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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辖属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的员工培训相关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培训,是指为了满足公司各机构业务发展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在国(境)内外组织举办或参加的各类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新员工培训、岗位培训、履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按照培训地点的不同,分为中国国(境)内培训(简称境内培训,下同)和中国国(境)外培训(简称境外培训,下同)。

第四条组织培训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培训费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厉行节约、预算控制、适度集中、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和预算管理制度。

总公司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培训的,应按照公司统一工作安排提出年度培训计划,报送本机构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部)。

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部)作为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合理安排培训计划,汇总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会签财务会计部,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人力资源部应对境外培训计划的外事要素进行审核。

财务会计部作为经费管理部门,对培训预算进行会审。

各机构人力资源部门比照上述流程制定本机构年度培训计划,由机构负责人(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六条年度培训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预算的,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财务会计部门审批,超财务会计部门授权权限的,按财务授权相关制度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各级机构年度培训计划应在审定后两周内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部)备案。

第七条严格控制培训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培训费预算。

认真贯彻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培训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培训工作。

预算外或超预算培训不得安排,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做好因公出国(境)培训前的审批。

出国(境)培训团组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出国(境)培训事项,根据参训对象不同,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未通过审批的,不得安排。

 

第三章 境内培训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境内培训开支包括境内培训费和培训旅费。

(一)境内培训费,是指各机构在中国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举办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培训旅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培训,往返单位所在地与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培训旅费,由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承担,执行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十条境内培训费由培训组织机构统一开支。

除师资费外,境内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总公司领导人员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上述级别以下人员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与外部机构合作或委托外部机构开展的培训,按规定流程履行审批程序后,在预算额度内据实列支,对应实施集中采购的事项按集中采购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培训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定。

(一)司内员工授课补贴执行以下标准(税前):

1.特级培训师每半天6000元;

2.高级培训师每半天2000元;

3.其他人员每半天1200元。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培训师资应以公司内部人员为主,确需聘请外部师资,讲课费应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议价,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6000元。

聘请具有行政级别的外部师资时,也可参照其行政级别适用讲课费标准,厅局级(含)以上适用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标准,处级(含)以上适用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标准,其他人员适用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标准。

上述标准根据行业价格水平、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管理程序审批后可适当上浮,最终价格应以培训签报为准。

(三)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组织机构承担。

第四章 境外培训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境外培训开支,指各机构在中国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举办培训的相关支出。

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是指在中国国(境)外进行的90天(不含)以内的培训。

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开支范围包括:

境外短期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境外短期培训费,是指出国(境)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机构参访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境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境外短期培训费由培训组织机构统一开支。

公司与境外高校及培训机构合作的短期培训班培训费开支标准通过集中采购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在开支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二)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执行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其中,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由培训组织机构承担,国际旅费和其他费用由参训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因公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是指在中国国(境)外进行的90天(含)以上的培训。

因公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开支范围包括:

境外中长期培训费、生活补贴费用、国际旅费和其他费用。

(一)境外中长期培训费,是指出国(境)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机构参访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境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境外中长期培训费由培训组织机构统一开支。

境外中长期培训费开支标准通过集中采购按市场价格确定,在开支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二)生活补贴费用,是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境外培训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按照规定标准(见附件),包干使用。

生活补贴费用由培训组织机构承担。

(三)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国际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执行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参训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参训人员为参加因公出国(境)培训发生的中国国(境)内旅费和住宿费等,由参训人员所在单位承担,执行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出国(境)培训团组需在中国国(境)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第三章境内培训开支范围和标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培训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境内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六条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境)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境)培训项目。

第十七条培训团组在国(境)外期间,与外方交往应符合外事礼仪及规范,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构应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年度培训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加强培训费报销管理,培训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一)境内培训费用报销时,应按规定填写相关费用报销单据,并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学员名册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对于师资费,应按规定填写相关费用报销单据,并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司内员工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二)境外培训费用报销时,应按规定填写相关费用报销单据,并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相关签报、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

按照人力管理权限由子公司自行审批的因公出访,以及境外机构的因公出访,相关费用报销可不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境内培训费用,采用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各机构应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各机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其他单位资助,严禁向下级机构或其他单位等摊派或转嫁培训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各机构应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各级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费用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部)。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教育培训部)、财务会计等有关部门应对辖内机构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和调整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用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相关开支不得报销,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纳入培训计划或未经审批超培训预算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培训费用的;

(三)擅自扩大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培训费用的;

(五)报销与培训无关费用的;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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