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消防安全汇编消防台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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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安全汇编消防台账
铁路消防安全
第二节消防安全责任
铁路消防安全具有鲜明的社会性。
只有使消防工作成为全体成员的共同责任,人人消防,各尽所能,各司其职,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住愈演愈烈的火灾趋势。
一、铁路消防组织机构及职责
铁路消防管理由铁路消防组织机构来完成。
铁道部及铁路系统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其规模大小分别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工程工地消防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也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在铁路系统,从铁道部到铁路基层单位已经建立起一个完整的铁路消防组织机构,图1-1是铁路消防管理组织系统模型图。
铁路各单位的第一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铁路各单位的第一行政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根据需要确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单位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负责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负责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铁路消防安全责任制
对于铁路这样一个从事现代化大生产的复杂的生产集体,既要求有严格的分工,又要求各个环节之间保持协调一致。
如果某个环节发生火灾,小则影响到一个部门,大则影响整体工作的正常进行。
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是保障铁路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
依法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不仅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自己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思想重视,付诸实施,而且要求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正常运行,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1)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状。
就是将法律赋予各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结合本部门、本单位、本岗位的消防工作实际,形成年度消防安全目标。
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之间,单位内部上下级之间,层层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状。
(2)进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评估。
就是按照级别层次,组织专家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把责任状中规定的消防安全目标落实情况或评估结果,作为评比先进、晋级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铁路领导机关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铁路领导机关防火安全委员会由单位行政领导任主任,吸收公安、安监、货运、客运、机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其消防安全职责是:
(1)贯彻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消防工作指示,研究和部署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根据季节特点和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4)交流推广消防管理的先进经验,进行年终总结,布置下一年度的任务,表彰防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四、铁路基层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职责
铁路基层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单位行政领导任主任,吸收安监、生产、设备、劳资、工会、保卫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其消防安全职责是: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指示。
(2)组织实施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3)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划定防火责任区、责任车间、库房、堆场等,指定区域、车间、库房、堆场等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及时指导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
(6)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并做好对新职工、临时工和外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7)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8)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工作,加强管理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演戏。
(9)领导和带领职工、警卫人员、消防人员进行值班和夜间巡逻。
(10)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五、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六、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铁路单位保卫、安监部门(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
铁路单位内的保卫部门(亦称保安部门)或安监部门(亦称安全技术部门)等是单位内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常设机构,也是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应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干部,切实起到单位领导的参谋助手的作用,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保卫部门或安监部门(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规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有关消防安全方面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地资料。
(3)检查本单位的火灾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修订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维修管理工作。
(6)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7)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和事故责任者以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者,提出奖励意见。
(8)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工作,及时汇报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9)认真完成本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节消防安全管理
突出铁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管理职能,是铁路系统预防和控制火灾发生,从而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根本保障。
一、消防安全管理重点
(一)铁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铁路公安局和铁路公安处(分处、段)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定,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的下列单位,确定为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旅客列车
2、公众聚集场所
⑴、候车厅(室)在5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客运车站;
⑵、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
⑶、公共的体育场(馆)、800座以上的文化宫、俱乐部、会堂;
⑷、就餐位在2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500m2以上餐饮场所;
⑸、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①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②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③具有娱乐功能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④游艺、游乐场所;
⑤桑拿浴室等休闲场所(洗浴部分不计面积);
⑹、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⑺、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
⑻、乘务员住宿床位在150张以上的乘务公寓;
⑼、职工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集体(单身)宿舍;
⑽、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⑾、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3、重点行车场所
⑴、铁路局、分局行车调度楼;
⑵、区段站及以上的信号楼;
⑶、通信枢纽、分枢纽;
⑷、牵引变电所;
⑸、10KV、10/35KV和110KV变、配电所;
⑹、电力调度楼。
4、物资集中场所
⑴、货物日均到发量在1000t以上货运车站;
⑵、日均停留、编解货车500辆以上的编组站(场);
⑶、总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库房、厂房。
5、机车、车辆存放场所
⑴、客技站(客车整备场、库);
⑵、停放客车在30辆以上的存车线;
⑶、停放10台以上机车的场所;
⑷、存放20辆以上机械保温车的场所;
⑸、存放价值500万元以上大型养路机械、检测车等特种车辆的场所;
⑹、货车检修基地。
6、易燃易爆场所
⑴、总储量在30m3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者500m3以上丙类液体储罐区、堆场;
⑵、危险货物日均到发量在20t以上的车站(危险品仓库);
⑶、危险化学品槽车日均到发在20辆以上的工业站;
⑷、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且储存量在10t以上的单位;
⑸、危险化学品槽车装卸站;
⑹、危险化学品槽车清洗站;
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化气体罐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
⑻、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罐瓶站);
⑼、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m2以上的商店。
7、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
⑴、建筑高度在24m以上的办公、公寓、综合楼等高层楼宇;
⑵、铁路局、分局电子所、档案室;
⑶、铁路局、分局电视台;
⑷、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⑸、10km以上隧道;
⑹、国家和部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⑺、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场所。
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重点单位应上报上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8.铁路重点单位要履行《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⑴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⑵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⑶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⑷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⑹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⑺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⑻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⑼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⑾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铁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处所
在抓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同时,还应抓好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铁路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其火灾危险性、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应区分一般部位与重点部位。
重点部位、处所根据以下四个方面确定:
⑴易发生火灾部位:
如爆炸品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汽油库、柴油库、加油站、乙炔发生室、油线室、充电室、喷漆室、电石储存库、液化气库、氧气库、木工房等。
⑵发生火灾影响全局的部位,如通信楼、信号楼、调度楼、变配电室、通讯机械室、国家和部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电子计算机房、档案室、图书资料室等。
⑶物资财富集中部位,如货物列车、货场、仓库、行李房、储藏室、试验室、科研中心等。
⑷人员集中部位,如旅客列车、车站候车室、机关内部礼堂或俱乐部、医院病房、体育馆、托儿所、集体宿舍等。
铁路单位领导要组织安全保卫部门以及有关技术人员,共同研究确定消防安全重点管理的部位,并填写重点部位情况登记表,存档备查。
重点部位应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必要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确定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熟练、懂得消防安全知识、身体健壮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对重点部位的岗位人员,要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应知应会”教育和防火安全技能培训。
二、消防安全制度
铁路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一)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主要包括:
充分利用车站和列车上的宣传设施,利用壁报、黑板报、有线广播、标语、安全标志牌、举办训练班等方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新进入铁路的职工(包括合同工、季节工、基建外包工等)要进行工厂、车间和班组三级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对仓库保管员、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还应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主要包括:
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将单位领导每月检查、部门领导每周检查、班组领导每日巡查、岗位职工每日自查制度化;乘务员在规定时间内巡视并做好记录;检查之前应当预先编制相应的防火检查表,规定检查内容要点、检查合格标准;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对于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划区定门的原则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封堵、上锁、堆放物品;铁路火车站候车室及疏散通道不得采用具有镜面效果的装修材料面及假门,联通站内外的消防通道、候车室的安全疏散门、疏散通道不得封闭、阻塞,确保畅通无阻;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标志及事故照明设施;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火灾事故广播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完好有效;缓降器、安全绳、防毒面具、呼吸器等设专人管理,并方便取用。
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主要包括:
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消防设备性能及规程;遵守纪律,按时交接班;维护报警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做好值班记录,发生各类情况要做详细记录;没有消防自动监控系统的单位(部位),要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消防控制室设备必须有专人24小时监控,处理各种报警信号,操作消防设备,不得有脱岗、替岗、睡岗等擅离职守行为;做好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记录和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出现问题要做详细记录;定时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发生火灾,立即报警,启动有关设施,并向单位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随意挪作他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发现损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防火卷帘等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对设备、器材定期进行检测、调试、维修,未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灭火药剂失效以后应当及时更换新药剂;消火栓不得埋压;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应当由专人负责,配置地点应当有明显标志;机车、车辆和其他重要运营设施的消防设备、器材的配置、维修必须由铁路分局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既有车站、客技站(客整所、客车停车线)、编组场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制定规划,逐步改造。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主要包括:
明确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的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能够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当场进行整改,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整改结束后进行检查验收;限期进行整改时采取必要的临时性防范补救措施,并将汇报、检查验收以及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验收制度化;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7、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确定站、段区内的用火管理区域范围;对于储存或处理可燃气体、液体、粉尘的设备,动火检修前应当进行清洗、置换等安全处理;规定火炉取暖场所和吸烟场所的具体防火要求;划分动火作业级别,规定火炉取暖场所和吸烟场所的具体防火要求;划分动火作业级别,规定动火作业审批权限和手续,实行“四不动火”制度,亦即:
预防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证不动火、现场没有消防安全监护人员不动火、大风天不在户外动火;进入甲、乙类和易燃易爆材料的厂区、库区的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加戴防火罩;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火罩;夜间装卸货物时,不得使用马灯、油灯、电石灯等明火照明。
8、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安装和修理电气线路和设备,必须遵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和技术规程,不准违章作业;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场所特点来选择和使用电气设备,不得违反规定和标准滥用电气设备;存放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仓库内不准安装使用移动照明工具,应使用专用的防爆型库房灯具;装卸作业时,货场内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其变压器、开关、电源插座不准安装在库内;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和电气主管部门会签临时用电报告后可安装;凡是应下班停电的部位,工作结束后要切断电源,并由值班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检查确认。
9、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制度
主要包括:
规定收发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手续;制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防火和灭火措施;规定专人负责保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铁路电力机车和蒸汽机车均不允许用敞车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一般应选用棚车或专用车厢;机车和车厢应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铁路列车车厢应严密、不漏雨,并应符合运输物品的性能要求;铁路列车车厢装运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铁桶包装的低、中闪点易燃液体时,不宜选用全铁底棚车;铁路油罐车应有防止因油品膨胀而使液体外溢的措施;铁路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调车和挂车的溜放和限速连挂、车辆编组的隔离必须符合铁道部《铁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
10、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消防队的组织领导、具体管理和业务指导的内容;消防队员任职资格要求;消防队人员、装备配备规定;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训练和学习活动;排除重大火灾隐患火灾火场上灭火、救人、抢救物资、排除险情等方面的规定;专职消防队实行执勤制度的规定;定期对消防队员进行考核、开展评比、兑现奖惩。
11、消防演练制度
主要包括:
消防演练的频次或周期;消防演练拟订计划、前准备、具体实施的内容;建立分析和总结、修改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度;开展报警、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自救逃生、疏散人员、抢救人员和物资等单项演练的方法和内容;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要按照“立即停车、疏散旅客、迅速扑救、抢救伤员、查访取证”的应急方案演练;演练达不到要求的和未参加演练的员工要进行补课。
12、燃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选配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燃气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对设备应做到“三好、四会”,即:
管好设备、用好设备、修好设备和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会应急灭火和逃生;规定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并做好记录;建立问题处理制度;规定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并做好记录;建立问题处理制度;规定清洗、效验、更换填料、加油、清扫积物、排放积水、调整补偿量等内容;规定不得有各种违章违规行为等。
13、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对电气设备进行巡视、检查、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方法和要求;电气安全问题必须及时解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方面的规定和要求;静电接地装置、防雷装置等检查和测定的规定和要求。
14、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主要包括:
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奖惩条件和标准;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规定具体的评奖标准和方法;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除由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之外,单位规定具体的内部行政处分的标准和方法。
(二)单位内各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铁路单位根据消防重点部位如列车、机车、仓库、牵引变电所、信号楼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
(三)单位内各重点工种的消防安全制度
铁路单位根据重点工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防火工作职责和防火管理制度。
如乘务人员岗位防火职责;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岗位防火责任制;仓库管理员岗位防火责任制;电工岗位防火责任制;电、气焊接、切割岗位防火责任制;烘烤工岗位防火责任制;熬炼工岗位防火责任制;油漆工岗位防火责任制;清洗工岗位防火责任制;木工岗位防火责任制;热处理工岗位防火责任制;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化验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四节检查和整改
消防安全检查是督促查看单位内部或所辖单位内部消防工作情况和检查消防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安全管理活动。
一、防火巡查
铁路消防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频次。
铁路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铁路单位巡查人员由消防素质和身体素质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每天定时对本单位进行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巡查。
单位消防管理人员每天定时对自己的消防责任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部门消防管理人员定时要对本部门的消防责任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岗位员工定时对自己责任区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巡查内容包括:
用火、用电情况;安全疏散情况;消防设施器材情况;建筑防火设施情况;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必须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必须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巡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消防违章行为立即制止。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
巡查中发现初起火灾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二、防火检查
铁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铁路上级单位对管辖单位由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铁路单位内部各部门由部门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部门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各岗位工作人员做好班前班后的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由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按规定要求,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
由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将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由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按规定要求,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每年雨季到来前夕,对避雷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消防违章行为立即制止。
防火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火灾隐患整改
铁路单位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单位必须自觉整改,并做到明确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负责人,按期完成整改。
对本单位没有能力整改的较大或复杂的火灾隐患,单位要在加强防范措施的同时,制定整改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增加投入,实施整改,并向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对被检查出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做详细记录,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签字,单位自觉按要求整改。
铁路单位接到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实施整改。
单位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