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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民事审判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

实践中的民事审判——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

(一)

一、研究的出发点和调查方法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大多数

研究除了介绍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

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提供参照之外,最主要的方法是从立法论及解

释论的角度来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应当”实现的制度设计与程序运作。

无论从确立改革的方向及指导制度建设的一般框架,还是从诉讼法学

本身作为法解释学的规范性质来讲,这种主流的研究方法非常重要。

不过,满足于在立法及政策和司法体制等宏观层面上提出一般的改革

主张这种普遍存在的倾向,也带来了类似研究及观点的低水平不断重

复等无助于深化认识或积累知识的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

学领域中绝大部分研究所据以立足的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

中运作状况的认识,可以说大都建立在一般观察或片段性的数据资料

之上,较为系统的实证调查还未真正开展,法院内部进行的调研也因

强调服从实际工作需要而存在许多局限。

当通过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

而引进的理论及制度框架作为新的观察视角逐渐为本国学术界所熟悉,

更加系统深入地了解本国民事程序的实际运作状况就成为当务之急。

同时,作为法律解释学的民事诉讼法学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深化,从

实践中取得更为系统的实证性资料数据也是一项重要的方法论支撑。

而且在我们看来,在一定理论视角支撑下进行实证性调研的主要功能

与其说在于直接为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司法实践提供即刻可资采用的方

案或建议,还不如说是在获得大量具体数据资料的基础上,通过与占

据学术界主流地位的规范研究或法律解释学进行建设性的对话,以期

刺激诉讼法学的理论想象力并拓展新的研究领域。

同时,立足于法学

界既有的实证研究成果,高度重视并始终注意保持调查技术以及用来

整理材料的理论框架在方法上的学术规范性,摸索和逐渐地改进适合

于对中国社会中的法现象做实证性调查的方法技术,也是这种调研更

有可能起到的作用之一。

总之,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工作在法学界为

建构学术的共同体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把研究的焦点对准我国中级法院的民事经济一审

案件,首批选择了若干有一定代表性的法院作为样本,就其如何处理

这类诉讼案件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调查,力图在获得具体的数据资

料基础上掌握并描述其运作程序的一般状况。

之所以选择中级法院的

民事案件一审程序作为调查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出于下列几点考虑。

第一,我国有三千余个基层法院、三百多个中级法院和三十余个高级

法院,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

确实,大多数

民事一审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中级法院的功能则更多地向上

诉审倾斜,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相对较少。

但从中级法院所处理的民

事一审案件相对而言与经济活动的联系更紧密、标的都较大、当事人

往往是法人组织、且一般都有律师代理等性质来看,通过比较法研究

及审判方式改革实践所表现出来的、而且似乎正在成为我国民事诉讼

发展方向的程序模式可能更适合于中级以上的法院用来处理民事一审

案件。

与基层法院相比,中级法院在通常处于一定地域的中心城市、

通讯交通便利、容易向内外获得并交换各种信息等环境条件方面,也

更有可能采用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纠纷处理方式而更集中地发

挥诱导规范及市场秩序形成的功能。

所以,如果比较系统地了解到中

级法院究竟怎样处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实际状况,就可能为民事诉讼法

学界关于审判方式改革方向或民事诉讼模式的讨论提供某种切实的事

实基础。

第二,普通程序一般被视为民事诉讼最常规或标准的程序,民事诉讼

的基本立法和学说体系都是以这种程序作为主体而构成的。

尽管我国

民事一审程序在理念上首先指的是普通程序,但实际上基层法院审理

大多数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的却都是简易程序。

根据我们在调查中了解

到的情况,许多场合下基层法院只是对发回重审等立法有明确规定的

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者根据需要才把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途

转化为普通程序。

从这种相当普遍的状况看来,要对普通程序的运作

状况做比较完整准确的了解,基层法院求必是合适的调查对象。

与此

相对,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则必须从开始就采用普通程序。

而我们的调研首先着眼的就是这种程序,这不仅因为民事诉讼的立法

和法学理论主要建立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而且要进一步对简易程序

等“非常规的程序”进行调查,考虑“繁简分流”或程序分化的问题,都

需要获得关于普通程序运作状况的知识信息来作为出发点或参照系。

出于这样的思路,中级法院的一审程序运作就构成了我们眼下更为恰

当和完整的调研领域。

第三,目前法学界已经开始有了关于基层法院如何处理民事案件以及

相关问题的实证性研究成果,不过大都是围绕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不高

或农村地域的基层法院,尤其是其派出法庭的制度及其运作等情况而

展开的调查研究,针对中级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程序运作的研究则似乎

完全付之阙如。

考虑到这样的研究状况,即使作为一项填补空白的工

作,在牵涉到所谓国际上通行的民事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

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的领域,对中院

的民事一审案件程序运作进行某种有理论支撑的系统性、实证性研究

就显得十分必要。

相信这样的研究将有助于与现有的实证研究成果在

理论上进行深入的对话并刺激调查技术及分析方法的改进。

通过研究调查我们想探索的问题包括:

经过一段时期以来的改革实践,

一种高度强调程序保障的纠纷处理方式是否已经开始在中级法院层次

上形成呢?

抑或目前在法律界占据了支配地位的应然性话语与中级法

院处理民事一审案件的审判实践之间也仍然存在严重的错位?

在案件

情况可能因地区和纠纷类型的不同而千差万别,案件的审理操作也可

能因法院特点及法官个性差异而相异的背景下,诉讼程序究竟能够在

什么样的程度上保持其普遍性或相对的安定性呢?

主要由证据所承载

的案件信息究竟呈现出怎样的流向及流量?

这样的状况又与纠纷的妥

善解决是什么关系呢?

有哪些因素或条件规定制约着中级法院民事一

审案件的程序运作状况?

等等。

总之,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获得一套系

统详实的数据资料来比较完整地把握并描述中级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

件的全过程。

为达成上述研究目的,我们首先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沿海东部和经

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内陆西部以及中部地区各选择一两个中级法院作为

样本,对其在近三年内审结的民事一审案件程序运作状况进行调查。

调查地的选取还适当地顾及了南方与北方的地域区别。

调查的具体步

骤大体如下:

1.文献资料的收集与阅读。

在进入现场之前及展开调查的过程中,

尽量取得该法院及所属系统内部的有关文件和出版物等文献资料,以

便了解包括司法统计具体数字在内的各种信息。

另外对于有关调查对

象地域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情况的书籍、文章、报道等,也注意收

集阅读。

从三个中级法院,我们都满载而归,获得了相当丰富的文献

资料。

2.案件卷宗的全面检索。

进入现场开展调查的中心方式就是在对象

法院的合作及帮助下对其从 1999 年到 2001 年这三年间审结的民事一

审案件卷宗进行较全面的检索,以期弄清这些案件处理全过程的种种

细节,并总结归纳其程序运作的一般状况。

在广东和湖北的中级法院,

由于受理审结的案件数量较大,我们采取了抽样的办法。

第一次抽样

为随机抽样,按案件编号或归档号每隔若干号抽取一件。

由于严格按

号码的随机抽样经常碰到卷宗尚未归档而引起的空号,同时也考虑到

需要适当照顾案件类型及承办法官等方面的普遍性,在第二次则有针

对性地对部分类型或由特定法官审理的案件进行了补充抽样。

在一审

民事案件总体数量较少的贵州的中院,我们采取了尽可能把近三年来

审结且已经归档的案件全部加以检索的做法。

河北的中院因为已经归

档的案件数量有限,所以采用的是根据案件类型的重点抽样方式。

为了检索案件卷宗的内容,我们事先设计并准备好了将案件及审理情

况尽可能量化的表格(参见本稿最后的附件 1)。

作为抽样检索的结果,

在四个中院我们一共调查了 528 个案件卷宗,其中广东(以下称“A 中

院”)139 件,湖北(以下称“B 中院”)176 件,贵州(以下称“C 中院”)

69 件,河北(以下称“D 中院”)144 件。

这些样本大致各自相当于其

母集团的三分之一到十分之一左右。

不过,因为在第一次抽样后对数

量过多而案情一般又非常简单的银行贷款等类型的案件进行了适当筛

选,并在此基础上再作有针对性的第二次抽样,所以样本能够反映母

集团一般情况的程度实际上应该比上述的比例要高一些。

3.审理的旁听、访谈及问卷。

在阅读文献和检索案件卷宗的同时,

我们有选择地旁听了一些民事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并分别在小范围

内对部分法官和律师进行了多次访谈。

在访谈的同时或之后,还向从

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发放了有关他们如何操作民事一审程序的问卷,

对于审判者在诉讼程序的具体运作及其改革方面的意识也做了一定了

解(参见附件 2)。

回收到的问卷一共为 62 份,其中有在 A 中院发放

的 18 份,B 中院的 35 份(包括附近基层法院的 6 份),D 中院 9 份,

在 C 中院因故未能发放并回收问卷。

总的来看,这次调查主要采取的是利用统计学分布原理取得相当数量

的样本、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结构分析的法社会学常规方法,法人类学

式的个案分析只作为辅助性的手段。

同时,我们从事的调查还可以理

解为一种将文献研究、参与观察、访谈和问卷调查等多种技法综合运

用,以便对获得的信息做相互印证的尝试。

二、作为调查对象的中级

法院一般情况 A 中院位于珠江三角洲东北部,辖区面积 2465 平方公

里,常住人口约为 650 万人(其中有本地户口者仅为 150 万左右,外

来的暂住人口则有近 500 万)。

该中院的所在地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增长最为迅速的区域之一,已经实现了全面的工业化和城乡的一

体化。

B 中院位于江汉平原东部,辖区面积约为 8467 平方公里,人口

756 万左右,大部分为城镇居民。

B 中院所在的城市尽管自 1992 年以

来也实现了连续多年两位数的经济增长,但据称已从改革开放以前的

全国城市经济实力排名第 4 位退后到第十几位。

C 中院位于云贵高原

的南部,辖区面积 16480 平方公里,人口却只有 296 万左右,其中百

分之九十以上为农村户籍人口。

该中院所辖地区的 7 县 1 市,除中院

所在地的市以外,有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六个省级贫困县。

D 中院位

于华北平原中部与太行山脉交界的地域,辖区面积 15848 平方公里,

既有工商业发达的都市,也包括比较贫穷的山区农业县,人口为 920

多万人,城乡居民的比例大约是 35:

65。

A 中院有干警 100 余人,负责审理一审及二审案件的经济庭有八名审

判人员,民事庭有五名审判人员,几乎全部持有法律大学本科的文凭

(2002 年内拟撤并经济庭,组建民事一至四庭)。

中院受理的民事一

审案件标的金额为 300 万到一亿元,在此以下由基层法院管辖,以上

由省高院管辖(但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标的在 150 万元以上即归中院

管辖)。

近三年来一审案件收结案的情况如下:

A 中院表一(附表略)

B 中院有干警 560 人,专门负责一审案件的经济一庭和民事一庭,以

及负责涉外及知识产权案件的经济三庭共有审判人员约 30 余人,除

少部分人具有从大学法律本科分配而来的背景外,大多数人都通过近

年来的各种培训而取得了法律专科以上文凭。

中院与基层法院关于民

事一审案件划分级别管辖的线划在 150 万元的诉讼标的上。

一审案件

收结案的情况如下:

B 中院表一(附表略)

在上述两个法院我们都发现,2001 年审结的案件尽管存在完整的统计,

但真正已经归档可供进行随机抽样的卷宗却没有多少。

结果,我们不

得不放弃对 2001 年审结案件的抽样,转而采取对已归档的少数卷宗

全部调阅的做法。

C 中院有干警 90 余人,既管辖一审又审二审案件的民事庭原有十余名

审判人员,经济庭则有六名。

但从今年起已撤消经济庭,分为民事一

庭二庭,各有审判人员六名。

在审判人员中目前仍只有少数人持有法

律本科文凭。

中院管辖民事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标准定在 30 万元。

一审收结案的情况是:

C 中院表一(附表略)

D 中院有干警 380 人,在我们调查时经济庭已全部改为民事庭,目前

共有五个民事审判庭,除二审之外同时承担一审案件审理的大约有 40

多名法官。

审判人员的学历原来普遍不算高,但近年来该院大力支持

法官接受法律专业教育,在提高学历上有了较大的进展。

中院管辖民

事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标准为 150 万元。

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收结案的

情况如下:

在 A 中院我们对这两年审结的经济一审案件共抽取了 102 个卷宗,大

约每 4 件抽取 1 件,2001 年审结的案件则调阅了 16 件。

最多的案件

类型依次为银行贷款纠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拖欠建筑工程款引起

的纠纷,等等。

这些样本标的额最大的为 5973 万元,最小的为 152

万元。

其中有涉外或港澳台案件 37 件。

原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村民委员会等)和为自然人(包括共同原被告含自然人——以下

同),以及有律师代理诉讼的情况如下(括号内为占总样本的大致比

率):

A 中院表二(附表略)

对这两年审结的民事案件则抽取了 15 个样本,大约相当于每 5 件抽

1 件,2001 年的案件调阅了 6 件。

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房地产纠纷,租

赁及借款纠纷等。

样本标的额最大的为 1700 万元,最小的为 150 万

元。

民事案件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情况看来比经济案件稍多一点,但绝

大多数案件同样都有律师代理。

在 B 中院,从 1999 和 2000 两年审结的经济一审案件中共抽取了 90

个卷宗,大约每 10 件抽取 1 件,2001 年审结的案件未能调阅。

常见

的案件类型除银行贷款,拖欠建筑工程款等之外,证卷回购及企业间

拆借等纠纷也较多。

样本标的额最大为 2831 万元,最小为 6 万 8 千

新加坡币。

涉外或港澳台案件 3 件。

当事人有关情况如下:

B 中院表二

(1)(附表略)

在上述两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共抽样 76 件,大约每 9 件抽 1 件,

2001 年调阅 10 件。

案件类型中包括了知识产权,涉外婚姻,还有居

民个人以区政府等为被告的房屋拆迁还建等多样的纠纷。

标的额最大

的 1900 万元,最小的只在 1 万多元左右。

涉外或港澳台案件 8 件。

民事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性质等情况如下:

在 C 中院,本来我们打算尽可能调阅从 1999 到 2001 这三年审结的民

事经济一审案件,但因为归档的情况不很理想,最后只调阅了 1999

和 2000 年的经济案件 44 件,民事案件 18 件,大体上分别相当于两

类案件统计上总数的三分之一和四分之一。

经济案件的当事人有关情

况如下:

C 中院表二(附表略)

22 个民事案件样本中,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 6 件,为自然人的

有 17 件;被告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有 6 件,为自然人的有 16 件。

告方有律师代理的 7 件,被告方有律师代理的 6 件。

没有看到涉外或

涉港澳台案件。

我们在 D 中院同样遇到了案件归档数量有限的情况。

档案室里除了

1999 年审结的经济案件有一百多宗外,其他年度审结的归档案件都在

数十宗之内。

因不便采取按卷号的随机抽样,结果只能按案件类型有

重点地抽取了从 99 年到 2001 年的 120 份卷宗(其中经济案件 99 年

的 50 份,00 年 23 份,01 年 18 份;民事案件 99 年的 14 份,00 年 8

份,01 年 7 份),作为补充又抽取了 96~98 年的 24 份经济民事案件

卷宗,共 144 份样本。

这些样本的当事人情况见下表(因民事经济两

类案件的情况大致相同,故未再做区分)。

D 中院表二(附表略)

从上面有关样本卷宗的情况介绍可看出,作为调查对象的四个中级法

院由于所处地域及其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在区分级别管辖的规定上

及实际收案的诉讼标的金额,受理案件的数量和所处理的案件类型等

方面都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

不过,经济一审案件大部分原被告都为

法人及其他组织这一点,却是这些中院的共通点。

A、B、D 三个中院

的民事一审案件中原被告为法人及组织的也都近百分之八十,只是 C

中院的民事案件呈现出自然人为原被告的比例大于法人及组织的状况。

在律师代理诉讼这方面,A、B、D 三个中院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民事经

济一审案件至少原告一方都聘有代理律师,而 C 中院的经济案件当事

人聘请律师的比例则在百分之五十以下,民事案件中有律师代理的比

例更降低到了百分之三十左右。

在此方面这些中院的共通点则表现为

原告方聘请代理律师的比例都略高于被告方。

在上述卷宗样本中反映出来的这些当事人情况里,孕藏着对于我们理

解中院一审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来讲是十分重要的含义。

当事人的大

部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且一般情况下都聘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这种

普遍的情况,首先意味着送达相对而言不是那样的艰难,这体现在卷

宗样本里很少有公告送达的情形,对法官的访谈中我们也没有听到有

关“送达难”的明确反映(但这在基层法院则似乎是一个经常被谈论的

常见现象)。

而送达的难易往往会影响到程序的进行样式。

其次,一

般而论的话,法人作为一种组织体比起自然人来,在行动上更少情绪

化的倾向而富于理性化,同时也更易积累或利用更多的从专业知识到

经济能量等资源。

诉讼时多聘有律师这一点也反映了法人或其他组织

拥有的这种性质。

在此意义上,当事人双方多为法人且有律师代理,

就意味著作为当事人自我负责原理前提的“理性选择”和“双方对等的辩

论能力”等等对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至关紧要的假定基本上都能够

成立。

此外,律师代理诉讼的相对普遍性还有着更为关键和微妙的含

义。

一方面,律师可以运用其法律专业知识从实体和程序上促进案件

审理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实现法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在当代中国

社会的特殊环境下,律师也可能既在正面又在负面的意义上充当法官

和当事人沟通的“中间人”,一定程度上控制并操作了信息和资源在两

者之间的流动,从而给程序运作带来了十分复杂的影响。

关于律师在

诉讼中可能发挥的后一种功能,目前我们还没有任何切实可行的调查

方法来接近类似的现象并积累足够的资料来验证相关假说。

但可以推

测的是,由于律师代理诉讼在中级法院审理的民事一审案件中相对基

层法院来说是更为广泛地存在的现象,程序运作可能在外观上更为规

范,而当事人与法官的沟通实际上也可能更为微妙复杂。

通过样本卷宗的检索,文献阅读及访谈等,我们还了解到,与所处地

域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紧密相关并直接影响到程序运作的一个重要因

素,就是审判人员与案件的比例问题。

在这方面,样本中院之间也存

在着较大差异。

A 中院长期以来处于人少案多的状态,尽管因为有财

力而从社会上按合同工待遇招聘了一些书记员和速记员,但审判人员

审理案件工作繁重的情况却并未得到彻底缓解。

这种情况已经导致了

合议庭审理向实质上的承办人独任审理倾斜的现实和在遵守法定审理

期限等方面的困难。

与此相对,B、C、D 三个中院至少就一审案件来

讲却是人手相对充裕(如据称 B 中院已决定数年之内要削减四十余人)

,而 C 中院更是苦于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数量一直很有限。

由于收案

直接影响到法院的财政经济条件,为了对抗基层法院把大标的案件以

分解标的额等方式尽量留在手里的做法,C 中院有时不得不对达不到

级别管辖标的规定标准的案件也“抢着办”。

这种状况直到去年中央采

取了对贫困地区法院拨付办案专项经费的资助措施才得到一定程度的

缓解。

这或许也是统计上受理案件数量明显下降的原因之一。

尽管存在着上面所述的以及其他种种的差异,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

就审判方式的改革而言,无论从对待改革的态度或热情还是从作为改

革成果的程序运作现状来看,这些中级法院表现出了明显的共通性。

阅读四个中院这些年来自行或在上级法院的指导安排下制订的有关推

行或呼吁改革的众多文件,我们体会到了他们对待改革的积极态度和

热情。

在与不同法院的法官多次座谈时以及从他们提供的问卷中,我

们都惊异于他们有关诉讼审判程序运作的观念或意识之新颖和高度的

一致性。

通过案件卷宗的检索和旁听开庭,我们明显地感受到,至少

在中级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上,过去曾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支配地位

的那种“调解型”的或“强职权主义”式的程序运作方式在相当大的程度

上已经是不复旧貌了。

不过,既然原有的审判方式或程序操作过去习惯的做法大部分已不再

明显存在,那么这些中级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现在的程序运作又处于怎

样的一种状态之中呢?

这种程序运作还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呢?

同时,

从这样的程序运作状况及出现的问题中,我们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又

能获得什么样的启示呢?

这些都是我们打算随着下面根据调查所取得

的资料对中院民事一审程序进行描述的过程而加以分析讨论,并试图

做出初步回答的课题。

但是,在进入这个部分之前,还有必要对适用

于本研究的理论框架或理论预设做一点介绍或解释。

显然,如果缺乏

一定的哪怕是粗略大致的理论框架或若干基本的理论预设,深入现场

的调查应关注哪些现象及事实,哪些资料具有什么意义等问题都不可

能解决,真正有成效的实证研究也就无从谈起。

当然,在进入现场调

查之时,研究者所拥有的理论框架或预设应暂时处于“保留”或“搁置”

状态,尽量让事实本身充分“表现自己”。

在获得了大量具体数据和感

性知识之后,再动员可能已经被事实及数据施加了一定修正的理论框

架来整理这些材料。

以下就是对我们试图用来整理数据资料的框架或

预设尽可能简洁的一个陈述。

首先我们承认,至少在类型及规模等方面与经济活动紧密相关的民事

纠纷处理解决上,应该存在着某种具有相当程度的普适性的诉讼或审

判模式。

这种模式以发达的市场经济和成熟的公民意识为背景,在其

内在的基本结构和一些外部特征上体现出稳定性和普遍性。

换言之,

这就是这种模式不能够依空间及条件而随时转移变化的侧面。

但另一

方面,这种模式的许多具体制度设计与现实的程序操作又可以根据具

体的环境和种种制约因素,并随时间的推移及不同的政策要求而改变

或重新建构。

在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哪一个国家的诉讼审判制

度或程序运作方式本身能够照原样成为我们应该仿效的模式,但是在

指向市场化和全球化的国际社会范围内,却应该存在着一套共通的,

最低限度上是不可变的标准作为我国有关制度建设应该追求达到的目

标。

作为对这种诉讼审判模式的一个描述,笔者提示了一种称之为

“对抗·判定”结构的诉讼模型。

简单说来,这个模型的关键之点就在于

给以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同时,也要求他们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行为

负责;在切实保证法官的程序中立或公正和依法审判的前提下,又真

正地确立判决的终局性。

在下面对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介绍分析的过

程中,这一模型将被利用来为评价四个中级法院的民事一审程序运作

状况提供某种标准。

虽然认为应该存在着某种具有普适性的,能够作为改革目标的诉讼模

式,但我们也承认要使这样的目标模式在符合我国社会现实条件的前

提下真正成形或具体化,并在立法和诉讼审判的实践中得到制度性的

稳定体现则是一个牵涉到“话语”建构和制度变迁的长期过程,需要在

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不断地尝试和探索。

我们把本次调研视为这种

探索过程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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