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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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制度1
仲裁和诉讼
考点B:
民事诉讼制度
经济纠纷所涉及的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教材只讲民事诉讼
考点B1:
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的概念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主要理由:
1.抑制原告滥用诉权,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侵扰。
2.便利案件的审理,便利案件的执行。
说明1:
住所地的认定
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经常居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说明2: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说明3:
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
■经过注册登记,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提示1:
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叫"民事合伙",不同于合伙企业。
提示2:
背景知识: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1个);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多个)。
提示3:
结合提示2一并来理解。
理解民事合伙的诉讼管辖问题
情形1:
有商号、已注册
被告=长江商铺,管辖=上海
情形2:
无商号、未注册:
被告=张三和李四和王五(共同)
管辖=重庆或南京或武汉(择一)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
提示:
这样安排便于就地查明事实、后续就地执行。
中级经济法涉及到的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