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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

前   言

为规范加油站作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研究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运输工具加油站营运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运输工具加油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1987(2001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15599-199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13348-19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50156-2002中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基本要求

   加油站应按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并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投入经营。

5  卸油作业

5.1 基本要求

5.1.1应具备密闭卸油的条件。

5.1.2防静电接地设施完好。

5.1.3油罐车车辆正常,防火防静电设施完备。

5.1.4卸油作业所需消防器材配备齐全。

5.1.5雷雨期间不得进行卸油作业。

5.2卸油

5.2.1油罐车进、出加油站或倒车时,应由加油站人员引导、指挥。

5.2.2油罐车应停放于卸油专用区,熄火并拉上手剎车、于车轮处放置轮挡;并使车头向外,以利紧急事故发生时,可迅速驶离。

5.2.3卸油过程中,卸油人员和油罐车驾驶员不应离开作业现场,打雷时应停止卸油作业。

5.2.4向地下罐注油时,与该罐连接的给油设备应停止使用。

卸油前应检查油罐的存油量,以防灌油时溢油。

卸油作业中,严禁用量油尺计量油罐。

5.2.5卸油作业中,必须有专人在现场监视,并禁止车辆及非工作人员进入卸油区。

5.2.6检查确认油罐计量孔密闭良好。

5.2.7油罐车进站后,卸油人员应立即检查油罐车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油罐车的排气管应安装防火罩。

检查合格后,引导油罐车进入卸油现场,应先接妥静电接地线夹头接线并确实接触。

5.2.8油罐车熄火并静置15min后,卸油员按工艺流程连接卸油管及油气回收管及接头,将接头结合紧密,保持卸油管自然弯曲;经计量后准备接卸;按规定在卸油位置上风处摆放干粉灭火器。

5.2.9卸油前,核对罐车与油罐中油品的品名、牌号是否一致,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无误后,能自流卸油的不泵送卸油。

5.2.10油罐车驾驶员缓慢开启卸油阀卸油。

卸油员集中精力监视、观察卸油管线、相关闸阀、过滤器等设备的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理可能发生的问题。

5.2.11卸油时严格控制油的流速,在油面淹没进油管口200mm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正常卸油时流速控制在4.5m/s以内,以防产生静电。

5.2.12卸油完毕,油罐车驾驶员应关闭卸油阀;卸油员应先拆卸油管与油罐车连接端头,并将卸油管抬高使管内油料流入油罐内并防止溅出。

盖严罐口处的卸油帽,收回静电导线。

收存卸油管、油气回收管时不可拋摔,以防接头变形。

5.2.13卸油完毕罐车静置5min后,卸油员引导油罐车启车、离站,清理卸油现场,将消防器材放回原位。

5.2.14待罐内油面静止平稳后,通知加油员开机加油。

5.2.15卸油时若发生油料溅溢时,应立即停止卸油并立即处理。

5.2.16卸油时如发生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破坏事故和伤亡事故等重大事故,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同时应将油罐车驶离加油站。

5.2.17在卸油过程中,严禁擦洗罐车物品、按喇叭、修车等,对器具要轻拿轻放,夜间照明须使用防爆灯具。

5.2.18卸油口未使用时应加锁。

6  加油作业

6.1基本要求

6.1.1加油机运转时,电机和泵温度应保持正常,计量器和泵的轴封应无明显泄露,汽油加油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6.1.2加油机机件应保持性能良好,油气分离器及过滤器应保持功能正常,排气管应畅通、无损,泵安全阀应保持压力正常。

加油员在使用加油机前,应检查加油机运转是否正常及有无渗漏油品现象,并要保持加油机的整洁。

6.1.3加油岛上不得放置收录音机,电扇、延长线、冷藏设备等一般电器设备及其他杂物。

6.1.3有加油车辆进站时,加油人员应站在加油岛上以防被撞,作业人员避免穿过两车中间。

6.1.2客车进站加油时不得载有乘客。

6.1.3禁止使用绝缘性容器加注汽油、煤油等。

6.2加油

6.2.1车辆驶入站时,加油员应主动引导车辆进入加油位置。

当进站加油车停稳,发动机熄火后,方可打开油箱盖,加油前加油机计数器回零后,启动加油机开始加油

6.2.2加油作业应由加油员操作,不得由顾客自行处置。

6.2.3加油时应避免油料溅出,尤其机车加油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溅出油料溅及高温引擎及排气管。

6.2.4加油时若有油料溢出,应立即擦拭,含有油污布料应妥善收存有盖容器中。

6.2.5加完油后,应立即将加油枪拉出,以防被拖走。

6.2.6加油前及加油后应保持橡皮管放置于加油机上,防止被车辆压坏。

6.2.7当加油、结算等程序完成后,应及时引导车辆离开加油岛。

6.2.8站内有人吸烟或使用移动电话时,应立即停止加油。

6.2.9摩托车加油后,应用人力将摩托车推离加油岛4.5m后,方可启动。

6.2.10加油站上空有高强闪电或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作业,采取防护措施。

7油罐计量

7.0.1夜间量测油罐时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7.0.2停止使用与油罐相连的加油机,

7.0.3卸油后,待稳油15min后方可计量。

7.0.4进行油品采样、计量和测温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得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得大于1m/s。

8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的安全要求

8.1基本要求

8.1.1维护、检修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8.1.2进加油站区域内各类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袜;严禁穿带铁钉的鞋。

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8.1.3严禁在加油站吸烟及用明火照明。

8.1.4机械转动部件应保证润滑良好,及时加油并经常清除可燃污垢;

8.1.5输送可燃液体的管道,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

8.1.6维修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

严禁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8.1.7定时检测地下油罐泄漏和人孔阴井油气浓度,确认无油料溢出。

8.1.8人孔阴井内部不得积水或锈蚀,清除阴井内积水时,需使用防爆型电动设备或以手动为原则。

8.2清洗油罐

8.2.1适时清洗油罐沉积物,装运不同油品应按规定进行清洗。

清罐时必须按清罐安全要求进行,以防发生中毒和爆炸事故。

8.2.2油罐清洗,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公司依相关规定作业,清洗公司专门须指定并设置现场安全主管于现场指挥监督作业。

8.2.3加油站地下油罐以密闭机械清洗为原则,动力机械以采取气动式为原则,若采用电气机具则应为防爆型式并实施接地。

8.2.4清洗油罐所用的手持工具应为无火花安全工具,和全棉清洁用具。

8.2.5清罐油罐处,须设置施工标识,并严禁无关人员接近。

8.2.6油罐清洗时应随时注意并测试油罐内、外油气浓度及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8.2.7油罐清洗后之残渣,应依废弃物清理法规处理。

8.2.8油罐清洗作业期间,值班站长须在现场监督清洗作业过程。

8.2.9油罐清洗后,值班站长应立即检查所有部件已回复正常状态。

8.3加油机维修

8.3.1加油机维修之前要切断电源,摘下皮带轮上的皮带。

若所修的部位需要放油时,必须用容器收集燃油,防止燃油泄漏。

8.3.2所需工具须摆放整齐,严禁乱放乱摔。

8.3.3在维修加油机时,要注意不要划伤各金属零件、密封件及密封结合面,以免造成泄漏。

在复装前,须将各零部件清洗干净,以免损伤部件。

8.3.4在维修电器设备之后,要仔细检查线路,防止接错。

8.3.5加油机、加油岛被进站车辆撞击后,应立即关闭电源进行检查,并立即通知维护人员检修。

8.4动火作业

8.4.1在加油站区域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动火作业前,应经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审批。

8.4.2动火期间,安全监护人员应到现场监督,现场应挂警示牌。

动火人员应按动火审批的具体要求作业,动火完毕,监护人员和动火人员应共同检查和清理现场。

8.4.3动火时作业场所应增设消防器材,放置于施工处。

8.4.4临近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动火施工时,应隔离并注意风向,以防止余火飘入引起火灾。

8.4.5凡施工时须启、闭管线阀门设备,均应由值班站长员会同处理,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8.4.6动用火种时,值班站长及施工现场负责人不得离开现场。

8.4.7将动火设备,诸如油罐、输送管线等的油品等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8.4.8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

8.4.9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动火前在外边进行明火试验,工作时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

8.4.10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m)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8.4.11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他设备搭火。

8.4.12高处动火(2m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应加强监护,大于5级时禁止动火。

8.4.13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现场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8.5按规定要求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测。

8.5.1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8.5.2所有防静电设备、测试仪表及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8.5.3经常检查加油枪胶管上的金属屏蔽线和机体之间的静电连接。

8.6供电、发电

8.6.1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8.6.2变、配电房间必须制定运行规程、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巡回检查路线,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规程制度中明确规定。

8.6.3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检修安全距离要求。

8.6.4雷雨天气巡检室外设备时,巡检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8.6.5在高压设备或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监护。

8.6.6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必须正确选择、安装、使用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器,其运行管理从其规定。

8.6.7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并明确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操作人员责任。

工作票必须经签发人签发,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8.6.8不得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

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拆下熔断器,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下标示牌或送电。

工作完毕并经复查无误后,由工作负责人将检修情况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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