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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考试,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考试及报考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

该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地自行编制教材及安排考试时间的政策,考试大多涉及《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与实务》(或为《会计实务》与《会计基础知识》)、《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通过后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它是一种资格证书,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

中文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时间前一年的11月份到当年的4月份

类型概念

类别证书

目录

1考试科目

2报名

▪条件

▪时间

3考试

▪报考手续

▪报考费用

▪时间

▪大纲

▪教材

▪成绩有效期

4证书年检

5管理部门

6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7证书调转

▪调转说明

▪跨省调出

▪跨省调入

▪省内调出

▪省内调入

8其他

▪无纸化考试

▪最新调整

9应试技巧

1考试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

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目通常称为理论考。

理论考的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

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各市财政部门不定期组织。

黑龙江省考试已实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试费140元,其中包括考试费每科35和报名费15元,考试报名时间见黑龙江会计管理局网站通知。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会计电算化,三科成绩同时合格(60分),视为通过考试。

北京市也已实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报名时间为每年的10月(考试费240元,80元每科)考试是在3月20G高压锅炉管www.gb5310.cc中旬,2011年8月为无纸化考试的试点,主要是针对3月份考试没有通过的考生。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会计电算化,三科。

满分100,60分及格,三科均合格,发会计从业资格证。

每年7月领取。

广东省财政厅的要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采用全国题库(原来为广东题库),并使用新的教材。

2报名

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时间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报考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上半年考试的报名时间集中在前一年的11月份到当年的4月份,下半年考试的报名时间集中在6-9月份。

3考试

报考手续

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无纸化考试报名时间和程序在当地财政网站、考试管理机构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保留足够的公告期。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的,报名现场应当配备具有直接读取二代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采集考生影像的设备和采集考生指纹信息的设备等,增强考生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加强对考生信息的审核程序,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在网上报名页面上告知网上报名具体流程,具备网上申请、图片数据上传、网上审核、在线支付、准考证下载打印等功能。

同时,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的审核程序,采取现场复核考生身份信息、现场采集考生指纹信息、现场核对考生影像等有效方式核实考生报名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报考费用

各地报名考试的费用不同,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1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会同所在地或具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委和物价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考试收费标准,并及时予以公布。

全国各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用汇总

北京:

统一报名费每科80元

天津:

全市统一考务费每科25元

河北:

统一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次50元

湖北:

全省统一考务费专业每科45元,电算化60元

江苏:

统一报考费每科50元

安徽:

统一收费,报名费用每人每科30元

山东:

全省统一收费每人每科目考试费60元

上海:

统一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门科35元

江西:

全省统一考试费用每考生30元/科

福建:

全省考试费为每人每科50元

湖南:

全省统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

宁夏:

全省统一每人每科收取60元

内蒙古:

全省统一每人每科80元

河南:

全省统一考试费用每科40元

四川:

全省统一考务费每人每卷(科)50元

重庆:

全省统一报名费每科收费50元

贵州:

全省统一报名收费标准每人每科40元

广东:

全省统一收费每科65元

广西:

统一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科35元

海南:

全省统一统考单科收费50元/科

陕西:

全省统一报名费为60元/人科

甘肃:

统一考务费每科45元,报名费为每人10元

新疆:

报名费每考生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目30元

青海:

报名费每科52元,辅导材料44元

云南:

专业考务费40元/人/科,电算化60元/人/科

黑龙江:

双鸭山三科140元单科45元

辽宁:

沈阳每科50元,大连每科30元

浙江:

考试收费每科目35元

宁波:

法规60元/人次,基础与电算化100元/人次

吉林:

专业35元/人科,电算化40元/人科,报名10元/人

时间

会计专业知识(会计证)考试:

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11月

会计技能(会计电算化)考试:

《初级会计电算化》每月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2012年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

2012年4月8号

地 区

考试时间

【江 西】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时间为9月22号

初级会计电算化常年报名考试,具体安排询问当地财政部门

【广 西】

上半年:

6月21号-30号

下半年:

10月8-15日

【青 海】

上半年:

5月5号

下半年:

11月19号开始

【重 庆】

第一次:

5月1号至30号

第二次:

7月1号至30号

第三次:

9月1号至30号

第四次:

11月1号至30号

【兵 团】

5月26号

【江 苏】

12月15号截止

【新 疆】

第一季度:

4月18号起

第二季度:

6月27号起

第三季度:

9月11号起

【北 京】

2012年3月3号开始

【浙 江】

2012年4月8号

【黑龙江】

3月至6月期间

6月至8月期间

【陕 西】

2012年3月24号

【中央机关】

上半年:

2012年5月26号、27号

下半年:

2012年11月3号-4号

【贵 州】

上半年:

5月21号-6月20号

下半年:

11月19号-12月19号

【云 南】

上半年:

2012年3月3号-23号

下半年:

2012年9月15号-28号

【湖 南】

上半年:

2012年4月14号-29号

下半年:

2012年9月8号-21号

【海 南】

第一次:

3月26号起

第二次:

10月9号起

【福 建】

第一季度:

3月5号起

第二季度:

6月15号起

第三季度:

9月10号起

【山 西】

3月份考试:

3月19号至23号

6月份考试:

6月25号-29号

9月份考试:

9月17号-21号

【湖 北】

上半年:

6月2号、3号、9号、10号、16号、17号

下半年:

11月10号、11号、17号、18号、24号、25号

【天 津】

第一次:

统考6月4号-21号/电算化考试6月25号-7月4号

第二次:

统考9月11号-27号/电算化考试10月10号-18号

第三次:

统考11月份/电算化考试12月份

【安 徽】

第一阶段考试时间:

2012年4月中旬至5月上旬

第二阶段考试时间:

2012年7月上旬至7月底

具体考试号期和地点等事项在考生准考证上明确。

亳州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

4月9-20号

【河 北】

第一次:

6月1号

第二次:

9月5号

第三次:

12月3号

【吉 林】

第一季度:

2012年3月31号-4月1号

第二季度:

2012年6月30号-7月1号

第三季度:

2012年9月22号-23号

第四季度:

2012年12月22号-23号

【宁 夏】

上半年3月24号起,下半年9月22号起

【上 海】

2012年2月份-2013年1月

【广 东】

各市自行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各市不同,2月份开始

【山 东】

各市自行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各市不同,3月份开始

【辽 宁】

各市自行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各市不同,2月份开始

【河 南】

各市自行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各市不同,3月份开始

【四 川】

各市自行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各市不同,3月份开始

【甘 肃】

各市自行安排时间,考试时间各市不同

【内蒙古】

各市自行安排时间,考试时间各市不同

【深圳】

2013年第一深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为1月4号开始考试

大纲

2008年,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办会[2008]9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1Cr5Mo合金管www.15crmog.cc〉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对2005年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和《会计基础考试大纲》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未作修订,继续使用。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

财办会[2009]13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综合计划局、武警总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9年10月26号,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09]10号)(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自2010年1月1号起施行。

教材

考试教材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编写,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一般每年都会有所调整。

由于考试大纲是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各省的教材也有一定的通用性.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定用书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考试教材一般为一科目一本,通常会附一本"应试指南"或"历年试题汇编",总计教材费用约在100元以内,订购教材时交付。

成绩有效期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4证书年检

《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持证人员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按"证书号码"尾号相应月份)到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年检。

年检期间,下列人员提供有效证明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

1、出国进修会计专业人员;

2、住院(六个月以上)的病人;

3、休产假人员;

4、应征入伍后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5、其他特殊情况。

会计证年检时,原则上要求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

要求会计证年检时必须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情况、会计电算化合格登记情况,否则不予年检会计证。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

5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6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号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号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号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号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A106B钢管www.a106b.cc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号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号起20个工作号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之号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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