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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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08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要求,注意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达到教育、感化学生的目的。
第三条 各院(系)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学生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让学生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教育为主;责任落实,调查充分;事实清楚,定性有据;程序决策,处分适当;公平公开,接受申诉。
第五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有申辩和申诉的权利,不允许对受处分的学生有歧视、侮辱行为,不允许对申诉的学生打击报复。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习的国内大陆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
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及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考察。
学生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期满即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停止察看,但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 触犯刑法的,视情况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违犯其他法律受到治安等处罚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后果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屡犯不改的。
第十二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及推荐入党或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具体受限时间: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为12个月。
学生干部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间,应当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章 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听劝阻,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利用、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或自身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写恐吓信等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6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在6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2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侵吞或挪用公款,案值不足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超过600元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过失损害公私财物,后果较为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章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考试中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在大学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章 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寻衅滋事、斗殴或聚众斗殴的,不论以何种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在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知情不报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策划者、为首者、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从重处分。
(二)组织、煽动罢餐、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违反公寓规定,经常晚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经劝告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违章接拉电线、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内私拉网线、电话线,经劝阻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内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扰乱社区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盗用他人电子帐户等。
对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载体散布虚假、黄色等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组织、利用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伪造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条 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建筑物、树木、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集体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对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在校园内擅自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订票、组织学生旅游、组织车辆运输学生返程等),经劝阻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发生第四、五、七章所含违纪行为,根据类别由后勤工作处、安全保卫处或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违纪事实,收集证据。
调查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调查完成后,负责调查部门要形成调查报告,并将学生违纪调查报告、当事人讯问笔录及其它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此类事件处理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处)。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证人及工作人员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违纪调查报告应包括违纪中主要涉及人员、违纪事实经过及调查结论。
调查结论中要写清违纪结果形成的责任人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发生本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违纪行为,主监考人员应当场制止违纪行为,没收违纪材料、工具,详细填写《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中学生的违纪情况并签字。
违纪学生对主监考人员所述违纪事实确认无异议后应在《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上签字。
如果违纪学生拒不签字,但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在场监考教师签字确认,学生的违纪事实成立。
考试结束后,主监考人员将《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此类事件处理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学生发生本条例第六章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违纪行为时,相关部门将学生违纪相关材料(物证和证言等)报所在院(系、部),院(系、部)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核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此类事件处理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学生违纪上报材料后,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违纪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违纪调查报告,听取违纪调查部门的情况汇报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讨论并做出处理意见。
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或其代理人可以出席会议作陈述和申辩,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八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当事人责任、处理依据、处分结果,并注明学生申诉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签收的回执资料分别在学生工作或教务处备案、存档。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和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
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
第五十条 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除外。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申诉处理暂行条例》执行。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违纪处理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违纪处理委员会是研究、处理学生违纪事件的机构。
第五十四条 违纪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阅学生违纪调查部门提交的违纪事件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听取违纪调查部门的情况汇报;
(三)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五)根据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责成违纪调查部门进行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并重新按照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两人。
委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各院系各两名代表。
无特殊情况,委员会召开会议由一名主任委员主持,相关部门和院系代表出席即可。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根据学生违纪具体情况,秘书处分别设在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
第五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委员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自行回避。
如当事人要求回避请求的,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回避。
第五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一)召开会议审阅学生违纪调查部门提交的违纪事件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审阅的内容包括:
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相关人员责任的描述是否清晰;当事人的讯问笔录及其它旁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对调查报告有较强的支持度等等。
资料符合要求可以进入下一个程序,不符合要求的,责成调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二)上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听取违纪调查部门的情况汇报和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做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对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送交学校办公室形成处分决定书;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责成秘书处送达处分决定书,并将送达回执备案存档。
(五)如果收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需要重新研究处理意见的复查决定书,则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须重新召开会议,按照复查决定书的要求重新讨论处理意见。
需要补充调查的,责成原调查部门或责成安全保卫处作进一步的调查。
(六)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反馈。
(七)处理意见作出变更的,重新形成处理决定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提交作出的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要同时送达对方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其他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二ΟΟ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