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越江通道上海长江大桥斜拉索制作招标文件出售稿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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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越江通道上海长江大桥斜拉索制作招标文件出售稿最终版

 

上海崇明越江通道长江大桥工程

主航道桥斜拉索制作(C12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

上海长江隧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上海市上投招标公司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上海长江隧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上海崇明越江通道长江大桥工程主航道桥斜拉索制作(C12标)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密封投标。

1.招标内容:

上海崇明越江通道长江大桥工程主航道桥斜拉索制作、供货及安装配合(不限于此)。

2.标段号:

C12标

3.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

3.1具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及计量认证等相关证件,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3.2承担过类似项目的相关工作,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3.3财务状况良好;

3.4供货能力满足招标要求。

4.招标文件领取时间:

2006年12月5日起

5.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及其有关事项的疑问可在2006年12月7日上午12:

00前以书面方式(并发E-mail至lyq@,或shjp@,或lqg@)提出,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负责澄清解答。

6.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上海市九江路111号502会议室

截止日期:

2006年12月27日9:

30

7.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参加各项议程。

招标人:

上海长江隧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庙车公路999号邮编:

200000

联系电话:

021-58632900联系人:

王林峰、周福忠

传真:

021-58070777

招标代理单位:

上海市上投招标公司

(账号:

066661-00141114415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

地址:

上海市九江路111号上投大厦505室邮编:

200002

联系人/联系电话:

李映秋63234076-27,沈建平63231111-6518,李庆国63234076-32

传真:

63291824、63291096

 

第二章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简要内容

1

1

项目名称:

上海崇明越江通道长江大桥工程主航道桥斜拉索制作(C12标)

合同买方:

上海长江隧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庙车公路999号

2

6.1

书面提问截止时间:

2006年12月7日12:

00时前(北京时间)

澄清会时间:

2006年12月8日10:

00(北京时间)

澄清会地点:

上海市庙车公路999号会议室

3

15.1

投标保证金:

50万元(支票或保函)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二十八(28)天内保持有效

收款人:

上海市上投招标公司

4

16.1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90天

5

17.1

投标文件份数:

二正六副

6

18.2

投标文件将递交以下地址:

上海市九江路111号上投大厦502会议室

7

19.1

截标日期:

2006年12月27日,时间:

9:

30(北京时间)

8

22.1

开标日期:

2006年12月27日,时间:

9:

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上海市九江路111号上投大厦502会议室

9

26.2

其他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方法:

生产商和经销商的类似经验和业绩

10

26.3

年利率:

5%

11

29.1

数量调整合同量的+20%

12

31.2

合同签字地点:

合同买方地址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资金来源:

上海长江隧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筹措。

2合格的投标人

兹邀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合格经销商和生产商参加投标。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合同规定的货物和服务指其来源符合世界银行采购招标指南中关于国内招标条款所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3.2“原产地”指货物开采,生产或提供辅助服务的地方。

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使用重要的和主要的部件装配而成的货物,在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其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4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承担所有与编写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买方在任何情况下不负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及资料表

第五章合同协议书及履约保函格式

第六章货物需求一览表

第七章技术要求

第八章投标书格式

第九章投标报价表

第十章资格证明文件

5.2投标人应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须知、格式、条款和规格。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那么投标人将承担其风险并有可能根据第25款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条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下同)通知招标代理。

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条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参加澄清会。

解答的内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每一投标人。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无论何故,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对方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7.3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可酌情推迟第19款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使用的文字

8.1与投标有关的函电和文件往来应以中文书写。

9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1)按10款和11款填写的投标书格式和投标报价表。

(2)按13款出具的,证明投标人有资格投标以及如果中标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

(3)按14款出具的,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加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4)按15款出具的投标保证金。

(5)供货的质量、运输、仓储的组织管理方案及保证。

10投标书格式

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格式及其适用的投标报价表,注明提供的货物,货物简介、原产地、数量和价格。

11投标报价

11.1本次招标采用综合单价报价。

11.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所附的投标报价表上写明拟提供的合同货物的材料、加工生产、运保费、制作损耗、安装配合、管理和税金等费用。

如果单价与总价或投标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每种规格货物只允许有一种报价。

11.3投标人应认真填报报价分析表。

12投标货币

投标书及投标价格表上的价格须以人民币报价。

以其他货币标价的投标将予以拒绝。

13投标人的合格性和资格的声明文件

13.1根据第9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做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投标人提供的履行合同的资格声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

(1)若投标人按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制造或生产的,那么投标人须得到货物制造商或生产商的正式授权或承诺;

(2)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投标人(如果中标)有能力按照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中规定提供设备维修、备品备件供应等相应技术服务。

(4)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上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4货物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

14.1根据第9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供合同项下货物和辅助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声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声明,并要由装运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附有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的形式出具。

15.2投标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根据第15.6款规定,发生这种行为将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5.3任何未按15.1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按第25款予以拒绝。

15.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第16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28天内将不加计利息予以退还,除非有效期已延长。

15.5已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其根据第31款签署合同以及按第32款提交履约保函后退回。

15.6若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如果投标人在16.1款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

(2)中标人如果:

(i)未根据第31款规定签订合同;或

(ii)中标后未按第32款规定开具招标人可接受的履约保函。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文件将在开标日期后90天内有效。

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标而予以拒绝。

16.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

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往来。

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

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响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第15条投标保函的有关规定在保函延长期内仍适用。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二份正本和六份副本投标文件,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编上页次,装订成册,并要明确注明“正本”和“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合同约束力的人签字,后者须将“授权委托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

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须由签署投标文件人小签,未曾修改的印刷样本除外。

17.3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进行签字。

17.4电报、电传、传真投标概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正本”或“副本”。

18.2内外信封均应:

(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所示地址发至招标人和招标代理。

(2)注明项目名称,正本或副本及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3)内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原封退还迟交的投标书。

18.3如果外信封未按18.2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书,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8.4投标保证金应先以信封单独密封,然后再与正本投标文件一同密封。

19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9.1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9.2招标人可按照第7款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业已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投标截止日期履行。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根据第19款规定,招标人将拒绝任何迟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交到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招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7和18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

21.3投标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1.4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起至16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撤销投标文件。

否则招标人将按15.6

(1)条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地点和开标时间准时出席开标会,开标前对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进行身份认证,并登记以示出席。

22.2按照第21款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2.3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主持。

将当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2.4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2.3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3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3.1公开开标后,直到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3.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人可以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

提出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均应是书面的。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开标后,招标人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提供所需的投标保函;是否有效地签署;是否计算错误。

25.2根据26款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招标人将确定每一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

所谓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指的是符合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而无任何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实质上影响到合同项下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指与招标文件有实质不一致,限制了合同项下买方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或对该重大偏离的修改对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不公平。

招标人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是基于投标文件的内容本身而非外部的证据。

25.3招标人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和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25.4招标人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5.5招标人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6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6.1招标人将对根据第25款得出的响应性投标进行评估和比较。

26.2招标人在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按照投标须知第26.3条和技术规格规定的方法考虑下列因素:

(1)所投货物的质量指标及供货方案;

(2)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3)所投货物备品备件及售后服务的情况;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列的其他因素。

26.3按照第26.2条规定,以下方法将在评标时采用:

付款条件的偏差

投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上所列的付款计划进行报价,如果投标文件对此有偏离但又属可以接受的话,评标时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须知第10项所列的利率对提前支付计算所产生的利息,并将其计入其评标价中。

27授予合同的准则

27.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中标人,其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经评审的投标报价合理、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并且能圆满地履行合同。

28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8.1招标人的授予合同前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也无须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有关买方这样做的原因。

29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后有变更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9.1招标人有权在授予合同后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减。

30中标通知

30.1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30.2在中标人按第32款规定提交履约保函后,招标人将立即通知落选的投标人其投标未被接受而不解释原因,并按第15款规定退还其投标保函。

31签署合同

31.1招标人通知中标人中标时,将提供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书,包括双方之间的有关协议给中标人。

31.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后,在中标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内,应派授权代表前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注明的地点签定合同。

31.3与中标人签署合同方不一定只有招标人。

32履约保函

32.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其格式为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或其他招标人接受的格式。

若提供银行保函,则需由通用条款第7条所规定的银行出具。

32.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2.1或31条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33.1投标人在招标期间利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结果的;

33.2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未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3.3中标人不愿根据本须知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33.4中标人未能根据本须知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3.5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34以下情形为无效投标:

34.1投标文件不完整或不符合密封要求的;

34.2投标文件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34.3投标文件的内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34.4总负责人或其代表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三章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16

2.适用性16

3.来源地16

4.标准16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世界银行的检查和审计17

6.专利权17

7.履约保证金17

8.检验和测试17

9.包装18

10.交货和单据18

11.保险18

12.运输18

13.伴随服务19

14.备件19

15.保证19

16.付款20

17.价格20

18.变更指令20

19.合同修改21

20.转让21

21.分包21

22.卖方履约延误21

23.误期赔偿费21

24.违约终止合同22

25.不可抗力22

26.因破产而终止合同22

27.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2

28.争端的解决23

29.主导语言23

30.适用法律23

31.通知23

32.税和关税23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合同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通用条款”指本章通用合同条款。

(6)“专用条款”指专用合同条款。

(7)“买方”指专用条款中所述购买货物的单位。

(8)“买方国家”指专用条款所述的国家。

(9)“卖方”指为本合同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10)“世界银行”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或国际开发协会(IDA)。

(11)“项目现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地点,如适用的话。

(12)“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本通用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来源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世界银行指南规定的合格的国家和地区,在专用条款中有进一步的说明。

3.2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部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使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通用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通用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6.专利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其本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专用条款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买方接受的买方国内的一家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

(b)银行本票或保付汇票。

7.4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专用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卖方。

8.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察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8.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国家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通用条款第8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卖放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

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9.2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严格符合合同的这种特殊要求,包括专用条款规定的要求以及买方后来发出的指示。

10.交货和单据

10.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

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其他单据在专用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0.2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X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CA)”、“到岸价(CIF)”、“运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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