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用电管理规定试行.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1980740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供用电管理规定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煤矿供用电管理规定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煤矿供用电管理规定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煤矿供用电管理规定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煤矿供用电管理规定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煤矿供用电管理规定试行.docx

《煤矿供用电管理规定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供用电管理规定试行.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煤矿供用电管理规定试行.docx

煤矿供用电管理规定试行

煤矿供用电管理规定

1管理规定

1.1一般规定

1.1.1煤矿企业的机电部门是本单位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本单位供用电的负荷增减、移交、变换用电设备位置、设备大修、设备报废等,都必须通过机电部门审批。

1.1.2煤矿企业的机电部门必须按规定设电气管理(以下简称电管组)、防爆检查、小型电器管理和电缆管理4个专业化小组,并设有专人分管供用电工作,各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也必须设有专人分管本单位的供用电工作,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维护好供用电设备、线路、设施。

1.1.3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必须能够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并制定详细的正常运行方式及事故运行方式。

各级联络开关的停送必须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1.1.3.1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1.1.3.2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1.1.3.3对井下中央变(配)电所、排水泵房、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以及对主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供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1.1.3.4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1.1.4煤矿企业必须制定详细完整的《矿井大范围停电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应进行1次模拟演练,为保证预案的科学性、符合性及可操作性,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补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并认真贯彻。

1.1.5新建矿井及采区,新安装的供用电系统必须进行供配电相关型号、线型、量值等的设计(包括设备、管线、供电系统、开关整定的计算等),并经具备相关资质单位批准后,方可按设计进行安装工作。

煤矿企业的开拓、掘进巷道在开工前,必须有供电设计及开关保护整定计算,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经机电副总经理批准。

1.1.6对新的供用电系统进行安装前,必须由煤矿企业的相关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对厂房、硐室、巷道等安装场所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安装完毕,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

1.1.7煤矿企业新安装的供电系统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凡不进行安装质量验收或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投入运行。

1.1.8煤矿企业的用电单位新增或改变用电负荷前,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机电部门电管组审批(申请应附经批准的相关供电系统图),各级开关保护整定值必须依照相关标准整定计算,并由机电部门电管组给出或经机电部门电管组审查认可,保护整定灵敏系数必须符合要求,负荷变动时及时调整整定值,并定期进行保护校验。

1.1.9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矿、区(队)、班三级防爆管理网,并发挥作用,按班、日、周对防爆设备及小件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认真执行黔能发生(2008)165号文件《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检查规范(试行)》和黔能发生(2008)187号文件《矿灯管理规定》,坚决把好到货验收关、入井检查关、安装验收关,严禁走过场。

要加强电气防爆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对电气防爆监督检查的责任。

对检查不细、漏检的责任人要从严处理。

1.1.10煤矿企业机电部门都必须有全矿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包括低压部分),图上标明设备型号、负荷功率、电缆(电线)规格型号长度,整定值和绘制日期等。

供电系统图应根据负荷变动同步修改。

每年12月25日前应将重新校对准确绘制的全矿井供电系统图报能发公司生产技术部。

1.1.11煤矿企业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1.12煤矿企业必须开展矿井供电安全评价及供电系统质量标准化工作,及时查找和处理供电系统薄弱环节,将供用电事故消灭于未然。

1.1.13煤矿企业每季度由机电副总经理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对矿井供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

1.1.14凡是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色盲和听力障碍等职业禁忌的人员不得从事煤矿企业的相关供电工作。

1.2运行与检修

1.2.1煤矿企业在用的高压开关柜和高压防爆开关的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漏电保护等一定要整定准确,动作灵敏可靠,闭锁装置齐全良好,并按规定定期校验,低压馈电开关入井前应对保护装置进行校验。

1.2.2煤矿企业在用的低压真空磁力启动器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等保护装置,严禁甩掉保护装置强行送电。

手动开关必须使用合格的保险丝,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

1.2.3煤矿企业井下凡是使用煤电钻及照明信号的地点,必须使用煤电钻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并按规定进行试验。

1.2.4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管理,必须认真执行黔能发生(2008)164号文件《煤矿井下“三专两闭锁”管理规定(试行)》。

1.2.5煤矿企业井下的漏电保护和保护接地装置,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和《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规定执行,并作好相应记录。

1.2.6煤矿企业井下电缆选用、敷设、电缆的连接及接线盒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电缆吊挂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落实管理责任制,不让电缆出现管理空白。

1.2.6.1煤矿井下四小线(即照明线、信号线、监控线、电话线)的接线必须配置相应的接线盒,杜绝明接头。

1.2.6.2所有井下四小线必须与动力线分开吊挂整齐。

1.2.6.3明确四小线吊挂管理责任范围。

1.2.6.4凡是井下四小线出现明接头者,一律按失爆论处。

1.2.7煤矿企业地面及矿井防雷设施必须符合要求,按期进行测试并有测试报告。

通讯调度交换机入井必须加装耦合器及避雷装置,凡是未装设耦合器的一律按电气失爆论处。

轨道和钢制管路入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绝缘和接地。

1.2.8煤矿企业供电系统在用设备的各种防护装置、防灭火设施配置合理可靠,定期检查校验。

1.2.9煤矿企业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低压电气设备停送电前要填写操作票,否则不准作业。

1.2.10煤矿企业电气作业中,联系停送电由专人负责,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停送电指挥人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

发布命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要有录音电话并作好记录。

1.2.11煤矿企业电气作业中,停送电操作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穿戴绝缘用具,严格按照停送电操作程序执行作业。

1.2.12煤矿企业电气设备检修、试验工作,应由两人以上协同作业,相互监护。

检修或试验前必须可靠停电,并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1.2.12.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1.2.12.2井下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1.2.12.3井下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1.2.13煤矿企业的电气设备检修人员在检修中作业,不得任意调换原来接线方式、相位、端子序号,以防造成短路、电机反转或其它事故。

若需调换相位,检修人员必须通知用电单位注意电机转向,涉及双电源时必须进行核相工作,保持相序一致。

1.2.14煤矿企业电气设备检修工作完毕后,施工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工具、材料、备件,检查施工质量,拆除短路接地线,摇测设备线路绝缘性能,确定无误后,方可由工作负责人汇报调度,由调度指挥变电所送电。

从开始联系送电起,线路、设备上不得有人做任何工作。

凡涉及受瓦斯影响的地点在恢复送电前,必须通知调度,由调度安排瓦检员检查瓦斯,调度根据瓦斯检查情况决定是否送电。

必须执行瓦斯检查员、用电单位专人、配电工三方签字制度。

送电后要开车试正反转,大型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空载试运行。

1.2.15煤矿企业设备检修时,一台设备的机械和电气两部分同时进行检修时,必须待设备停电后,经施工负责人同意方可开始检修,检修结束后必须待全部人员离开转动部位和危险部位后,方可送电试车。

1.2.16煤矿企业电气设备检修应制定符合有关规定的循环检查检修周期表,做到有计划、有准备、有目的地进行。

落实包机责任制、巡回检查制,严防电气设备带病运转。

1.2.17煤矿企业在用的所有电气设备都必须有标志牌,标明设备型号、规格、所带负荷及容量、整定值、整定时间、包机负责人等。

1.2.18煤矿企业井下采掘工作面所用电气设备(小件)、电缆,在采面或掘进工作面结束后应升井进行检查检修,不得在井下循环使用。

1.3停送电管理

1.3.1煤矿企业计划检修停送电

1.3.1.1计划检修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制定有关停送电及检修方面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增减用电负荷时,应提前三天到机电部门电管组办理《增减负荷审批单》(应附经批准的供电系统图),并及时送达矿调度室及相关单位。

1.3.1.2矿调度室负责提前通知受停电影响的单位,受影响的单位应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1.3.1.3矿井停产检修停送电必须由相关单位编制停产检修计划,矿机电部门据此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停送电注意事项。

各检修单位停送电必须设专人负责,双回路供电地点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返电措施。

停电开关必须可靠断开,挂牌警示并派专人看守,除停送电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员无权摘牌送电。

停送电必须设专人指挥,停电停风时,严格执行“先停电、后停风;先送风,后送电”的作业程序。

停送电指挥人员应由矿熟悉矿井供电系统的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经理,并在矿调度室集中统一协调指挥停送电。

1.3.1.4严禁约时停送电。

1.3.2煤矿企业临时停送电

1.3.2.1当发生临时停电和无计划停电时,任何岗位的值班人员均不得慌忙,不允许盲目擅自处理,以免扩大事故范围,听从调度指挥。

必须沉着、迅速,准确按有关措施和程序去操作。

1.3.2.2事故处理指挥人员和发令人要熟知供电系统和受令人具体情况,受令人应重复一次发令人的指意,有疑问时立即问清再操作,操作后向发令人汇报,确保命令执行的准确、完整。

1.3.2.3变电所及用户因故障或其它原因需要临时停电时,必须向矿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领导汇报,经矿调度室批准后,由单位值班领导联系停电。

井下变电所需要临时停电时,经矿调度室批准后,配电工方可执行。

1.3.2.4遇有危及人员、设备和生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现场人员先行停电,再向矿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领导汇报,听取进一步应急措施安排。

1.3.2.5矿调度室接到相关信息后,必须通知相关受影响单位作应急响应,因停电影响矿井主通风系统、主要供电系统、局扇供风的区域时,矿调度室必须及时通知矿领导,决定井下人员是否采取应急措施。

井下各单位在接到停电撤人指令后,应立即将本单位工作区域内所有电气开关由里往外全部停电加闭锁,并在安全地点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停电撤人情况。

采区变电所配电工接到停电撤人指令后,应将本所高、低压开关全部停电,停电操作要先停低压,后停高压,先停负荷开关,后停电源开关。

高压开关将手车拉开隔离,低压开关加闭锁。

1.3.2.6严禁各单位在原因不明停电时,趁时检修或搭车检修供电线路和设备。

1.3.2.7瞬间突发停电时,变电所配电工必须首先将本所对应的高低压开关打至停电位置。

确认本所电源进线是否正常,若无电则应向上一级变电所或矿调度室查询。

确认本所进线电源正常后汇报调度,接到调度送电指令后,立即按操作程序恢复送电,送电完毕,汇报矿调度室。

1.3.2.8因用户故障引起保护动作停电后,配电工及供电管理相关人员在查找故障和恢复送电时,必须首先判明故障性质,待故障处理完毕,检查无误,方可进行试送电,试送电正常后,方可恢复正常供电。

1.3.2.9矿井主通风机恢复正常运转后,严格按下列程序送电:

1.3.2.9.1瓦斯检查员首先检查井下各送电地点的瓦斯浓度,确认正常符合送电要求后,方可按程序由地面变电所向井下中央变电所及中央水泵房、采区变电所、采掘工作面配电点、负荷等逐级送电。

1.3.2.9.2处于新鲜风流中的设备电源由用户到变电所申请送电,配电工请示矿调度室相关人员同意后方可执行,双方在停送电记录上签字。

1.3.2.9.3采掘工作面恢复送电之前,必须由瓦检员检查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确认正常后,用户、瓦检员共同到变电所申请送电,配电工经请示矿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执行,三方在送电记录上签字。

1.3.2.9.4采区绞车硐室、水仓等有可能出现瓦斯积聚的地点,恢复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瓦斯正常方可送电,并实行配电工、用户、瓦检员三方签字。

1.3.2.9.5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先送风机电源,瓦斯排放完符合规定后,方可送工作面动力电源。

1.4技术管理

1.4.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供用电各种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现场张挂的规章制度必须吊挂整齐、规范,完善设备、电缆的技术档案,确保供电系统图齐全准确,并根据供电系统变化实时填绘供电图。

1.4.2煤矿企业各种记录齐全完整,认真填写,妥善保管。

对于防爆检查记录、大型电气设备的检修记录,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定期审签。

1.4.3煤矿企业必须严格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和执行,严禁无规程作业、无措施施工。

施工措施的编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适应现场客观条件,易于作业人员操作执行。

施工作业措施编制后,必须按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审批后除及时向所有作业人员贯彻外,还要将措施及时送交有关单位。

遇施工条件变化、技术要求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作业规程、作业措施时,单位技术负责人要提前编制补充措施,按相关程序和权限审批。

编制、审批人员对其编制、审批的措施负技术和监督落实责任。

参与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措施内容并遵照执行,必须在贯彻记录上签名。

1.4.4煤矿企业机电部门必须科学的对变(配)电设备、线路等进行编号,利于管理。

1.4.5煤矿企业的电气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的学历,属于特殊工种的必须具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经相关资质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

1.4.6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电气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4.7煤矿企业每季度应由机电副总经理或机电副总工程师至少组织召开1次技术工作例会,分析总结布署本单位供用电技术管理工作,加强对技术管理不到位事例的改进工作,提高矿井供用电管理水平。

1.5煤矿企业每月应由机电副总经理组织召开一次全矿机电专题会,解决设备、配件及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生产计划作出相应部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实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