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经典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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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经典版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文件类别:
程序制度
文件编号:
YM-QP-SC-001-A
版次:
A
生效日期:
201X0601
机密等级:
■机密□一般
归口管理部门:
合计页数:
含封面和目录共页
撰写:
XX---网赢项目组
审核:
审批: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和事业部。
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可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工业产权由发明专利、商标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版权(著作权)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归口的原则;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三)分工协作的原则;
(四)协调有序的原则;
(五)管控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集团范围内知识产权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和事业部(以下统称各单位)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事务的管理。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与知识产权相关联的内设机构应设置具体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六条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负责集团公司知识产权事务的具体工作,推进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
(二)组织编制知识产权战略,为集团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各单位年度知识产权管理目标,指导、协助各单位知识产权目标工作的落实;
(四)负责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使用以及维持和放弃的相关工作;
(五)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共同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及案件统计;
(六)参与签订与审核涉及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的合同、协议等;
(七)收集与集团公司及所在行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库,组建和健全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八)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宣传与经验交流等工作,提高集团公司员工知识产权意识;
(九)协同有关部门完成与知识产权的资产营运,包括权利转让、许可贸易、许可实施、作价入股、质押等有关的工作;
(十)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设置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工作职责由设置单位或部门依据工作性质自行规定,报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核并备案。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知识产权归集团公司所有;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自筹资金自行研制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相关权益按股权比例分配。
第九条集团公司员工在执行集团公司工作任务或利用集团公司名义、利用集团公司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归集团公司享有。
执行集团公司工作任务产生的知识产权是指:
(一)执行集团公司工作任务所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二)履行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集团公司业务范围的;
(四)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集团公司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
利用集团公司的名义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利用集团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及其派生的便利条件进行的各种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
利用集团公司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是指使用集团公司的资金、场地、设施、设备、仪器、器材、零部件及原材料等。
第十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集团公司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权,未经集团公司书面许可,所属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知识产权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权,未经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的书面许可,所属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知识产权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劳务输出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集团公司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外来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临时聘用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集团公司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项目合作、委托研发或协作研发时,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权益归属。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员工将其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集团公司予以积极支持,但不得侵犯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与保护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如下:
(一)集团公司范围内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制和队伍的建设;
(二)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健全;
(三)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的评价、评估、转让、许可和质押;
(四)知识产权的经费来源、考核与奖励。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知识产权由集团公司集中归口管理。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的部门,应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明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务,保护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工作经费在集团公司科研经费中列支,用于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全等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作经费应满足员工知识产权的培训、建立和更新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申请(注册、登记和维持)各项知识产权、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工作需要。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应建立产品技术专利信息数据库,把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专利文献的利用贯穿于新产品(技术)的立项、研发、技术引进、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持以及其他有关的经营活动中。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在科研课题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前,应先进行有关专利和非专利文献的检索和查新,并提交检索报告,从知识产权角度提出决策的可行性建议,避免重复研究或侵权纠纷。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在拟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出集团公司的科技项目或产品前,应先行报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在涉及重大项目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及对外贸易等决策前,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在技术和科研涉及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技术成果,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对无法申请强制性保护但确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
订立合作或委托研发合同(含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应按管理权限经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
第二十四条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与相关岗位员工(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一并签订《保密协议》;对掌握集团公司重要商业秘密或对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员工以及外来学习、工作的国内外人员,因离退休、调动、辞职或学习、工作期满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学习岗位时,须在离开前向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交接和说明其所持有的相关技术资料、实验材料、试验数据等,并真实、详细、完整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及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员工保密、竞业限制、保密奖惩、借阅管理、密级确定及归档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包括档案密级制度、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科技档案采取限制使用措施。
第二十八条在知识产权形成的过程中和认定的保密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将相关涉密信息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互联网及其他载体上发表;对涉密的论文(著作),投稿前须进行技术处理,并经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贸易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实施许可的,应要求转让方或许可方出示该知识产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存在申请权的证明材料,并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及办理相应的权利人变更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进出口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及知识产权的,应要求出口方或委托方提供其作为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对集团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应按规定及时交纳相关费用,避免因不作为而导致的权利丧失。
第三十二条发生被侵权、被假冒或知识产权纠纷的,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开展维权活动,必要时请求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或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涉及海关保护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要求,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发现进出口货物或技术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应请求进出境地海关或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紧急保护措施。
第五章知识产权的申报、许可与转让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及时发现本单位的发明创造,并按有关程序向上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申报。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甄别、确认和组织专利申报。
第三十六条对确认为集团公司发明创造的具体项目,应建立技术档案、确定保密级别,进入保密管理程序。
其中适合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及时办理申请事宜;对确认作为商业秘密管理的,进入商业秘密管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对拥有的知识产权应做好推广应用;若无实施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及时进行许可或转让,以提高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实行有偿许可或转让,同等条件优先在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内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九条向集团外企业转让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入股成立公司等有必要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相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资产评估及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相应资产的评估,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拟进行知识产权转让事项,应由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应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
第四十二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员工,应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应与发明创造人员的贡献和实施效益对应,重大奖励对象为职务知识产权的主要完成人员和为知识产权转化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人员。
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形式和办法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集团公司科技人员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可作为其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和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其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各单位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可作为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的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导致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流失,或造成知识产权权益遭受损失及由此造成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送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