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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各镇(街道)教办、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根据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同志意见,安全科草拟了《寿光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下发给你们,请积极提出修改意见。

修改稿务于4月15日前发电子邮件至sgjwgjf@。

寿光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潍坊市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观念,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根本点和出发点,抓好各项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努力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确保我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与发展。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要切实转变教育发展方式,把校园安全置于学校工作的优先位置。

坚持校园安全工作“四个优先”,把“四个优先”的理念融合到学校工作各个方面,促进教育发展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寿光市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统称为学校)。

第二章机制制度

第五条市教育局是学校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部署、督导、检查、评估、奖惩和学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协调指导处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市教育局成立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站、中心)长(主任、站长)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局长为我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我市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副局长负全市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和包靠科室负包靠单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七条各镇(街道)教办、市直各学校要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镇(街道)教办主任、市直各学校校长任组长,吸收相关人员为成员。

明确1名副职主抓安全工作,并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干部。

第八条学校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保障正常教学秩序,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并及时稳妥处理安全事故。

第九条学校要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将安全工作责任层层分解,具体责任落实到人,真正做到学校安全人人有责任、人人有目标、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管、处处有规范,努力构建起全员目标、全员责任、全程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校内伤害零死亡、在校学生零犯罪”。

第十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组织实施。

(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二)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

(三)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四)学校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五)门卫管理制度;

(六)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七)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八)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十)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疾病防控制度;

(十三)学校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十四)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十五)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制度;

(十六)突发应急事件预警应对制度;

(十七)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常规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要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年度工作安排中,有明确的安全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保障、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使安全管理工作与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学校校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或安全形势研判分析会),通报安全情况,研究部署下段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明确具体的落实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员共同参与的隐患排查、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采取有奖征集的方式,公开征集、查处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依靠社会力量对每所学校及周边环境作出安全评价。

对社会力量发现的安全隐患,除及时进行查处整改外,年内开展两次集中排查整治行动。

严格落实“问责前置”制度,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视同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隐患引发事故。

第十五条学校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包括紧急事故疏散预案、消防应急预案、学生大型集体活动安全预案、宿舍安全应急预案、教学和实验活动安全应急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校舍倒塌应急预案、地震和汛期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建立定期组织紧急疏散演练制度,每周利用课间操或课外活动时间组织一次以防火、防震、防暴力伤害等为主要内容的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同时,每次演练前要制定适合本校实际的演练方案。

第十六条学校要将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的学生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因组织活动需调休的,要提前一天通知学生监护人;学校某处的确有安全隐患的要告知学生不得擅入;学校要建立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监护人向学校告知制度;班主任在新学年开始时向监护人了解学生是否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并书面通知有关课程教师。

第十七条学校组织的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批,审批请示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提前排查不安定因素,提出预防的措施和应急方案,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防汛、防洪活动及校外体育活动。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演出等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校长有义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十九条要设安全信息员,负责搜集、整理、归档本校当月安全工作中的大事、要事、先进经验等典型事迹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包靠领导和责任科室;学校发生师生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市教育局和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同志,并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培训

第二十一条要按照市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标准配齐安保人员和保卫干部,设立安全保卫机构。

要配备必要的警用器械,使其能防偷、防盗,并具备一定的防暴、抗暴能力。

安全保卫干部要积极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培训,安保人员参加市公安局、市教育局联合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按照三至九年级间周一课时、高中学校和职业学校要根据需要开设安全教育课程的要求,配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专兼职安全教育课教师。

要积极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

第五章重点部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

(一)保安人员要对出入人员要严格询问和登记;上课期间学生出校必须由教师陪同至大门,否则不准出校;携带学校物品出校的必须凭有关部门的批准单。

非本校(园)学生和其他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做好完备的登记手续,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校内人员领入;无证人员严禁入校、入园。

(二)保安人员对进入学校(园)的车辆要严格审查登记,一般情况下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要求其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

(三)保安人员要禁止任何人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如有发现,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予以收缴。

第二十四条校园监控室24小时保持专人值守,并配备对讲机。

第二十五条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严格的宿舍管理制度。

(一)不准随意改造宿舍建筑功能,堵塞、锁死门窗。

学生宿舍必须由专人负责,设值班室,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严禁统一拉闸断电。

各宿舍要设立安全员负责监督宿舍的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要符合消防要求,配齐消防器材,保持通道畅通。

(二)宿舍内不准私接电线及使用电器、燃油炉、煤气罐、蜡烛等明火,不准带入、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对于违规使用、存放的上述物品,由公寓管理部门会同安全(保卫)部门,予以代管、没收或上缴公安部门。

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他人、不得饲养动物,不准将学生与社会闲杂人员混居,尤其对女生宿舍要严格管理,宿舍管理员、值班人员必须安排女性。

男、女宿舍不准留宿异性。

教师不得将异性学生单独留在宿舍进行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

(三)严禁学校租用或变相租用当地民房作为学生宿舍。

学校要加强对住校教职工宿舍特别是女教职工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按规定在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证灭火器械规格正确、功能有效,并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

学校应在师生密集场所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集中在楼房教学或开展夜间活动(包括晚自习等)的中小学校,要有完好的照明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七条学校下课或放学、入学时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进行值守,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

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必须执行持证接送幼儿制度。

不得将幼儿交给陌生人员,更不得将晚离园幼儿交保安人员代管。

第二十八条学校要建立严格的食堂管理制度。

(一)学生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出现疑似传染性疾病症状或外伤性感染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对从业人员实行全方位管理,对有不良行为及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二)学生食堂要严格食品物资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卫生、饭菜留样、人员隔离等制度的落实。

学校食堂要由专人负责饮食物资采购工作,坚持从正规单位、正当渠道、以正常价格采购,并落实索证制度。

凡国家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饮食物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九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学校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竭力遏制事态扩大;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并保留现场。

第三十条学校应严格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控工作,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医务人员、常用和急救药品器材,保障对常见病的治疗、传染病的预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救助。

第三十一条学校必须完善新生体检、定期体检制度,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身体情况。

对在体检中发现的学生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的,要书面告知学生监护人,并建议其到上级医院进行复检。

同时,要求其监护人向学校报告复检情况,学校要为有特殊疾病的学生做好建档和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教学用危险品要有专用仓库或橱柜储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等安全器材,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

教学用危险品的领用,必须有两人以上,由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经单位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方可领用,当天领用当天使用,并有详细的实验用量记录,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备查。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学校要对教室、运动场地、体育教学设施器材、教学实验用器材及教学场地和公共场地的桌椅、门窗、护栏、宣传橱窗、照明设施等必须进行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或隐情,果断采取应急措施,严防发生事故。

凡经市以上教育、住建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学校应立即停止使用。

凡未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的新校(园)舍一律不得使用。

幼儿园(所)楼上活动平台、二层及以上楼房窗户应加护栏、警示牌,加强对悬挂物、高处堆放物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体育器械、设备要牢固安全,危险的运动场地和器械要有警示标志、要有防护设施。

体育运动教学、比赛必须向学生进行运动安全常识教育并加强安全保护,严防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要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并予以劝阻。

对这些学生的情况要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需要休学的办理休学手续。

对于残疾、体弱学生,学校应予以关照。

要根据女生生理特点,在体力劳动、室外活动时,视具体情况应予以关照。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准将房屋、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影响教学秩序及师生安全的经营活动,尤其不准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及经营。

第三十六条接送师生车辆必须由专人负责,并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不得使用超期报废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

组织学生外出考试、比赛、汇演、勤工俭学、实验、实习、参观、旅游、社会实践等乘坐的车辆必须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检查、许可,并按规定运行。

驾驶人员必须证照齐全,经验丰富。

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劳动安全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等,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保证外出活动安全顺利。

严禁学校租用农用车、拖拉机、拼装车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组织师生外出活动。

严禁组织师生前往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

第三十七条学校要积极主动配合各有关综合治理部门搞好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

要主动联系公安部门落实好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

第六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交通安全教育、防溺水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防中毒安全教育、防踩踏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防暴力伤害安全教育、用电安全教育、集体活动安全教育、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根据《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提出的预防和应对事故或事件六个模块,重点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

结合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不同学段各个模块的具体教学内容设置。

要选定省编教材或组织编写满足学生教育需求的教材,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确保学生掌握应知应会的安全知识。

第四十条学校要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定期对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学科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要抓住放假前、开学初、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月、消防日等安全教育重要时段,充分利用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校会班会、讲座等各种宣传阵地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心理健康状况评定体系,帮助师生解决心理问题;对师生中重点人群落实帮教措施;要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和家访等形式,加强家校联系,共同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四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师生法制与道德教育,开展预防在校生犯罪工作。

要与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并以团队和少先队活动、班会、课堂等多种形式,教育学生遵纪守法,珍惜生命,尊重他人,培养爱心;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保证每学期至少做一次有针对性的法制报告。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教育,纠正师生不良的上网习惯,强化教育和严密监控有“网瘾”的学生,培养健全人格。

第七章问责

第四十四条问责方式:

(一)约谈诫勉;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整改;

(四)年度督导扣分;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责令公开道歉;

(七)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八)行政警告;

(九)行政记过;

(十)行政记大过;

(十一)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十二)停职检查;

(十三)劝其引咎辞职;

(十四)责令辞职;

(十五)免职。

第四十五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采用一种或综合采用数种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并视情在年度督导中对责任学校所在镇街道扣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并在年度督导中对责任学校所在镇街道扣分。

第四十六条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按照校长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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