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样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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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样板
惠州市华基公司办公室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2014-9-5)
发包方(甲方):
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惠州市采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
惠州市博罗县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惠州市华基公司办公室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惠州市采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装修工程施工安装的特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遵守本合同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惠州市华基公司办公室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
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城东区曙光路68号江山美苑
工程内容:
惠州市华基公司办公室装饰装修等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附件《华基江山办公室装饰工程报价书》。
第二条承包范围
详见附件乙方提供的《华基江山办公室装饰工程报价书》中的工程项目及施工图内的工程项目等。
第三条承包方式
本工程为乙方总承包。
按照工程总造价实行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管理、包利润、包税金、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第四条合同价款
含税工程暂定总造价:
RMB:
1748604.79(大写人民币:
壹佰柒拾肆万捌仟陆佰零肆元柒角玖分整)。
合同最终结算价以甲、乙方共同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附件《华基江山办公室装饰工程报价书》中相应项目的单价进行结算。
第五条付款方式
第一期付款:
本工程由乙方先行垫资进行施工,乙方按合同完成施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天内,甲方支付工程暂定总价款的50%给乙方。
第二期付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并完成竣工结算后,于2015年春节后5月1日前,甲方支付至合同最终结算价的95%给乙方。
第三期付款:
合同最终结算价的5%为保修金,壹年保修期满(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且乙方履行完保修义务后十天内,甲方须向乙方免息支付。
付款时,乙方须提供合法有效等额的国内税务发票。
若乙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等额的国内税务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六条施工工期
1.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组织设备和材料的订货;
2.甲方应在乙方进场施工前,按设计要求作好土建工程,并为乙方进场施工作好场地准备工作;
3.工程开工日期:
合同生效之日即为乙方进场施工之日期,即为开工日期。
4.工期:
90日,自开工日起至甲方验收合格之日止。
5.如遇下列情况,工期顺延,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1)甲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致使设计方案改变而影响进度;
2)
3)
4)
5)不可抗力的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
6)
7)
8)
第七条工程质量
1.乙方应按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品质达到合格;
2.乙方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证书齐全,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符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验收规范》评定验收标准。
第八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派为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定期召开工程进度协调会,及时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签署有关工序文件,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签证手续,督促乙方按规定搞好各项技术资料及报表整理,负责签证、及时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及其他事宜。
2.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3.负责工地的电源及水源,并提供电源至施工场地内。
4.负责协调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5.负责提供乙方施工放置材料的场地。
6.对整个工程进行统一指挥、调度,进行质量、进度控制。
7.对整个施工进行检查监督。
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及时提出并要求乙方及时整改、更换等处理以解决质量问题。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委派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对该项目负责人行为乙方应予以认可。
如项目负责人变更,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保证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符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验收规范》评定验收标准并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
3.乙方承担施工所用的材料运输等费用及施工所发生的水电费。
4.乙方应当自行办理所属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器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5.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防火安全规定及其它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规范。
6.施工过程中服从甲方及监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并服从施工总包单位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7.从开工之日起,工程竣工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保护。
8.竣工前应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运出场外并将场内清理、清扫干净。
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人员应当及时撤离施工场地。
9.严格按照图纸或说明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每一工序的施工程序,保证质量,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和施工记录。
及时通知甲方部分工程施工的时间。
10.乙方负责所有材料的保管和使用。
11.施工期间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垃圾清理等工作,因乙方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12.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洁施工现场,并做全面卫生保洁,清洁干净后再通知甲方验收。
14.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工程变更
1.任何一方如提出工程修改意见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在取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办理变更部分的增减工程量及工程款的签证,并在结算时予以相应加减工程款;
2.如增减的工程量在合同内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部分,则增减的工程款按该部分项目的合同单价结算;
3.如增减的工程量在合同内无相同或相似项目的部分,则增减的工程款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单价进行结算。
第十条工程竣工
1.工程整体竣工后,乙方向甲方发出竣工验收申请书,并配合甲方作好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若甲方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不予组织验收,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个工作日仍不组织验收的,则视为甲方验收通过。
2.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竣工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签字盖章。
在此工程通过甲方的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工程验收合格证后,乙方将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向甲方移交。
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未完成,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直至达到符合标准和要求为止。
如因此逾期竣工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甲方有关图纸变更或工程量增减的书面文件、《华基江山办公室装饰工程报价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一条、工程保修
1.工程自双方签字确认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保修期,保修壹年。
若保修期内,如发现属于乙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返修。
2.保修责任范围:
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坏、因甲方要求代用的材料问题、甲方提供的原始技术数据错误引起的设计错误隐患、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品质及乙方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原因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等的损坏,均属乙方免费保修责任范围。
3.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或口头通知后2日内派工作人员进行
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发生的费用乙方应予承认,并由甲方直接
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乙方按要求提供竣工资料文件后双方进行竣工结算。
2.本合同按甲方确认的乙方现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乘以《华基江山办公室装饰工程报价书》中所示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3.甲方按乙方现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华基江山办公室装饰工程报价书》、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单、价格确认单与乙方进行结算。
4.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单的计价原则:
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单中的内容所涉及的单价,如《华基江山办公室装饰工程报价书》有相同或相近子目,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单按照《华基江山办公室装饰工程报价书》单价执行;如没有相同或相近子目,则双方协商定价。
5.甲方、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合约内义务,即视作违约,而因此造成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一方负责赔偿。
A、甲方责任
B、
1.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则每天按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而造成停工、返工,工期予以顺延。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施工质量、进度等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问题,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因此造成逾期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B、乙方责任
C、
1.乙方自身原因延误工期,则每天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于应付工程款内进行扣除。
2.乙方的施工工程质量及使用的材料质量不符合合约约定标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并在甲方同意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整改,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如乙方项目负责人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甲方书面通知更换负责人及正当更换原因后,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天内更换,否则造成的工程停工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4.如乙方所承包的工程使用不合要求的材料或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甲方及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1.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由【乙】方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
2.所有材料、器具、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
如任何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
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的一方负责。
如承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为伪劣商品,且未通知甲方检查而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材料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必须拆除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对甲方工程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3.所有材料设备均应按甲方要求的品牌、型号进行采购,并保证符合规范及系统功能要求且提供一切有关质量合格证明;如甲方要求品牌型号缺货或停产可征求甲方书面同意后更换相类似材料设备。
同时所有主材进场前应提供样品,样品经甲方检验合格后进行备案。
4.所有的设备材料到工地前,需提前通知甲方和监理方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若甲方及监理方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未派人前往检查,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造成误工的,工期予以顺延,设备材料进场后由乙方妥善保管。
5.承包方所采购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和经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6.本工程中天顶、地面、墙面造型材料以及板材类、油漆类材料均应采用环保材料。
第十五条现场管理与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合理的现场管理要求。
2.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等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3.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