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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发展与协调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南川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和《南川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渝文备〔2010〕76号

  【发文时间】2010-7-21

  【正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南川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和《南川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川府办发〔2010〕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南川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和《南川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以下简称“综合交易”)市场,规范综合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建设方案》(南川委办发〔2009〕168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综合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政府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进入综合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交易活动。

  第三条综合交易管理遵循“两不变,五统一”原则,即: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行政部门的“法定主体地位不变、法定职能职责不变”;“五统一”,即“统一进场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区公管委”)负责综合交易活动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根据区政府授权,制定综合交易规则、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交易管理办法;履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政府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进入区综合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入场交易活动当事人行为进行监督;牵头受理投诉和举报;履行区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承担区公管委日常工作。

  区综合交易中心是全区统一的交易平台,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交易活动、交易服务及政府集中采购代理职能,对进入区综合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

  第五条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加强对综合交易的工作指导,依法查处综合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一)区监察局负责综合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

依法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行为。

  

(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公管办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配套制度;负责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申报和培训;负责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负责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终审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区财政局负责区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

会同区公管办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的配套规定;对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四)区城乡建委负责区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投标监督。

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的审查;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初审备案;负责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五)区水务局负责水利水电项目招投标监督。

负责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六)区交通局负责交通项目招投标监督。

负责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七)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市政园林局等行政部门负责对各自职能范围内交易活动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第三章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项目综合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的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过程,必须在区综合交易中心进行,接受监督:

  

(一)国有投资的房屋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森林工程等涉农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的采购;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出让;

  (四)其它必须招标(交易)的国有投资项目。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完成对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资料的审批、审查及备案工作。

  区综合交易中心受理招投标事项,为工程招投标的各方主体提供交易服务。

具体包括:

发布招标公告、受理交易事项并为招标人提供招投标场地、提供招投标查询和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公示招投标结果、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鉴证文书等服务;负责将招投标信息汇总、统计、分析和报送;负责政策信息的发布等。

  第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

  区国土房管局编制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区综合交易中心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并对外发布;接受竞买人报名申请;组织招拍挂竞价活动;根据招拍挂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

  第九条政府集中采购

  区财政局依据《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区综合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具体包括:

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和发售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负责有关采购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送;负责相关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区财政局和区公管办。

  第十条交易文件管理

  交易文件实行备案制,经备案的交易文件方能发售。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委备案;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由区财政局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文件由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BT和BOT项目管理

  采用BT和BOT模式建设的项目,其项目融资(融资建设)方案应由区发展改革委、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审计局及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实施,BT和BOT项目业主由区政府授权确定。

  采用BT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保证金管理

  投标、竞买等保证金由区公管办统一管理,代收代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综合交易活动实行计划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鉴证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准的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区公管办。

  第十五条区公管办可以通过现场监督、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受理投诉和举报等方式对综合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区公管办牵头受理投诉和举报,根据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和性质责令纠正、通报批评或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各行政部门应对区公管办移送的有关事项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区公管办应建立综合交易信用评价制度。

对综合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第十七条区综合交易中心应建立并完善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站,健全综合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发布有关综合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

各类综合交易信息必须同时在国家、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

  第十八条区公管办应建立标后监管制度。

通过现场监督、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等方式对中标企业的施工及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工程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监管。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综合交易。

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应当进入区综合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区综合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

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综合交易活动中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区监察局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区监察局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综合交易过程中应收取的有关费用,经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其它需要纳入区综合交易中心交易的事项,由区公管办会同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方案报区公管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此前本区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和本办法不相符或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27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森林工程涉农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负责综合交易活动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根据政府授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管,牵头受理投诉和举报,协助相关行政部门查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综合交易中心”)作为全区统一的综合交易平台,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职能,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

  区发展改革、区城乡建设、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林业、市政园林及农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规划、用地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区综合交易中心提交经行政部门出具的招标备案登记表,同时附备案文件;

  

(二)招标人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报行政部门备案(适用于资格预审项目);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和分发有关资料;

  (六)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按要求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公示中标结果(与公告发布媒介一致);

  (十一)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签订合同(包括廉政合同)。

  第六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区综合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接受区公管办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一)招标范围

  1.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重庆市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二)规模标准

  1.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上的。

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5.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6.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7.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 国有投资未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项目业主可在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公管办的监督下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当地农民投工投劳的;

  (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要求的;

  (四)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五)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自用工程、货物或服务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或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的;

  (八)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且承包商具备相应承包资格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

  除以上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由相关行政部门报请项目审批部门初审后转报区人民政府或上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推行网上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属于公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属区重点工程的,应由行政部门报请区项目审批部门初审后转报区人民政府或上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一)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估算比例过大的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公告送区发展改革委及行政部门签注意见后,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和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发布,也可同时在依法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

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发布时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未按规定要求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

  第十四条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未经行政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获取预审文件的时间、手续和途径,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方法和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该招标项目相关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

  资格预审文件从开始发售到接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载明的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

  招标人应当于资格预审结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

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招标人应当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第十六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设计、勘察等资质。

  招标工程要求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如确需更改公告内容的,相关行政部门应重新签署意见,区综合交易中心据此受理。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应当实行最高限价无标底招标,最高限价应当在投标截止3日前公布。

因特殊情况采用有标底招标的,标底在评标中只能作为参考或计算评标标底的因素,不得作为确定废标的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预算价,应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经评审的预算价应作为最高限价的控制价。

  第十八条评标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其他的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取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价格和非价格因素进行仔细评审,并以折算为货币或打分的方式予以量化。

各评审因素的权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

投标人在开标前通过基本帐户打入公管办统一设定的账号内实施监管。

  区公管办应建立投标保证金退还制度,并按规定退还。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少于三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文件内容对投标人不合理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

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到区综合交易中心。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单位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已递交投标文件因故离场的,视作默认开标结果。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哄抬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并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竞标;

  (三)与招标人在投标前商定竞标报价;

  (四)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七)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评标专家与专家库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一律使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南川片区库,专家抽取在区综合交易中心完成。

片区库的专家不能满足项目评标需求的,经区公管办批准,招标人可以在重庆市市管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重点工程或者特殊专业工程的评标,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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