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法人_精品文档.doc
《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法人_精品文档.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法人_精品文档.doc(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法人_精品文档.doc](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0/11/30bd082b-577d-46a2-8f8d-84d305955760/30bd082b-577d-46a2-8f8d-84d3059557601.gif)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复习资料更多资料民法学视频详细加QQ:
907208006or962468996欢迎详询
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
—法人
第一节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本质特征。
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法人是社会组织
所谓社会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
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或为多个自然人组成的社会集合体,或为以一定数量的财产集合为基础组成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是区别于自然人生命体的关键所在。
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法人也是民事主体,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另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
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法人是社会组织,而不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作为社会组织,它既可以是人的集合,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但却不能是单个自然人。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并不都是法人。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人。
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并且也只有在民事活动中,才会成为法人。
(三)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除法人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重要区别在于法人是完全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组织上的独立性
组织上的独立性,表现在:
①法人有自己独立的健全的组织机构,能形成统一的意志和执行自己的意志;②法人组织与其成员完全相独立,不会因其成员的死亡、退出或破产而影响其存续;③法人无须依赖其他组织而能独立存在。
凡需依靠其他组织而存在的,如企业中的车间,学校中系、所,不能成为法人。
法人组织上的独立性,使之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财产上的独立性
财产上的独立性,是指法人的财产与其创办人的其他财产、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与法人内部自己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完全独立由法人支配。
每个法人都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财产权,也只能支配自己的财产,而不能支配他人的财产;每个法人的财产权都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组织均无权平调法人的财产。
法人财产上的独立性是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保障。
3.责任上的独立性
责任上的独立性,是指法人仅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法人不对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其创办人和成员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他人也不对法人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第二节法人的成立条件
一个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依《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
所谓依法成立,指法人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
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法人设立的目的、宗旨、组织形式、活动范围等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是法人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
非依法成立的组织,决不能成为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里的经费,是指国家预算拨款。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由于法人的宗旨、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不同,其所须具备的财产和经费也有所不同。
所谓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和经费须与其宗旨、性质、活动范围等相适应,并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最低限制。
例如,依《公司法》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名称是代表一个组织的符号,是此组织区别于彼组织的标志。
有自己的名称,法人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因此,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并且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名称。
法人的名称应当能反映自己的性质并符合法律关于法人名称的规定,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
法人既为社会组织就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法人的组织机构须能保证形成法人的团体意志,这样它才能作为一个独立主体自主进行民事活动。
尽管不同的法人,其组织机构有所不同,但任何法人都需要有能保证自己成为一个组织体的机构。
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地方。
没有场所,法人也就没有进行业务活动的空间,也就无法进行活动。
法人的场所不同于法人的住所,法人场所可有多个,如办公场所、生产场所、销售场所等,而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依《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与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联系在一起的。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的重要特征,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则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能成为法人。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三方面的含义:
首先是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以他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是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再次是能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以他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法人的分类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活动性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企业法人可进行如下分类:
①按企业的财产来源和归属不同,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不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分类已逐渐失去法律意义。
②按企业的行业性质不同,将企业法人分为工业企业法人、农业企业法人、金融业企业法人等,但这种分类在民法上不具有本质意义。
③按企业的组合形式不同,将企业法人分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公司企业法人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是彼此独立、相互制约的;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如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成立的某工厂,其权力机构、执行机构是合一的。
我国的企业法人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包含以下含义:
①企业法人具有依法营业的特点。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应当通过营业来营利,营业是手段,营利是目的。
只有通过合法的营业,才能达到营利的目的。
②企业法人具有连续营业的特点,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而不是一时的。
只有通过连续的营业,其营利目的才能实现。
③企业法人以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
第二,企业法人必须具有归其所有的独立财产。
企业法人的财产是与其出资者的财产彼此分离的。
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是其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第三,企业法人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
企业法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为了规范经济秩序,企业法人的成立必须经过核准登记。
(二)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和军事机关法人。
机关只有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才称其为法人。
机关不从事民事活动时,不为法人。
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是:
①机关代表国家从事各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并不以法人的身份出现,它与有关社会组织或自然人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或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②机关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民事活动时,如购置办公用品、租用房屋或交通工具等,便是以法人的资格进行活动的,这时它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但机关不得经商办企业。
③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而来,它主要用于参加各项必要的民事活动。
机关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产生的债务,应由它的独立经费给予偿还,若超过经费而另需抵补的,应由国家有关立法加以保证。
④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
(三)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的特征是:
①以公益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
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利益,但其所获利益只能用于其目的事业,不能分配给出资人,属于辅助性质。
事业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预算外资金留作自用。
它的独立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也可以通过集资人股或由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
②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活动。
事业单位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们的独立经费负清偿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四)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①社会团体由会员组成。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或者在既有个人会员,又有单位会员时,会员总数有50个以上。
②社会团体的宗旨是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
会员大会是决定社会团体重大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重大活动、管理机构的组成等重大问题由会员大会决定。
③社会团体以非营利为目的。
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团体虽可收费或从事一些赚取利润的活动,但各种活动所取得的财产只能用于其目的事业,不能分配给会员。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区别是:
①性质不同。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均不以营利为目的。
②财产或经费来源不同,企业法人的财产或者是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是投资者的财产,或者是营利形成的财产;机关法人的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财产和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及自筹资金等。
③设立程序不同。
企业法人的设立必须经过审批登记或者核准登记;机关法人的设立,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不需要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或依法律或行政命令组建,或依登记设立;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
二、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如下:
(一)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
其划分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
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
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传统民法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意义是:
(1)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者社员;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
(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并享有社员权;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因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故不为法人成员。
(3)设立行为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
(5)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是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