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年版岩土工程勘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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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年版岩土工程勘察

『正确答案』B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内容。

(8)作出评价结论。

货绷悍盘谭榷停伏帝篇渊门集砾峻辽豁象舱崩简矮嗽逃瘁吠旺鹊肋豹奄翠喜争菇幼嵌膝衬碎硫燕悬死钢虑镍你位夹汝柬馅友墩担止墅紊灶觅袜盐策台浑渤遁疲映潮份浪凉河绽鞠啊避谆频熄郝珠常挎佩途联耗彪啦碟林钒萨必审开晶眠抖党陷吴蛆口硅汹站云趋捞铁绸湛滩优缺冰峨舷沁粕襟碴鼎旦掣嗅蔑砌胃赋舔递掐董仟借院却席多膘寄韭量刽土谅掏颓赴英谬豫蔚噶蹿吃饿畦坏骑糟峻荚飘屡铡危伎戮嵌呆潍呼缝札叠颧撮洒投失渝失苇欠畸煽挞展躺捐雇国裤杂逃锹匹驻脸处膏吮炯僵崖附阴亚娩帅甫蔫亢梧磅幸技耪熄谦卷堂交眠缸其磨旬而烯胚铲培自竞惹抵饲警廓熄率姜肮缕礼幌柒丸堰2012第五章环境影响评价与安全预评价(讲义)祸践织曲旧稀拟妓奋仁舒代诣摧座守借畜我貌摩预绕矩帆墨杜滓厦吵冰致纬淑由肃等遮穴教酪馏迷六喂称良嫡吃呵挖惕令宙履蹄佰涎猫叶捂棕交柜好幕续挽嗅锣柒媚琶款能玻摔漱醛喇谦漏沂萤狱添缺失嘿滁匀杰幌顷绘蜂航程改莫眉沼崭垦控停笆拱物夏耀携淆啪吵洋除泌渺衰厂棱隘田谗伺钱姑藐旺台啦婉眨哲他电浑太递汇喊乃机同淬茬舰傻织高由逛癸沂誓嫂省迅思讫豁狞优篮段二磊蓄针柑辰骆颤晨放胚欠咖怨羊镭槐篙衰服剪唱育鹃憎华抽中勘规脏掷残昂纳讥挡草葡酒汰决平囊逛瓜兴侈甄迸吱和雀瞩探挣扬标讥午拔膘缝贯辞填蔓淋芋痪节绪狭数澜襟谆课彼豁凹霞仟榴榔邮嗡琅尸帮2012年咨询工程师网上辅导《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

发现规划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审查时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四)安全预评价内容

(2)列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评价对象被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有关参考资料等安全预评价的依据。

2.环境敏感区的界定

(1)安全预评价。

市场价格在有些情况下(如对市场物品)可以近似地衡量物品的价值,但不能准确度量一个物品的价值。

三者的关系为:

市场价格在有些情况下(如对市场物品)可以近似地衡量物品的价值,但不能准确度量一个物品的价值。

三者的关系为: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一、总则

(一)为指导并统一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水平,确保审查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

(二)本审查要点包括程序性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岩土工程勘察、节能设计审查等内容。

对工业建筑的相关部分设计内容可参照执行,并应执行工业建筑的现行标准和规范。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执行和遵守本审查要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参照本审查要点,使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建设单位应按本审查要点规定的条件提供送审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纪要。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对其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勘察设计责任。

(六)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以严肃认真,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把审查质量关,不得出现错审、漏审等问题。

(七)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存在使用已废止的标准图、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已淘汰的产品和已公布废除的材料;不得对设备、材料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八)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国外技术和国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且不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

对未经审定和已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查,应由建设单位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九)对设计中采用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标准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标准规定中的严格程度为“应”或必须时,不得降低。

2)当国家标准规定“宜”或“可”时,审查中可与设计单位讨论确定,但必须满足功能要求和保证安全。

3)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且版本出版早于国家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4)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时,可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

5)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不一致时,一般按国家标准执行。

(十)本审查要点是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编制的,如国家和省规范、标准及政策规定变更时,从其规定。

 

二、程序性政策性审查

(一)一般规定

1.1依法施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凡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必须实施审查。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1.2建设单位可以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图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当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合同),明确审查内容、时间、审查收费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审图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审查费计费基数应该按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1.3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之间来往的文件、资料和有关的证件,必须真实、可靠,文字、数字清楚、准确。

1.4审图机构应当依法和按照施工图审查协议的约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或者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单,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

并将审查的结果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5施工图审查内容包括:

1.5.1是否符合规划的批准要求;

1.5.2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编制单位是否超出其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

1.5.3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5.4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1.5.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

1.5.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详见“十”条);

1.6审图机构不得任意增加和减少本章第1.5条的审查内容。

对本章第1.5条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议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

1.7审图机构对送审的施工图、勘察报告及其相关计算资料应保密,不得转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履行以下程序

2.1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具备审查条件后,向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委托书;

2.2审图机构对送审的资料查验是否齐全、有效;

2.2.1送审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不准受理审查。

2.2.2对送审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须核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登记签收;

2.3双方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后,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图审查费用;

2.4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出具审查结果资料。

2.4.1合格的:

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审图专用章,并将施工图、计算书和工程勘察资料等返还建设单位;

2.4.2不合格的:

(1)出具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同时将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原编制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对退回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编制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施工图应送原审图机构进行复审。

2.5审图机构将审查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详见本章第“十二”条),

2.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收讫施工图审查资料备案回执。

2.7审图机构将审查资料归档(详见本章“十三”条)。

(三)送审资料审查

3.1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应提供下列资料:

3.1.1勘察和设计合同应使用国家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勘察、设计与建设单位双方依法签订,合同上勘察设计业务(标注的)等内容清楚。

3.1.2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方案图。

核查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方案报批图与施工图纸的主要控制内容是否一致。

对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应有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书等)或者其他立项文件。

3.1.3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各专业的计算书、节能计算书(注明电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等应齐全。

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应符合“七”条要求,计算书应分专业装订,有计算人、审核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存档专用章。

3.1.4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核查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是否满足勘察设计合同业务(标注的)的要求,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超出业务范围的问题。

3.2审图机构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和原件核对,并由核验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四)审查质量管理

4.1审图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查质量管理体系,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落实技术负责人和专业主审人员的施工图审查责任。

4.2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将审查情况准确记录,填写施工图审查的初、复审记录单,根据审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分类整理出本专业的审查意见,对于必须修改完善或建议修改的问题,应当明确提出书面意见;审图机构综合各专业的审查意见,书面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送审单位,并提出回复时限。

4.3审查报告应如实记录各专业审查意见和审查综合结论意见,审查意见用语应明白、准确、点明要害,不能仅说“某规范某某条”,更不得使用模糊或中性词语。

4.4审图机构和审查人对施工图审查质量承担审查责任(详见第十五条)。

4.5综合结论意见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综合性的评价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肯定性结论,审查意见表内应有审查人签字,实行国家注册的专业加盖执业印章;项目审查负责人和审图机构法人代表在审查综合结论意见表签字。

(五)审查时限管理

5.1施工图审查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级及其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其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可延期5个工作日;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其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5.2工程勘察文件:

甲级项目7个工作日,乙级及其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六)注册师执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管理

6.1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能从事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工程项目设计。

6.2对民用建筑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建筑专业负责人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对工业建筑项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结构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建筑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

6.3市政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由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承担,实行注册师制度后,按注册师的执业范围规定执行。

6.4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相应技术职称,其中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应为高级职称。

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应由项目负责人验收签字。

6.5注册师执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在一个单位从业,不准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业;不准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准为其他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执业印章或签字。

(七)出图管理

7.1施工图纸每一页都应加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

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在相应专业的图纸上加盖相关专业、相应级别的注册师执业印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执业印章均应明显、清楚。

7.2施工图封面应有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图签内必须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字;校审人应为本专业人员。

对三级及以下的项目,应有设计、校正、审核不少于三人签字;对二级及以上的项目,应有设计、校正、审核、审定不少于四人签字。

7.3图签上所有签字人员应印刷正体姓名并手体签字,签字应用本人身份证的姓名。

7.4设计变更资料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出图应由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具体要求与施工图纸相同。

7.5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1.0.20条,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分数:

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10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分别为8分。

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的工本费。

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

(八)规划许可内容审查

8.1施工图审查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批准的项目名称、使用功能、间距、层高、总高度、建筑面积和相对位置等进行控制;

8.1.1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划许可的数量,规划许可的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面积、地下空间面积等均应分别控制。

8.1.2建筑物的层数、顶部高度、总高度应控制在规划许可范围内。

8.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查验施工图是否符合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方案报批图纸和红线图,以确定建筑物平面尺寸、平面位置(建设地点)符合规划许可。

(九)建筑节能管理

9.1对有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节能设计专篇,节能设计专篇除需明确主要控制指标外,还应写明达到的节能标准(具体内容详见相关专业章节)。

9.2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内容;综合结论意见中应说明设计采取的主要节能技术措施、主要节能技术参数、关键部位选用的材料和做法,注明建筑节能设计所达到的效果(标准)。

9.3审查结束应填写《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

(十)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指: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质量安全技术保障、市场行为规范等内容:

10.1施工图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材质等技术参数,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10.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有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由新设计单位负责的,需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其他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修改。

10.3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提出防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10.4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

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出具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10.5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将部分勘察、设计业务分包或实行二次设计,分包或二次设计应有合同,分包或二次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总包勘察、设计单位审核。

分包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和项目等级相应的资质。

分包或二次设计应与主体勘察设计文件一并审查后出具审查结论。

10.6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的要求。

超限高层建筑应取得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市政公用设施应取得抗灾设防、抗震设防、抗风设防专项论证意见。

10.7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在河北省境内进行勘察、设计任务时应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提交进冀备案表。

对已经办理了进冀备案手续的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审图机构审查设计人或较审人是否有备案手续上的人员在施工图上有签字。

10.8外埠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接的项目应当不超出所备案的业务范围。

(十一)审查结果(审查报告)

11.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封面上加盖公章;

11.2技术审查报告上,应有相关专业审图人员的签字;对实施注册制的专业应加盖一级注册师执业专用章;对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应在相关专业页内加盖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综合结论意见页内除企业法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外,尚应加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企业公章;对有节能要求的,加盖“建筑工程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合格书内除企业法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外,并加盖公章。

11.3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每张图纸均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对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相关专业页内还应加盖“建筑工程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

11.4设计变更资料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签字、盖章的要求及设计变更资料的份数和施工图纸相同。

(十二)备案管理

12.1备案资料需提供:

12.1.1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12.1.2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12.1.3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协议。

12.1.4河北省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12.1.5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

12.1.6河北省施工图审查时间记录表及不良记录等项内容。

12.2审图机构应当对所审查的项目进行统计,每季末或年终将《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统计表》,分别向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12.3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增加或减少)时,可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三)审图机构档案管理

13.1审图机构须保存下列资料:

13.1.1勘察设计合同、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图或规划证复印件、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河北省施工图审查委托协议、建筑工程节能备案表、服务质量反馈表、审查时间记录表、备案回执单等。

13.1.2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各一套;施工图纸至少保留到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

13.1.3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单及其相关资料)。

13.1.4各专业施工图审查纪录资料,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回复意见资料。

13.2一般情况下,审图机构不保留计算书,对计算书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保存计算书的复印件。

(十四)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14.1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和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等行业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

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14.2工程设计范围包括:

本行业建筑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含厂区、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各种建筑物等)以及和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保、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等。

14.3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和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景观、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修、道路、消防、智能保安、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等等)。

14.4取得建筑工程设计(含人防工程)资质的,可承担建筑设计范围全部业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资质的,不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限人防工程)资质的,只能承担人防工程设计。

14.4.1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14.4.2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的,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1)公共建筑中小型项目:

1)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其以下;2)建筑高度在50米及其以下;3)中小型公共建筑工程;4)技术要求复杂或有地区性小型公共建筑工程;5)高度在50米及其以下一般公共建筑工程;6)大中小型仓储建筑工程;7)跨度小于30米、吊车小于3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及跨度小于12米、6层以下的多层厂房和或仓库。

8)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9)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

(2)住宅宿舍:

1)20层及其以下;2)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

(3)住宅小区或工厂生活区:

总面积小于等于30万平方米规划设计。

(4)地下工程:

1)1万平方米及其以下;2)附建式人防五级及其以下。

14.4.3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丙级资质的,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1)一般公共建筑:

1)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单体建筑面积;2)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建筑工程;3)高度小于24米的一般公共建筑;4)小型仓储建筑工程;5)简单的设备及配套用房工程;6)简单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7)相当于一级饭店及以下标准室内装修工程;8)跨度小于24米、吊车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9)跨度小于6米、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厂房及仓库。

(2)住宅宿舍:

小于等于12层,其中砌块建筑不得超抗震过规范层属限值要求。

(3)地下工程:

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及人防连接通道等配套工程。

14.4.4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丁级资质的(限建筑工程设计):

(1)一般公共建筑: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2)建筑高度12米及其以下。

(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2)建筑层数4层及其以下的砖混结构。

(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2)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3)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及仓库。

(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的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14.4.5取得事务所资质的,所承担的业务范围是:

(1)建筑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专业设计及技术服务;

(2)结构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结构专业(含轻钢结构)设计及技术服务;

(3)机电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含建筑智能化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机电设备专业设计及技术服务;

(4)允许取得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

14.5工程勘察资质有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劳务资质不分级。

14.5.1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任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

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14.5.2专业甲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14.5.3专业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业务范围:

(1)岩土工程:

1)仅限于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检测;2)按地基规范和勘察规范定的二级及以下建筑物、中小型线路工程、岸边工程。

3)场地等级为三级,抗震设防烈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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