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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推进我县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全县范围内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以评价年度属于统计入库名单为准,逐步扩展至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亩(含3亩,以土地证为准)以上的规模(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石油、石化、烟草、通讯等特殊行业以及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企业除外。

(三)已列入工业评价名单的服务业企业不再评价;供地未满三年或约定的竣工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的新建投入运营的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孵化器企业可申请暂不评价。

二、行业分类

根据统计年末登记行业代码划分为三个行业,具体行业分类说明如下:

1.批发零售业:

行业大类代码为51~52。

2.住宿餐饮业:

行业大类代码为61~62。

3.商务及其他服务业:

除去以上行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企业。

三、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

(一)评价指标。

1.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

根据企业实际用地情况按照实际使用土地企业和非实际用地企业两类分开评价。

实际用地企业评价指标包括税收实际贡献、营业收入、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就业贡献度和人均营业收入;非实际用地企业评价指标包括税收实际贡献、营业收入、百平方税收、百平方营业收入、就业贡献度和人均营业收入。

2.规下(限下)服务业企业。

采用亩均营业收入和亩均税收两个指标。

(二)权重设置。

实际用地企业突出“亩均效益”;非实际用地企业地突出“总量产出”,具体如下。

【实际用地企业】

分类

指标

税收实际贡献

营业

收入

亩均税收

亩均营业收入

就业贡献度

人均营业收入

规模(限额)以上企业

20

15

30

15

10

10

规模(限额)以下企业

/

/

65

35

/

/

注:

规模(限额)以下企业均为自有土地3亩以上企业。

【非实际用地企业】

分类

指标

税收实际贡献

营业

收入

百平方税收

百平方营业收入

就业贡献度

人均营业收入

规模(限额)以上企业

35

15

15

15

10

10

(二)指标基准值。

各项评价指标基准值按照XX县参评的各行业剔除营业收入为“0”的企业后计算所得年度平均值的2倍来确定。

每年动态调整。

(三)得分计算。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单项指标得分之和。

企业单项指标得分不超过单项基准分值的2倍,最低零分。

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则该项指标得分为零。

企业评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五)加分项。

当年度就业贡献超过100人以上的加3分,每增加25人加1分,最高5分;研究和开发经费每50万元加2分,最高6分;有效期内发明专利每个加1分,最高5分。

单家企业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六)其他说明。

1.承租服务业企业(不含银行金融证券类企业、特殊行业企业、公益类企业、地方行政单位)相关数据允许并入出租企业宗地评价;其中承租企业为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的除了将指标数据并入宗地企业评价以外,还将根据自身租赁面积进行单独评价,但汇总全县数据时应将该承租企业相关数据剔除。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金额,在评价时视同税收实际贡献。

四、评价分类

(一)评分分类和比例:

以综合评价得分为依据,分土地使用性质和行业,按比例进行评分分类,将排序结果分成A、B、C、D四类。

具体评价分类方法如下:

A类—重点扶持类。

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得分排名在前10%(含),规下企业排名前5%(含)。

B类—培育提升类。

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得分排名在10%-75%(含),规下企业排名前5~50%(含)。

C类—加快发展类。

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得分排名在75%-95%(含),规下企业排名前50%-90%(含)。

D类—促进转型类。

参与评价的自有土地企业中除A、B、C类外的所有评价企业。

(二)综合定档:

为更全面反映企业的社会活动,在土地利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社会贡献等方面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评分分档基础上予以定档、调档和提档,相关调整不占分档比例。

1.定档类:

企业评价当年税收实际贡献800万元(含)以上的;本地主板上市企业;当年新三板上市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超过500万元以上或占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的企业;省级重点实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在企业。

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企业直接定档为A类。

2.调档类:

近三年首次上规企业;承担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当年度项目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期末参保人数超过300人以上的企业;符合以上情况企业参与评价后,若排位为C、D类,调档为B类。

3.提档类:

当年税收实际贡献500万元(含)—800万元的企业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服务业平均水平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实际用地企业亩均社保费达到2万元或非实际用地企业百平方社保费达到20万元。

符合以上情况可提档一级,同一企业不重复提档。

4.否优否决类:

实行一票否决,实行一票否决,评价当年因发生安全生产、重大食品安全以及安全、质量、排放不达标、偷税漏税等行为被执法机关或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列入A、B档。

在综合定档过程中,同时符合提档、调档的升档条件时,按照提档、调档最高结果执行,不重复升档;涉及税收实际贡献调档的企业以企业自身税收数据为准,不含承租方税收数据。

五、评价公示

全县范围内企业评价分类由县发改局牵头,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评价工作,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经县政府同意,评价结果在县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

六、贯彻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1.对综合评价结果为A、B、C、D类的服务业企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落实省市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出台我县差别化执行政策。

2.实施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D类企业原则上不得享受县级财政扶持政策。

在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前,按照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待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按新一轮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

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全县服务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的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政策,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1.县发改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数据信息;提供承担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名单;提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名单;完成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评价和分类等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企业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不含个人)等相关信息;并对土地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核实。

3.县税务局负责提供全部服务业企业的评价年度县级纳税金额和土地税源登记信息、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减免金额以及社保企业缴纳部分的金额。

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在册服务业企业名单,核实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

5.县科技局负责提供当年新认定的和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企业名单、金华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所在企业。

6.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核实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

7.县金融办负责提供主板上市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当年完成上市股改并挂牌的企业名单。

8.县经济商务局提供已参评或纳入工业企业评价名单;小微企业园管理企业名单;协助做好限上批发零售饮业企业评价工作。

9.县人力社保局提供评价年度12月期末社保就业人数。

10.各乡镇(街道)、XX开发区、县水晶园区负责对所辖企业数据和相关情况的初审、核实和反馈工作。

(二)做好基础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建好企业用地、用工、税收等台账,并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为综合评价企业提供依据。

八、其他

1.相关评价指标的取数口径详见附件。

2.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

—11—

附件

相关指标说明

一、营业收入(单位:

万元)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

二、税收实际贡献(单位:

万元)

税收实际贡献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13项税费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实际入库数。

提供当年度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三、用地面积(单位:

亩)

用地面积指企业依法取得、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过渡期用地面积。

其中:

1.已登记用地面积:

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

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3.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4.若土地出租给承担公共职能和公益类企业,则允许扣除。

四、实际用地企业

实际用地企业指自有土地和租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包括,土地以分割并办理房产的企业;同时使用土地和办公房产(含租用)的企业,将办公建筑面积折算为土地面积,计入企业总用地面积。

五、非实际用地企业

非实际用地企业是指实际使用办公房产等建筑物的企业,不直接使用土地。

具体包括自有房产不动产权证中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低于666㎡的企业;租用房产生产经营的企业。

六、年平均职工人数(单位:

人)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数。

七、人均营业收入(单位:

万元/人)

人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

八、就业贡献度(无纲量)

“就业贡献度”区别于就业贡献率,为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数与参评企业平均就业岗位数量之比。

计算公式如下:

就业贡献度=企业社保人数/参评规上企业平均社保人数

九、亩均(百平方)税收(单位:

万元/亩,万元/百平方米)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百平方税收=税收实际贡献/实际使用建筑面积

十、亩均(百平方)营业收入(单位:

万元/亩,万元/百平方米)

亩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用地面积

百平方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实际使用建筑面积

十一、企业研究和开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单位:

%)

企业研究和开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企业研究和开发经费支出/营业收入。

研究和开发经费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用于开展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实际支出。

包括用于研究和开发项目(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与研究和开发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外协加工费等。

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

十二、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单位:

件)

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是指企业拥有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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