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作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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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作用信息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公路建设或登记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安徽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省道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建设项目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的公路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具体负责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维护工作。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指导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四)发布以下信息:
1.在本省工商注册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
2.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养护工程施工企业的奖惩记录和省级信用评价结果;
3.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国家、省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五)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县道等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市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以下信息:
1.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
2.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做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并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分情况,以及国省道或其他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报省公路管理机构。
第九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征集并对各市报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并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情况,以及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等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条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征集审核在我省工商注册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并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并负责将所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有关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等信用信息管理情况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征集、审核、汇总,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管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有关软件开发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和维护,并做好信用信息系统使用的指导、培训工作。
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四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
(三)资质资格情况;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第十六条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信息是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四章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汇总录入:
(一)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
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
(四)信用评价信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复核后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在本省的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对在本省的注册从业单位其他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可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复核、调查。
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系统工程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期内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二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第五章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接口标准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
第二十五条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从业单位基本账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用,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负责公布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信息,并按相关规定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九条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负责公布信用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全国或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由国务院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资质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企业参与本省范围内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未记录在全国或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本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在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应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一)对省级信用评价等级被评为AA级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本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给予以下奖励:
其施工业绩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可直接通过资格审查;允许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可增加1个以上;对采用分值评标的招标项目,评标综合得分可增加0至1分;投标担保金、履约担保金和质量保证金可给予规定金额的30%-50%的优惠。
(二)对省级信用评价等级被评为A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本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酌情给予优惠和奖励。
(三)对省级信用评价等级被评为B、C、D级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本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适当扣分或提出限制条件;对省级综合评价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加强监管。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应对该单位提出整改预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标的措施,直至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省范围内公路建设市场中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