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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最终版

兴隆水利枢纽工程

安全生产及防洪度汛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汉江兴隆水利枢纽工程(以下称“兴隆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安全生产及防汛度汛管理工作,明确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称“兴隆建管处”)、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安全管理职责,有效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参建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免遭损失,确保工程建设期安全度汛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程、规范,以及省政府、省南水北调办(局)的相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合同中关于施工安全的有关约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省政府、省南水北调办(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在省南水北调局的领导下,实行“建管单位负责、设计技术支持、监理监管、施工保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凡参加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安装等单位和人员,在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从事工程管理、设计、监理、施工、材料生产、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活动,均属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五条兴隆建管处、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其它相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工程相关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

各单位现场行政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为:

“无较大责任事故,零死亡”。

兴隆水利枢纽工程是一项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确保工程建设安全、顺利实施是参建各方的共同责任.各单位必须密切联系、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兴隆建管处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评比会议,奖优罚劣。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由兴隆建管处、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现场行政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共同组成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工程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

第九条兴隆建管处处长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建管处分管工程的副处长、设计单位设代处处长、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为副组长;建管处各部门负责人、标段联系人、设计单位设代处常务副处长、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现场行政负责人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条为了便于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由兴隆建管处工程部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兴隆建管处安全生产负责人担任。

兴隆建管处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及分管副总监为办公室成员。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时传达并落实国调办及省调水办(局)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指导和检查各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核查各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作业证和特种设备的使用许可证.

3、监督参建各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4、协调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积极倡导并推动安全、文明施工。

5、研究并落实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

6、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7、参与或协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其它需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的工作。

第十二条参建各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督促、帮助本单位及所负责项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计划,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负责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参加和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兴隆建管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兴隆建管处对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负现场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国调办、省政府和省南水北调办(局)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2、根据省南水北调局授权与施工及设备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负责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3、负责编制和组织评审“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送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负责监督和管理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生产、防汛度汛工作,定期向省南水北调局报告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

5、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防汛度汛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发布安全生产情况通报。

7、在省南水北调局的领导下,建立与相关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争取支持与指导,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参加和协助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协助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问题。

10、建立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

2、工程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施工风险较大的项目,必须通过优化设计保证按期生产,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措施,对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险情,必须按规定做好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兴隆建管处建议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并提出实施措施所需费用的概算。

.

4、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安全监管是工程监理的一部分,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体系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

1、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全面负责所监理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项目总监对所管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国调办、省政府和省南水北调办(局)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安全监理责任制和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3、按合同规定配足具备相关资格的安全监理人员。

4、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5、审查审批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6、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兴隆建管处报告。

7、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注册登记。

8、检查工程防汛度汛措施。

9、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经费使用情况),发现问题有权进行现场处理,并及时向兴隆建管处报告。

10、督促和审查施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审查应急物资储备;组织预案的演练;

11、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报表,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维护好事故现场。

12、组织实施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月度考核,定期向兴隆建管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

13、配合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并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所承建工程项目和租赁使用的设备和操作人员的施工安全,同时负责为其供应材料的设备和人员在兴隆水利枢纽工程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国调办、省政府和省南水北调办(局)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兴隆建管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合同书》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2、接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兴隆建管处的监督检查以及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4、提供施工所需的安全生产资源、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立安全生产开支专项财务帐户,

5、按照工程(或设备安装)的总造价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元~1亿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工程至少2人,1亿元(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资格。

6、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经费计划。

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措施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兴隆建管处审定;特别重大的应报省调水局安委会审批;

7、负责施工作业和合法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审查,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参与施工生产.

8、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施工现场要设立标识、标牌,特别是在危险区域、有关设施和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对全体职工(包括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10、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11、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工器具、运输设备和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管理和检查;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经相关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12、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自查与安全监检后的整改工作.

13、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14、制定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覆盖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爆破器材、特种设备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和针对性,具备所需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装备和设施、通讯系统、应急保障等,满足应急的要求,具备应急能力;进行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根据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15、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报告至监理单位和兴隆建管处,维护好事故现场。

组织对本单位轻、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和协助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16、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兴隆水利枢纽工程范围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根据国务院《生产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条例》事故等级划分原则结合本项目情况,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可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

人身伤亡事故(包括: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伤亡事故、较大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

一、人身伤亡事故划分:

1、轻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一般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4、较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0-29人;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非人身伤亡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

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扣除保险公司赔偿,下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2、较大事故:

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九条事故报告

1、在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必须按国家相关法规、合同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

2、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较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兴隆建管处,并同时上报监理单位;兴隆建管处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南水北调局。

3、紧急情况下,事故报告单位可越级上报。

4、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控制事故的扩大,防止产生次生事故。

5、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初步估算;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上报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隐瞒不报的单位根据事故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的处理必须贯彻“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的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等“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理。

1、人身伤害事故

(1)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由各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指定管理人员及工会成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一般伤亡事故由各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会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较大伤亡事故由企业会同上级有关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重大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一起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根据事故等级,由企业或各自的上级主管单位协商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6)各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身轻、重伤事故和非人身伤亡的一般事故,需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报监理单位和兴隆建管处登记备案.

2、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质量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确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等级,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事故统计

第二十三条事故统计范围划分

监理单位负责统计所监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并报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负责统计本单位所有工程建设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并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对应监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事故统计内容及时间要求

1、事故统计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害情况、工程损坏情况、事故报告情况、经济损失估算、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事故处理情况等。

2、各施工单位必须编写安全事故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必须在每月十日前,每年七月十日前和一月十日前分别将本单位在本工程的上月月报、半年报及年报报送建管处和对应监理单位.

3、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在每年三月底前对本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上一年安全工作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抄送兴隆建管处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同时,由兴隆建管处将安全生产月报、季报和年度工作总结报送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管理是全体工程参建人员共同参与的活动,实行奖优罚劣;参建各单位应制定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防止事故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5、积极参加兴隆建管处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项目部、部门、班组、个人的;

6、被评为国调办、省调水局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的;

7、对消防、安全生产、防洪度汛和其它方面的工作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二十七条在工程的生产和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惩罚:

1、事故责任者;

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3、不按规定给作业人员配置合格的劳保用品的单位和不按规定配戴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和其他作业要求应该配戴的劳保用品的作业者;

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8、对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者.

第二十八条奖励实施办法

1、参建各单位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应对符合第二十七条所列奖励条件的参建人员实施及时奖励。

2、兴隆建管处每月组织一次对施工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对各承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实行赋分考核(赋分办法见《关于创建文明工地流动红旗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其考核结果作为“创建文明工地流动红旗活动”的主要内容,对获得流动红旗的单位实施奖励。

3、兴隆建管处每年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一次评比,对于获得“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

第二十九条惩罚实施办法

1、参建各单位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应对第二十八条所列违章情况的违章人员及时给予经济惩罚。

2、在各种安全生产巡查、检查活动中,有第二十八条所列违章情况,将对受检单位给予经济惩罚。

3、兴隆建管处每月组织一次对施工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对各承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实行赋分考核(赋分办法见《关于创建文明工地流动红旗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其考核结果作为“创建文明工地流动红旗活动”的主要内容,对于综合评分低于75分的单位给予适当经济惩罚。

第六章防洪度汛

第三十条加强对兴隆水利枢纽工程防洪度汛工作的管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工程施工期度汛安全是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一条按照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兴隆水利枢纽工程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防汛指挥部兴隆枢纽工程防汛办公室。

主任由建管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处长、总工、设代处处长、监理单位总监担任,成员由建管处各部门负责人、设代处负责人、监理单位副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成;设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建管处分管防汛的领导担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兴隆水利枢纽工程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按年度编制、报审安全度汛预案;督促和审批各施工单位按年度编制的安全度汛预案,防洪物资储备,检查施工单位防洪抢险突击队的组织和准备。

第三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编制汛期防洪度汛预案,成立汛期度汛领导小组和防洪抢险突击队,做好经费、物资、通讯和抢险设备的准备,保证其防守责任区内的防洪抢险措施落到实处。

发生较大险情时,参建各单位的人员、物资、设备必须绝对服从兴隆水利枢纽工程防汛办公室的统一调遣。

第三十四条根据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要求,在每年主汛期来临之前,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对参建各单位防洪度汛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实施防洪抢险演练。

第三十五条在汛期,参建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度汛方案》的要求,根据不同的洪水级别,分时段、分班组、定时或不定时,组织巡查人员对危险地段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种类险情和安全隐患,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力量进行处理,同时上报监理及兴隆建管处,力争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六条对于埋设的监测仪器,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及时安排对各类监测仪器、设施的观测和记录,及时读取和处理数据。

日常监测数据按规定上报,初始监测数据和日常监测中的异常监测数据必须分析原因及时向监理和兴隆建管处报告。

第三十七条参建各单位不得在基坑围堰上开口、滑坡体附近布置工棚和其它附属施工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在防汛期间,各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责任区内道路路边排水沟、排水涵洞、桥洞、孔等排水设施的巡查,保持排水畅通.

第三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况者,除整改外给予经济处罚:

1、在防洪度汛安全检查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责令整改外,每次处以500元罚款;

(1)防洪组织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

(2)防洪预案编制不完善,防汛措施未落实者;

(3)防洪抢险物资没有按要求储备者;

(4)主汛期项目经理不到位,值班人员脱岗等。

2、在防汛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责令整改外,每次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1)在基坑围堰上开口、滑坡体附近布置工棚及其它附属施工设施、设备者;

(2)排水沟、排水涵洞、桥洞、孔等排水设施堵塞,导致排水不畅者。

上述情况,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性质恶劣或情况特别严重者,提交兴隆水利枢纽工程防汛办公室专题会议研究,并从重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修订和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行业和省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程,相关合同条款和本工程建设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参建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安全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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