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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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

第九十四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

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或第六十三章的充气或充水的褥垫、枕头及座垫;

(二)落地镜〔例如,税号70.09的试衣镜(旋转镜)〕;

(三)第七十一章的物品;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或税号83.03的保险箱;

(五)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税号84.18);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税号84.52);

(六)第八十五章的灯具及照明装置;

(七)税号85.18、85.19至85.21或税号85.25至85.28所列装置专用的特制家具(应分别归入税号85.18、85.22或85.29);

(八)税号87.14的物品;

(九)装有税号90.18所列牙科用器具或漱口盂的牙科用椅(税号90.18);

(十)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

(十一)玩具家具、玩具灯或玩具照明装置(税号95.03)、台球桌或其他供游戏用的特制家具(税号95.04)、魔术用的特制家具或中国灯笼及类似的装饰品(电气彩灯串除外)(税号95.05)。

二、税号94.01至94.03的物品(零件除外),只适用于落地式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即使是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或叠摞的,仍归入上述各税号:

(一)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

(二)坐具及床。

三、

(一)税号94.01至94.03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玻璃(包括镜子)、大理石或其他石料以及第六十八章及第六十九章所列任何其他材料的片、块(不论是否切割成形,但未与其他零件组装)。

(二)税号94.04的货品,如果单独报验,不能作为税号94.01、94.02或94.03所列货品的零件归类。

四、税号94.06所称“活动房屋”,是指在工厂制成成品或制成部件并一同报验,供以后在有关地点上组装的房屋,例如,工地用房、办公室、学校、店铺、工作棚、车房或类似的建筑物。

 

总注释

 

除本章注释所列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包括:

一、各种家具及其零件(税号94.01至94.03)。

二、弹簧床垫、床褥及其他寝具或类似用品,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塞、衬垫或用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成,不论是否包面(税号94.04)。

三、用各种材料制成的(第七十一章注释一所列的材料除外)未列名灯具和照明装置、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和类似品;上述货品的未列名零件(税号94.05)。

四、活动房屋(税号94.06)。

本章所称的“家具”,是指:

(一)任何“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协调制度中其他税号更为具体列名的货品),它们的主要特征是供放置在地上,并具有实用价值,它们用于民宅、旅馆、戏院、电影院、办公室、教堂、学院、咖啡馆、饭店、实验室、医院、牙医诊所等,以及船舶、飞机、铁道车厢、机动车辆、拖挂蓬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必须注意,有些用螺栓等固定在地板上的物品,例如,船用椅子,也可作为“可移动”的家具归入本章。

用于庭园、广场、散步场所等地方的类似品(凳子、椅子等)也归属于本类。

(二)下列物品:

1、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叠摞的或并置的碗橱、书柜、其他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供放置各种物品(书籍、陶器、厨具、玻璃器皿、织物、药物、梳妆用具、收音机或电视机、装饰品等),以及单独报验的组合家具各件。

2、悬挂或固定在墙壁上的坐具或床。

除上述

(二)款所列的货品以外,所称“家具”,不适用于虽作家具使用,但其结构只适于放置在其他家具上或架子上,或悬挂在墙壁或天花板上的物品。

因此,本章不包括其他固定在墙上的装置,例如,衣帽架及类似品、挂匙板、衣刷挂钩及报纸架;也不包括陈设品,例如,散热器屏罩。

同样,本章还不包括非落地式的以下货品:

小型精细木器及小型木制装饰品(税号44.20)、塑料或贱金属制的办公室设备(例如,文件分类箱、文件格)(税号39.26或83.04)。

已安装于或准备安装于税号94.06的活动房屋内,并与之成为一个整体的设施(橱柜、散热器屏罩等),如果与活动房屋一同报验,也应归入本税号。

税号94.01至94.03包括任何材料(木、柳条、竹、藤;塑料、贱金属、玻璃、皮革、石、陶瓷等)制成的家具。

这些家具不论是否内部填料或外部包面,也不论是否已作表面加工、雕刻、镶嵌、油漆装饰或装有镜子、其他玻璃配件及脚轮等,均应归入上述各有关税号。

但应注意,如果家具中配有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超出小配件(例如,小标志、条纹、套圈等)范围的,该家具则不可归入本章(第七十一章)。

报验时已拆卸或未组装的家具,如果其零部件是同时报验的,可作为组装家具归类。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不论是否装有玻璃、大理石或其他材料制的板片、配件或其他零件的家具(例如,装有玻璃台面的木台、装有镜子的木制衣橱、装有大理石台面的餐具柜)。

 

零件

本章只包括税号94.01至94.03及94.05所列货品的零件,不论是否坯件,但根据其形状或其他特征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税号所列家具的零件。

如果没有其他更为具体列名的税号,它们应归入本章。

税号94.06所列活动房屋的部件,如果单独报验,均应归入其各自适当的税号中。

除了下列各税号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

(一)税号44.09的串珠状缘饰及装饰线条。

(二)用塑料或其他材料包覆的带槽木质碎料板条,经切槽后可沿切口折成U形以构成家具的零件(例如,抽屉隔板)(税号44.10)。

(三)玻璃片(包括镜片)、大理石板、其他石板或第六十八章或第六十九章所列其他材料的板片,不论是否切割成形,除非它们与其他零件组合并明显作为家具的零、部件(例如,衣橱的镶镜橱门)。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弹簧、锁和其他通用零件(第十五类)以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作玩具用的家具及灯具或照明装置(税号95.03)。

(六)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94.01坐具(包括能作床用的两用椅,但税号94.02的货品除外)及其零件:

10—飞机用坐具

20—机动车辆用坐具

30—可调高度的转动坐具

40—能作床用的两用椅,但庭园坐具或野营设备除外

50—藤、柳条、竹及类似材料制的坐具

—木框架的其他坐具:

61——装软垫的

69——其他

—金属框架的其他坐具:

71——装软垫的

79——其他

80—其他坐具

90—零件

 

除了以下列明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税号包括所有坐具(含车辆用的坐具,只要其符合本章注释二的规定)。

例如:

躺椅、扶手椅、折叠椅、帆布睡椅、幼童高脚椅及专供挂于其他坐具背面的童椅(包括车辆座椅)、高背椅、长凳、长沙发椅(包括配有电热装置的)、长靠椅、沙发、有垫矮凳及类似品、凳子(例如,钢琴凳、绘图凳、打字凳及坐具梯级两用凳)。

扶手椅、长沙发椅、长靠椅等即使可作床用,仍应归入本税号。

但本税号不包括:

(一)梯级(通常归入税号44.21及73.26)。

(二)带座手杖(税号66.02)。

(三)税号87.14的货品(例如,鞍座)。

(四)可调整速度的反射试验用旋转椅(税号90.19)。

(五)税号94.02的椅子及坐具。

(六)用以搁脚的凳及脚凳(不论是否摇动式)及可兼作坐具用的内衣箱及类似箱子(税号94.03)。

 

零件

本税号包括明显为椅子或其他坐具的零件。

例如,靠背、座面及扶手(不论是否衬有稻草或藤料,内部填充或装有弹簧),以及制软座垫用的已组装螺旋弹簧。

单独报验的软座垫及褥垫,不论是否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塞、衬垫,或用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成,也不论是否包面,即使它们明显作为坐具(例如,长靠椅、长沙发椅、沙发)的软垫,也不归入本税号(税号94.04)。

但如果这些物品与坐具的其他零件组装在一起,或与有关坐具一同报验,它们仍可归入本税号。

 

子目注释:

子目号9401.61及9401.71

“装软垫的坐具”是指填有一层柔软材料,例如,填絮、落纤、动物毛发、泡沫塑料或海绵橡胶的坐具。

它们制成坐具形状(不论是否已固定装在坐具上),外面套有机织物、皮革或塑料布等套子。

对于其填料没有外套或只有白布套,本身还准备再套外套的坐具,带有可拆卸的座垫或靠垫,使用时一定要有座垫或靠垫的坐具以及垫内装有螺旋弹簧的坐具,均可作为软垫坐具归类。

另一方面,如果只是一组水平拉伸的张簧,即使要装于钢丝格架或绷紧的布带等上,也不能将其作为软垫坐具归类。

同样,用织物、皮革、塑料布等材料直接包面,中间没有填料或弹簧的坐具,或者用织物包面,里面只有薄薄的一层泡沫塑料的坐具,均不能视为装软垫坐具。

 

94.02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家具(例如,手术台、检查台、带机械装置的病床、牙科用椅);有旋转、倾斜、升降装置的理发用椅及类似椅;上述物品的零件:

10—牙科、理发及类似用途的椅及其零件

90—其他

 

一、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家具

本组包括:

(一)通用或专用外科手术台,可以通过调校、倾斜、旋转或升高以使病人按各种不同手术的要求而处于适当的位置。

(二)特种矫形手术台,供复杂手术(例如,臀部、肩部、脊柱手术)之用。

(三)动物的活体解剖台及类似手术台,通常装有束缚装置。

(四)临床检查、医疗治理、按摩等用的台、床及类似家具;产科、妇科、泌尿科、膀胱镜等检查或手术用的以及耳、鼻、喉或眼科治疗用的床及坐具。

但应注意,本税号不包括X光治疗专用的台及坐具(税号90.22)。

(五)医生(包括外科医生)用的特制坐具。

(六)分娩用床(有时称为接生床),一般在下部装有一只盆,盆子可在床的上部下面滑动。

(七)装有机械装置的床,以抬高伤、病员而不振动其身体,或无须移动伤、病员而帮其清洁卫生。

(八)装有绞链床垫的床,专用于治疗肺结核或其他疾病。

(九)装有夹板或其他治疗骨折、脱臼用具及类似品的床。

但如果这些用具并非固定在床上而仅是简单地附在床上,它们则应归入税号90.21。

无机械装置的床应归入税号94.03。

(十)供医院、诊所等运送病人用的担架或装有脚轮的架床。

在街上运载残疾人的车不包括在内(第八十七章)。

(十一)供放置器械、绷带、医疗或外科用品或麻醉设备用的小桌子、台型柜及类似品,不论是否装有轮子;手推式器械消毒车;特制消毒脸盆、自动开启的消毒敷料箱(通常装有轮子)及已污敷料垃圾箱(不论是否装有轮子);药瓶架、冲洗器或灌洗架及类似品,不论是否装有转向轮;特制器械或敷料柜和箱。

(十二)没有装上税号90.18所列牙科器械的牙科用椅(包括麻醉椅床),但它们带有装在中心支架上作升降、倾斜,有时还能旋转的机械装置,不论是否装有照明器具等装置。

牙科嗽口盂,不论是否有架座,以及装有税号90.18所列牙科器械的牙科用椅,不应归入本税号(税号90.18)。

必须注意,本组仅限于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的家具,不具有这些特征的通用家具不归入本组。

二、有旋转、倾斜或升降装置的理发用椅及类似椅

本组包括装有旋转、倾斜或升降装置的理发用椅及类似椅。

但应注意,本税号不包括钢琴凳、机械式摇椅、转椅等(税号94.01)。

三、零件

本税号包括明显用作上述货品的零件。

这些零件包括:

(一)安装在手术台上专门用于防止病人身体挪动的物品(例如,肩、小腿或大腿的扣夹、腿垫、固定头部的头靠、臂或胸的支架及类似品)。

(二)某些明显用于牙科椅的零件(例如,头靠、靠背、搁脚板、扶手、肘靠等)。

 

94.03其他家具及其零件:

10—办公室用金属家具

20—其他金属家具

30—办公室用木家具

40—厨房用木家具

50—卧室用木家具

60—其他木家具

70—塑料家具

80—其他材料制的家具,包括藤、柳条、竹或类似材料制的

90—零件

 

本税号适用于不归入上述各税号的家具及其零件,不但包括通用家具(例如,橱柜、陈列柜、桌、电话架、书桌、组合写字台、书橱及其他搁板家具等),也包括有特殊用途的家具。

本税号包括下列用途的家具:

一、住宅、旅馆等用的家具。

例如,橱柜、被服箱、面包箱、木柴箱;五斗橱、高脚柜;各种底座、花木架;梳妆台;台座式桌子;衣柜、衣橱;衣帽架、伞架;餐具柜、食具柜、碗碟橱;食物橱;床头柜;床(包括衣柜床、行军床、折叠床、帆布床等);刺绣桌;脚凳、壁炉防火屏;屏风;落地式烟灰缸;乐谱柜、架或台;婴儿围栏;食物推车(不论是否装有加热板)。

二、办公室用的家具。

例如,衣帽柜、文件柜、档案推车、卡片索引柜等。

三、学校用的家具。

例如,课桌、讲坛、黑板架(挂黑板等用)。

四、教堂用的家具。

例如,圣坛、忏悔厢、布道坛、教友长凳、读经台等。

五、商店、车间等用的家具。

例如。

柜台、服装架、组合货架、装有分格或抽屉的橱、工具橱等、印刷用特制家具(带有柜架或抽屉)。

六、实验室或技术室用的家具。

例如,显微镜台、实验室工作台(不论是否装有玻璃箱、气体喷嘴、龙头装置等)、排烟橱、无绘图仪器的绘图台。

本税号不包括:

(一)不具备家具特征的旅行箱、衣箱及类似品(税号42.02)。

(二)不具备家具特征的梯子及梯级、支架、木工凳及类似品,它们应根据其构成材料归类(税号44.21、73.26等)。

(三)壁柜等用的配件(例如,框架、门及搁架)(木制的应归入税号44.18)。

(四)废纸篓(塑料制的应归入税号39.26;篮筐编结品应归入税号46.02;贱金属制的应归入税号73.26、74.19等)。

(五)吊床(一般归入税号56.08或63.06)。

(六)落地镜,例如,鞋店、时装店等用的穿衣镜、旋转镜(税号70.09)。

(七)装甲或加强的保险箱(税号83.03)。

另一方面,其结构仅能防火、防撞、防压,但尤其是箱壁不能防钻、防切等破坏性开启的箱柜,仍应归入本税号。

(八)电冰箱、雪糕机等(即既具备家具特征,内部又装有制冷装置或制冷装置的蒸发器,或者可供安装有关设备的箱柜)(税号84.18)〔参见本章注释一(五)〕。

但未装配或不能装配有源制冷装置,而仅用玻璃纤维、软木、羊毛等使之隔热的冷藏箱、柜及隔热柜,仍应归入本税号。

(九)作为缝纫机台架用的家具,不论在缝纫机不使用时是否可作为家具用;这种家具的盖、抽屉、延长板或其他零件(税号84.52)。

(十)机器设备专用的家具,税号85.18所列设备用的,归入税号85.18;税号85.19至85.21设备用的,归入税号85.22;税号85.25至85.28用的,归入税号85.29。

(十一)装有缩放仪等仪器的绘图台(税号90.17)。

(十二)牙科用嗽口盂(税号90.18)。

(十三)弹簧床垫(税号94.04)。

(十四)落地灯、其他灯具及照明装置(税号94.05)。

(十五)税号95.04的桌球台及其他专供游戏用的特制家具,以及税号95.05的魔术用台。

 

94.04弹簧床垫;寝具及类似用品,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充、衬垫或用海绵橡胶、泡沫塑料制成,不论是否包面,(例如,褥垫、棉被、羽绒被、靠垫、座垫及枕头):

10—弹簧床垫

—褥垫:

21——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不论是否包面

29——其他材料制

30—睡袋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弹簧床垫,即床上装有弹簧的部分,通常为装有弹簧或钢丝网络的木制或金属制框架(弹簧垫或钢丝垫),或是内部装有弹簧及填充材料并以纺织物包面的木制框架(弹簧座)。

但本税号不包括供椅子或其他坐具用的已组装螺旋弹簧垫(税号94.01),也不包括未组装的钢铁丝网(税号73.14)。

二、寝具及类似用品,它们装有弹簧或内部填充、衬垫任何材料(棉花、羊毛、马毛、羽绒、合成纤维等),或以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成(不论是否用机织物、塑料等包面)。

例如:

(一)褥垫,包括装有金属框架的褥垫。

(二)被褥及床罩(包括童车被褥)、鸭绒被(不论是否用羽绒或其他任何填料制)、褥垫护罩(一种置于褥垫及弹簧床垫之间的薄褥垫)、长枕、枕头、靠垫、座垫等。

(三)睡袋。

这类物品不论是否电热式,均应归入本税号。

但本税号不包括:

(一)水褥垫(一般归入税号39.26或40.16)。

(二)充气褥垫或枕头(税号39.26、40.16或63.06)或充气靠垫(税号39.26、40.14、40.16、63.06或63.07)。

(三)座垫的皮革套(税号42.05)。

(四)毯子(税号63.01)。

(五)枕头套及鸭绒被套(税号63.02)。

(六)靠垫套(税号63.04)。

关于具有坐具零件特征的靠垫或褥垫的解释,参见税号94.01的注释。

 

94.05其他税号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包括探照灯、聚光灯及其零件;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以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这些货品的零件:

10—枝形吊灯及天花板或墙壁上的其他电气照明装置,但不包括公共露天场所或街道上的电气照明装置

20—电气的台灯、床头灯或落地灯

30—圣诞树用的成套灯具

40—其他电灯及照明装置

50—非电气的灯具及照明装置

60—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

—零件:

91——玻璃制

92——塑料制

99——其他

 

一、其他税号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

本组灯具及照明装置可以用任何材料制成(不包括第七十一章注释一所述的材料),使用任何光源(烛、灯油、汽油、煤油、煤气、乙炔、电等)。

本税号的电气灯具及照明装置可以配有灯座、开关、花线及插头、变压器等。

对于荧光灯,还可有启辉器或镇流器。

本税号主要包括:

(一)通常用于室内照明的灯具及照明装置。

例如,吊灯、碗形灯、棚顶灯、枝形吊灯、壁灯、落地灯、台灯、床头灯、书桌灯、夜间灯、防水灯。

(二)户外照明用的灯具。

例如,街灯、门廊及大门灯、专门用于公共建筑、纪念碑、公园的照明灯。

(三)特殊用途灯。

例如,暗室灯、机器用灯(单独报验的)、摄影室用灯、检查用灯(税号85.12的物品除外)、飞机场用的不闪灯标、橱窗用灯、电气彩灯串(包括装有花灯,供狂欢节、娱乐或圣诞树装饰用的灯串)。

(四)飞机、船舶或第八十六章所列车辆用的灯具及照明装置。

例如,火车前灯、机车及铁路车辆用灯、飞机前灯、船舶用灯。

但应注意,密封式聚光灯应归入税号85.39。

(五)便携式灯具(税号85.13的物品除外)。

例如,防风灯、马厩灯、手提灯、矿灯、采石矿工用灯。

(六)枝形烛台、烛台、烛架,例如,弹钢琴用的烛台。

本组也包括探照灯及聚光灯。

它们用反射镜及透镜,或只用反射镜把聚焦的光束(通常可以调节)投射到一定距离以外的某一点或面上。

反射镜通常用镀银玻璃制成,也有用抛光、镀银或镀铬的金属制成。

透镜通常是平凸的或阶梯形的(菲涅耳透镜)。

探照灯是供防空等用,而聚光灯则供舞台布景及照相馆或电影制片厂用。

二、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

本组包括用各种材料制成的广告灯、牌、发光铭牌(包括路标)及类似广告牌及门牌等的物品,只要它们装有永久性的固定光源。

 

零件

本税号包括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的其他税号未列名零件。

例如:

1、吊灯用吊件(刚性或链式)。

2、球形玻璃灯罩座。

3、手提灯的底座、把手及外壳。

4、灯口、纱罩托。

5、提灯灯架。

6、反射镜。

7、玻璃灯罩(瓶颈式等)。

8、矿工安全灯用厚玻璃小圆筒。

9、反光罩(包括乳白玻璃反光罩)。

10、碗形、杯形、球形灯罩(包括制作灯罩用的金属丝架)及类似品。

11、从其规格大小及固定件或安装件可以确定为枝形吊灯饰件的物品,例如,小球、梨形坠、花形件、垂饰、小板片及类似品。

本税号所列物品的非电气零件,如果与电气零件组合在一起的,仍应归入本税号。

单独报验的电气配件(例如,开关、灯座、花线插头、变压器、起辉器、镇流器)应归入第八十五章。

本税号不包括:

(一)蜡烛(税号34.06)。

(二)树脂火炬(税号36.06)。

(三)不发光或不是通过永久性固定光源发光的标志、铭牌及类似品(税号39.26、第七十章、税号83.10等)。

(四)内装有照明装置的印刷球仪(税号49.05)。

(五)用纺织材料机织、编织或针织而成的灯芯(税号59.08)。

(六)用串成的玻璃圆珠或喇叭形珠制成的玻璃珠串及花式玻璃品(例如,缘饰),供装饰灯罩用(税号70.18)。

(七)自行车及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及信号装置(税号85.12)。

(八)白炽灯泡、放电灯管〔包括制成各种复杂形状的灯管(例如,盘卷形、字母形、图案形、星形等)〕及弧光灯(税号85.39)。

(九)照相用闪光灯(包括电气点火的照相闪光灯泡)(税号90.06)。

(十)光学光束信号装置(税号90.13)。

(十一)医疗用诊断、探查、照射用灯(税号90.18)。

(十二)装饰品,例如,中国灯笼(税号95.05)。

 

94.06活动房屋

 

本税号包括各种材料制成的活动房屋,也称为“工业化房屋”。

这些房屋可适于各种用途。

例如,住房、工地住所、办公室、学校、商店、货棚、车房及温室。

它们通常以下列形式报验:

──完整的房屋,已完全装配好可即供使用;

──完整的房屋,但未装配;

──不完整的房屋,不论其是否装配,但已具备了活动房屋的基本特征。

未装配的房屋,其关键部分可以部分装配好(例如,墙壁、房屋构架)或切成一定尺寸(特别是大梁及小梁),有时也可以未切成一定长度,以便在工地上再作裁切(槛、间隔等)。

本税号的房屋可以配有其他设备,但只有作为正常应固定装在房屋里的设备才能与房屋一同归类。

这些设备包括电气配件(电线、插座、开关、断路器、门铃等)、暖气及空调设备(锅炉、暖气散热器、空调机等)、卫生设备(浴缸、淋浴器、热水器等)、厨房设备(洗涤槽、抽油烟罩、炉灶等)及固定装于或准备装于房屋内的家具(橱柜等)。

组装或装修活动房屋用的材料(例如,钉、胶水、石膏、灰浆、电线及电缆、管道、油漆、壁纸、地毯),只要与活动房屋一同报验并数量合理,可与活动房屋一并归类。

单独报验的活动房屋零件及设备,不论其是否明显用于活动房屋,均不能归入本税号,而应归入各自相应的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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