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级管理人员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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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各级管理人员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各级管理人员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矿长必须把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通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组织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并保证公司在生产、治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治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组织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目标治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治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形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打算,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难预防与处理打算,并组织实施。

第8条积极在公司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矿井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矿长是公司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批阅、签字,发觉专门及时处理。

第10条切实保证在矿井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专门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治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形、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第13条在公司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治理水平。

第14条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同意监督。

第17条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9条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20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治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爱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确保矿井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发生事故时,矿长要赶忙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爱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25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要紧负责人。

第26条在本公司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赶忙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多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禁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9条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同意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形和资料的。

第30条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治理、劳动爱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31条矿井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2条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矿井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4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治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的,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5条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6条未组织编制年度灾难预防与处理打算,或未组织实施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7条未对每日瓦斯报告、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批阅、签字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8条不能够充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阻碍到安全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9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专门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治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形的,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40条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负要紧责任。

第41条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的,应负要紧责任。

第42条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43条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44条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45条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4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那么、未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处罚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4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有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48条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有意报告虚假的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49条在副矿长直截了当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

第5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缺失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5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治理空岗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52条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要紧责任、领导责任的,应依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委书记是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把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治理的差不多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配合矿长组织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形,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第4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第5条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6条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把握公司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排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的思想。

第8条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爱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多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禁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党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同意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形和资料的。

第11条对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2条公司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的,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应负重要责任。

第14条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应负重要责任。

第15条不能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6条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缺失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8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9条在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党委书记应负要紧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0条在纪委书记负直截了当责任的事故中,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第21条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要紧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依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纪委书记是负责纪律检查工作、依据党纪和政策行使党纪检查职权的要紧负责人,纪委书记必须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积极履行职责。

一、安全职责

第1条在集团公司纪委、矿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形,整顿党风,发挥〝爱护、惩戒、监督、教育〞作用。

第2条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党风、党性、党纪、教育,积极引导公司党员增强党性、认真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3条结合公司实际,做出修订关于端正党风、爱护党纪的决定,并依照各个时期党风、党纪状况和矿党委的工作安排,制定公司的纪检工作打算,做出纪检工作的具体安排,布置实施。

第4条检查处理基层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案件,做出权限内的处分和取消处分的决定,做出处理审批意见和建议。

第5条监督公司党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形。

第6条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控告,做好受处分党员的考察工作。

第7条定期向党委反映公司党风、党纪情形,召开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总结工作,交流体会,努力完成集团公司纪委、矿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8条依照公司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抓好对公司党员、党员干部的安全教育和实际工作的考察,降低违章、违纪率。

第9条负责做好党员干部〝四无〞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在查办案件中徇私舞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1条在调查、审理案件中,工作不负责任,定性不准、处理不当,形成冤假错案,造成恶劣阻碍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2条对群众信访举报泄漏给当事人,造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或者其它严峻后果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3条对命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禁止、不查处,造成恶劣阻碍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4条对党员安全生产监督不利,显现党员违规、违纪,造成事故的,负监督治理责任。

第15条党员干部〝四无〞活动开展成效不行,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6条对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监督治理责任、要紧责任的,除依照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会主席是公司从业人员利益的要紧代表人,努力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工会主席积极配合监督矿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监督矿长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必须代表宽敞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

第3条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爱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损害等法律规定的必须的保险,

第4条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损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

第5条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7条负责搞好每年一次的职员技术大比武活动,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

第8条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第9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0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形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形,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第11条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没有对矿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爱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工会主席负重要责任。

第14条不能有效监督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工会主席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5条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工会主席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6条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工会主席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7条未组织开展每年一次的职工技术大比武活动的,未能提高职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的,工会主席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8条未按要求开展职工代表大会的,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表决的,工会主席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工会主席或授意相关人员有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工会主席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缺失的,工会主席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1条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截了当责任的事故中,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第22条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工会主席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3条关于上述直截了当责任、要紧责任、领导责任的,应依照情节严峻程度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副矿长是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要紧负责人,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把握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和谐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觉、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形,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治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条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治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那么。

第6条依照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打算,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打算,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区队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专门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治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形。

第8条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刻、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治理水平。

第10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打算。

第11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2条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负责采煤专业对标工作。

第13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4条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多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禁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同意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形和资料的。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对煤矿生产治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2条生产安全治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3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区队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专门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治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形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4条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和谐,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5条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6条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截了当责任或要紧责任。

第27条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8条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9条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技措工程打算,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形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打算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0条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3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缺失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2条发觉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禁止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有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5条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截了当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6条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要紧责任、领导责任的,应依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要紧负责人,对掘进、运输安全生产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掘进副矿长必须熟练把握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掘进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并坚持集团公司〝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规定。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掘进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科)室的领导,对职能部(科)室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和谐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觉、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形,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分管专业安全治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分管专业年度考核治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那么。

第6条 依照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打算,参与制定年、季、月度的开拓、掘进等生产打算,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掘进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专门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治理)的重大问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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