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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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文明工地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文明责任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的工程预算包括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并单列,施工单位保证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合同中预约,费用结算执行国家计价规范或省计价规则。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施工。

未采取得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体系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七条招标人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编制的标书必须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列为工程建设的一项保证条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九条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监理,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应当根据施工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理,促进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对工程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讦估报告。

评估报告要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安全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在县、区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按本规定建设完成工地“生活区”,“施工区”的围墙、“六牌三图”、办公设施、场地硬化、临时用电工程等具备工程开工的基本条件后,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负有本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部必须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员,并对其试行公司委派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约定其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保证工程结构或者作业人员的安全,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及时向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要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布的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与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要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按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应确定专人管理。

安全技术资料要真实、完整、齐全。

    第二十一条施工区、生活区要有明显划分和隔离措施。

第三章施工区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一)围墙。

施工现场四周必须连续设置高度不得低于米的彩色冷轧钢板围档或厚度不小于0.24米的标准砌块围墙。

建设小区由多个单位施工时,单位之间可用型钢制作栅栏隔离。

围墙必须牢固,墙面抹灰刷天蓝色或白色,压顶、檐头颜色为紫红色。

围墙表面要有宣传行业规定或企业精神和文化的口号(白字或红字),也可绘制精美图画。

    

(二)大门。

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宽度不得低于米,门头高度不得小于4.2米的大门。

门垛及门头要牢固,门扇为钢制双扇拆叠对开式或电动不锈钢推拉式。

门头要书写企业名称,悬挂企业标志,两侧为弘扬企业精神的标语牌。

标语牌为白底红字或蓝底白字。

 (三)城区干道两侧施工现场的围墙、大门、工程效果图等必须采用射灯、软霓虹灯进行亮化。

    (四)在建工程必须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表面要保持美观整洁、不破损、不污染,正立面要悬挂红底白字的安全、文明、质量管理等内容的横幅、竖幅。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六牌二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建筑工程效果图或立面图)施工标牌。

    

(一)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的框架应分别使用不锈钢制作,安装在大门内道路一侧,牌底高度为0.6米。

单块牌的尺寸为1.22米米(高X宽),字迹公正、醒目,应使用蓝底白字或白底红字。

    

(二)工程效果图(工程立面图)及企业概况应用电脑喷绘制作尺寸为2米X3.2米或2米X1.2米(高X宽)精美一体的大型展板,牢固安装在大门外侧、围墙顶部的醒目处。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轻质隔热夹芯板”或标准砌块建设办公室、会议室、门卫室、医疗急救室。

禁止使用凝固土板房。

    

(一)室内地面贴白色面砖,墙面抹灰刷白,墙裙刷苹果绿;坡屋顶必须吊顶。

    

(二)室外墙面刷白,门、窗套刷天蓝色。

    (三)室内卫生整洁,悬挂规格、尺寸、高度一致的各种制度牌。

    (四)防灭蚊、蝇、鼠设施齐全。

    第二十五条机械棚、木制作和钢筋加工棚、配电箱防护棚(围栏)必须防砸防雨。

支架要坚固,颜色为长度0.3米黄黑或红白相间色。

檐板颜色为黄黑相间的条纹色标。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场地平整,道路畅通。

主道路、加工区和砂(石子)堆放区必须用混凝土或铺砌混凝土预制块硬化;其它道路或场地可采用石硝等方式硬化。

    第二十七条钢管扣件外脚手架(悬挑架、门式架、附着式升降架)必须按建设部颁布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搭设、检验、使用和管理。

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颜色为黄色,剪乃撑颜色为长度0.6米的红白相间色。

施工层防护栏杆颜色为长度0.6米的黄黑相间色。

    第二十八条机械设备、临时用电工程、操作平台、临边和洞口的安全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禁止使用。

    

(一)悬挂验收标志牌、操作人(责任人)标牌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各种标牌规格、尺寸、颜色要统一。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施工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检查合格,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检测检验,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配备完善的排水设施,雨、污水分流,排水畅通,泥浆废水必须经沉淀后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物料(建筑垃圾)按区域分类堆放整齐,并设有名称、品种、规格、产地等内容的标牌。

标牌的规格尺寸,颜色要统一。

砂、石子等散体材料应砌筑挡墙存放。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要建设饮水亭、养护室、材料仓库等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佩带证明身份《照片、姓名、工种、职务等)的证卡上岗。

施工人员应当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安全帽。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场所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配备消防锹、消防砂和符合易燃易爆物种的灭火器。

消防器材防护栏颜色必须是红色。

    第三十六条城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车辆污泥的设备(设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进出工地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应采取措施禁止沿途撒漏,污染市容。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遵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采取降噪措施减少噪声扰民。

凡在居民稠密区施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在二十二时到次日六时使用强噪声施工机械。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建设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章生活区

    第三十九条生活区内必须使用“轻质隔热夹心板”或标准砌块建设宿舍、伙房(食堂)、淋浴室、更衣室、职工文化活动室、厕所等临建设施。

禁止使用凝固土板房。

临建设施外墙面刷白,门、窗套颜色为天蓝色。

   

(一)区内要有防灭蚊、蝇、蟑、鼠设施。

   

(二)生活垃圾应专人负责,定点存放(提倡袋装化),日产日清。

   (三)城区内临建设施全面推广使用组合式“轻质隔热夹心板”活动房。

    第四十条宿舍要牢固,净高不低于2.8米,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8平方米。

室内地面要硬化,内墙面抹灰刷白,坡屋面必须吊顶。

    

(一)每间宿舍必须设前后窗,窗口尺寸不小于1.2X1.5米(宽X高),并配备纱门、纱窗。

    

(二)室内要设置米(长X宽)规格的单人床或单人上下双层床及标准统一的碗柜、饭桌。

    (三)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超过8人,并配备统一的被单和床单。

    (四)室内整洁卫生,悬挂卫生管理制度牌和负责人岗位牌。

    第四十一条伙房(食堂)净高不低于2.8米,地面硬化贴白色釉面砖,墙面抹灰刷白,易污染的墙面、灶台贴白色釉面砖。

应分设加工间和储存间。

    

(一)伙房(食堂)应有通风、排气和排水措施。

    

(二)城区应使用电、燃气灶厨具。

    (三)炊事人员上岗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保持个人卫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四)炊事餐具要整齐,生熟食品、用具要分开。

    (五)纱门、纱窗、纱罩配备齐全,伙房(食堂)门、储存间门要设挡鼠板,下水道口、排气扇口要设挡鼠网。

    (六)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和炊事人员《健康证》。

    (七)室内要整洁卫生,悬挂卫生管理制度牌和负责人岗位牌。

    第四十二条职工文化活动室的规模与居住人员数量要相适应,坡屋面要吊顶,内墙墙面刷白、墙裙刷苹果绿。

室内要配备电视、报刊、象棋、扑克、图书等娱乐学习用品,并悬挂规格、尺寸、高度统一的各种制度牌。

    第四十三条淋浴室、更衣室地面硬化,应贴防滑面砖,内墙面水泥压光(贴白色面砖)。

冷、热水供应充足,配备数量与人员相当的淋浴喷头及更衣厨等设施。

    第四十四条生活(施工)区要建设厕所,人与蹲位比为30:

1。

城区内应设水冲式(移动水冲式)厕所,厕所内、外墙面抹灰刷白、地面硬化。

    

(一)配备纱门等防灭蚊、蝇设施,卫生管理制度牌、卫生责任人牌,并悬挂整齐。

    

(二)高层建筑施工层应设便溺设施。

    (三)厕所设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清洁。

    第四十五条生活区必须设置规格、尺寸、安装高度统一的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

宣传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宣传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宣传项目好人好事;曝光违章受处罚、批评、警告人员等。

    第四十六条生活区排水畅通、设施完好。

空闲地带应进行绿化,绿化面积不低于5%。

    第四十七条建立健全生活区卫生管理、治安保卫、综合治理、检查评比等各项制度。

 第五章文明建设

    第四十八条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开展以遵纪守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为主要内容的职工素质教育,提高行业整体和企业职工的文化素质。

    第四十九条施工人员要遵守东营市《基本道德规范》、《市民道德规范》和《市民十不守则》。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要主动与工地周边社区、单位搞好合作,积极开展文明共建活动,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生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对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依法降低执业资格等级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管理办法》(东建发[1998]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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