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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
《教育法》复习要点总结
谢春平
2007-11-17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法律与现代教育
第二节依法治国与教育的法治化
▲如何做到教育法治化(教育法制化的要求)?
概念:
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为达此目的,教育法制化要求做到:
1)主体合法:
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2)内容合法:
无论是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的内容,还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3)程序合法:
所有与教育教学等相关的活动都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4)救济有道:
国家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
▲什么是教育法?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
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
则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第二节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七大原则:
1.依法治教原则;2.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概念
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
1.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制权限和创制方法;2.法律规范有那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和相互关系如何。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法的渊源:
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文件。
(★)
第四节教育法律体系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
定义:
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所构成:
1.根本法—《宪法》;2.教育基本法—指导其他部门法,具有基础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主体法;4.教育活动法—《义务教育法》、《学前教育法》;5.教育行政法。
第五节教育法的地位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道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并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评价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善恶的原则、标准和规范。
道德和法律一样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具体表现在: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主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与政策
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教育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论述:
教育法与法律、道德、政策的三大关系?
(★★★)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节教育基本法概述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直接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教育法》有那几个基本原则?
(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第三节教育基本制度
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
学制(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
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2.学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它具有强制性和公共性。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对学生进行的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级,和普通教育相互对应,互相衔接,共同发展。
成人教育——是针对成人公民的不同需求而设置的。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学业证书分为: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我国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教育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知道的制度。
教育评估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六节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节违法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
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它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违法行为:
行为人所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损害结果: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5)主观过错:
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四章教师法
第一节教师法概述
▲教师的定义
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
(1)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6)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1)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3)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教师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5)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和义务。
(6)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其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
再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
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节教师的资格、职务和聘任
▲教师资格要素(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1)国籍要素——必须是中国的公民;
(2)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3)思想品德修养要素——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4)学历要素——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5)业务要素——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6)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
(认证)
▲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
(1)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2)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此外,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
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的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包括:
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第六节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承担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等等。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
第一节高等教育法概述
▲《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节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性质:
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
▲方针:
是培养适应于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生产劳动者,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革命的接班人。
▲任务:
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节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四节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与活动
▲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3)教学自主权;(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5)海外交流自主权;(6)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7)财产管理自主权。
▲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节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的原则
(1)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
(2)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高等学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自愿的协议。
(3)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
(4)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包括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等。
补充:
聘任合同分为——
(1)定期聘任合同;
(2)无定期聘任合同;(3)阶段性合同。
第六节高等学习的学生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节高等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节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有待补充)
▲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2)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3)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学生违反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有待补充)
第六章职业教育法
第一节职业教育法概述
▲职业教育的概念
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节职业教育的内容与体系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
(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
(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
(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职业培训
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
包括:
从业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第三节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规则
▲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
(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
(3)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
(4)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节职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节违反职业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违法办学,非法招生
第七章义务教育法
第一节义务教育法概述
▲义务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特点:
(1)强制性;
(2)全面性;(3)权利性;(4)公共性。
▲义务教育发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是国家为了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特点:
概括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节——第七节省略]
第八节义务教育法的修改
▲主要修改内容:
投入机制;教育资源分配;学校安全;领导责任。
第八章民办教育法
第一节民办教育法概述
▲《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节民办教育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性质: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三节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2)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
(3)鼓励保护原则;
(4)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第四节民办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民办学校合理收益的问题:
民办学校在扣除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但合理回报有一定的度:
①必须在扣除办学成本、交纳各种税款后所余资金中,还应留足风险基金,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剩余的视为经营性收入(或称利润);②有一定的限度;③依法纳税,合理回报部分必须依法交纳利息税、个人所得税。
对学校减免的税收和土地优惠应作为国有资本注入资本金中计算;④学校终止时的财务清算和回报挂钩,并应鼓励自愿承担限制索取回报的年限,对于终止后不愿出资捐赠的出资人可拿回原始注入资金,最多包括银行同期利率,但这当中要减除回报总额;⑤严格区分贷款办学与出资办学,贷款办学不得计为个人投资,防止以贷款搞个人虚假注册,进而从中牟取非法回报。
第五节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与活动、变更和终止
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第一节教育侵权行为与法律救济概述
▲什么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其特征:
(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侵权行为的对象是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教育侵权行为
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特征:
(1)违法前提的特殊性;
(2)违法主体的多样性;(3)违法性质的双重性;(4)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法律救济的基本含
1)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2)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的享有权利。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1)事后救济的原则:
只有侵害教育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之后,受害的当事人才能寻求相应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
(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
受害人的权利救济请求也只能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起,即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才有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权利,才能进行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3)正常程序原则:
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无程序则无正义的原则。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主要是由以下各项制度构成的:
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第二节教育申诉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的概念
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的特点
(1)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
(2)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3)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4)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的管辖:
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的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及时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4)便民性原则。
▲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五个环节。
第四节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行政诉讼的特征:
(1)诉讼前提的特殊性:
要有行政争议的产生;
(2)诉讼被告的恒定性:
行政主体;
(3)诉讼主体的多元性:
法院、原告行政相对人、被告行政主体、检察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4)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5)审理对象的限定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6)举证责任的倒置性:
被告承担举证自己无过错的责任。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2)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节原则。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概念:
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程序:
(1)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2)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审程序;(3)第二审程序;(4)审判监督程序;(5)执行程序。
▲监督审判程序:
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审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