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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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

标准

 

 

 

 

 

 

 

 

 

1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

(六)违反规定,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前款第

(一)、

(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的

 

轻微违法行为

在调入地存放期不超过一个月,再次调运时未换签植物检疫证书的,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虽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但未报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核签检疫证书,向海南省南繁基地托运、邮寄或自带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进行种植的,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种子、苗木繁育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在种植前申报产地检疫,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未提前报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审核的,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生产、加工、经营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在疫情发生区加工、经营应试检疫植物、植物产品未按要求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备案的,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

在调入地存放期不超过一个月,再次调运时未换签植物检疫证书的,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虽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但未报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核签检疫证书,向海南省南繁基地托运、邮寄或自带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进行种植的,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种子、苗木繁育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在种植前申报产地检疫的,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未提前报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审核的,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生产、加工、经营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在疫情发生区加工、经营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未按要求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备案,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未经省级(含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疫区内调运出种子、苗木或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在调入地存放期超过一个月或虽未超过一个月、但改换包装存在染疫可能需要重新检疫而未检疫,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1000~3000元罚款;对违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省级(含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疫区内调运出种子、苗木或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在调入地存放期超过一个月或虽未超过一个月、但改换包装存在染疫可能需要重新检疫而未检疫,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3000~7000元罚款;对违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省级(含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疫区内调运出种子、苗木或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在调入地存放期超过一个月或虽未超过一个月、但改换包装存在染疫可能需要重新检疫而未检疫,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7000~10000元罚款;对违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一般违法行为

报检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或受检作物面积,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1000~3000元罚款;对违规物品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严重违法行为

报检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或受检作物面积,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3000~7000元罚款;对违规物品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报检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或受检作物面积,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7000~10000元罚款;对违规物品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

一般违法行为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1000~7000元罚款;依法予以没收、销毁,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违法行为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7000~10000元罚款;依法予以没收、销毁,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1.未按规定调运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轻微违法行为

未事先征得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方提出检疫要求,从省外调入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

未事先征得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方提出检疫要求,从省外调入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运出县级行政区域,未按规定办理检疫手续,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调运出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未按规定办理检疫手续,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未按植物检疫机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1000~3000元罚款;对违规物品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严重违法行为

未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运出县级行政区域,未按规定办理检疫手续,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调运出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未按规定办理检疫手续,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未按植物检疫机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3000~7000元罚款;对违规物品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运出县级行政区域或从疫情发生区调运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未按规定办理检疫手续,引起疫情扩散的;

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未按植物检疫机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7000~10000元罚款;对违规物品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未按条例规定隔离试种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轻微违法行为

试种期满,未经审批植物检疫机构认可而分散种植,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限期内能够改正的;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

试种期满,未经审批植物检疫机构认可而分散种植,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未按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确认的地点进行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或隔离时间达不到要求,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1000~3000元罚款;对违规植物、植物产品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严重违法行为

未按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确认的地点进行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或隔离时间达不到要求,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3000~7000元罚款;对违规植物、植物产品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未按条例规定隔离试种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引起疫情扩散的;

处7000~10000元罚款;对违规植物、植物产品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未按

规定

生产

应实

施检

疫的

植物

植物

产品

一般违法行为

使用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生产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处1000~3000元罚款;对违规种苗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严重违法行为

使用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生产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处3000~7000元罚款;对违规种苗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生产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以及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起疫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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