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管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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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地址:
电话:
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经营管理商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委托方将委托方有经营权的商铺交给受托方经营管理,由受托方负责对外招商、出租或自行使用。
委托方所拥有的商铺经营权,具体权利包括:
(1)该商铺的使用权;
(2)该商铺的经营管理权及所产生的相应的收益;
(3)该商铺的出租权及所产生的相应的收益;
(4)该商铺的经营权转让的权利。
委托方已经签署的《商铺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作为委托方取得经营权的依据,为本协议附。
2、标的商铺的基本情况
标的商铺位于:
市场
号铺位,建筑面积
平方米。
3、委托期限
现委托方标的商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计
年的经营权全权交受托方,由受托方对外出租或自用。
委托方自约定的委托期限开始之日将标的商铺交付给受托方。
4、委托权限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将标的商铺全权交受托方对外进行出租或者受托方自用,受托方可以以委托方的名义为标的商铺寻找承租人、与目标承租人签订有关承租意向协议、租赁合同等文;代委托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押金等费用;代委托方行使其他出租人权利。
委托方就上述授权向受托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管期间内,受托方代委托方收取的租金应按约定支付给委托方;押金等其他费用由受托方负责保管和处理委托方完全认可受托方的出租行为,并认可受托方就商铺出租事宜签署的相关合同及文书的法律效力,委托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标准收取经营权收益。
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得干预受托方对标的商铺的出租及其他相关行为。
委托期限届满前,委托方不得自行对标的商铺进行出租或其他干预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的行为。
5、经营权收益
委托期间,委托方按照如下标准收取商铺经营权收益。
经营权收益为
元/月。
商铺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由委托方承担,商铺经营权收益由委托方开具相应发票。
实际租金高于该商铺经营权收益的,高出部分作为受托方佣金,由受托方收取;实际租金不足该商铺经营权收益的,不足部分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补足。
委托期间,如委托方尚未付清本协议附《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经营权转让费用,则受托方有权从标的商铺经营权收益中优先抵扣委托方应当支付的经营权转让费用。
经营权收益每期收取金额,按照《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中委托方所实际支付的经营权转让费用,进行同比例收取。
但是经营权收益收取下限条为:
《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中委托方已经支付经营权转让费用比例不低于50%。
经营权收益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收取:
(1)
三年经营权收益分期收取:
针对《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中委托方分期付款情况,委托方首期经营权收款时间为委托方签订《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10个工作日内;其后委托方以半年为一个经营权收益计算期,收款时间在每个经营权收益计算期的次月10个工作日内,经营权收益收取标准为
元/月。
(2)三年经营权收益一次性收取:
《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中委托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时直接抵扣经营权转让费用,经营权收益收取标准为
元/月。
(3)如委托方未按照《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约定,如期向受托方支付经营权所约定的经营权转让费用,则受托方有权优先将本合同所约定的经营权收益抵扣经营权转让费用。
6、期限届满
委托经营租赁期限届满,除合同双方续签书面委托经营协议外,委托方收回该商铺经营权。
受托方应当在自约定的委托期限结束之日起十日内由委托方接管标的商铺。
期限届满后,受托方结束对商铺的代管,由委托方自行处理商铺。
委托方对受托方在托管期限内授权经营的《授权委托书》中所约定所有授权内容自动失效。
商铺的收回、出租等事宜均由委托方自行决定和处理,如出现租赁纠纷等事宜,也由委托方自行解决,受托方对此无相应权利义务。
委托租赁期满后,受托方享有优先续签委托经营协议的权利。
7、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标的商铺经营权收益。
(2)在委托期限内,若委托方将标的商铺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让的,应当于转让前一个月提前书面告知受托方。
委托方转让时应将本协议的委托方权利与义务一并告知并转让给第三方,且第三方同意成为本协议的当然委托方,享受委托方权利,履行委托方义务,并向受托方重新出具托管期限内授权经营的《授权委托书》,该转让行为不得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3)委托方在托管期限内,不得自行出租标的商铺、不自行经营、不另行委托任何第三方托管经营标的商铺、不侵害本协议约定的受托方的权益。
委托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与标的商铺承租人联络。
(4)委托方有义务协助受托方办理房屋的租赁事宜。
若因委托方原因不能完成租赁事宜的,所造成的租金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5)因委托方房屋出租产生收益需支付税费的,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受托方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相应税费。
(6)标的商铺及附属设施因出租使用所造成的自然损耗,由委托方负责承担,委托方并对标的商铺负有修缮的义务。
8、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方有权就标的商铺以委托方的名义自主招商,对外代表委托方或者直接以委托方名义签订标的商铺的租赁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文。
(2)受托方有权决定该房屋的租赁价格、期限、装修及所有租赁条及租赁协议的条款。
(3)受托方有权代为收取租金、押金及合同中约定的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有权全权办理向承租人交付及收回该房屋、催付租金等事宜,并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收回房屋、催付有关费用等。
(4)对委托方为付清《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中经营权转让费用的。
受托方有权将标的房屋经营权收益优先抵偿经营权转让费用。
(5)受托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及方式向委托方支付代为收取的标的房屋经营权收益。
9、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委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委托方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经营权收益。
委托方按照标的商铺年经营权收益的%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委托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委托方另须支付因此给受托方造成的向承受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而产生的违约金、装修损失等经济损失。
由于委托方违约造成承租人的损失以及委托方经营权收益的损失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1)
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委托方擅自终止合同或委托方收回标的商铺拒绝受托方认可的承租人继续使用的。
(2)
委托方未通知受托方或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而将标的商铺转让给第三人、擅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擅自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其他委托方原因导致纠纷损害受托方权益的。
(3)
委托方未按照约定向承租方开具经营权收益发票的或拒绝承担租金税费的。
10、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受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受托方应按照标的商铺年经营权收益的%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受托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受托方另须向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经济损失:
(1)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擅自终止本合同约定内容的。
(2)逾期向委托方支付代收标的商铺经营权收益达60天。
11、通知条款
委托方与受托方如实写明各自的通讯电话,如本合同相关事宜须通知对方的,以向对方所留手机发送短信,短信发出视为送达。
如手机号码已注销,则本合同双方约定在西藏商报刊登公告,公告发出即为送达。
任何一方电话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1日内通知对方,否则视为电话无变化,信息送达。
委托方电话:
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受托方电话:
受托方营业执照号码:
12、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若发生争执,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标的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协议未经事宜,各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委托方壹份,受托方贰份。
委托方:
受托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1:
乙方为个人签约的,提供身份证复印。
乙方为公司签约的,签约人提供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授权委托书。
篇2:
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协议书
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协议书本文关键词:
协议书,承包,经营管理,分公司
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协议书本文简介:
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协议书甲方:
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张志田为开拓安徽省马鞍山市建筑市场,激活经营机制,调动承包者积极性,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系无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甲方同意乙方承包分公司,乙方可在马鞍山
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协议书
本文内容:
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协议书
甲方:
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张志田
为开拓安徽省马鞍山市建筑市场,激活经营机制,调动承包者积极性,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系无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甲方同意乙方承包分公司,乙方可在马鞍山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甲方在乙方当地设立账号供乙方独立使用,并对该账户进行合法监管,乙方所经营工程款、投标保证金等相关款项必须汇入该账户,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同意不得转入其他账户。
二、承包性质: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承包经营马鞍山市分公司,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的授权范围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马鞍山市分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风险承包经营方式。
乙方负责承担在承包经营期间内马鞍山市分公司所涉及事务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按工程设计年限承担在承包期间所承建工程质量责任。
甲方只履行监管职能。
三、承包期限:
1、承包期限:
年。
从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2、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协议书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协议书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四、管理费及缴纳时间
1、分公司年产值在四千万元以下,乙方缴纳管理费二十万元,超出部分按照1%缴纳;
2、缴纳时间:
按照乙方承建的工程工程款到账比例交付,由甲方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五、税费约定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及甲方的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他矿产资源税和建安合同印花税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所得税由乙方预交给甲方代缴。
如国家税法调整,本协议应按调整税法为准执行。
乙方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建账建制,以备查。
因乙方或分公司经营中所欠税费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批准并核发分公司行政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各一枚
2、乙方承包期间,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承接、承建工程所需的有效证及相关资料,分公司参加投标或签订合同等文书须寄回总公司盖章。
3、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在投标或议标时,甲方尽力提供注册建造师、五大员等证临时借用。
如乙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甲方注册建造师证书,使用期间乙方应每月支付给建造师一万元,各类人员参与投标或派驻现场的费用由乙方按市场标准支付。
4、乙方对马鞍山市(含所辖区域)建筑市场有自主经营权力,甲方应给予大力协助,但乙方不能零利润或负利润中标。
所有中标工程正式施工合同必须由甲方审核签订,并将中标通知书、合同一正一副原交甲方备案归档。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5、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或马鞍山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担保、贷款、开具空头支票、抵押、赊欠等合同,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6、乙方或分公司不得以投标委托人的身份签订任何对甲方不利的书面文、协议、合同等,否则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7、本协议书有效期内乙方(或以马鞍山分公司名义)所购置的财产归乙方所有,分公司的商誉、企业品牌等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有权自行支配承包所获利润(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国家税费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管理费后)如有亏损,也由乙方承担。
8、甲方负责组织协调乙方所需的建造师、专职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注册、登记、培训考试、到场投标等工作,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甲方负责协调配合乙方办理经营活动中,所需的银行履约保函、外经证、社保、人员注册、证证章公证、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但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承建较大工程项目,确实需甲方提供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支持时,报甲方领导审批后,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办理。
10、乙方在施工管理中,对已完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原除自己保留一套外,必须上交一整套(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地基或桩基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表、竣工图)等原给甲方存档备案。
11、乙方在使用人才或工程劳务分包等方面,都必须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签订用人劳动合同,遵守法律相关条款,建立用人资料档案。
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在与甲方的本合同期满前应妥善处理好员工的分流问题,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乙方承包期间,必须及时结清相关债权、债务,如乙方的赊欠问题导致司法部门冻结甲方帐户或划拨账款,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必须保证在七天内解冻及归还划拨的账款,逾期乙方除归还划拨的账款及利息外,还应按冻结或划拨账款数的1%/月向甲方支付罚款。
如果属于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经营赊欠问题导致司法部门冻结乙方帐户或划拨账款,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必须保证在七天内解冻及归还划拨的账款。
七、人员任命:
甲方聘任乙方为马鞍山市分公司经理,全面负责马鞍山市分公司的工作,但须接受甲方派出代表的工作监督。
如甲方派出代表工作不配合造成乙方经营困扰,乙方有权要求更换。
但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仅是内部承包合同关系,乙方不得以劳动合同法规定向甲方要求劳动待遇。
八、其他:
1、本协议书约定的承包期限满前60日内,双方协商续约。
若双方不再续签承包协议,乙方应当于本协议书约定的承包期满前10日内无条向甲方办理马鞍山市分公司的移交手续,同时对马鞍山市分公司(含所辖区内、外承包的项目工程)财务帐目进行清算,清算费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负责对前期(含所辖区内、外承包的项目工程)事务进行了结并承担与之相关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2、本协议书约定的承包期期满双方不再续约后,乙方承包的分公司(含所辖区内、外承包的项目工程)有未竣工或者未结算完毕的工程,甲方应配合乙方继续承包组织施工至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开展结算工作,直到乙方承包的分公司结清所有工程价款为止;未竣工或者未结算完毕工程的收益或者亏损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无故单方终止合同,需赔偿甲方对分公司投资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承担终止前的经济活动中的一切经济、法律及相关责任
4、乙方立足马鞍山市(包括辖区范围内)地区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马鞍山市以外地区承接的项目原则上应与甲方所属专业公司合作并共同进行组织实施
5、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甲方有权随时强制终止承包协议,并追究乙方承包责任人相关责任
6、本承包协议书是乙方承包马鞍山市分公司的主合同,其他围绕本协议履行所涉及的相关补充合同、协议以及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文决议、决定均构成本协议书的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7、未约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将马鞍山市分公司转包(让)给任何第三方经营管理。
九、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如因乙方承包的马鞍山市分公司所涉工程导致的诉讼、仲裁等情况,造成甲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用在内)均由乙方赔偿。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实施,在乙方承包马鞍山市分公司期内涉及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款项结清后自动失效。
分公司注册成立后5天内应将分公司的全部资料复给甲方备案(包印章的样章)
本协议书一式伍分,甲方执三份,乙方两份。
十
一、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决,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篇3:
2021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范本
20XX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范本本文关键词:
经营管理,委托,合同,XX,范本
20XX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范本本文简介:
20XX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范本[1]null本合同双方为:
1、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酒店业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市___路___号。
2、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根据法律注册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
____
20XX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范本
本文内容:
20XX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范本[1]
null本合同双方为:
1、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酒店业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市___路___号。
2、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根据法律注册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
______。
鉴于:
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
第1条
定义
经双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关之附加或更改文时,有以下之定义。
1.1
酒店--应解释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细则详列在后,酒店又应解释为依据本合同而产生之营业运作。
1.2
工程地址--应解释为大约有___平方米之工地,位于____市___路___号及___部分房屋,如附表
(一)之地图所示,在其上将会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动或被动之附属建筑物”。
1.3
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
热力系统、空调系统,所有水管类装置和电器设备,户外及户内之标志,升降机等等。
1.4
家私,装置和设备或简称F.F.E--应解释为所有家私、装置、办公室设备、装饰(无论固定或可移动、包括地毯和墙身装修),厨房、酒吧、洗烫设备、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酒店业设备和物资(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八百元的企业固定资产)。
1.5
营业设备或简称O.E--应解释为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之小,例如:
银器、被单、台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厨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标准按酒店统一会计制度及中外合资会计法规定处理。
1.6
统一制度--应解释为管理公司集团所采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国酒店和酒店业公会所出版之“酒店统一会计制度”。
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1.7
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1.9
总收入--应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
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酒店”经营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间总销售、写字楼公寓收入、食物或饮料销售、洗衣、电话、电报和电传的收入,服务费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设备使用费及租赁费等等。
也包括商场营业收入或商场出租收入及业主对外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各种赔偿收入除7.1(D)或(E)条外,其他按7.3条处理和在顾客帐单上所加的任何小帐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产生的差额。
1.10
营业毛利或简释G.O.P--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分)之总收入额与酒店营业支出之差额。
1.11
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薪俸,费用和工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酒店营业员工派发之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和粮款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膳食、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
(B)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饮料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C)依据当地经验,经董事会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D)因酒店营业有关雇用之独立公共会计师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请的法律顾问费用。
(E)第8.2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F)第7.1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营业设备,购入和更换之开支,包括1.5所列开支条。
(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I)第5.3.3条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团提供之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内之酒店应承担的份额。
(J)因酒店消耗而发生的热力、水、电、煤气、电话和任何其它公用设施费用支出。
(K)付于推销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费用。
(L)为维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状况而产生之修葺、保养及更换费用,除第6.1条和第6.2条属业主责任范围的费用外,均列入营业支出。
(M)一般情况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产生之
之营业费用。
(N)为酒店营业任何直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但不包括第1.12条注明的费用。
1.12
独立费用--下列项目应解释为“独立费用”,不应包括在“营业支出”之内。
(A)酒店装饰、固定附属装置和设备的折旧。
(B)本酒店的资本和房地产税项。
(C)本酒店土地使用费。
(D)开业前支出的摊销。
(E)第6.1条重置储备金的开支。
(F)由业主委任的审计师、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费和任何特别费用。
(G)奖励性管理费。
(H)本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
1.13
开房率--应解释为酒店实际出租了的客房数除以酒店可供出租的客房数(不包括从香港地区及外国聘请来的人员的宿舍)的百分比。
1.14
不可抗力--下述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之事。
(A)战争、侵略、反叛、革命、暴动及内战。
(B)政府以统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条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发生而被影响及不可合理预测或抗拒的事故。
(D)劳工纠纷。
(E)其他非管理公司可合理控制的而严重地影响管理公司经营酒店的能力的事故。
第2条
酒店计划、建筑及设备
2.1
工程地址财产所有权
将建酒店之工地图列于本合同的附录
(一)。
2.2
酒店规模
酒店将拥有下列:
……套房间及有关配套设备,在中国政策许可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
……中西餐厅
……酒吧(廊)
……咖啡座
……多用途礼堂
……歌舞厅
……运动/健康设备
……商店
2.3
建筑进行程序
为进行酒店的建筑、布置、配备及装饰,酒店业主将对自行聘请及保留所有
有关及需要的建筑师、承包商、室内设计师及其它专家和顾问的费用负责。
酒店业主应于六十天内给与管理公司一份酒店设计、建筑及配备总时间计划,而由管理公司提出意见。
2.4
酒店验收
管理公司将协助酒店业主在酒店建筑设备安装及完成时之接收程序,酒店业主答应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执行所有必要措施弥补管理公司向其提出之合理建议。
第3条
酒店开业前事项
3.1
酒店开业前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
在“酒店”开业之前,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集团受业主之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设立开业前之预算案,呈交酒店业主批准后执行。
……确立酒店之总体组织和计划开业前之各项活动。
……为酒店设立管理控制和会计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规,挑选和招募来自各阶层之酒店员工,需要时,履行培训计划。
……协助组织和成立酒店内之各不同部门。
……承担分析各项应保项目,和协商保险计划,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采购开业所需的物品。
……制订并执行酒店之市场营销策略。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