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个担借字第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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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个担借字第号

青岛银()个担借字()第()号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VER.2017-3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2、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签字是真实有效的,是您真实意愿的表示。

3、本合同签署前,您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

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在签署之前向我行咨询。

如果您未完全明白本合同条款,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借款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保证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保证人为单位时不填)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保证人为个人时不填)

抵押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抵押人为单位时不填)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抵押人为个人时不填)

出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出质人为单位时不填)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出质人为个人时不填)

各方同意并确认将上述地址/住所作为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送达地址。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提供借款,担保人(含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下同)自愿为此提供担保。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特别约定条款和普遍性条款两部分构成,特别约定条款与普遍性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种类为个人贷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四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计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借款利率

5.1初始借款利率

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计息。

5.2借款利率的调整周期

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借款利率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调整:

5.2.1借款期间执行第5.1条约定的初始借款利率固定不变。

5.2.2已适用借款利率执行满(大写)个月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初始借款利率浮动比例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上述月份数为借款利率的调整周期。

5.2.3借款发放后(大写)个月内执行第5.1条约定的初始借款利率固定不变,上述月份数为固定借款利率期限。

其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初始借款利率浮动比例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利率调整周期为(大写)个月。

5.3借款罚息

5.3.1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偿还任何一期借款本息(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

之(大写)计收罚息,直至逾期本息清偿为止。

5.3.2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直至违约使用本息清偿为止。

第六条借款的提取方式

6.1本借款(壹次/分次)发放。

分次发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生效后日内向贷款人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或因借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无法放款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取消未发放的借款额度。

6.2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提款申请后,按下列方式发放和支付借款:

6.2.1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

)内;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6.2.2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划入符合本合同及交易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__________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

,开户行:

)内。

6.2.3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

)内,并授权委托贷款人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及交易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七条还款

7.1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下列方式偿还:

7.1.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7.1.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7.1.3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7.1.4按月等额本金还款。

7.1.5其他还款方式:

7.2按月偿还借款本息/利息的,借款人应自借款发放后次月开始按月还款。

还款日按下列确定:

7.2.1每月日。

7.2.2实际放款日的对应日。

如某一期还款日没有相应日的,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7.3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账号/银行卡号:

,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指定还款账户。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到期(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应付的本息及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

7.4提前还款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下列计收违约金:

7.4.1已还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收取;已还款期限满一年的,按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收取。

7.4.2。

第八条借款担保

8.1本合同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8.2抵押担保。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暂作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抵押物清单

(一)

抵押物名称(房产/汽车/工程机械等)

抵押物地址/汽车(工程机械)品牌

房地产权证/机动车登记/工程机械编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车辆发动机号

建筑结构/车架号

房产性质/汽车类型

建造/出厂日期

评估/购买价值

用途

出租情况

(未/已经)出租

抵押物清单

(二)

抵押物名称(房产/汽车/工程机械等)

抵押物地址/汽车(工程机械)品牌

房地产权证/机动车登记/工程机械编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车辆发动机号

建筑结构/车架号

房产性质/汽车类型

建造/出厂日期

评估/购买价值

用途

出租情况

(未/已经)出租

8.3质押担保。

8.3.1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暂作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为准。

质物清单

质物名称

定期存款/存单/凭证式国债

质物签发单位

(存款/国债代理发行银行)

序号

账号

凭证号码

/顺序号

价值/票面金额(元)

存入日

到期日

1

2

3

质物名称

个人大额存单

质物签发单位

(存单发行银行)

序号

流水号(编号)

金额(元)

期限(月)

到期日

1

2

3

质物名称

储蓄国债

质物签发单位

(储蓄国债代理发行银行)

序号

国债托管账号

金额(元)

存入日

到期日

1

2

3

质物名称

个人理财产品

质物签发单位

(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代码

可用份额

产品市值(元)

起息日

到期日

1

2

3

8.3.2保证金质押。

保证金出质人同意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应在贷款人发放贷款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借款金额%(元)存入保证金,作为借款人还款的质押担保。

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即视为满足《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保证金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非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对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其它任何处分。

保证金账户明细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户号

金额

保证金总额:

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与贷款人的约定,贷款人有权对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优先受偿,并从上述保证金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应款项。

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保证金出质人不得动用上述保证金。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9.1诉讼。

向人民法院起诉。

9.2仲裁。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0.1

10.2

第十一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当事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普遍性条款

第十二条声明和承诺

12.1借款人、担保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各自的章程(如有)或其各自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义务相抵触。

12.2借款人、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和准确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3借款人、担保人未向贷款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和担保人担保能力的事项。

12.4借款人借款意愿真实,借款用途真实合法。

12.5担保人担保意愿真实。

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对抵(质)押物拥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质)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不存在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质)押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抵(质)押权的情形;签约时抵(质)押物不存在任何未告知贷款人的他项权利、租赁、托管或共有等情况。

12.6如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借款人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借款人履行还款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借款人保证按照贷款人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担保人保证按照贷款人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12.7借款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

12.8担保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12.9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的行为被依法撤销的,担保人于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即时自动恢复;如此时原有担保已经释放的,担保人承诺在担保义务自动恢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配合贷款人重新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办理登记或交付,或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12.10贷款人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

第十三条借款的金额、期限、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凭证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十四条借款利率的调整

14.1依据本合同第5.2条约定调整借款利率的,自固定借款利率期限(如有)及每个借款利率调整周期结束后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执行新的借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与该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执行新的借款利率。

无对应日的,该周期首月最后一日视为对应日。

14.2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即有权按调整后新的借款利率和计息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借款利息的计算

15.1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5.2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其他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第十六条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贷款人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

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还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

但对于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仍有未清偿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罚息。

第十七条借款发放和支付

17.1借款的发放指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付至本合同第6.2条约定的借款发放账户,发放后即视为借款人已经提取和使用了借款本金,并从借款的发放之日开始计息。

借款的支付在受托支付情况下指贷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向借款人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下已发放借款,在自主支付情况下指借款人自行向借款人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下已发放借款。

17.2借款发放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方可向贷款人申请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

(一)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了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二)本合同已生效;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保证人已按要求足额存入保证金(如保证人与贷款人另有约定的);

(三)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已办理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公证;

(四)借款人已办理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本人人身保险;

(五)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借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

(六)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或实质性不利情形,借款人、担保人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未完全满足上述条件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7.3支付方式的确定

17.3.1自主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借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可以自主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其他情形。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报告或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17.3.2受托支付

除本合同约定的自主支付情形外,借款的支付均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在支付委托书中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义务。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贷款人办理受托支付、暂缓支付、撤回支付、恢复支付等事宜,不负有通知收款人的义务。

受托支付方式下,借款人不得对贷款人下达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的划付支付指令,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动用已发放的借款。

受托支付方式下向借款人指定交易对象实施借款资金支付所需的全部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应在办理每笔借款的受托支付时向贷款人支付。

17.3.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17.4借款发放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书,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应同时提交支付委托书,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交易凭证或其他交易证明资料,填写借款凭证。

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不符合借款发放条件的,或者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或者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与相应的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不相符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贷款人对受托支付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并不意味着贷款人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贷款人介入借款人与其交易对象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借款人的责任和义务。

17.5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交易合同不能完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经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在此期间,相应借款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

第十八条借款的偿还

18.1借款人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

借款人选择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

18.2借款人至少应于还款日前一天将当期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存入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扣划。

贷款人不扣划的,该期全部借款本息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扣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18.3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同意。

18.4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对于从指定还款账户中扣收不足的部分,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青岛银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无须凭借款人的存折(单)、银行卡和密码以及再行授权。

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用于清偿任一笔到期债务。

18.5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18.6还款顺序

借款人的还款或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的给付或贷款人依法行使抵销权时,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所清偿或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扣划。

18.7提前还款

18.7.1借款人若要提前还款,应提前30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

18.7.2借款人应先支付违约金、赔偿金、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18.7.3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本金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壹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

18.7.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时本合同执行的借款利率、提前偿还本金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十九条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9.1借款人的权利

19.1.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借款;

19.1.2在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19.2借款人的义务

19.2.1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19.2.2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支付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于证券投资、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行为,不利用借款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19.2.3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贷款人提供与该借款使用有关的书面报告、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接受贷款人现场查证;

19.2.4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不采取任何方式逃避债务;

19.2.5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

19.2.6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应当事先将有关事项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好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19.2.7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等)时,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通知贷款人;

19.2.8本合同项下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抵(质)押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通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

19.2.9承担赔偿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19.2.10不得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本合同项下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第二十条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20.1贷款人的权利

20.1.1有权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0.1.2有权监督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0.1.3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20.1.4借款人资信状况下降、还款能力减弱、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或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或担保物担保能力减弱的,贷款人有权变更借款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或采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宣布已发放的全部借款立即到期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等措施。

20.1.5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20.1.6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

20.1.7借款人、担保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或停止发放、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

20.1.8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人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贷款人有权行使担保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处分抵押物(质物)实现债权;

20.1.9在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或将借款人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转由贷款人同意接受的受让人承继,或要求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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