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综合服务大厅业务操作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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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综合服务大厅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城区综合服务大厅业务操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单位开户登记………………………………………………46

一、申请资料

二、办理程序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47

一、汇缴

二、补缴

第三章提取…………………………………………………………49

一、提取业务规定

二、申请资料

三、办理程序

第四章转移…………………………………………………………50

一、内部转移

二、外部转移

第五章个人账户合并………………………………………………53

一、申请资料

二、办理程序

第六章单位信息变更………………………………………………53

一、申请资料

二、办理程序

第七章个人信息变更………………………………………………54

一、申请资料

二、办理程序

第八章单位销户……………………………………………………54

一、申请资料

二、办理程序

第九章降低比例缴存、缓缴………………………………………55

一、申请材料

二、办理程序

第十章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56

一、申请资料

二、办理程序

第十一章结息、对账、查询………………………………………57

一、结息

二、对账

三、查询

第十二章住房公积金贷款…………………………………………57

一、贷款对象和用途

二、贷款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四、贷款资料

五、贷款担保

六、贷款程序

第一章单位开户登记

单位开户登记是指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

一、申请资料

(一)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及《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一式二份(单位可从中心网站www.下载)。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经办人员到服务大厅对公业务窗口领取《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及开户资料清单。

(二)单位经办人员将已填写的《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及单位开户资料送大厅对公业务窗口审核通过后,到归集科办理审批手续。

(三)单位持归集科审批手续到服务大厅对公业务窗口办理开户。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一、汇缴

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汇缴前,单位应为新增人员作新增,为调离或退休等减少人员作封存业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汇缴业务采用柜台交汇缴书方式办理。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不得多缴或少缴。

资金到账后,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申请资料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汇(补)缴书》)。

2.当月汇缴人员有新增或减少变更时,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联,加盖单位印章(以下简称《变更清册》)。

3.职工的月缴存额由于单位核定错误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时,单位需填写《变更清册》一份,在备注栏写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印章。

未注明原因的,不予受理。

(二)办理程序

1.首次办理汇缴的,单位须填制《汇(补)缴书》到大厅对公业务窗口缴存,对公业务窗口审核后,加盖业务专用章,由单位持《汇(补)缴书》到相应的银行窗口办理资金缴存手续。

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与单位开户时填制的《汇缴清册》记录的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一致。

2.非首次办理汇缴的,填写与上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金额一致的《汇(补)缴书》;若单位汇缴人员有变化,填写《变更清册》、与人员变更后应汇缴金额一致的《汇(补)缴书》到大厅对公业务窗口缴存,对公业务窗口审核后,加盖业务专用章,由单位持《汇(补)缴书》到相应的银行窗口办理资金缴存手续。

二、补缴

补缴是指单位未按月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以及对职工漏缴、少缴的情况下办理的缴存业务。

其中,单位整体未按月代扣代缴的,应按照汇缴业务办理,在《汇(补)缴书》中“□汇缴年月份”前划勾。

单位对职工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补缴业务办理,在《汇(补)缴书》中“□补缴人补缴金额:

”前划勾。

已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不得再办理补缴。

确实未足额缴存的,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后职工的月缴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一)申请资料

1.单位填写《汇(补)缴书》一式四联。

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二联(以下简称《补缴清册》)。

(二)办理程序

单位填制《汇(补)缴书》、《补缴清册》到大厅对公业务窗口办理补缴业务,办理程序与汇缴程序相同。

《补缴清册》中“补缴原因”、“补缴月份”栏必须填写,未填写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提 取

提取是指缴存职工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可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

一、提取业务规定

依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有关提取操作规定补充如下:

(一)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或姓名有误的(非升级导致的),无法办理提取,须先通过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个人身份证号或姓名后方可办理。

因身份证升级导致位数不一致的,不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可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备注栏注明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

(二)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申请资料

(一)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提取证明材料,如购房首次提取的,提供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购房合同、税务票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以下简称龙卡)的,须提供龙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提取情形需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详见《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一览表》。

三、办理程序

(一)单位需依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对职工的提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单位经办人为其开具《提取申请书》。

(三)提取人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大厅个人业务窗口办理业务,窗口审核通过后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付款通知书》,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四)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付款通知书》到银行窗口办理资金转账手续。

第四章转 移

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户。

系统中身份证号有误的(非升级导致的)无法办理转移,须先通过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个人身份证号后方可办理。

因身份证升级导致位数不一致的,不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可在《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

转移分为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

一、内部转移

内部转移是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济宁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区)内部不同单位账户之间转移,职工发生工作调动且已找到新单位的,必须及时办理转移,不及时办理内部转移的,新单位不能开户缴存。

(一)申请资料

1.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一式三联(以下简称《转移申请表》),加盖转移双方单位印鉴。

(二)办理程序

1.转出单位持加盖转移双方单位印鉴的《转移申请表》,到大厅对公业务窗口办理内部转移手续。

2.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转移业务并打印《转移人员清单》,加盖业务专用章,办理人应核对并签字确认。

二、外部转移

外部转移是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城区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之间的转移,同时办理资金结算,外部转移又分为外部转出和外部转入。

(1)外部转出

外部转出是指在城区设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转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分支机构或外省(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个人账户注销。

办理转出时,转入单位需已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申请资料

1.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分支机构或外省(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转移职工开户证明(其中包括转移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入单位全称、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开户银行全称、收款银行账号),并加盖转入中心业务专用章。

2.《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提取申请书》并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持转移职工开户证明,到大厅个人业务窗口办理转出手续。

2.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业务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付款通知书》一式三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3.单位经办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付款通知书》到银行窗口办理资金转账手续。

(2)外部转入

外部转入是指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分支机构、或外省(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转入城区。

办理转入时,单位需先在城区综合服务大厅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办理程序

1.职工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分支机构转入的,单位应先在城区综合服务大厅为转入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打印职工开户证明并加盖印鉴。

2.职工个人持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开具的职工开户证明到转出单位办理转移及汇款手续。

3.职工从外省市管理中心转入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开具《转移职工开户证明》,由转出单位办理转移及汇款手续。

第五章个人账户合并

同一职工在城区综合服务大厅系统内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以确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

职工所需合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登记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如职工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不一致,须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变更后再办理并户业务。

因身份证升级导致位数不一致的,不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在《转移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

一、申请资料

(一)填妥的《转移申请表》一式三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并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一)职工持填妥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转移申请表》到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对公业务窗口办理个人账户合并业务。

(二)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合并业务并打印《个人账户合并清单》,加盖业务专用章,办理人应核对签字确认。

第六章单位信息变更

单位信息变更是指已在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开户登记的单位,若单位信息中的必变更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经办人信息)发生变化,须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单位信息是涉及单位界定、中心寄发文件、经办人考评等的重要信息,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变更。

其他单位信息可在年度核定时办理变更。

一、申请资料

(一)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从中心网站下载,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单位名称,应提供新证书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组织机构代码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单位经办人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填写《变更申请表》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持相关材料到大厅对公业务窗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变更,在单位填写的《变更登记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返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第七章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是指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变更手续,个人信息变更必须本人办理。

一、申请资料

填妥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可从中心网站下载。

二、办理程序

职工个人按上述规定到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对公业务窗口直接办理。

第八章单位销户

缴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需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办理注销登记,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城区综合服务大厅的审核文件,到大厅个人业务窗口为本单位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无新的接收单位的缴存人,转入中心集中托管户,同时办理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一、申请资料

(一)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以下简称《注销申请书》)。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公司决议、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程序

单位持《注销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对公业务窗口办理审批。

第九章降低比例缴存、缓缴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政发(2009)1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

(一)单位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填写《济宁市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通过中心网站下载)一式三份。

(三)上年度财务报告。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决议。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到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对公业务窗口申报;

(二)接柜人员受理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章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单位在每年核定期间,要完整填报本单位下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确定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的月缴存额。

单位在核定时,应如实填写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不得瞒报、错报。

经核定的月缴存额,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不能变更,核定后,若发生相关的缴存金额纠纷,由单位承担责任。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应以上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月均工资计算(有缴存额上限的还应执行缴存额上限政策),本年度内工资调整不影响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申请资料

(一)单位填制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一式二份。

(二)单位填制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二份(纸质及电子版)。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经办人员持以上材料到大厅对公业务窗口办理核定。

(二)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在《年度汇缴清册总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返单位经办人员《汇缴清册汇总表》、《汇缴清册》各一份,留存各一份。

第十一章结息、对账、查询

一、结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开户职工存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自到账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

每年6月30日中心进行年度结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度结息,利息转入本金。

当年缴存的部分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结转的部分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息。

二、对账

依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心每年应与缴存单位及职工对账。

每年6月30日结息后打印对账单交单位对账。

三、查询

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本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时,可通过以下方式:

1.柜台查询。

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大厅个人业务窗口或建行营业窗口查询,接柜人员为其打印本年度业务明细。

2.网站查询。

职工登录中心网站或建行网站(),输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和姓名,即可查询。

3.ATM机查询。

职工持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已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卡)到建行ATM机查询。

4.手机短信息查询。

第十二章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用途

1、申请贷款人必须是在职职工,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有资格申请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已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视同连续缴存。

2、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借款人可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与商业住房贷款组合贷款。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购买或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个人征信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采用《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担保方式(质押、保证),能够提供市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4、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须有不低于20%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建造或大修、翻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30%的自有资金。

5、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

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长期共同居住的有效证明。

7、城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在外地(济宁市之外)以个人或配偶名义购买住房,应提供市区住房作为抵押和办理置业担保贷款手续,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贷款。

8、其他规定。

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付清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有不良还款记录的,不予办理贷款;职工还清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和下述4项规定确定。

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本细则规定的,以申请贷款额作为贷款额;申请贷款额超过本细则下述4项任何一项规定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额。

(1)贷款最高限额。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目前,我市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2)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80%;购买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以评估价确定贷款额度。

(3)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8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并以有价证券到期日为贷款期限。

(4)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情况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个月×贷款期限×40%。

2、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年限。

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五年。

有共同借款人的,以其中年龄最小的计算。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短于上述规定的,以申请贷款期限为准;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长于上述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核定贷款期限。

3、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一年期的执行合同利率。

四、贷款资料

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一式2份,可到中心网站下载,也可到城区综合服务大厅或各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领取。

1、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2、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4、借款人婚姻状况的有效证明。

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单身或丧偶、离异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或未再婚证明,并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

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未婚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夫妻户口在同一户口簿,可不提供结婚证。

5、购建房资料。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2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承诺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合同、契税票据、过户后的房产证;购买单位集资、定向开发房的,应由单位集中办理,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分房方案、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30%以上首付款收据、用于抵押的房产证;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许可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翻建房屋的产权证、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等资料;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等资料;其他按市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6、担保资料。

以现房抵押的,须提供房产证;以期房抵押的,须有售房单位的济宁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资料;质押担保的,提供市中心认可的质押物。

五、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担保公司保证和质押。

1、借款人采用现房抵押、期房抵押的,均由市中心认可并签订合同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

2、现房抵押是指借款人以自有产权、共有产权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住房抵押。

借款人采取现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同意。

3、期房抵押是指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

4、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额。

有价证券须交贷款受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5、以现房或期房抵押、有价证券质押的,抵押人、保证人或出质人须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的抵押、保证或质押合同。

6、担保公司根据所保证的责任范围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担保费用标准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计费标准收取。

借款人提前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余额的,可向担保公司申请退还部分担保费用。

六、贷款程序

1、职工携带贷款所需材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或城区综合服务大厅个人业务窗口提出贷款申请。

2、接柜人员审核通过后打印委托贷款通知书一式三份。

3、职工持委托贷款通知书及贷款材料到担保公司服务窗口签订借款、抵押和保证三合一合同。

(抵押合同需要共有权人一起签字)。

4、待抵押完成后,银行将款项划入开发商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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