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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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

试卷号:

1044。

资料整理于2020年3月26日;资料收集了《合同法》2007年7月至2020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

30.A公司自称具有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资质,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农副产品,货款共计30万元,B公司先期付款15万元,余款在交货后付清。

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即双方协商不成时,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到提货日,B公司提货后,发现农副产品的质量严重不符,A公司并不具有相关生产加工资质。

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于是B公司到当地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要求A公司退货并退还已付货款。

仲裁机构仲裁后,A公司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未予立案。

根据以上资料,请分析: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为什么?

答: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A公司在交易中虽存在欺诈行为,但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B公司利益,并且B公司不存在与A公司恶意串通,并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情形,因此,该份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2)被认定为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是否还有效?

答: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本案中,仲裁机构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

因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依然有效,因此,人民法院对A公司提起的诉讼只能不予立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本案中,A公司应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货款1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因其过错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30.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00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

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

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付。

6月初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6月1日起至次年5月30日止,月租金2万,共计24万元。

由乙电视机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

8月31日,上述100台电视机销售完毕。

9月1日是乙电视机厂交付租金的时间,乙电视机厂通知甲家电城,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

请分析:

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1)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30.王某有3000斤鱼要出售,正巧刘某有事开车去城里,二人关系要好,王某便要求刘某代卖,鱼价随行就市,售完抽5%作为报酬。

刘某开车过程中,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将自己的车撞坏。

警察说责任不在刘某,责令对方给刘某修车。

但由于天气炎热,车时也修不好,正好孙某路过.刘某客怕鱼会变坏,又与王某联系不上,于是就委托孙某将鱼拉到市场上销售,能卖多少就卖多少。

孙莱到达市场时已是下午,鱼已经不太新鲜,因害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1/4卖出去。

事后,刘某从孙某卖鱼款中扣下5%作为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王某。

王某一算,这样一来他损失了2000多元,故提出,现在只技市价3/4卖出,刘某就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且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请分析:

(1)王某委托刘某代售,面刘某在途中又委托孙某代售,未经王某同意是否超越了代理权?

答:

刘某在中途将鱼委托给孙某处理,是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护委托人王某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并来超越代理权。

(2)孙某与刘某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

刘某的转委托行为有效,孙某与刘某之间是转委托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不能误认为孙某是刘莱自己的代理人,孙某作为转委托代理人,与王某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3)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答:

有偿委托中,受托人就其过惜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本案中,刘某、孙某均无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故本案中的损失首先由王某自己承担,但是王某有权向造成车祸的司机进行追偿。

(4)假设孙某取得鱼款后逃走,则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答:

根据《合同法》规定,转委托中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因此,若孙某携款逃跑,显然表明刘某选择第三人存在过失故应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5)假设孙某卖鱼时垫付了200元鱼市摊位费,孙某应向谁要求支付?

可否要求支付利息?

答:

《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整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根据上面的分析,孙某是王某的受托人而非刘某,因此,200元费用应由王某承担,且可要求利息。

(6)孙某能否向王某要求支付报酬,为什么?

答:

委托合同未约定报酬的,依法理应推定为无偿合同,故王某不需支付孙某报酬。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30.A公司自称具有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资质,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农副产品,货款共计30万元,B公司先期付款15万元,余款在交货后付清。

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即双方协商不成时,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到提货日,B公司提货后,发现农副产品的质量严重不符,A公司并不具有相关生产加工资质。

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于是B公司到当地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要求A公司退货并退还已付货款。

仲裁机构仲裁后,A公司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未予立案。

根据以上资料,请分析: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为什么?

答: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A公司在交易中虽存在欺诈行为,但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B公司利益,并且B公司不存在与A公司恶意串通,并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情形,因此,该份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2)被认定为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是否还有效?

答: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本案中,仲裁机构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

因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依然有效,因此,人民法院对A公司提起的诉讼只能不予立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本案中,A公司应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货款1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因其过错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30.某建筑公司因为工程建设的需要急需一批水泥,但是又没有存货。

为此,该建筑公司于2月12日向本市甲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号水泥1000吨,五天内要货,如果贵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急需此货。

”甲厂收到函电后,当天回复说该厂有贵公司需要的水泥,说2月15日送货,并通知了价格和运输方式,要求第二天回复。

建筑公司随即回复答应购买并马上发出函电,但是该函电由于邮局的原因于2月15日到达甲水泥厂。

但是甲水泥厂认为回复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通知建筑公司将1000吨水泥卖给了另一家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由于没有买到水泥,受到很大损失,遂将甲水泥厂起诉。

请分析:

(1)此案例中的几个函电文件从合同法角度看属什么性质的行为?

为什么?

答:

建筑公司2月12日的函电是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而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由此可见,此函电属于要约邀请。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判断甲水泥厂当天的回复是要约。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约的意思表示。

因此,建筑公司2月15日到达的回复为承诺。

(2)该案中,建筑公司和甲水泥厂之间有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为什么?

答:

两者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23条规定: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第25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为建筑公司的回复已经迟于约定的时间,虽然这是由于邮局的原因,但是水泥厂马上就通知了建筑公司,所以承诺没有生效,合同关系没有形成。

2017年6月试题及答案

30.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请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答:

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

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为什么?

答:

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

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

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说明理由。

答:

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30.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

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

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余下的1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

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己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

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请分析: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为什么?

答:

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王某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约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该房屋己交付王某使用,当事人也无风险负担的特别约定,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应由王某承担。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答:

在本案房款纠纷中,王某依法应当向赵某给付余下的1万元,并无权要求返还已收的4万元。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答:

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王某承担。

因为,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关系,在李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按约支付酬金。

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己交付王某,应由王某独立承担。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30.李某购买南方航空公司张家界至广州机票,票价610元。

当日,李某办理登机手续后,机场广播航班晚点,起飞时间待定。

2小时后,飞机抵达机场,机场通知乘客登机。

李某要求机场道歉、赔偿票款并办理转签手续。

机场予以口头道歉,但拒绝李某的其余要求,且表示若乘客不登机飞机将起飞。

李某拒绝登机,飞机驶离机场。

机场将李某载至机场酒店住宿,由李某自行支付住宿费20b元。

第二日,李某乘坐火车至广州市,花费300元。

随后,李某起诉南方航空公司,要求退回机票款610元,赔偿住宿费及火车票款500元,并在广州当地报纸对飞机延误作出解释,向李某道歉。

请分析:

假设飞机晚点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那么:

(1)航空公司是否违约?

为什么?

答:

航空公司向李某出售机票,承诺以航空运输的方式将李某从张家界运至广州,双方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

航空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承运李某等旅客,已构成违约。

(2)航空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李某相关费用?

答: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本案中,航空公司虽有违约行为,但只是迟延履行,在被延误航班到达机场后,李某仍可登机抵达目的地,但李某却拒绝登机,并产生了住宿费等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的产生,应认定系李某未尽减轻损失义务所致,故不得就这些损失主张赔偿。

(3)航空公司是否需要向李某赔礼道歉?

答: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我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不适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故李某的该主张于法无据。

2016年1月试题及答案

30.A公司自称具有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资质,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农副产品,货款共计30万元,B公司先期付款15万元,余款在交货后付清。

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即双方姆商不成时,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到提货日,B公司提货后,发现农副产品的质量严重不符,A公司并不具有相关生产加工资质。

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于是B公司到当地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要求A公司退货并退还已付货款。

仲裁机构仲裁后,A公司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未予立案。

根据以上资料,请分析: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为什么?

答: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A公司在交易中虽存在欺诈行为,但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B公司利益,并且B公司不存在与A公司恶意串通,并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情形,因此,该份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2)被认定为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是否还有效?

答: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本案中,仲裁机构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

因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依然有效,因此,人民法院对A公司提起的诉讼只能不予立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本案中,A公司应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货款1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因其过错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

2015年7月试题及答案

29.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价格执行政府定价,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政府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

乙贸易公司要求甲棉纺厂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

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答:

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贷款。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

法院应判决乙方:

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贷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2015年1月试题及答案

29.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机械厂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

同年6月设备抵达大连港。

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

设备到后,甲租赁公司通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

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

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租赁公司派人解决,但甲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受人为由未及时派人前往港口提货。

后来乙机械厂通过其他办法提取了设备,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2万元。

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限,便向甲租赁公司索赔2万元。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机械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

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

为什么?

答:

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

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2014年7月试题及答案

29.某汽车制造厂于2007年3月1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10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

货物到站后,车站先后三次通知汽车销售商领取货物,该汽车销售商既不拒绝也不领取。

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汽车制造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

直到2007年底,汽车制造厂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向其核收保管费近万元。

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无法律依据?

答:

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据。

因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

”承运人某车站已按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

(2)应由谁承担支付保管费的责任?

答:

本案中承运人已经通知了收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应负有支付保管费责任,托运人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再向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2014年1月试题及答案

29.李某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

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

答:

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

《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未征求出租人同意,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

为什么?

答:

不合理。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

为什么?

答:

没有解除。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

为什么?

答:

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

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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