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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题目的修正及回复

注:

题目的修正及回复

自4月2日案例公布起,至4月8日晚20:

00(过期无效),各参赛队伍对于比赛题目中的事实如有异议或不明之处,以电子邮件方式(科创公邮kjcxzxdyb@)请组委会澄清或要求对题目进行修正。

组委会将和指导老师联系进行统一修正,并于4月10日下午17:

00公布最终版案例,将修正内容正式公布于学院网站、群邮以及公共邮箱,在此之后出现的任何问题将不再予以修正。

修正后的内容为正式比赛的依据。

被告人甲故意杀人、放火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丙某,男,28岁(1981年6月24日出生),回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友谊路安康巷3号。

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郭某,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甲某,男,46岁(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文化,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1号楼4单元431号。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于2007年6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6日被羁押,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于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

被告人甲某于2007年5月16日凌晨,在本市海淀区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1号楼4单元431号其家中,因琐事与其妻乙某(殁年42岁)发生口角,甲用手扼压乙的颈部,致乙机械性窒息死亡。

后甲将乙的尸体运至该单元一层楼道内纵火焚尸,并致火灾,邻居丙因被火烧后外伤致全身多处损伤(经鉴定为重伤)、宋某烧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

三、有关证据

1、被害人丙(中央财经大学1号楼4单元441房间)的陈述证明:

2007年5月16日凌晨5点30分许,他被同室的宋某等人叫醒,看见屋里飘着一些淡淡的白烟,从阳台往外看,下面有黑烟,他们单元四层或五层的阳台上有个女的在那喊救命,他想肯定是着火了,他去了卫生间,出来后房间全是黑烟,屋里的热浪也让人呆不下去,他往外跑,楼道里全是烟,跑到二楼楼边处感觉更热了,看到地下楼层有火光,他就往回跑,跑到四层至五层之间,他把楼道玻璃打开,将整个身体钻出窗外,坐在外边窗台上等待救援。

当时他的胳膊、腿、脚都已经起皱了,还在流黄水,等了一段时间,消防队员把他救了下来,后急救车把他送到了二炮总医院。

2、被害人宋某(中央财经大学1号楼4单元441房间)的陈述证明:

5月16日5点左右,他被一股烟熏醒,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他下铺的田丰喊了一声着火了,不知是谁把阳台门打开了,满屋都是烟,他和王某把被子弄湿,举着被子冲了出去。

后来消防员把他们屋的丙抬了出来,抬上救护车,999一位医生看见他的手和腿有烫伤,就让他去医院,他上了999急救车,车上还有一个男子躺着,上穿浅色衬衣,下穿棕红色西裤,光脚,前额头发被烧掉,两脚、两手被烧坏,两膝也受伤了,下巴用纱布包着,到了积水潭医院后他替那男子给了救护费100元,他陪那男的一块去医院,又替那男的交了100多元,这期间他们俩等待治疗,他问那男的家里还有什么人,那男的说还有老婆乙,说他俩在火灾中跑散了,还问他看没看见他老婆,那男的说叫甲某,住4单元431号,那男的还让他打了3个电话,分别是137、138、139开头的三个号,只有139的打通了,一个女的接的电话,他把甲的事跟那女的说了,那女的说一会就过来,不一会那女的就来了,把甲借的钱还给了他,后他就看病去了。

3、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

她是2005年底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甲的,在接触的时候她对甲产生了好感,还发生了性关系。

甲向她谈到过甲的家庭,甲说他和妻子之间经常发生矛盾,主要是性格上的问题,乙是个直爽的人,不会为人处事。

甲的个性也比较强,要是认为自己做得对,就不退让,因此总是吵架。

她和甲之间不可能有结果,她不能接受甲的孩子,她的年龄、收入、学历和甲都不合适。

甲五一长假去青岛看孩子,5月15日凌晨回的北京,是她接的甲,当天就住在她这儿,白天各自上班,白天晚上都有短信联系,那天下午在网上甲和她说晚上有个饭局,要请摩托罗拉的厂商吃饭,晚8点多甲在单位给她发了邮件,然后就回家了,之后她给甲发了四五条短信,主要内容是些开玩笑的话,然后甲给她回了几条短信,最后一条是晚上11点回的,后来她就睡着了。

第二天早晨7点左右,甲的一个邻居宋某给她打电话说这边发生火灾了,甲受伤了,让她过去。

她到了积水潭医院,看到甲满脸都是黑的,胳膊、腿都有包扎,甲告诉她着火后,甲和他妻子一起往外跑,往下跑跑不下去又往楼上跑,先回家见全是烟进不去,又从屋里出来往外跑,甲进了五楼一户人家,甲妻子进了四楼一户人家,她问甲怎么知道在四楼,甲说听见四楼有响声。

4、证人李某(中央财经大学2号楼241号)的证言证明:

2007年5月16日早晨5点,他在家里看见对面的家属楼4单元着火了,烟很大,他赶紧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然后下楼去救人。

当时烟很大,已经有明火,火苗已经到了一二层楼梯的拐角处。

5、证人高某(中央财经大学1号楼412号)证言证明:

2007年5月16日凌晨5点左右,他妻子说楼道有响声,他就去开门,木门打开了,防盗门打不开,他发现楼道起火了就打电话,手机没电,他就去阳台喊人,对面楼有一个男子,他就冲他们喊报警,后他让外面一个小伙子,把阳台的护栏砸开,他家人从窗户爬了出去。

2006年11月,他在一楼下楼梯第三个台阶处的楼道用白色塑钢做了一个推拉门,将下面封闭起来,平时他们在那里打麻将。

插座就放在麻将室北侧窗台上,玩时就把插头插上,走时断开,麻将室东墙上有三块电表,并排安着,离地大约有1.5米左右,北墙上有一个推拉式的白色塑钢窗,高约50厘米,宽1米多。

室内西北角地上有三四个泥花盆。

靠西墙放着一个两扇门木柜,柜内有两个不锈钢碗栏、一个美容仪、一个小电子琴,还有一块花的挂毯,还有一块花格的破床单,揉成一团扔在柜内。

南墙上有一扇小木门,门框东侧靠最下层台阶处放着一个机油桶,长城牌的,塑料盖,桶里还剩有高约2寸左右的机油,屋中间放着小方桌,高80多厘米,70厘米见方,纯木质。

有一块灰色的麻将布。

2007年5月15日晚上7点半左右他们开始玩麻将,晚上23点40分散的,他最后走的,他当时把插销拔下来,断了电,把地扫了一下,麻将没收散放在桌上,并用一块白色粗布将桌子盖好,后关上门回家休息了。

一楼楼道中间有一盏灯,是普通钨丝灯,声控的,不是长明灯。

6、证人董某(中央财经大学1号楼412号)的证言证明:

那天早上4点刚过点,她公公高某某叫她倒尿,她倒完尿后听见里侧木门吱吱响,以为是风刮的,于是又把门插得紧一些,这样门就不动了,凌晨5点的时候,她听见有玻璃破碎的声音,于是她和她丈夫高某京起床看是怎么回事,她丈夫到门口一开门喊了一声着火了,于是她打了110,她丈夫向外求救,不知道怎么把阳台防护栏撬开了,家人就从防护栏往外跑,一会消防队员到了把火扑灭。

5月15日她丈夫玩牌了,大约11点半以后,12点之前结束的。

小屋门没锁过。

7、证人田某(中央财经大学家属楼1号楼3单元351号)的证言证明:

昨天晚上7点左右,她、纪某、小晶、牛某在那个改造的麻将室一起打麻将,玩到晚上11点多。

8、证人牛某(中央财经大学家属楼1号楼3单元312号)的证言证明:

2007年5月15日19时30分左右,她和高某京、纪国鑫、田某去4单元一楼拐角私建的小屋内玩麻将,玩完时大概次日零时左右,高某京最后出来的。

9、证人纪某(中央财经大学家属楼5号楼2单元8号)的证言证明:

2007年5月15日19时30分至23时40分,他在中央财经大学家属楼1号楼4单元一层楼梯拐角处自建的一个小房间内和高某京、田某及一个姓牛的女士一起打麻将。

房间内有一个木质大衣柜,有一张木质小方桌,有4把椅子,桌子上总放着一副麻将,桌子上有毯子垫着。

10、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

她和李文静等8个人租住在4单元321号,今天早晨大约5点多一点,听见楼下有人喊着火了,她赶紧打开手机拨打119报警,但是一直没有打通。

她打开西侧的一个窗户,看到楼下有许多人,有人竖起了一个梯子,她们8个人顺梯子下了楼。

11、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

他和胡酝涛、代唯一、梁张华、韩晓志几人一起租住在4单元422房间,今天清晨5点左右,大家几乎同时被吵醒,听见外面很乱,有人喊着火了,他当时没觉出哪有火,也没闻见什么气味,他和胡酝涛等人想出去,胡酝涛一开门,一股热浪袭来,特别呛,出不去,就想跳窗户,但窗户外面都是护栏,他想起旁边屋的窗户没有护栏,就敲开他们的门,从窗户陆续跳了下去,这时楼下已经乱成一团了,过了一会警车就来了。

好像是一层拐角着的火。

他在这住的两年多时间里每天都从一层与二层楼梯拐角处经过,那儿除了放过一辆或两辆自行车,没放过其他物品。

2007年5月15日晚上到发生火灾,一层与二层的拐角处有一辆自行车,没有其他物品。

12、证人董某(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1号楼423)的证言证明:

今天早上4点多钟,她正在睡觉,被楼下类似摔东西的声音吵醒,以为是有人吵架摔东西,后听见楼下有人喊着火了。

她赶紧起床,打开房门,楼道里有很浓的烟,什么也看不见,她赶快关上门,把同屋人都叫醒,然后从阳台沿着一层的防护栏下来,大约20分钟后,消防和急救车都来了。

她下来后看见一层楼道有烟,楼梯西侧的那间住户防盗门上有火。

13、证人于某(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1号楼423)的证言证明:

那天她在家里睡觉,大约在凌晨4时40分左右,她听到她住的房子客厅内或者是楼上客厅内有拖东西的声音,像是拖大编织袋的声音,4时49分她醒来闻到有烟味,也没在意,后听到楼下有人喊着火了,她宿舍的董梅把卧室门打开,全是烟,他们就从阳台爬到了一层。

14、证人邓某(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1号楼423)的证言证明:

2007年5月16日凌晨4点30分左右,她被很强烟味呛醒了,起来后没发现什么情况就又躺下了,过了一会儿,听见有人开门,她打开门,看见很多的烟,就把门关上,她打电话报警,后从阳台跳了出去。

15、证人王某(中央财经大学1号楼432房间)的证言证明:

2007年5月16日凌晨5时左右,她听到楼外有人喊着火了,她从床上起来打电话报警,从阳台往外看,楼下有好多人,二层的住户还有往外跳的,她将大门打开,就感到一股热浪,挺呛的。

后把门关上,她把毛巾被弄湿,开门准备下楼,开防盗门时,右手拇指被烫了一个泡,她就垫着毛巾被强行把防盗门打开,刚出门,就感觉到楼道非常热,呼吸困难,电线也掉下来,她就不敢走了,又回到屋里,把门关上,大约10分钟后,消防员来了,把她带到了楼下。

她平时关着防盗门,开着木门。

乙与其爱人经常吵架,声音比较大,好像是因为孩子的事情吵架。

乙说她爱人不管孩子,偶尔有摔东西的声音。

5月15日晚23时40分她回家,在楼道的右侧夹道有人打麻将。

那天乙家防盗门开着一条缝,应该有人。

乙家有人防盗门习惯开着,没有人时是关着的。

单元的一层与二层楼梯的拐角处每天都经过,她敢肯定那个位置一直以来就没有放过什么东西。

16、证人杨某(中央财经大学1号楼433房间)的证言证明:

2007年5月16日凌晨3点多钟,他老伴说闻到有糊味儿,像是燎毛的味道,他起来后在屋里找了找,没发现家里有着火的地儿,后出门,看了一下家门口没什么事,又走到二层到三层之间的平台位置,他因鼻子不大好使,没闻到什么糊味,后就回家接着睡觉了。

凌晨5点钟的时候,他和他老伴同时醒了,因为糊味越来越大,他就去开门,门打开后楼道里烟特别大,出不去屋,他就报警了。

后消防队员来了把他和老伴带出屋。

他住的单元一层与二层楼梯的拐角处在2007年5月16日发生火灾前,除了他家的一辆自行车没有任何其他东西。

17、证人王某(中央财经大学1号楼433房间)的证言证明:

2007年5月15日23时许,她在家看完电视和老伴杨寄明一起休息,凌晨3时40分,她被一股糊味熏醒,当时没有开灯,因为家里没拉窗帘,基本上能看得见。

她下床,看看家中电器和插销,没有发现异常,她就把老伴叫起来,让老伴到外面看看,后老伴开门下楼查看,她就开着门在门口等,还是闻到有股味,她老伴下到三楼和二楼的拐弯处,她见她老伴穿得不多,就把老伴叫回来,接着睡觉,睡了会儿后,又被一股浓厚的糊味熏醒,就像是烧电器的味儿。

她赶紧起来查看家里的电器,没事,她开门看到楼道里满是黑烟,但看不见明火,她赶紧叫老伴拿手机报警,她跑到阳台上喊“着火了!

快救火!

”当时大约是5点左右。

当时楼道里烧得很厉害,所有的电线都烧掉了。

她放在一、二层楼道里的自行车轮胎都烧爆了,塑料地方都化了。

乙家经常吵架。

一般是听到乙吵,很少听到男的声音。

18、证人王某(中央财经大学1号楼4单元441房间)的证言证明:

2007年5月16日5时15分许,他睡觉醒来,感觉屋里有烟味,楼下有许多人,有人喊救命,他打湿一条被子和宋亦非一起披着被子往楼下冲,他感觉到了二楼有火,到了一楼火势更大,后冲到了楼外。

他是5月15日晚23时30分左右回到住处,玩牌的地方是上楼梯的旁边,当时屋内灯没有亮。

19、证人田丰(中央财经大学1号楼4单元441房间)的证言证明:

16日早晨5时许,他被刺鼻的味道呛醒,楼下有许多人,他到屋门处用手一摸,门很烫,他觉得是着火了,马上喊室友宋亦非等人,他从阳台翻出去,抱着排水管站在一个小台上,后爬进隔壁442的房间,一会儿,消防队员来了,他就下楼了。

他是15日晚上23点左右回来的,当时一层小屋亮着灯。

大约12点睡的觉,在夜里恍惚听到有人用力撞门的声音,反复好几次。

在去年的一天早上,他听到楼下的那两口子(甲)在吵架,骂人挺难听的。

20、证人曾某(二炮总医院烧伤科医生)的证言证明:

今年5月16日,他们医院收治了一名叫丙的病人,由120急救车送来的。

这人全身多处火焰烧伤,达到全身面积的55%,三度25%,深二度30%,属于大面积特重度烧伤,需要手术植皮治疗。

2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

16日那天早上4点50分左右,她发现屋里有烟,楼下围了好多人,互相之间议论,声音特别大,她听到有人说着火了,她把她男朋友叫起来,这时听到房间门外有人敲门,声音很大,在喊屋里有没有人,她打开门看见一个男的站在门口,上面穿一件灰白色秋衣或是T恤,下身没看清楚,1米75左右,40多岁。

她打开门后那人冲进来跑到卫生间,她赶快把门插上,和她男朋友在屋里等着,一直到消防队员来。

她没看见那个人身上是否有伤,火灭后她再回到房间,看到防盗门、门厅地上和卫生间里都是血,住在她房间里的人都没受伤,血肯定是那个敲门的男子留下的。

22、证人陈某(消防队员)的证言证明:

2007年5月16日5点04分,他中队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称财经大学1号家属楼发生火灾,他们于5点14分到达火场,对室内全方位进行冲水,后他用消防钩对地上物品进行查找,检查是否还有未被高压水枪冲灭的火,他用消防钩检查时,发现不对劲,感觉地上有一个人,等烟散后才看出地上有一具烧焦的尸体,发现尸体后就没有再移动过尸体。

23、证人苗某(消防队员)的证言证明:

5月16日他们接警财经大学家属楼发生火灾,于5时14分到达火灾现场,他当时和一名战士到楼内搜救受伤人员,走到4楼和5楼中间时看到窗外有一名男子,两只手臂和脚、小腿都有灼伤,伤势比较严重,那人说是4层的,发现下面着火,就往上跑。

他把那人抱下来到楼门口交给999的医护人员。

24、证人孙某(999医生)的证言证明:

今天早上5点多钟他接到电话财经大学有火情,他带着护士赶往现场,到现场后火情已被控制,现场单元门口躺着一名男子,四肢有烧伤,120的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将伤者送至二炮医院。

过了一会儿,一个消防队员扶着一名男子(甲)从单元门走出来,这个人40岁左右,体态中等,身高1米7左右,上肢、右足、面部均有烧伤,他做了简单包扎将那人送到车上,还有一名20多岁的男子腿部也有一小块烧伤,他把这二人送到积水潭医院急诊部。

救治的第一个男子叫甲。

25、证人黎某(积水潭医院医生)的证言证明:

2007年5月16日他收治过一名叫甲的病人。

早6时5分进的急诊室,当时该人颜面、四肢被烧伤,表皮大部分脱落,疼痛敏感,双前臂受伤较重,双膝和脚稍轻,烧伤面积达18%,为二度及三度烧伤,存在吸入性损伤,不排除有生命危险,目前情况稳定,预计三四周出院。

26、证人马某(被害人乙之妹)的证言证明:

她是乙的妹妹,乙与甲1988年结婚,02年1月才生小孩,小孩在2岁时就有了病,属于严重的自闭症。

乙性格非常要强,直言直语。

她跟甲很少接触,甲不是特爱说话。

以前和乙聊天的时候,从乙的言谈中表露出对婚姻的无奈。

她最后见到乙的时间是07年5月10日左右,乙从青岛回来住在她家,12日走的,13日下午她和乙还一起逛了当代商城。

27、证人张某(被告人甲表嫂)的证言证明:

2007年5月5日,她从河南老家坐火车到山东青岛,是甲叫她帮忙带孩子,因为甲儿子常某宁患有先天性自闭症,她到青岛以后甲在火车站接的她,然后一起到了甲家租住的地方,到这后她发现乙在家里带孩子,她发现甲夫妻二人平时很少说话,第四天乙什么都没说就走了,5月13日甲也回北京了。

乙从来没有对她寒暄过,她刚到的时候乙就挺不客气的问她叫她什么,她说叫姐,还有一次因为孩子不睡觉乙打了孩子一顿,她感觉乙是打孩子给她看,怪她没有哄孩子睡觉,乙平时对她指指点点。

甲对乙这样也不是很满意,甲有一次和她说乙就是这个脾气,说话就这样,别往心里去。

她刚过来的时候家里人就说甲的媳妇脾气不好,说话心直口快。

28、证人赵某(被告人甲同事)的证言证明:

5月15日晚上,她和甲等五个人与摩托罗拉公司的领导一起吃饭,是在民族大学附近的一家餐厅吃的,晚上9点左右散的,吃完饭她打车回单位,过了5分钟左右甲也回单位了,晚10点左右甲走了。

29、证人邓某(被害人乙同事)的证言证明:

她是2007年5月15日下午5点左右最后一次见到乙。

自从乙有了孩子之后,在言谈话语中,乙说和丈夫之间有时发生口角。

5月15日那天,乙说甲来接她,而且她也见乙一直在等着甲。

在那几天谈话时,乙好像说过要有人来家里。

乙的朋友比较多,乙说的要来的朋友是外地的,可能是广东的。

30、证人姚某(中央财经大学礼堂西门对面小商店主)的证言证明:

照片上这个人(甲)她见过,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

这人曾经到她这里买过东西,买过一些日用品。

着火那天晚上她是11点关的门,每天都这个点。

她商店只卖一种袋装的早餐奶,1.30元一袋。

31、证人李某林(中央财经大学家属楼门口水果摊主)的证言证明:

2007年5月15日他出摊了,晚上23时许收的摊。

32、证人李某惠(中央财经大学家属2号楼3单元332号)的证言证明:

她最后一次见到乙是着火的头天晚上大概9点多不到10点,当时她和另一个老太太马顺卿在小区院里乘凉,看到乙和另外一个女的从乙家的方向走过来,她问乙干嘛去?

乙说去送人,她又问孩子呢?

乙说孩子在姨妈家里。

说完乙就和那个女的往小区外走了。

33、证人马某卿(中央财经大学6号楼2单元1号住户)的证言证明:

她和乙非常熟。

着火的头一天晚上她吃过晚饭,听了新闻后下楼和老太太们聊天。

大约晚上9点多钟,乙下楼送一个女的,她问乙干嘛去?

乙说去送人。

到了大约10点左右她就回家了,这期间没有看到乙回来。

她看乙身上没带包,什么都没带,就像送人的样子。

乙只顾和她们这些老太太打招呼,有的老太太就说别说了,耽误时间,乙说,没事,没事,我就送人!

34、证人杨某波(法医)的证言证明:

他们出了死亡现场,当时死者尸体已经被烧焦,但仍然具备尸检条件,经法医检验,完全可以确定死者属机械性窒息死亡,但我们做出“不排除”的表述,主要是针对死者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手段,手段具有不确定性。

死者“舌骨骨折、喉室粘膜淤血,双肺淤血、叶间可见出血点”,以上论证可以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基本特征,能够确定死者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至于手段的不确定性,是因为尸体被灼烧后颈部残损比较严重,不能确定死者是被何手段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

综合前面的原因,结合死者气管内没有碳尘,我们也做过一氧化碳的试验,能够确定死者是死后焚尸。

35、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公(京)勘(2007)110108295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

(火灾现场)现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央财经大学家属宿舍1号楼4单元内。

中心现场位于1号楼4单元地下1层楼道内,楼道西南角为管道间,管道间门宽70cm,高120cm,管道间门被烧坏,于管道间内东北角发现并提取油桶一个,楼道地面覆盖有大量燃烧残留物。

西墙下有一个被烧坏的柜子,可见残留的柜子底板,于柜子底板下发现并提取黄色液体。

尸体位于楼道中央的地面上,头位于管道间南侧的门口,尸体头西南脚东北呈侧卧状,尸体已碳化状,尸体身上有衣物燃烧残留物,尸体西南侧地面上有纺织品的燃烧残留物。

(起火后甲避难的住宅现场)现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央财经大学家属宿舍1号楼4单元451号。

门厅地面上有一处血迹,卫生间北墙有一扇窗,窗户把手上有一处血迹,该血迹已提取。

(甲停车位置)现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央财经大学家属宿舍南侧停车场。

该车位于停车场北围墙内侧,灰色捷达,车号为京H20938。

36、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京公海法病理字(2007年)132号《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证明:

尸表检验所见:

死者颈部可见1条银色金属项链,右踝部可见1条银色金属项链。

残存尸体长约156厘米。

除肩背部和髋部部分皮肤组织被烧灼呈黄色外,其余部分均严重炭化。

解剖检查所见:

颈部:

颈部肌肉炭化缺失。

气管内未见异物,食管通畅,右侧舌骨大角骨折,甲状软骨未见骨折,喉室粘膜淤血状。

胸腹部:

胸腔内未见异常积液。

双肺淤血,叶间裂可见散在出血点。

论证:

经对该尸体进行尸表及解剖检验,其主要损伤为,全身广泛烧伤、碳化,颅骨部分碳化缺失,硬脑膜外、下未见出血,脑组织外露呈高温固化状,颈部皮肤及部分肌肉碳化缺失,右侧舌骨大角骨折,喉室粘膜淤血状,结合舌尖部碳化及双肺叶间裂散在出血点,心血一氧化碳及毒物阴性检验结果,不排除乙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结论:

1、不排除乙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死后焚尸。

37、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法物证字(2007)第1815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

检材情况:

女尸肋软骨一份、甲、常某宁血样各一份、中央财经大学家属宿舍1号楼4单元451室提取现场血迹两处(1门厅地面血迹、2卫生间窗户血迹)

结论:

极强力支持该女尸为乙,送检现场1-2血迹为甲所留。

38、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法毒化字(2007)第0872号《毒物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证明:

在所送乙尿液及心血中均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药物;心血中未检出乙醇和一氧化碳。

39、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2007)京公刑技理字266号《助燃剂检验报告》证明:

送检材料:

1、现场管道间提取标有“长城”字样的金属桶内黄色液体。

2、尸体上提取的衣物燃烧残留物。

3、现场柜子底板下提取的黄色液体。

4、现场尸体西南侧提取纺织品燃烧残留物。

结论:

检材1为重质矿物油,检材2、3、4中均检出检材1中的部分重质矿物油成分。

40、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证明: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询问,火灾原因具有放火嫌疑。

41、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京公刑技鉴(理)字(2008)第188号《塑料检验报告》证明:

所送现场提取的红、黄、蓝、绿四种颜色的电线外皮塑料与标示为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的外皮塑料均为聚氯乙烯塑料。

42、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京公刑技鉴(理)字(2008)第380号《油桶状态检验报告》证明:

检材:

现场提取被烧的金属油桶一个

分析意见:

现场起火燃烧时,所送油桶应处于直立状态,且当时油桶内应当存有大量机油液体,存有的机油液体的液面高度应为距油桶地面约17厘米。

43、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京公海法临床字(2007年)5647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证明:

丙,因外伤致全身多处损伤。

丙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44、中央财经大学出具的《失火损失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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