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提纲答案新修的经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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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提纲答案新修的经济法
一.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
1何谓经济法?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2、经济法产生的历史(略)
3、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4、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种类:
法律行为:
1、市场经营行为
2、经济管理行为
3、经济仲裁、司法行为
4、经济违法行为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
自然现象
社会现象
5、何谓经济权利,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概念: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作出或不作出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
种类:
1、经济职权(国家机关)
2、所有权(四大权能)
3、法人财产权
4、债权
5、知识产权
2、公司法部分: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个)
2.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3.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
4.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4、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为一人;(必须注明是自然人或法人)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万元且公司成立时一次缴清;
3、一个自然人股东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得再设立一人公司;
4、一人公司作出决定时以书面方式为之;
5、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公司的主要机构及其职权、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会
议事规则:
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
但有关公司注册资本增减,章程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议事规则:
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监事会
1.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3.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
1.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2.一般事项的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重要事项的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重要事项是:
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4.累积表决权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股东大会应作成记录。
2.董事会
议事规则:
1.一人一票。
(董事本人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但应有董事代为表决书面授权委托书,并载明授权范围。
)
2.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3.会议作成记录,并由出席董事签名。
4.董事会的决议违法和违反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责。
5.(经理同有限公司,略)
3.监事会
议事规则:
1.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2.会议作成记录。
3.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7.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大会)的条件是什么?
1.有限公司: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
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公司: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和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8、两种公司的出资规定
1.有限公司:
最低限额为三万,一人公司十万且一次性缴足。
出资规定: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股份公司:
最低限额为500万。
出资规定:
首次不低于20%;货币出资不低于30%。
9、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
1、不设股东会。
股东—国资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亦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须由国资监管机构决定。
2、董事会成员由委派和职工代表组成;董事长(副)由国资监管机构在董事成员中指定;董事和高管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
3、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
10、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包括首次与再次发行)
1.首次发行:
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
4.筹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再次发行: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已经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3.没有违反规定,该百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经的用途
3.合同法部分
1、何谓要约邀请、何谓要约、承诺?
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
要约失效的情形。
1.要约: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4.承诺构成要件:
1、向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要具体确定
3、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5.要约构成要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限内作出
6.要约失效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要约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后失效
2、有效合同的要件
1、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合同有哪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有哪些?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如何?
1.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1)重大误解:
对合同性质、当事人、标的物、标的品质等发生误解
2)显失公平:
签订时不公平
3)欺诈、胁迫
4)乘人之危
3.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撤销合同:
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4、合同的主要分类
实践性与诺成性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5、担保法中抵押、质押、留置生效的条件及有关规定,流质条款,定金罚则
6、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支付定金
7、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后履行、尤其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
1.当一方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就享有也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2.当一方部分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当事人一方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相应的给付,只履行对应的部分;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应当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4.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不安抗辩权: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
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8、合同之债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代位权:
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行使时间: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在债权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9.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竞合的处理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但由于二者在目的、性质、功能。
等方面具有共性而不能并用。
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10、违约责任的免除
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11、有哪些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履行期满前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3)一方延迟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法定的其他情形。
12、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个独法、合伙法、破产法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相关规定;
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管理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1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责任形式、责任消灭的年限。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合伙企业的类型:
普通与有限
5、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需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项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下列事务必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入伙和退伙的法律后果。
普通合伙人入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后,并不能解除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7、破产的界限;和解、重整、清算
1.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亦称破产原因。
《企业破产法》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根据上述规定,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
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由此可见,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
2.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的制度。
3.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协议的制度。
和解并非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是否和解完全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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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破产宣告的后果
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否则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予以追偿,该收回的财产予以收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这一事件标志着破产案件无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无可挽回地陷入破产倒闭。
9、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0、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
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产时,由其拥有的全部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价格超过所担保债权数额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权利,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等.
11、破产财产分配的规定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二,破产企业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第三,普通破产债权
五、竞争法
1、消费者的含义、消法适用的消费的范围;
概念: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
范围:
消费者应定义为“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该法特别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受该法调整。
2、消费者的九大权利;
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权5.求偿权6.结社权7.教育权8.尊严权9.监督权
3、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确定的相关规则;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由销售者、服务者或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承担: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5、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
5、掌握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商业贿赂、低于成本的销售、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等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排挤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达到商业成交的目的,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向他人行贿或接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账外暗中进行的回扣
注意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五)低价倾销行为
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商品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造成自己独占市场、取得绝对市场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种情况不属于: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为促进销售而采取的一种相对于消费者的现实收入、购买能力、消费水平、市场结构而言,奖额过高的有奖销售方式
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七)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为了获得竞争利益,由经营者自己或唆使利用他人,采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对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商品信誉进行诋毁、贬低的行为
基本特征: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誉权
4)客观表现为捏造、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权的虚假事实
(八)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
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九)串通招投标行为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十)公用企业及相关经营者的限制交易行为
指在市场上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为目的,利用自己在市场上的独占地位,限制消费者必须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权力干预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出于地方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对市场行为进行干预,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的行为。
6、产品责任法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
产品范围:
1)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属于该法调整的产品。
未经加工的产品(如天然品)以及不是为了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就不是该法意义上的产品。
2)该法所讲的产品不包括不动产--建筑工程。
3)由于军工产品一般不进入市场销售,所以《产品质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