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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论文

电 子 商 务 的 税 收 问 题 研 究

学生姓名:

毛雨学号:

38

专业年级:

08431指导教师:

沈鸿

2010年2月22日

目 录

一、摘要 ……2

二、引言 ……

三、正文 ……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二)电子商务下税收特征及其现状分析

(三)电子商务对税收带来的影响

(四)应对电子商务的若干税收对策

(五)加快税收电子化的对策及愿望

(六)加强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

四、结束语

摘 要

电子商务的出现,对适用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现行税制形成了很大的冲击。

这不仅仅表现为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极难操作,还表现为其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世界各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也各持己见,看法不一。

本论文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应当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电子商务在全球的迅速发展,对现行的税收体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目前国际上对其产生的税收问题仍存在很大的争议。

因此建议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尽早研究解决。

当前,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迅速普及和向经济的不断渗透,电子商务已成为全球商业增长速度最快的领域之一,它在带来巨大的潜在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在当前的税收理论、原则、征管及国际税收协调等各个方面引发了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加以关注和研究。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特征;影响;征管;管辖;对策

引 言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和通讯技术(或者说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在网上进行商业企业的业务活动。

它具有营运成本低、用户范围广、无时空限制以及能同用户直接互动交流等特点,代表着未来贸易发

展的方向。

据统计,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总额为450亿美元,

1999年猛增到2400亿美元,2000年约达5000亿美元,预计至

2005年将达到13000亿美元。

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给传统贸易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重大影响,同时也给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提出了许多新课题。

特别是它所表现出来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五大特点,已足以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交易对象基础之上的税收政策带来巨大挑战,面对挑战,积极寻求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的应对策略显得极为必要。

正 文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给税务部门带来了新的机会,它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贸易,增加了税收,但同时给电子商务的课税也带来若干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

现行增值税通常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依据。

但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

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

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以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来掩藏身份。

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以判断,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造成极大影响。

2、课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

现行所得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

电子商务出现后,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和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

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

业务,如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3、国际避税问题严重

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同时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甚至任意一家上网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设立一个站点并籍此与他国企业进行商务活动,而国内企业将作为一个仓库和配送中心角色出现。

可见,国际避税也是电子商务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

4、纳税人居民身份难以判定

各国一般都以有无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准。

居民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

然而,电子商务超越了传统商务的时空限制,无论纳税主体的住所或营业场所设于何处,它都可以在任何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设立网站从事商业活动。

故当具有多重管辖权的特征时,税务机关就难以确定利用网站从事交易的纳税人的真实身份,以致难以实现税收课征权力。

因此可见,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定义及其判定标准。

5、常设机构难以确定

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应向该国纳税。

范本第五条明确了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

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等等,但没有对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作出解释。

电子商务使得非居民能通过设在中国服务器上网址销售到境内或提供服务给境内用户。

但我国与外国签定的税收协定并没有对非居民互联网网址构成常设机构等及电子商务的问题作出任何规定。

按照协定的有关规定,“专为本企业进行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为目的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不应视为常设机构,相应地,也无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服务器和网站的活动是否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而不构成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给税收协定的解释和执行提出了新课题。

6、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也有的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因此,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刚好相反,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从而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和协调遇到难题。

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登寻者的准确地址,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

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的“属地”或“属人”两个方面的连结因素,使得确定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使哪一种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非常困难。

7、税收征管无帐可查

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互联网主要为无形资产交易起到通信和分配的媒介作用,即客户可直接从网上购买产品和劳务,另一类是互联网作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数字化交易。

以往的征税有发票、帐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可以不开发票和不作帐目记录,或双方在网络中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填制,但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轻易地加以修改,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这样就使收入难以确定,给征管工作带来困难。

此外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帐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部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的付款业务。

可是无纸化的交易使税务部门本应生疏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无从下手,致使税款严重流失。

二、电子商务下税收特征及其现状分析

(一)电子商务下税收特征

“一个社会对某一新兴产业的重视程度及扶持与否,往往可以从其税收政策上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

”电子商务所带来的一系列税收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政府以及各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各国政府和各国际组织在税收原有政策和原则的基础上,纷纷出台了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1、美国

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美国现已成为世界上应用电子商务最广泛最普及的国家,全球多半的电子商务贸易都发生在美国。

因此,美国关于电子商务的政策也比较多,这些文件集中反映了美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政策和态度。

1996年11月,美国政府公布了第一次讨论互联网贸易的税收问题的白皮书——《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

书中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几项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避免双重征税以及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技术。

该文件认为,根据税收中性原则,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政策时,不开征新的税种或附加税。

1997年7月1日,克林顿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

这份被誉为美国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的“独立宣言”提议将互联网变成关税免税区,即对互联网上的进出口贸易征收零关税。

并建议各国政府不但要避免对电子商务做出过分的限制,更应尽量帮助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促进商业发展。

亦要求各国政府不要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要通过各国的合作,在现有的税收体制下采取统一税收措施。

1998年2月,为了保护美国在网络科技和贸易上的优势不被别国的税收政策破坏,克林顿发表了《网络新政》演说,并宣布了三个互联网贸易关税政策草案。

同时也想将美国的商品利用互联网推销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扩大市场占有率,令美国的经济更加兴旺。

1998年10月,美国议会正式签署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

该法案的通过,再次向美国民众表明,短期内不会给予电子商务较大的税赋。

2000年5月,美国众议院投票通过表决将《互联网免税法案》延长五年,使网上免税的时间持续至2006年。

总的来说,美国就是不主张对电子商务行为征收税。

2、欧盟

作为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次于美国的欧盟,对电子商务是否应征税所持的观点与美国不同。

他们认为,至少不可以不征税。

欧盟认为,税收应该具备法律的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该负担额外的税收,但也不可以免除现有的税收。

1997年4月,欧洲贸易委员会发布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

1997年7月8日,有29个国家参加的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来促进互联网商务竞争。

这些文件,初步阐明了欧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建“清晰与中性的税收环境”的基本政策原则,反对征收任何形式的新税。

欧盟一体化的发展为电子商务的运用提供了良好环境,但是,欧盟一体化强化了税收的居民概念,损伤了税收的属地原则,欧盟成员国对直接投资所给予的最优惠税收待遇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1998年6月8日,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

次年,欧盟委员会公布了网上交易的税收准

则:

不开征新税和附加税,使现行各税适应网上交易的发展。

在增值税方面,对电子传送视同劳务,确保税收中性原则。

欧盟以外的国家以联机形式提供给欧盟个人的无形资产,如音乐、软件等须在欧盟征税,减轻对网上交易者的征税难度,对网上交易加强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税款的有效征收。

为了便利税收征管,建议在网上交易中使用无纸化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2000年6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电子商务增值税征收方案,对电子传送制定了征税原则。

在同一个欧盟国家内提供电子传送服务的供应商,必须在该国征税。

如电子传送横跨两个欧盟国家,则要在供应商所在的欧盟国家内征税。

非欧盟成员国的供应商,对欧盟成员国提供电子传送服务,便要起征增值税。

同时,该供应商必需在欧盟内其中一国办理税务登记。

2003年7月1日开始,欧盟关于对非成员国家电子商务征税的法规正式生效。

新法规规定,凡是通过国际互联网向欧盟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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