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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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
内黄县初级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根据国家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关政策,结合内黄实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制定《内黄县初级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稿)
第一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集培训、考核、认定、扶持的系统过程。
第二条培育对象的选择: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
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专业技能型包括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社会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按产业农民(农工)需求分类别分层次进行,即在内黄县境内(包含白条河农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从业人员、产业化合作组织成员,开展技术培训。
对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人员、社会化服务组织人员进行重点培养;对行业带头人、创新创业型骨干农民开展系统培育。
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目标年龄在18~55周岁内的以在本县从事粮食、蔬菜、畜牧、果树等产业生产经营并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意向的劳动者。
在本县从事粮食生产、蔬菜种植、肉鸡养殖一年以上,从事果树产业规模经营在两年以上的大户以及有意向从事农业发展的有一定文化基础的有为人士确定为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目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为重点培育对象,以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为核心,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主线,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培训效果,提升能力水平,努力形成中央地方齐抓共管、各部门协同推进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新格局。
我县每年按照省市科教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足额完成。
第四条培育内容坚持按照国家颁布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范进行培育。
第五条培育时间:
生产经营型培训时间不少于150个学时,累计培育时间不低于15天;社会服务型和职业技能型不少于70个课时,累计培育时间不低于7天。
第六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教材:
使用国家颁布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范中各个模块中涉及的内容进行教材编写和购买。
第七条成立讲师团各个培训机构按照承担的培训任务,分别组织种植、养殖、食用菌、蔬菜、农机等种养殖专家组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讲师团,建立师资库开展教育培训,并对受训农民发展产业服务,坚持技术指导跟踪服务,同时从河南农大、河南农科院、市农业局、安阳工学院等单位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帮助新型职业农民进行产业发展规划论证,解答生产中疑难问题,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难题。
第八条新型职业农民明白纸县农牧局组织编写《内黄县新型职业农民必读》或者利用上级部门颁发的其他新型职业农民读本作为农民的通用公共明白纸。
第九条建立实训基地各个培训单位必须建立与承担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专业相适应的试验示范基地,开展农科教结合,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试验、示范、推广,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通过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水平。
第十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后,要通过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按照职业教育规律、农业产业特点和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要求,科学设置符合农民特点和学习规律的专业课程体系,丰富教学实践活动,探索规范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实践操作为引领的教学方式方法。
着力解决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过程中专业教育与产业教育的融合性问题,全面提高培育质量。
第十一条培训的开展各个培训机构要按照“培训、实训、交流、回访、提升”五个环节对承担的培训任务开展工作,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对培训过程中出现的优秀学员和典型事例及时进行总结,并在农业部门指导下进行推广。
第十二条探索建立培育制度。
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探索建立适合我县县情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
实行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强化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三类协同”培训,并根据农民培训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和水平,以县级为主组织认定,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的作用,统筹利用好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乡镇农技推广区域站、科研院所、国有农场等公益性培训资源,积极开发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社会化教育培训资源,健全完善“一主多元”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第十四条确定培训机构。
农业部门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并进行备案管理。
实训基地要加强与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高产创建示范片、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农业企业基地结合。
全县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得超过5个,培训任务最终分解到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培训时间和补助标准。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按人均2000—3000元标准进行补助,累计培育时间不低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按人均800—1000元标准进行补助,累计培育时间不少于7天。
各地可结合实际实行差别补助,同一培育对象三年内不得重复支持。
补助资金重点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适当兼顾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其中用于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70%。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聘请师资、信息化手段利用等相关支出。
第十六条创新培育模式。
实行“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育模式,各个培训机构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强化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分类分产业开展培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训结束后,要积极参加农广校组织的涉农专业中等职业教育,通过再教育学习和后续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达到培训一个成功一个。
培训机构要做到“一班一案”,建立指导员制度。
要注重实践技能操作,大力推行农民田间学校、送教下乡等培训模式,提高学员的参与性、互动性和实践性。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黄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黄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
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全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更好地促进内黄“农、牧、菜、果”四大主导产业持续发展、提升产业档次。
更好更快的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
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围绕农业部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要求,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发展,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二章培育对象的报名资格与程序
第三条 参加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以自愿为原则,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作为我县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
(一)年龄在18~55周岁以内的,在本县从事粮食、蔬菜、畜牧、果树等产业生产经营并有继续发展意向的劳动者。
(二)自愿接受本县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专业培育,并且有时间到省、市大中专院校继续教育、学习和培训。
1、在本县从事粮食生产、蔬菜种植、果树种植、畜牧养殖一年以上,及有意向继续发展的有一定文化基础的有为人士确定为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目标。
2、对种养大户,龙头企业人员、社会化服务人员达到以下生产规模的确定为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目标。
粮食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种植粮食面积在10亩以上的。
蔬菜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种植露地蔬菜面积在5亩以上的;设施蔬菜3亩以上。
果树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栽培果树4亩以上。
畜牧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养殖肉鸡年出栏达5000只以上的、蛋鸡存栏1000只以上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奶牛存栏15头以上的。
(以上种植面积包括复种)
对于行业带头人、社会创业人员达到以下生产规模确定为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目标。
粮食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种植粮食面积在20亩以上的;蔬菜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种植露地蔬菜面积在10亩以上的;设施蔬菜5亩以上。
畜牧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养殖肉鸡年出栏达10000只以上的、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的、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奶牛存栏25头以上的;果树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栽培果树5亩以上。
(以上种植面积包括复种)
(三)报名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粮食、蔬菜、畜牧、果树生产经营业主,可到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区域站领取《内黄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申报表》,填好后报送县培训机构进行登记造册。
农牧局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办公室对培训机构登记造册的名单进行审核。
第三章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标准:
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
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
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在培训机构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结束后,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劳动力年龄在18~55周岁范畴内的,在本县从事粮食、蔬菜、畜牧、果树产业、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
(二)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
具有农业中等职业或其他院校大中专以上学历(含函授生),具有与申报产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等。
(三)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生产经营模式,并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创新创业,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初级型职业农民达到掌握一门生产技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生产规模达到以下水平。
粮食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种植粮食面积在10亩以上的。
蔬菜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种植露地蔬菜面积在5亩以上的;设施蔬菜3亩以上。
果树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栽培果树4亩以上。
畜牧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养殖肉鸡年出栏达5000只以上的、蛋鸡存栏1000只以上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奶牛存栏15头以上的。
(以上种植面积包括复种)
中级型职业农民的培养要使他们达到既懂技术,又懂理论成为能够带领其他成员增收致富的行业带头人。
生产规模达到以下水平。
粮食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种植粮食面积在20亩以上的;蔬菜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种植露地蔬菜面积在10亩以上的;设施蔬菜5亩以上。
畜牧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养殖肉鸡年出栏达10000只以上的、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的、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奶牛存栏25头以上的;果树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栽培果树5亩以上。
(以上种植面积包括复种)
高级型骨干职业农民培育要使他们成为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创业型职业农民。
生产规模达到以下水平。
粮食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种植粮食面积在50亩以上的,本户年人均纯收入是本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蔬菜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土地流转面积达30亩以上,种植露地蔬菜面积在3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10亩以上;本户年人均纯收入是本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畜牧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养殖肉鸡年出栏达15000只以上的、蛋鸡存栏3000只以上的、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奶牛存栏50头以上的;本户年人均纯收入是本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果树产业:
在本县范围内栽培果树20亩以上;本户年人均纯收入是本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以上种植面积包括复种)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 其主要认定程序是: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从事蔬菜、肉鸡、果树产业的经营业主,可到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区域站领取《内黄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表》,填好后由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综合区域站报送县农牧局的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办公室审核。
(二)县政府委托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发证。
报送县农办材料包括:
1.《内黄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2.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章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六条根据我县“农、牧、菜、果”四大产业发展运行情况,从现有的种养大户和有志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经济基础、文化素质较高的返乡创业农民中每年遴选一定的农民作为初级新型职业农民、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和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目标。
进行分级分产业培育。
1)准入机制。
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
被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按照确定的等级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
2)退出机制。
对已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讨论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内黄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内黄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报名表》
《内黄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表》
表一内黄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报名表(蔬菜专业)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住址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
家庭劳力
蔬菜品种
种植所在镇村
种植规模
亩数:
从事本产业年限
上一年家庭总收入(万元)
上一年蔬菜年总产量及年纯收入
总量:
万斤
总产值:
万元
本年度家庭年总收入(万元)
本年度蔬菜总产量及纯收入
总产量:
万斤
总产值:
万元
县农技推广区域站审核项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
县蔬菜办审核项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项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
备注
表二内黄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表(蔬菜专业)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住址
文化程度
身份
证号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
家庭劳力
蔬菜品种
品种:
种植所在镇村
种植规模
亩数:
从事本产业年限
上一年家庭
年总收入
(万元)
上一年蔬菜
年总产量
及年纯收入
总产量:
万斤
总产值:
万元
本年度家庭
年总收入
(万元)
本年度蔬菜总产量及
年纯收入
总产量:
万斤
总产值:
万元
县农技推广区域站审核项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
县蔬菜站审核项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号码
证书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