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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制度1

 

仲裁和诉讼

 

考点B:

民事诉讼制度

经济纠纷所涉及的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教材只讲民事诉讼

考点B1:

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的概念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主要理由:

1.抑制原告滥用诉权,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侵扰。

2.便利案件的审理,便利案件的执行。

说明1:

住所地的认定

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经常居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说明2: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说明3:

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

■经过注册登记,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提示1:

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叫"民事合伙",不同于合伙企业。

提示2:

背景知识: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1个);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多个)。

提示3:

结合提示2一并来理解。

理解民事合伙的诉讼管辖问题

情形1:

有商号、已注册

被告=长江商铺,管辖=上海

情形2:

无商号、未注册:

被告=张三和李四和王五(共同)

管辖=重庆或南京或武汉(择一)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

提示:

这样安排便于就地查明事实、后续就地执行。

中级经济法涉及到的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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