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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旅游产业定位分析

广东旅游产业定位分析

概要

本研究成果首先系统介绍了旅游产业的基础理论,然后通过测算旅游增加值,对广东旅游业的发展作了省际、省内和国际比较,最后对广东旅游产业的产业关联和产业波及影响进行了定量分析。

本成果认为,广东旅游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存在着很强的产业关联性和波及效应,能够成为广东新的经济增长点。

1997年广东(广义)旅游业增加值占全省GDP的4.6%。

全国旅游服务产品(增加值)的七分之一是在广东提供的。

(狭义)旅游业1万元增加值,可推动DGP4.4万元。

(狭义)旅游业1人就业,可带动三大产业6.2人就业。

(狭义)旅游业增加值增长10个百分点,可推动GDP增长0.8个百分点。

(狭义)旅游业1万元消费,可带动2.2万元GDP和2人就业。

1.旅游产业的基础理论

1.1.旅游与旅游产业

旅游是人们为了休闲、商务和其他目的去到并逗留在常住环境以外的地方不超过连续1年的旅行活动。

旅游业是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满足旅游消费需求的服务和货物的行业。

狭义旅游业是指国民经济中为旅游活动提供游览、娱乐、住宿等服务的行业,包括旅行社、旅馆业、娱乐业等行业。

广义旅游业是指国民经济中为满足游客在旅游中对交通、通讯、游览、娱乐、饮食、住宿、购物、生活服务等需求而提供服务或货物的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生活服务业(含旅馆业、旅行社、文体康乐业等)、饮食业、商业等行业中与旅游者的消费直接有关的部分。

它实际上是横跨在国民经济的标准行业之间的一个混成行业,与交通业、饮食业、商业、生活服务业存在交叉关系。

旅游业属于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称旅游产业。

第三产业是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

第一产业通常指广义农业。

第二产业通常指广义工业。

三大产业是根据产品的性质和生产过程的特征排序的。

农业与自然形成过程结合在一起,直接依赖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称为第一产业。

工业对初级产品的再加工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初级产品生产的制约,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处于第二级的地位,称为第二产业。

旅游、交通、邮电、商业、文娱等服务业主要提供无形产品,处于离自然资源的掘取过程更远的第三级地位,称为第三产业。

我国第三产业分为4个层次:

(1)流通部门,包括商业、饮食业、通讯、交通运输、仓储业;

(2)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房地产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城市公用事业、旅游业、综合技术服务业等;(3)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即科、教、文、卫、体和社会福利业;(4)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主要是政府、政党、机关、团体等。

广义旅游业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的第一、二层次。

1.2.旅游服务产品与旅游服务商品

人类劳动除了生产实物产品外,还产生非实物产品即服务产品。

民航、旅行社、旅店、餐厅、剧团、商店为游客提供的交通服务、游览服务、旅业服务、饮食服务、文化服务和商业服务统称旅游服务产品。

这些服务产品是现代社会重要的消费对象,与实物产品一样具有满足人们物质或精神需要的共性。

游客消费这些产品,可到达旅游景点游览,大开眼界,娱乐身心,满足需要。

旅游服务产品具有5个特性:

(1)非实物性:

旅游服务产品没有重量和体积,具有可迭加性。

(2)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

旅游服务的生产与游客对旅游服务的消费同时进行。

导游一边讲解(生产),游客一边聆听(消费),二者同时发生。

(3)非贮存性:

旅游服务产品的生产一结束,产品也随之消失,不能贮存到未来才消费。

(4)非转移性:

旅游服务产品不能转移到异地消费。

(5)再生产的严格被制约性:

旅游服务产品的生产受收入水平、闲暇时间和第一、二产业的制约,出售时间和空间上受到其非贮存性、非转移性的制约。

在市场经济中,为交换而生产的旅游服务产品属于旅游服务商品,简称旅游商品。

旅游商品的新价值是旅游部门创造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旅游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通过市场实现分配。

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游客向旅游部门支付旅游费,购买并消费旅游产品的使用价值,旅游部门出售旅游产品获得旅游收入,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

旅游服务产品的非实物性,容易使人们忽视甚至否定其存在,误以为只有工农业才生产产品,把旅游业等服务行业看作“非生产部门”。

这使我国第三产业长期没得到应有的重视,服务业的发展受到抑制,服务产品供不应求,居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

在发展第三产业已成为我国重要战略决策的今天,破除旧的产品观,确立旅游服务产品的新观念,有助于正确认识旅游业的产业性质及其对增进国民财富的贡献。

1.3.总产值与增加值

一个行业生产的产品的总价值是该行业的总产值。

第三产业的总产值也称服务总值,包括:

(1)服务业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如旅业中的旅店和客房等服务设施的折旧费。

(2)外购的物品和服务的价值,又称中间投入或中间消耗。

如旅店提供服务需外购的香皂、牙刷、卫生纸、电力、燃料等物料,以及通讯、运输、维修、广告等服务的价值。

(3)工资。

(4)税利。

游客为满足自己的旅行、游览、住宿、饮食、娱乐、购物等方面的需要,在旅游过程中购买服务或货物而支付的货币,构成旅游部门的旅游总收入。

它是交通服务、游览服务、旅业服务、饮食服务、娱乐服务、商业服务和所购商品的价值总和,属于总产值的概念。

总产值包含了对中间消耗的重复计算,不能真实地反映各产业的贡献,因此常用增加值来统计三大产业的产值。

增加值等于总产值减去中间消耗(外购的物品和服务)。

它通常由固定资产折旧费、工资和税利组成。

三大产业的增加值之和就是国内生产总值(GDP)或国民生产总值(GNP)。

以旅业为例,我国旅馆业总收入中,固定资产折旧约占12.5%,外购的物品和服务占49.2%,劳动者报酬占21.3%,税利占17.0%。

旅馆总收入扣除比重近50%的“外购物品和服务”(如香皂、毛巾、饮料、电讯、交通服务等)才是旅馆业增加值。

服务增加值因剔除了重复计算部分,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第三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实际贡献。

在与旅游相关的行业中,服务增加值占服务总值的比重大致是:

旅馆业:

51.8%,餐饮业:

38.0%,旅行社:

37.3%,娱乐业:

48.6%,交通通讯业:

54.6%,居民服务业:

52.2%,商业:

40.7%。

在我国旅游界流行的“旅游总收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几”的说法,是不科学的提法。

它把总产值与增加值硬扯在一起算百分比,虽可起到夸大旅游业比重以促使人们关注旅游业的效果,但容易对国民经济状况的判断产生误导。

说明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应该采用这一指标,而应代之以旅游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指标。

1.4.旅游服务增加值

为行文简练,本文约定:

旅游业增加值是指狭义旅游业提供的增加值,主要包括旅行社、旅馆业、娱乐业(为旅游者服务的部分)等行业提供的增加值。

旅游增加值是指广义旅游业提供的增加值,主要包括交通、通讯、游览、住宿、饮食、娱乐、商业等行业中为旅游者服务的部分所提供的增加值。

旅游是游客在旅游中消费由服务产品和实物产品组成的产品综合体的过程。

游客消费的交通通讯服务、游览服务、娱乐服务、饮食服务、旅业服务、商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食品、旅游用品和其他实物产品的总产值等于旅游总收入。

在旅游总收入中,游客消费的实物产品,提供旅游服务需外购的中间产品,都不都是旅游业生产的。

例如,饮食业的原材料和商店出售的旅游工艺品是第一、二产业生产的;旅馆消耗的电力、煤气和自来水,是第二产业生产的;游乐设施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是第三产业的科研机构生产的。

为了准确、客观地区分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的经济贡献,旅游增加值不应该统计广义旅游业以外的其他产业所提供的增加值。

所以,应该从旅游总收入中扣除实物产品和中间消耗的价值,仅统计广义旅游业所提供的增加值,即旅游增加值。

在经济活动中,统计旅游业增加值比较容易,统计旅游增加值有一定难度。

因为广义旅游业不是一个单独的行业,游客乘车、通讯、购物、用餐、娱乐时消费的产品的价值,是被统计在交通、通讯、商业、餐饮和其他社会服务业的增加值中的。

这些部门不可能也不会按顾客类别,将其增加值分为游客消费的增加值和非游客消费的增加值。

同时,由于统计制度的缺陷和技术原因,我国和世界旅游组织都没有单独统计旅游业增加值。

人们一般理解的旅游业只是仅包括旅馆业和旅行社的狭义旅游业。

如果将这两个行业的增加值当作旅游增加值,那实际上只统计了游览服务和住宿服务的增加值,漏算了旅游“行、游、娱、食、住、购”六要素的很大部分。

1.5.旅游消费剥离系数

为了客观评价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有必要界定并计算旅游增加值。

按我国统计口径,旅游主要涉及交通、邮电、商业、饮食业和社会服务业这五个服务部门。

因这些部门的产品只有一部分投入旅游消费,所以其增加值需要按一定的比例剥离出旅游者消费的部分,计入旅游增加值中。

我们把某一行业的增加值中旅游者消费的部分占该行业增加值的比重称为该行业的旅游消费剥离系数。

据测算,1997年广东的旅游消费剥离系数是:

商业:

3.0%,饮食业:

19.5%,交通运输业24.5%,邮电通讯业7.2%,社会服务业:

54.1%。

因资料所限,无法直接计算其他省市的旅游增加值。

为简化计算,假定广东1997年的旅游剥离系数适用于广东省各市和全国各地,且不随时间变化。

这样就可以用广东的旅游剥离系数估算各地广义旅游业的增加值。

但是,旅游消费剥离系数存在着的地区差异和时间差异,使这一假定有一定的局限性。

不过,这可能是目前全面估算旅游增加值较为接近客观实际的一种假定。

据估算,在广东广义旅游业增加值中,不同类型的服务增加值所占的份额是:

商业:

7.9%,饮食业:

7.0%,交通运输业:

34.4%,邮电通讯业:

3.2%,社会服务业47.6%。

这说明旅游消费的主体是社会服务和交通服务,共占82%。

对商品、食品和通信服务的消费仅占18%。

1.6.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的作用效果

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的作用效果有正效应和负效应。

1.6.1.广东发展旅游业的正效应

旅游业的正效应是指旅游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有利作用。

发展旅游业对国民经济影响的正效应主要表现在:

1.增加就业机会。

旅游业不仅提供实物产品,更主要的是提供服务产品。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旅游业的劳动生产率不是很高,旅游服务基本是属于劳动密集型服务。

因此,发展旅游业可以解决大量的劳动力就业问题。

2.提高GDP水平,促进经济增长。

旅游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综合性较强的产业,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关系密切,发展旅游业不仅能增加旅游业的增加值,还会拉动各行业、部门的发展,从而提高GDP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增长。

广东的许多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把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龙头产业来发展,就是利用旅游业带动国民经济增长的特点。

3.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发展广义的旅游业涉及的“行、游、住、吃、购、娱”等方面的行业,实际上也改善了投资环境,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4.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发展高层次消费需求的旅游业,如广东的“美食节”、“艺术节”等,不仅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广东精神文明的提高。

5.促进文化交流。

旅游消费的完成只有通过消费者在空间上的移动才能实现,因此旅游业的发展会引起国内外游客在不同地区或国家间的流动,促进地区间、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和相互了解。

例如“广东人游广东”、“外省人游广东”、“出省游”、“出境游”和“入境游”等旅游形式的推出,都会促进地区间、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和相互了解。

6.推动旅游资源丰富的粤北贫困山区的经济发展。

粤北贫困山区旅游资源通常比较丰富,但本地居民因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低难以支撑旅游消费,发展旅游业可以吸引珠江三角洲等富裕地区的游客到粤北消费旅游服务,这就相当于将旅游服务输出到经济发达地区,可以使旅游业利用外地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带动本地经济的超常规发展,实现脱贫致富。

1.6.2.发展旅游业的负效应

旅游业的负效应是指旅游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利的作用,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本或代价。

从广东的情况看,发展旅游业的负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自然环境的负影响。

某些旅游项目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自然环境。

在水库建大型游乐设施,快艇、机动船的漏油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水质的损害;游客扔掉的垃圾也会造成对环境的污染;狩猎场对动物的杀戮会影响生态环境。

2.对社会环境的负影响。

主要表现在:

利用旅游娱乐设施及场所以色情招揽游客;利用游乐工具进行赌博;通过旅游途径贩毒;毒害社会风气。

一些旅游点因之成为“黄、赌、毒”的温床。

此外,旅游发展使流动人口增多,偷盗、抢劫犯罪率会提高,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3.对文物的损害。

一些重要的文物被展出招徕游客,如处理不妥当会损害文物。

而文物的损害不是能用金钱可以衡量的。

4.非常事件的出现。

如游客伤亡、旅游交通事故、山火等旅游事故、疾病伴随游客的传播等。

5.游客的消费模式可能会误导当地的消费甚至引起当地物价的上涨。

广东一些旅游风景区如肇庆、河源、英德等地的一些名胜风景区,游客的消费,拉动了当地旅游景点区物价的上升。

只要加强管理,发展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的负效应是可以控制、减少的。

一定要做到兴利除弊,引导广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广东旅游产业发展状况比较研究

2.1.旅游业发展状况的省际比较

表2-1是1996年各省市与旅游相关部门的增加值。

从表中可看明显的产业相关关系:

旅游增加值比重较大的省市,其交通、邮电、商业、餐饮和社会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也较高。

这说明,旅游业的发展拉动交通、邮电、商业、餐饮和社会服务业的发展,而交通、邮电、商业、餐饮和社会服务业的发展,又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使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表2-11996年19省市与旅游相关部门的增加值

(单位:

亿元)

地区

交通

 

邮电

商业

餐饮

社会服务业

五部门

合计

省(市)

GDP

五部门增加值占GDP比重(%)

海南

19.90

7.73

47.39

7.08

18.30

100.42

389.53

25.77

福建

202.32

43.36

219.26

33.97

75.60

574.51

2606.92

22.03

广东

364.87

132.81

482.19

189.03

266.17

1435.07

6519.14

22.01

辽宁

171.21

23.34

250.40

140.85

85.46

671.27

3157.69

21.25

上海

120.20

74.12

295.63

20.52

96.06

606.53

2902.20

20.89

浙江

178.51

56.37

545.12

22.71

16.95

819.68

4146.06

19.77

新疆

54.27

12.48

81.17

9.19

17.49

174.60

912.15

19.14

广西

95.91

16.04

167.83

32.89

38.88

351.55

1869.62

18.80

江苏

270.82

44.08

583.74

37.26

131.81

1067.73

6004.21

17.78

湖北

123.18

15.22

283.09

18.07

66.91

506.49

2970.20

17.05

吉林

70.74

15.52

106.88

6.82

24.55

224.53

1337.16

16.79

陕西

76.10

17.00

46.49

28.32

24.53

196.23

1175.38

16.69

宁夏

9.79

1.90

15.43

1.60

2.91

31.63

193.62

16.33

山西

80.28

7.69

72.65

12.31

19.55

192.48

1305.50

14.74

河南

188.89

27.23

192.30

43.89

73.29

525.60

3683.41

14.26

安徽

88.59

15.87

142.55

42.02

39.29

327.32

2339.25

13.99

贵州

16.46

7.75

52.80

2.20

20.97

100.20

719.83

13.91

湖南

126.66

42.22

60.93

1.88

33.11

264.81

2647.16

10.00

河北

205.34

20.30

285.72

21.20

注:

缺山东、西藏、云南、青海、内蒙、江西、甘肃、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四川资料。

资料来源:

据有关年份相关省市统计年鉴计算。

表2-2是按旅游消费剥离系数估算的全国19个省市旅游增加值。

广东旅游增加值占GDP的4.53%,仅小于新疆和海南0.32、0.15个百分点,在被统计的19个省市中居第三位。

考虑到划一的旅游消费剥离系数对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低的新疆和海南的旅游增加值的高估因素,广东省旅游增加值比重与其差距应更小。

1996年,广东旅游增加值占广东GDP4.53%,高于全国平均值2.73%1.8个百分点。

在广东GDP占全国GDP9.65%的背景下,广东旅游增加值占全国旅游增加值的比重高达16.03%。

1997年,广东旅游增加值为336.53亿元,占广东GDP7315.51亿元的4.6%,比全国平均值3.21%高1.4个百分点。

广东旅游增加值占全国旅游增加值(2472亿元)的13.61%,远高于当年广东GDP占全国GDP的9.51%的水平。

换言之,全国旅游服务产品(增加值)的七分之一是广东提供的。

这说明广东的旅游发展的相对水平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显示了广东不仅是一个经济大省,而且是一个旅游大省的地位。

 

表2-21996年19省市旅游增加值的构成和比重

单位:

亿元;%

地区

交通增加值

邮电增加值

商业增加值

餐饮增加值

社会服务业增加值

旅游增加值

GDP

旅游增加值占GDP的比重(%)

新疆

13.45

0.89

2.51

17.90

9.46

44.24

912.15

4.85

海南

4.95

0.55

1.46

1.38

9.90

18.24

389.53

4.68

广东

90.48

9.56

14.94

36.86

143.99

295.85

6519.14

4.53

福建

50.17

3.12

6.79

6.62

40.89

107.61

2606.92

4.12

辽宁

42.46

1.68

7.76

27.46

46.23

125.60

3157.69

3.97

上海

28.80

5.33

9.16

4.00

51.98

100.28

2902.20

3.45

陕西

18.87

1.22

1.22

5.52

13.27

40.33

1175.38

3.43

广西

23.78

1.15

5.20

6.41

21.03

57.59

1869.62

3.08

江苏

67.16

3.17

18.09

7.26

71.30

167.00

6004.21

2.78

河南

46.84

1.96

5.96

8.55

39.64

102.97

3683.41

2.79

吉林

17.54

1.11

3.31

1.33

13.28

36.58

1337.16

2.73

山西

19.90

0.55

2.25

2.40

10.57

35.69

1305.50

2.73

湖北

30.54

1.09

8.77

3.53

36.19

80.14

2970.20

2.69

宁夏

2.42

0.13

0.47

0.31

1.57

4.92

193.62

2.54

贵州

4.08

0.55

1.63

0.42

11.34

18.05

719.83

2.50

安徽

21.97

1.14

4.41

7.99

21.25

56.78

2339.25

2.42

湖南

31.41

3.03

1.88

0.36

17.91

54.62

2647.16

2.06

浙江

44.27

4.05

16.89

4.42

9.16

78.82

4146.06

1.90

河北

50.92

1.46

8.85

4.19

65.43

3452.97

1.89

19省市合计

1490.74

48328.0

3.08

全国合计

1845.19

67559.70

2.73

广东占全国的比重%

16.03

9.65

注:

1.表中交通、邮电、商业、餐饮和社会服务业增加值均指旅游者消费部分。

2.全国合计数是按《中国首次第三产业普查资料》中的有关部门增加值比例数,对《1998年中国统计年鉴》中1996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细项的相关数据进行分割求出的。

资料来源:

据有关年份相关省市和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首次第三产业普查资料》估算。

2.2.旅游业发展状况的省内比较

按旅游增加值的比重,1997年广东省旅游业发展水平大致可分为三级。

1.旅游业发展高水平地区:

珠江三角洲。

旅游增加值为283.15亿元,占当地GDP的5.4%,高于全省平均旅游增加值比重(4.6%)0.8个百分点;旅游增加值占全省旅游增加值的84.1%,比当地GDP占全省的比重(71.8%)高12.3个百分点。

这说明,珠江三角洲旅游业在全省中的地位,高于该地区经济总量在全省的地位。

2.旅游业发展中等水平地区:

粤北。

其旅游增加值为7.71亿元,占当地GDP的3.88%,低于全省平均旅游增加值比重0.7个百分点;旅游增加值占全省旅游增加值的2.25%,低于当地GDP占全省GDP的比重(2.71%)0.5个百分点。

这说明,粤北地区旅游业在全省的地位,略低于该地区经济总量在全省的地位。

3.旅游业发展低水平地区:

粤西、粤东。

其旅游增加值分别为20.60亿元和24.42亿元,占当地GDP的2.85%和2.2%,约为全省平均旅游增加值比重的一半;旅游增加值分别占全省旅游增加值的6.12%和7.3%,大大低于当地GDP占全省GDP的比重(9.96%和15.5%)。

这说明,粤西、粤东地区旅游业在全省中的地位,大大低于该地区经济总量在全省的地位(见表2-7)。

按旅游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排序,全省21个地级市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

旅游高比重市(4%以上):

穗、深、珠、清远、汕尾、东莞。

其中,广州、深圳和珠海,提供全省旅游增加值的58.6%,旅游总收入的64.9%,与其他市相比呈压到优势。

第二层次:

旅游中比重市(3-4%):

湛江、云浮、河源、肇庆、潮州。

第三层次:

旅游低比重市(2-3%):

中山、汕头、韶关、阳江、江门、惠州、佛山。

第四层次:

旅游甚低比重市(1%以下):

茂名、揭阳、梅州。

表2-31997年广东省各市旅游经济总量与比重

地区

GDP

(亿元)

旅游总收入(亿元)

旅游增加值(亿元)

旅游增加值

占全省旅游

增加值的

比重(%)

旅游增加值

占当地GDP

的比重(%)

全省

7308

812.22

306.21

---

4.2

广州

1642

282.06

87.18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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