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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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doc

附件:

          湖北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

编号

公证事项

公证证明材料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

委托

1.委托人身份材料原件,委托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权属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定金合同等其它证明材料);

4.涉及夫妻间相互委托或共同委托的,应增加提供结婚证或其他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权威证明材料;

5.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办理涉及房产处分的,房产无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有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按揭合同)或近期房地产权查档证明;如办理购房委托公证,提供能够反映所购房产具体位置的证明材料】;

6.委托书(需提供N+1份,委托书可委托公证处代为起草、修改,具体格式和事项请咨询公证书使用部门);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城市房屋所有权

1、房地产登记部门: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

2、当事人持有的: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买卖合同、定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

1、《集体土地使用证》等。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房地产登记部门: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不动产物权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码头、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

港口码头权、山林权、草原权等证明材料。

(五)动产物权

1、国家民航总局、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级人民政府车辆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飞机、船舶、车辆等相关财产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债权

1、当事人持有的:

借款合同、还款协议、资金交易流水单及其它可以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明材料。

(七)股权

1、证券交易登记机构:

股权证、出资证明书、持股证明;

2、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股权证明、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

(八)著作权

1、国家版权局:

《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2、当事人作品已经创作完成的证明材料。

(九)专利权

1、国家知识产权局:

《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其它可以证明专利权的证据材料。

(十)商标权

1、国家商标局:

《商标注册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商标权的证明材料。

(十一)原产地地理标志

1、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商检机构、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行业商会等机构:

《原产地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十二)虚拟财产

1、虚拟财产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

(十三)其他无形财产

1、可以证明其他无形财产权属的证明材料;

2、个人承诺。

(十四)人格权/身份权

1、与委托人人格权利害相关的证明材料。

2、与委托人身份权利利害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五)一般事务性委托

1、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材料。

编号

公证事项

公证证明材料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2

声明

1.声明人身份材料原件,声明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与声明事项相关的材料;

3.声明书(需提供N+1份,声明书可委托公证处代为起草、修改,具体格式和事项请咨询公证书使用部门);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放弃继承权声明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①公安机关:

《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

②医疗机构:

《死亡医学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

2、当事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提供的继承人及被继承人干部(职工)履历表等档案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等。

3、财产证明材料:

《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银行存单、股权凭证等遗产权属证明。

(二)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身份证明材料:

①医疗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

②公安机关:

《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

③用人单位:

相关证明文件;

④婚姻登记机关:

《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文件;

2、涉及法律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商标转让声明

1、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其它可以证明商标权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声明

1、与声明事项相关的必要的材料。

编号

公证事项

公证证明材料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3

赠与

(单方)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赠与财产的证明材料;

3.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证明;

4.赠与人婚姻状况证明;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赠与财产的证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银行存单、股权证明等赠与财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材料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其他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权威证明材料。

 

4

受赠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有效的赠与书;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有效的赠与书。

编号

公证事项

公证证明材料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5

遗嘱

1.遗嘱人身份材料原件;

2.遗嘱受益人(受赠人、被监护人、受托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3.遗嘱涉及的动产、不动产等产权等权属证明;

4.应当提供的与遗嘱内容相关的材料;

5.公证人员对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必要情况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

6.遗嘱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处分财产的遗嘱

1、遗嘱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银行存单、股权证明等权属证明材料;

2、遗嘱变更适用此条。

(二)遗嘱监护

1、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2、遗嘱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

《干部(职工)履历表》等档案资料、派出所:

《户籍档案》;

3、收入证明、固定住所的证明、身体健康证等足以证明指定的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的证明材料;

4、指定的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三)遗嘱信托

1、受托人身份证明;

2、遗嘱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银行存单、股权证明等权属证明材料。

(四)处理事务的遗嘱

1、与处理事务相关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1.遗嘱公证书。

(六)其他遗嘱:

与遗嘱处理内容相关的材料。

编号

公证事项

公证证明材料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6

保证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保证书涉及的权利、义务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保证能力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保证书

1、保证书涉及的权利、义务证明材料。

(二)保函

1、保函。

(三)其他保证

1、保证书涉及的权利、义务证明材料。

7

公司章程

1.申请人的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订立(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供

(1)文本草稿;

(2)就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有效通知的证明材料(如:

通知方式、内容、时间),采取公告通知的,应提供开展公告的证据材料;(3)提供出资证明材料(股权凭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提供持股证明(4)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身份、不能出席股东的书面委托材料,(5)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的议程或方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流程、表决方式,就公司章程订立修改的表决结果记录、汇总的方式);

3.证明已生效的公司章程,需提供加盖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具的公司章程;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订立(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供文本草稿、召开股东会通知材料、股权凭证、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身份、不能出席股东的书面委托材料、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的议程或方案。

2、证明已生效的公司章程需提供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章的公司章程文本。

编号

公证事项

公证证明材料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8

认领亲子

1.当事人身份材料;

2.司法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

2、涉及支付补偿款或抚养费的,需提供协议文本草案。

9

出生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港澳台同胞需提供身份证件及往来通行证件);

2.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申请人的出生证明;

4.办理出生公证需提供公证当事人近期两寸登记彩照(所需张数为所需公证书份数加1);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出生证明材料,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之一即可。

①医疗机构:

《医学出生证明》;

②公安机关:

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籍档案》;

③计生部门: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④有人事权的单位:

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

⑤以前办理过的出生公证书原件。

2、若父母离异,需提供《离婚证》与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3、申请人的父母已经去世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之一即可:

①公安机关:

《死亡医学证明》;

②医疗机构:

《户籍注销证明》。

编号

公证事项

公证证明材料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0

生存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需要提供当事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

11

死亡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死者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注销证明,要求户籍在湖北;

3.死亡证明;

4.当事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申请人与死者具有亲属关系等);

5.申请人与死亡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当事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如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过世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与死者同在一户籍内的《居民户口簿》,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

2、死亡证明:

①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

③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

注:

如果证明是湖北开具,可以不受死者户籍地限制。

(一)正常死亡

1、申请人和死者的利害关系证明:

①医疗机构:

《死亡医学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

②公安机关:

《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等材料;

③有人事权的单位:

死亡证明材料。

(二)非正常死亡

1、申请人和死者的利害关系证明;

2、公安机关:

《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意外死亡鉴定报告》等材料。

(三)宣告死亡

1、申请人和死者的利害关系证明;

2、法院死亡宣告判决。

编号

公证事项

公证证明材料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2

国籍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国籍证明、未入外籍《声明书》或《承诺书》;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护照签发机构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

13

监护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申请人为监护人);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法定监护

1、证明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权的,应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籍档案》、《独生子女证》或有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出具的履历表、《结婚证》等其他能够证明监护权的有效证书及材料;

2、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书。

(二)指定监护

1.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指定书;

2.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三)委托/协议/意定监护

1、受托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具有监护权的证明;

3、委托/协议/意定监护协议。

编号

公证事项

公证证明材料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4

户籍注销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因死亡户籍注销

1、公安机关:

《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等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安机关公章;

2、申请人与死者利害关系证明。

(二)因迁移户籍注销

1、公安机关:

《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居民户籍档案》等户籍迁移证明材料。

15

未做过户籍登记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当事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户籍登记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公安机关:

无户籍登记的证明。

编号

公证事项

公证证明材料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6

曾用名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公安机关:

曾用名证明材料;

2、有人事权的用人单位:

档案材料等曾用名证明材料。

17

住所地(居住地)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户口簿、有效的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公安机关:

居住证或住所地证明。

18

学历/

学位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历证明材料;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教育机构: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编号

公证事项

公证证明材料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9

经历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申请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自然人的单位出具的该自然人的经历证明、自然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记录、纳税记录等反映其经历的证明,若经历分段可分段开具;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能反映法人经历等证明材料,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示可以反映法人经历变更全部或部分情况,单位可以不要求或部分要求出具相关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自然人经历

1、用人单位:

证明书、当事人与供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社保部门:

当事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税务部门:

当事人供职单位代扣代缴的纳税记录。

(二)法人经历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

能反映法人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非法人组织经历

1、非法人组织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

能反映非法人组织经历的证明材料。

编号

公证事项

公证证明材料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20

职务

(职称)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2.单位出具的职位(职务)证明、任命书、聘用合同等材料;

3.专业技术证书、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证书等材料;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职务(职称)

1、用人单位:

证明书或当事人与供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专业技术职务

1、有关单位:

专业技术证书、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证书。

21

资格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申请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法人资格证书/非法人组织资格证书;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法人资格证书/非法人组织资格证书

1、法人资格证书:

如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非法人组织资格证书:

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

(二)用于知识产权事务的法人资格

1、经营范围涵盖涉知识产权代理以及维权代理:

例如营业执照等。

(三)职业资格

1、具有发证权限的有关部门:

职业资格证书。

例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金融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等。

编号

公证事项

公证证明材料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22

无(有)

犯罪记录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2.公安部门所出具的无(有)犯罪记录证明;

3.需提供当事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无犯罪记录

1、公安机关:

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有犯罪记录

1、公安机关:

有犯罪记录证明。

23

未婚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2.未婚声明书(承诺书);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当事人签署《未婚声明书》或《承诺书》。

24

未再婚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结婚证、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3.《未再婚声明书》或《承诺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有多次婚史的,需如实提供多次婚史的结婚证、离婚证等

(一)离婚未再婚

1、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

2、当事人签署《未再婚声明书》或《承诺书》。

(二)丧偶未再婚

1、民政部门:

结婚证;

2、公安机关:

户籍注销证明、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

3、当事人签署《未再婚声明书》或《承诺书》。

编号

公证事项

公证证明材料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25

已婚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结婚证;

3.《声明书》或《承诺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初婚

1、民政部门:

结婚证;

2、在民政部门留存的声明书和承诺书档案;

3、《初婚声明书》或承诺书。

(二)再婚

1、结婚证、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有多次婚史的,需如实提供多次婚史的结婚证、离婚证;

2、民政部门:

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

3、人民法院:

判决书、调解书。

26

亲属关系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父母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亲子鉴定书、收养证、原始户籍档案、职工履历表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亲子鉴定书、收养证、原始户籍档案、职工履历表等。

1医疗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

2计生部门: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民政部门:

《收养证》;

4公安机关:

原始户籍档案

5用人单位:

《干部(职工)履历表》等。

编号

公证事项

公证证明材料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27

用于继承的

亲属关系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应为继承人之一)及健在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亲子鉴定书、收养证、原始户籍档案、职工履历表等;

3.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亲属关系证明:

①医疗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

②计生部门: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③民政部门:

收养证;

④公安机关:

原始户籍档案;

⑤用人单位:

职工履历表等。

2、死亡证明:

①医疗机构:

《死亡医学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

②公安机关:

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等材料;

③有人事权的单位:

死亡证明材料;

④法院死亡宣告判决。

28

收养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收养人为申请人,关系人为被收养人);

2.收养登记证等;

3.证人名单(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收养关系

1、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证等。

(二)事实收养

①公安机关:

原始户籍档案;

②用人单位:

《干部(职工)履历表》;

③证人名单(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编号

公证事项

公证证明材料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29

抚养事实

1.当事人身份材料(抚养人为申请人,关系人为被抚养人);

2.原始户籍底册、职工履历表等;

3.证人名单(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抚养事实

①公安机关:

原始户籍档案;

②用人单位:

《干部(职工)履历表》。

30

财产权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财产凭证;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股权

1、相关部门:

股权证明书、证券公司登记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著作权

1、相关管理部门:

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三)专利权

1、专利主管部门:

专利证书。

(四)商标权

1、商标主管部门:

商标登记证书。

(五)存款

1、银行等金融机构:

存款证明,包括定期、活期存折等。

(六)不动产物权

1、不动产管理部门:

《不动产权证书》。

(七)动产物权

1、有关部门:

动产权利凭证:

如《机动车登记证书》。

(八)其他财产权

1、相关部门:

财产凭证。

编号

公证事项

公证证明材料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31

收入状况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相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缴税单据等可以证明收入情况的其他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税务部门:

纳税证明、用人单位:

收入证明等。

 

32

纳税状况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款的税票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可以反映纳税情况的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税务部门:

缴纳税款的税票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3

票据拒绝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申请人为票据持有人);

2.申请人持有的原始票据;

3.拥有行使票据权利的其它证明;

4.银行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通知等;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票据权利证明:

1、申请人持有的原始票据;

2、拥有行使票据权利的其它证明;

3、银行等金融机构:

拒绝证明或退票通知等。

34

选票

1.当事人身份材料,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

2.参与本国大选投票的材料;

3.选票;

4.封装选票的信封、邮票、地址等;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选票。

 

35

指纹

(印鉴)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印鉴式样/签名式样;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指纹

当事人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说明公证书使用目的。

(二)印鉴式样

1、印章。

36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证明文件:

由有关部门出具文件或权威媒体发布的报道;

3.评估报告;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证明文件:

1、新闻媒体等有权部门:

相关文件或权威媒体发布的报道。

编号

公证事项

公证证明材料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37

查无档案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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