制导线应随巷道掘进第30~100m延长一次。
当掘进工作面接近各种采矿安全边界(水、火、瓦斯、老空区及重要采矿技术边界)时,除应及时延长经纬仪导线外,还必须以书面手续报告矿(井)技术负责人,并通知安全检查和施工区、队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在延长经纬仪导线之前,必须对上次所测量的最后一个水平角按相应的测角精度进行检查,两次观测水平角的不符值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7″导线20″
15″导线40″
30″导线80″
基本控制导线的边长小于15m时,两次观测水平角的不符值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上列限差的1.5倍。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应继续向后检查,直至符合后,方可由此向前延长导线。
为避免用错测点,边长也应检查。
G1·G2·G3·1·2·3·
井下放线测量步骤:
一、将仪器三角架撑开然后将仪器安装在三角架上,并调整三个螺旋至中班位置。
二、将仪器安设在测量点G2上,调整三个脚螺旋使其对中、调平。
三、检查G1.G2.G3这组数据与历史数据是否正确。
四、检查正确后,同上将仪器架到G3。
五、仪器架好后,后视G2找准,然后倒镜一次放三根线1、2、3。
六、线放好以后,将仪器收好。
七、用瞄线法,将红外线调正,使红外线照到三根线的中间。
八、巷道每走30m~150m需对巷道标定导线点,一共测量两个测回,做好每次记录,做到记录清晰。
导线点计算方法:
一、根据测量下的水平角,求出平均水平角。
二、求方位角=方位角+水平角±180°
三、求:
X坐标cos(方位角)×距离+已知X坐标
Y坐标sin(方位角)×距离+已知Y坐标
四、求高程=已知高程-仪高+贴高+高差
第十六条为了井上、下采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进行联系测量。
联系测量应至少独立进行两次,在互差不超过限差时,采用加权平均值或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成果。
第十七条在进行联系测量工作前,必须在井口附近建立近井点、高程基点和连测导线点,同时在进底车场稳固的岩石中或碹体上埋设不少于四个永导线点和三个高程基点(也可用永久导线点作为高程基点)。
第十八条在井口附近建立的近井点和高程基点应满足下列要求:
1、尽可能埋设在便于观测、保存和不受开采影响的地点;
2、近井点至井口的连测导线边数应不超过三个;
3、高程基点不少于两个(近井点都可以作为高程基点)。
第十九条井下经纬仪导线点分永久点和临时点两种。
永久点应设在碹顶上或巷道顶底板的稳定岩石中。
临时点可设在顶板岩石或牢固的棚梁上。
所有测点应统一编号,并将编号明显地标记在点的附近。
第二十条矿井必须具备的基本矿图种类和比例尺应符合表4l规定。
第二十一条矿井基本矿图主要绘制内容及注记要求:
1.井田区域地形图:
1)各级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点,注明点号、高程;
2)居民区,包括各类房屋、窑洞和各种公共建筑设施等,单独或总体注记名称;
表41
图名
比例尺
说明
1.井田区域地形图
1:
2000或1:
5000
—
2.工业广场平面图
1:
500或1:
1000
包括选煤厂
3.井底车场平面图
1:
200或1:
500
斜井、平硐的井底车场一般可不单独绘制
4.采掘工程平面图
1:
1000或1:
2000
须分煤层绘制
5.主要巷道平面图
1:
1000或1:
2000
可按每一开采水平或各水平综合绘制。
如开拓系统比较简单,且分层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已包括主要巷道,可不单独绘制。
6.井上下对照图
1:
2000或1:
5000
—
7.井筒(包括立井和主斜井)断面图
1:
200或1:
500
—
8.主要保护煤柱图
一般与采掘工程平面图一致
包括平面图和断面图
注:
1.缓倾斜和倾斜薄煤层或中厚煤层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应按自然分层绘制。
厚煤层可按第一人
工分层或数个人工分层综合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并急倾斜煤层除绘制平面图外,还应加绘
竖直面投影图和沿煤层倾斜方向的断面图;
2.可根据实际需要加绘比例尺为1:
500、1:
1000或1:
2000的分采区或分工作面的局部采掘
工程平面图,及时填图并定期将图上资料转绘到分层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3.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主要巷道平面图,可根据需要加绘1:
5000比例尺图。
3)重要的独立地物。
如井口(包括废弃不用的井口和小煤窑井口并注记名称)、钻孔及其编号、烟囱、水塔、电线杆(塔)和坟地等;
4)各种管线和垣栅。
如高、低压输电线、通讯线、煤气管道、围墙、铁丝网和篱笆等;
5)各种道路。
如铁路,轻便铁道、架空索道、公路、大车道和乡村路等。
注记铁路及主要公路名称;
6)水系及其附属设施。
如河流、湖泊、水库、沟渠、输水槽、桥梁、渡口、泉和水井等。
注记河流、湖泊、水库及主要沟渠名称;
7)以等高线和符号表示的地表自然形态及由于生物活动引起的地面特有地貌。
如塌陷坑、塌陷台阶、积水区、矸石山(堆)等;
8)土质和植被情况;
9)各种境界线。
如省,市、县界,煤矿占地边界等。
2.工业广场平面图:
1)测量控制点(平面和高程)、井口十字中线基点,注明点号、高程;
2)各种永久和临时建(构)筑物。
如办公楼、绞车房、井架、选煤厂、锅炉房、机修厂、食堂、仓库、储木场、水塔、烟囱、贮水池、广场和花园等。
注记主要建(构)筑物名称;
3)各种井口(包括废弃不用的井口),注明名称、高程;
4)各种交通运输设施。
如铁路、轻便铁道和公路等。
注记主要铁路及公路名称;
5)各种管线和垣栅。
如高,低压输电线、通讯线、煤气管道、围墙、铁丝网和篱笆等;
6)供水、排水和消防系统。
如排水沟(渠)、下水道、供水管、暖气管和消火栓等;
7)隐蔽工程。
如电缆沟、防空洞、扇风机风道等;
8)以等高线和符号表示的地表自然形态及由于生物活动引起的地面特有地貌。
如塌陷坑、塌陷台阶、积水区、矸石山(堆)等。
若地形特别平坦或工业广场很平整不便以等高线表示时,要适当增加高程注记点的个数;
9)保安煤柱围护带,注明批准文号。
3.井底车场平面图:
1)井底车场内的所有生产设施,如各类巷道、硐室和水闸门、水闸墙、防火门等。
轨道要注明坡向和坡度,区分单轨和双轨;曲线巷道应标出曲率半径、转向角和弧长,巷道交叉和变坡处,应注记轨面或底板高程,泵房要表示各台水泵的位置,注明排水能力、扬程和功率,水仓应注明容量;
2)永久导线点和水准点,注明点号和高程。
图上应附有主要硐室和巷道的大比例尺断面图,绘出硐室和巷道的衬砌材料和厚度、轨道与排水沟的位置,并标注有关尺寸。
4.采掘工程平面图,
1)井田技术边界,保安煤柱及其它边界线,注明名称和批准文号;
2)本煤层以及与开采本煤层有关的巷道(主要巷道应注明名称和月末工作面位置,斜巷应注记倾向和倾角,巷道交叉口、变坡以及平巷等特征点,在图上每隔50~100mm应注记轨面或底板高程);
3)回采工作面及采空区,注记工作面月末位置、平均采厚、煤层倾角、开采方法、开采年度和煤层小柱状;丢煤区应注明丢煤原因和煤量;注销区应注明批准文号和煤量;
4)永久导线点和水准点,注明点号和高程,临时点根据需要注记;
5)钻孔、勘探线、煤层露头线、风化带、煤层变簿区、尖灭区、陷落柱和火成岩侵入区,煤厚点,煤样点以及实测的主要地质构造;
6)发火区、积水区、煤及瓦斯突出区、冒流砂区等,应注明发生时间等有关情况;
7)井田边界外100m以内的邻矿采掘工程和地质情况,并田范围内的小煤窑及其开采范围;
8)根据图面允许和实际要求,还可加绘煤层底板等高线、地面重要工业建筑,居民区、铁路、重要公路、大的河流、湖泊等。
5.主要巷道平面图:
1)采掘工程平面图应绘出的8项内容中的第1)、2)、4)、5)、6)项;
2)水闸墙,水闸门、永久风门、防火门、突水点和抽放水钻孔等。
6.井上下对照图:
1)井田区域地形图规定的主要内容;
2)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运输大巷、主要石门、主要上下山、总回风道和采区内的重要巷道,回采工作面及其编号(对于开采煤层群的矿井,视煤层间距和煤层倾角,可只绘若干层煤或最上一层煤的工作面);
3)井田技术边界线、保安煤柱的围护带和边界线,并注明批准文号。
7.井筒断面图:
1)井壁支护材料和衬砌厚度、壁座的位置和厚度、掘砌的月末位置;
2)穿越岩层的柱状,并注明岩层名称、厚度、距地表的深度和岩性简况,开凿过程中的涌水量和其它水文资料等;
3)地表(锁口)、井底和各中间连通水平的高程注记。
4)井筒竖直程度;
5)附井筒横断面图,图上应绘出井筒内主要设施,并标出提升方位、井口坐标;
6)附表列出井中坐标、井筒直径、深度、井口和井底高程,提升方位,开工与竣工日期以及施工单位等。
8.主要保护煤柱图:
1)平面图上绘出受护对象、围护带、煤层底板等高线和主要断层、煤柱与开采水平或煤柱与开采煤层的交面线的水平投影线;
2)剖面图上应绘出地层厚度、各开采水平线、煤层分布、主要断层以及围护带和保护煤柱边界线;
3)附表说明受护对象及其名称,煤柱设计所采用的参数及其依据,围护带及煤柱角点的坐标,煤柱内各煤层的分级储量统计,煤柱设计的批准文号等。
第三节煤矿地质
第一条矿井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研究矿区(矿井)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煤层和煤质的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矿井生产的各种地质因素。
二、进行矿井地质勘探、地质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生产建设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采掘工作中的地质问题。
三、计算和储量,掌握储量动态,提高储量级别,设法扩大矿井储量,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的意见。
四、调查、研究煤系地层中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利用价值。
第二条开展矿井地质科学研究,积极引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第三条矿井地质观测应该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统一。
一般要求如下:
一、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观测薄上;记录薄应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二、确切、图文结合、重点突出,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三、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
四、矿井地质观测要把现场和室内,宏观和微观观测结合起来。
五、巷道没掘进50m必须对地质资料收集一次,如果遇上地质变化复杂的情况,需根据情况多次进行收集。
六、把收集的资料及时整理,做成完整的地质剖面图。
第四条 一切穿过煤系地层的井巷均应逐层观测其岩性特征和厚度。
对于煤层、标志层和煤层顶底板需作重点观测。
必要时,还需采取化石、煤(岩)标本和样品,进行化验和测试。
为了对比和陈列,每一个矿井应保存一套完整的煤系标本。
第五条 为统一岩石命名和观测描述内容,特作如下规定:
一、碎屑岩的名称及粒度分级标准(见表3)。
碎屑岩的名称及粒度分级标准 表3
级 别
碎屑大小(毫米)
岩石名称
滚圆的
未滚圆的
砾
粗 砾
砾
细 砾
﹥100
﹥10~≤100
﹥2~≤10
粗砾岩
砾岩
细砾岩
粗角砾岩
角砾岩
细角砾岩
砂
粗 砂
中 砂
细 砂
﹥0.5~≤2
﹥0.25~≤0.5
﹥0.12~≤0.25
粗 砂 岩
中 砂 岩
细 砂 岩
粉 砂
粘 土
0.01~≤0.1
﹤0.01
粉 砂 岩
粘 土 岩
二、沉积岩描述的基本内容:
1、碎屑岩类应描述颜色,碎屑可见成分、分选性和滚落圆度,胶结物成分及胶结类型,同生矿物和次生矿物及其分布特征,结核与包裹体成分,大小的形态,与稀盐酸的反应状况等。
2、粘土岩类应描述颜色,混入成分,固结程度,滑腻感,断口开头可塑性,吸水变软或膨胀特点,附舌性,岩石的构造,所含化石及其保存完整程度,结核与包裹体的情况等。
3、化学岩及生物化学岩类应描述颜色,主要成分及杂质成分,硬度,岩石的结构和构造,所含化石、结核或包裹体情况,岩溶裂隙的发育情况、方向性和充填物成分,与稀盐酸的反应等。
三、沉积岩层描述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层理类型和特征,层面构造和接触关系等。
对于煤层对比困难的矿区或矿井,应系统收集有关相—旋回结构分析的基础资料。
第14条 井巷所揭露的煤层,不论是否可采,都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
凡井筒、石门和其它的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均应作为观测点进行观测;在沿可采煤层掘进的巷道内,煤层观测点的间距,根据煤层的稳定程度,应不小于表4的规定。
遇地质构造时,可适当加密观测点,以反映煤层变化的实际情况。
煤层观测点间距 表4
煤层稳定性
稳定煤层
较稳定煤层
不稳定煤层
极不稳定煤层
观测点间距
﹥50~≤100
﹥25~≤50
﹥10~≤25
≤10
第15条 煤层观测点心观测描述内容:
一、当巷道揭露煤层全厚时,每个观测点应观测煤层厚度、各煤分层厚度,夹石层厚度、岩性和坚硬程度;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时,应按表4 规定的间距探测煤层全厚。
二、在层位难以判断,煤层对比困难时,还应仔细观测各煤分层的宏观煤岩成分和类型;煤的光泽、颜色、断口、软硬程度、脆韧性、结构构造和内生裂隙的发育情况;煤层中所含结核与包裹体的成分、形状、大小、坚硬程度及其分布特征等。
三、煤层的含水性。
四、煤层的产状要素。
五、煤层的顶底板特征,其中包括:
伪顶、直接顶、老顶和伪底、直接底等的岩层名称,分层厚度,岩性特征,裂隙发育情况及其与煤层的接触关系等。
必要时,应采取岩样进行物理力学试验。
第六条当煤层变薄、分岔、尖灭和遭受冲刷时,必须注意观测以下内容:
一、出现古河床冲刷时,必须观测冲刷标志,系统收集供判明冲刷类型,推断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的基础资料。
二、出现煤层变薄和分岔和尖灭时,应着重观测煤层结构、煤质、煤和围岩的接触关系、围岩岩性特征,为分析煤厚变化原因,预测变薄带、可采边界、分合区界线积累资料。
第七条 观测描述断层,应围绕确定其性质、断距和断裂结构面的力学属性来进行。
其观测描述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断层面的形态、擦痕和阶步特征;断层面的产状要素和擦痕的侧伏角。
二、断层带中断裂构造岩的成分和分布特征,断层带的宽度和充填、胶结情况。
必要时,可采取定向标本,对断裂构造岩进行岩组分析。
三、断层两翼煤、岩层的产状要素,煤、岩层的层位和岩性特征、断层旁侧的伴生和派生小构造。
四、断层间的相互切割关系,断层、褶皱的组合特征。
五、断层与煤厚变化等的关系。
第八条 观测和描述褶皱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褶皱枢纽的位置、倾伏方向和倾伏角。
二、褶皱两翼煤、岩层和褶皱轴面的产状要素。
三、褶皱与煤厚变化、顶板破碎等的关系。
第九条 对构造裂隙,应观测描述主要裂隙组的发育方向、发育程度,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裂隙率的测定和统计;观测裂隙面的形态、宽度、充填成分和充填程度,为确定裂隙的力学性质,裂隙与断层、褶皱的关系积累资料。
第十条 对陷落柱应观测描述其形状、大小和陷落角,充填物的岩性、层位密实程度和含水性以及陷落柱附近煤、岩层的产状要素等。
第十一条 对煤系中的岩浆岩体,应观测描述其岩石名称、结晶程度、矿物成分、结构构造、产状和形态、侵入层位、对煤层厚度和煤质的影响,为确定侵入中心、方向、范围、与构造的关系积累资料第十八条矿井补充勘探
一、在矿井范围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矿井补充勘探:
1、因延深水平高级储量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而必须进行的勘探;
2、根据矿井改扩建和开拓延深工程设计等要求而进行的勘探;
3、对需要重新评定的可采煤层,为提高其储量级别或新增储量所进行的勘探。
第十二条一切穿过煤系地层的井巷均应逐层观测其岩性特征和厚度。
对于煤层、标志层和煤层顶底板需作重点观测。
必要时,还需采取化石、煤(岩)标本和样品,进行化验和测试。
为了对比和陈列,每一个矿井应保存一套完整的煤系标本。
第十三条矿井资源勘探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矿井资源勘探:
1、延深水平或新开拓区,因无正式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而必须进行的勘探;
2、因原勘探报告遗留有重大地质、水文地质问题,勘探程度不足和发现地质构造形态与原地质报告有重大出入,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勘探;
3、为扩大井田范围而进行的勘探。
二、矿井资源勘探应根据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和矿井采掘工程设计的需要而进行。
应遵循的原则和必须达到的标准按《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矿井补充勘探
一、在矿井范围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矿井补充勘探:
1、因延深水平高级储量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而必须进行的勘探;
2、根据矿井改扩建和开拓延深工程设计等要求而进行的勘探;
3、对需要重新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