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名词解释00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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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00002
经济法名词解释
预算法:
预算是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它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国债:
又称为国家公债,是国家以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理,向国内外所举借的债务。
政府采购:
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即以国家为所有者代表的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接受馈赠等形式的多种形态的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国家以产权为基础,以提高国有资产营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以资产的占有者和使用者为对象开展的管理活动。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政府),但它是以产权所有为基础的,资产所有者与资产经营者的身份是平等的,不具有超经济的强制性。
1.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续分立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存续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
3.公司清算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偿还债务,清理资产,并分配剩余财产,终止消灭公司的过程。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5.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度,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
票据法:
是调整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2、
3、
4、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指受托保管基金财产的金融机构。
它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由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合一而产生的基金管理人肆意侵犯投资者利益问题。
6、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也是一种金融制度。
7、信托当事人:
即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享有信托权益、承担信托义务的信托关系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4、浮动抵押的概念:
所谓浮动抵押是指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为了担保其债权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所取得的机器、设备、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抵押,抵押企业为了正常经营仍然可以处分该财产的一种抵押制度。
5.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
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达成修改和补充协议。
1.合同转让: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2.合同终止:
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3.继续履行:
是指于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
4.保证: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而做的一种担保。
三、名词解释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普通合伙人:
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责任追偿: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与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盈亏的企业。
5.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拥有、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和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
6.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解散的情形有:
a.投资人决定解散b.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c.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d.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7.合伙: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的目标,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8.合伙损益:
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的经营成果的合伙利润和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合伙亏损。
9.责任承担: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10.外资并购:
外资并购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兼并或收购的形式而取得公司企业控制权。
1、金融法律制度: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金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
金融关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管理和金融经营活动过程中与其他政府机构、市场主题和社会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
2、会计法:
是指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狭义的会计法是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手指、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的限制措施的外汇管理制度。
4、外债偿还:
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偿还,主权外债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转贷给国内债务人的,国内债务人应当对财政部或转贷金融机构承担偿还责任
5、资本项目:
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入和输出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价格歧视:
是指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售价不同,即在出口国或原产国市场以高价出售,在进口国以低价销售。
这种不同不是基于不同的成本,而是基于国内与国外的人为的价格差。
3竞争法:
广义的竞争法是指所有以维护公平竞争为目的、调整与市场相关的所有行业的结构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性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狭义的竞争法仅指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狭义上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
4独家交易:
又称排他性交易,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经销商在特定市场内只经销自己的商品,不得经销其他企业的同种或同类商品的行为。
5商业诽谤:
又称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以削弱其竞争力,并由此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