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word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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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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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示范文本)
二0一六年五月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据总包单位和本工程业主(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的相关约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部分的劳务分包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分包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工作内容
劳务分包作业范围:
(此处应明确劳务分包的工作区域)
劳务分包工作内容:
(此处应详细叙述劳务分包的工作内容)
三、劳务分包作业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总包单位如果对此作出变更,以总包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
年月日
作业总日历天数为:
天。
作业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完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
有节点工期要求的,分包单位应该按照总包单位签发的节点工期相关文件严格执行。
如分包单位原因总工期或节点工期延误导致业主对总包单位的索赔及造成总包单位其它一切损失由本合同分包单位承担。
四、劳务作业质量标准
劳务作业质量应符合标准,并符合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格
1.签约合同价暂定为:
元(人民币)
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或单价合同,可附清单)。
实际合同价款以双方共同审定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但不能高于业主与总包单位办理的最终结算中对分包单位完成部分的确认金额。
若本工程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并对分包单位所实施工程部分确认了审减金额,则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超付部分负有全额返还的义务。
六、分包单位资质
资质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型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八、承诺
1.总包单位承诺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分包单位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劳务分包工作,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按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总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
九、附则
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自生效。
4.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包单位执份,分包单位执份。
总包单位:
(公章)分包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总包合同:
是指发包人与总总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专业总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总包合同,或者总总包单位与专业总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1.1.3劳务分包工作:
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劳务作业范围对应的劳务分包工作。
1.1.4发包人:
是指与总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总包单位:
是指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签订总包合同的总总包单位、专业总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人,以及取得上述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总包单位项目经理:
是指由总包单位任命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在总包单位授权范围内负责劳务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7分包单位:
是指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劳务作业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8签约合同价:
是指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9合同价格:
是指总包单位用于支付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作业范围内全部劳务作业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10基准日期:
总包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分包单位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总包单位直接选定分包单位的,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11完工日期:
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12.3款【完工日期的确定】执行。
1.2标准和规范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应与总包合同约定一致。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和现场有效签证资料。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4图纸
总包单位应根据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数量和内容向分包单位提供图纸。
1.5联络
1.5.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5.2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并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5.3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6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总包单位书面同意,分包单位不得将总包单位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总包单位
2.1总包合同的提供
经总包单位同意,分包单位可要求查阅总包合同,但有关总包合同的价格和涉及商业秘密及总包单位不同意查阅的条款除外。
2.2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单位负责向分包单位交付具备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
2.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单位负责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
2.3总包单位项目经理
总包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总包单位授权后代表总包单位履行合同。
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或者总包单位加盖公章予以授权、确认的以外,任何单位及个人针对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的结算、对账、合同解除、排除或者限制或者减免总包单位权利、为总包单位设定或者增加、确认义务(债务)所作之认可均不具有代表(代理)总包单位之效力,对总包单位无约束力。
3.分包单位
3.1分包单位的一般义务
分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图纸、标准和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2)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安全事故等责任;
(3)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作有关的分包单位的义务,但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总包单位履行的义务除外;
(4)其它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
3.2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分包单位授权后代表分包单位履行合同。
项目负责人应是分包单位正式聘用的员工,分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提交项目负责人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分包单位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劳务作业现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
分包单位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分包单位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单位应在接到劳务作业通知后7天内,向总包单位提交分包单位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等,并同时提交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分包单位派驻到劳务作业现场的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分包单位更换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总包单位,并征得总包单位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4.劳务作业人员
4.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分包单位应当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总包单位提供上月分包单位在本工程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工资核算支付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的书面记录。
除上述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分包单位承诺在本工程不存在其他劳务用工行为。
4.2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总包单位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需要讨论怎么开设)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总包单位应根据当期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用数额,按时将进度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划拨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用于支付每月农民工工资。
分包单位有义务配合总包单位完成相应工作。
分包单位应对劳务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总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分包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上月的工资发放支付情况书面提交总包单位。
否则,总包单位有权暂停支付最近一期及以后各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分包单位未如期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导致劳务作业人员投诉或引发纠纷的,总包单位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代分包单位直接支付上述费用,并扣除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剩余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向分包单位支付。
分包单位无条件同意认可总包单位代付行为和代付金额并配合完善诸如付款财务手续、补开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手续,若不补开增值税发票导致总包单位经济损失的,分包单位应予以赔偿。
4.3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4.3.1分包单位应当根据总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包括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以及劳务费支付计划等,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经总包单位批准后实施。
4.3.2分包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符合本合同劳务作业要求的劳务作业人员投入工作。
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管理、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3.3总包单位有权随时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总包单位有权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劳务作业现场。
4.3.4总包单位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劳务作业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撤换。
分包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总包单位可按14.2的约定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并总包单位有权利另寻第三方来完成此项作业,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并有权与分包单位解除分包合同。
5.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5.1作业安全
5.1.1总包单位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不得要求分包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劳务作业。
5.1.2分包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作业,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发生安全事故后,分包单位应立即通知总包单位,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1.3分包单位应按总包单位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总包单位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负责其生活区的管理工作。
5.2职业健康
5.2.1劳动保护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并根据总包单位的指示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
分包单位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劳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受到伤害的,分包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分包单位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5.2.2生活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单位应于开始工作前为分包单位雇用的劳务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要求。
总包单位应按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宿舍和食堂进行管理。
分包单位应按照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5.3环境保护
在合同履行期间,分包单位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劳务作业现场环境。
对劳务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总包单位关于劳务作业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分包单位应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劳务作业暂停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分包单位承担。
6.作业期限及进度
6.1劳务作业方案
6.1.1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劳务作业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修订的,总包单位应及时通知分包单位。
6.1.2分包单位应当根据总包单位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修订劳务作业方案,劳务作业方案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计划等。
分包单位提供劳务作业方案的时间为7天内。
6.2开始工作
6.2.1劳务作业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如下劳务作业准备工作:
(1)总包单位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2)分包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
6.2.2劳务作业通知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劳务作业所需的许可。
总包单位应在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前向分包单位发出劳务作业通知,作业期限自劳务作业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6.3作业期限延误
6.3.1因总包单位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总包单位原因未按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开始工作的,总包单位应按实际开始工作日期顺延作业期限,确保作业期限不低于合同约定的作业总日历天数。
除工期顺延外,分包单位放弃索赔任何费用。
6.3.2因分包单位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的,分包单位应承担由此给总包单位造成的损失,(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完工违约金的上限由各单位自行在此处约定)。
分包单位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分包单位继续完成劳务作业及整改的义务。
6.3.3不利作业条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利作业条件的,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单位指示,采取措施继续进行劳务作业,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总包单位承担。
不利作业条件包括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不利作业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在劳务作业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作业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6.4劳务作业暂停
6.4.1总包单位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因总包单位原因引起劳务作业暂停的,总包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延误的期限,但不承担因此给分包单位增加的费用。
6.4.2分包单位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因分包单位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分包单位承担。
6.4.3劳务作业暂停后的复工
劳务作业暂停后,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劳务作业暂停的影响。
当复工条件具备时,总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发出复工通知,分包单位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
分包单位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分包单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
6.5工作配合
6.5.1分包单位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总包单位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总包单位应配合分包单位工作或确保分包单位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6.5.2总包单位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分包单位配合时,分包单位应按总包单位的指示予以配合。
6.6提前完工
总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提前完工的,总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下达提前完工指示,分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提交提前完工建议书,提前完工建议书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
总包单位接受该提前完工建议书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协商采取加快工作进度的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总包单位承担。
分包单位认为提前完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总包单位提出书面异议。
总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提前完工的,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抢工。
总包单位认为分包单位的提前完工建议书不能达到工期提前要求的,有权直接修改,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总包单位修改后的抢工方案实施。
由于分包单位未按照抢工方案组织抢工,导致工期提前目标未能实现的,分包单位应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分包单位拒绝抢工或未按抢工方案组织抢工的,导致提前完工的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总包单位有权自行代工,产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未按要求提交抢工方案的,视为分包单位拒绝抢工。
7.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7.1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7.1.1分包单位应在收到总包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7天内(此处可以自行规定),向总包单位提交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7.1.2上述供应计划经总包单位确认后,总包单位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运入场地。
7.1.3总包单位提供的机具、设备交付分包单位使用后视为交付的机具、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确认运行良好。
总包单位提供的材料在进场时应由分包单位负责验收,如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分包单位应在验收时提出。
7.2大型机械、主要材料和周转性材料
总包单位不得要求分包单位提供或采购大型机械、主要材料。
7.3低值易耗材料
7.3.1劳务作业所需的低值易耗材料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方。
7.3.2分包单位自行提供部分低值易耗材料以及小型机具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上述材料的范围给予明确。
7.4分包单位的保管义务
分包单位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总包单位供应的机具、设备、材料,并接受总包单位随时检查其机具、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
因分包单位保管不善、不合理使用造成机具、设备、材料丢失、损毁的,分包单位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作业期限延误等责任。
7.5总包单位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包单位所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率,分包单位在上述损耗率的范围内对设备、材料进行合理使用。
超出约定损耗率范围之外的设备、材料用量,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8.劳务作业变化
8.1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影响劳务作业的,应按照本款约定进行调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劳务作业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分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劳务作业范围。
8.2劳务作业变化的通知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总包单位应提前向分包单位发出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并提供调整后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8.3劳务作业变化估价
8.3.1劳务作业变化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劳务作业变化导致价格调整的,劳务作业变化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作业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工艺复杂程度、劳动力市场状况以及原单价的相应组价比例认定;
(3)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作业单价。
本项约定的项目单价是指按照第10条【合同价格形式】确定的工作量清单劳务费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载明的项目单价或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项目单价。
8.3.2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程序
分包单位应在收到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后7天(此处可自行约定)内,先行向总包单位提交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
总包单位应在收到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后审查,总包单位对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有异议,应通知分包单位修改后重新提交。
8.4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
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作业期限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作业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结合劳务作业特点及技术难度,并参考工程所在地定额标准确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
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的方法。
8.5临时性用工劳务
总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提供临时性用工劳务的,总包单位应当提前向分包单位发出书面指示,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总包单位的指示按时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总包单位承担。
分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