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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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

名词解释

犯罪中断: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成果发生,而未完毕犯罪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剥夺政治权利:

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刑罚办法,属于资格刑。

数罪并罚:

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办法决定其应执行刑罚制度。

刑罚执行:

简称行刑,是指法定司法机关将生效刑事裁判所拟定刑罚付诸实行刑事司法活动。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

是指法律所规定行为人对自己实行刑法所禁止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要达到年龄。

犯罪过错: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或者被采用强制办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本人其她罪行行为。

时效中断:

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通过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制度。

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规定,决定某一详细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限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要具备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有机统一整体。

减刑:

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依照其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或者立功体现,而恰当减轻其原判刑罚制度。

犯罪主体:

是指实行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预备:

是指行为人为实行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停止形态。

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犯罪分子。

刑罚:

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合用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最严肃法律制裁办法。

累犯: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惩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来,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罪犯。

不作为:

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行并且可以实行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行行为,即应当做也可以做而未做状况。

疏忽大意过错: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成果心理态度。

继续犯:

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构成既遂、且普通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一定期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不法状态同步处在持续过程中犯罪形态。

缓刑:

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一种刑罚制度。

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如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依照其犯罪情节和悔罪体现,以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确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制度。

犯罪对象:

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品体人或者详细物。

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成果,并且放任这种成果发生心理态度。

牵连犯:

是指行为人实行某种犯罪,而办法行为或成果行为又触犯其她罪名犯罪形态。

时效延长:

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在保持状态制度,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时效延长。

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即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惩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导致了损害成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故意或者过错,而是由于不能预见因素所引起,因而不以为是犯罪状况,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合法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行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教唆犯:

是指故意唆使她人犯罪犯罪分子。

拘役:

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刑罚办法。

单位犯罪:

是指由公司、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实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危害社会行为。

过于自信过错: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成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成果心理态度称为过于自信过错。

管制:

是国内主刑中最轻一种刑罚办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刑罚办法。

想象竞合犯:

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种犯罪意图所支配数个不同罪过,实行一种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犯罪形态。

追诉时效:

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

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国内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即国内刑法所保护某种详细社会关系。

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犯罪分子。

刑事责任:

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否定评价和制裁原则。

法定情节: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情节。

犯罪客体:

是指国内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社会关系。

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不得已而采用损害另一种较小合法权益行为。

胁从犯:

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犯罪分子。

特殊防止:

就是通过刑罚合用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驱逐出境:

是指逼迫犯罪外国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刑罚办法,它是一种专门合用于犯罪外国人特殊附加刑,既可以独立合用,又可附加合用。

刑法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此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拟定行为与否合用问题。

如果合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合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必然或者也许发生危害社会成果,并且但愿这种成果发生心理态度。

罚金: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刑罚办法,属于财产刑。

假释:

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来,由于其确有悔改体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一项刑罚制度。

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规定,决定某一详细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限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要具备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有机统一整体。

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犯罪:

是指严重危害国内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惩罚行为。

犯罪故意:

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成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成果发生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未遂: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详细犯罪构成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因素而未能完毕犯罪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持续犯:

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犯罪故意,持续多次实行数个性质相似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犯罪形态。

没收财产:

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一部或所有强制免费地收归国有刑罚办法。

 

二、简答题

1.简述犯罪未遂概念和特性。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详细犯罪构成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因素而未能完毕犯罪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特性涉及: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毕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毕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因素所致。

3.简述国内刑法采用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合用规则。

国内刑法采用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取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折衷原则。

国内数罪并罚原则基本合用原则涉及:

(1)判决宣布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采用吸取原则。

(2)判决宣布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采用吸取原则。

(3)判决宣布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合并惩罚。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合法防卫成立,必要具备如下几方面条件:

第一,合法防卫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产生与存在。

第二,合法防卫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在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进行状态。

第三,合法防卫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第三者实行。

第四,合法防卫主观条件,即必要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防卫意图。

第五,合法防卫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

2、简述共同犯罪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要具备如下条件:

(1)共同犯罪主体必要是二人以上。

这是共同犯罪主体条件。

(2)各犯罪人必要具备共同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客观要件。

(3)各共同犯罪人必要有共同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主观要件。

3、简述普通自首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普通自首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

即犯罪分子在未被采用强制办法之前,出于其本人意志而向关于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行了犯罪,并自愿置于关于机关或个人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状况彻底供述自己实行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犯罪事实。

1、简述犯罪构成概念和特性。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决定某一详细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限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要具备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有机统一整体。

国内刑法中犯罪构成具备如下三个特性: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整体。

(2)犯罪构成是行为社会危害性法律标志。

(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2、简述刑法总则关于合用死刑限制性规定。

(1)死刑合用条件限制

死刑只合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分子。

这是刑法总则对于合用死刑所作条件性规定。

(2)死刑合用对象限制

即对犯罪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人和审判时候怀孕妇女,不合用死刑。

(3)死刑合用程序限制

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限制

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要及时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步宣布缓期二年执行。

1、什么是犯罪不作为?

构成犯罪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所谓犯罪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行并且可以实行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行行为,即应当做也可以做而未做状况。

构成犯罪不作为需要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行某种积极行为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前提。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实际也许而未履行。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不作为行为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

1、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

国内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行为人对自己实行刑法所禁止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要达到年龄。

国内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

2、简述想象竞合犯构成特性。

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当具备如下基本特性或必备条件:

(1)行为人必要基于一种犯罪意图所支配数个不同罪过而实行犯罪行为。

这是想象竞合犯主观特性,

(2)行为人只实行一种危害社会行为。

这是想象竞合犯客观特性之一。

(3)行为人所实行一种危害社会行为,必要侵犯数个不同直接客体。

这是想象竞合犯另一客观特性,也是此种犯罪形态触犯数个罪名因素所在。

(4)行为人实行一种危害行为,必要同步触犯数个罪名。

这是想象竞合犯法律特性。

3、什么是普通缓刑?

合用普通缓刑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普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如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依照其犯罪情节和悔罪体现,以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确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制度。

合用普通缓刑必要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如下有期徒刑刑罚。

(2)依照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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