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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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2
绪论
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
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贝卡利亚1764犯罪与刑罚
联系:
刑事法律科学
刑法学
犯罪学
犯罪心理学
监狱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证据学
犯罪侦查学
法医学
上下两编上编总则下编分则
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方法
(一)作用
第一、指导刑事立法
第二、促进刑事司法
第三、繁荣法学教育
(二)方法
第一、分析
第二、比较
第三、历史
第四、理论联系实际
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述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概念
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一)广义的刑法
1、刑法典
197971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198011实施
1997314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
同年101实施
2、单行刑法
79刑法以后24个
97刑法1个
3、附属刑法:
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规范107
(二)狭义刑法
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
(一)阶级性
(二)法律性质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调整方法的严厉性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与完善
一、刑法的创制
建国初期:
条例
惩治反革命
贪污贿赂
妨害国家货币
起草1950-19542稿
1954-195722稿
196333稿
197833稿基础上修订2稿
19795第二稿基础上交付审议
二、刑法完善
1982年完善开始
第一阶段酝酿准备82-88
第二阶段初步修改88-89
第三阶段重点修改91
第四阶段全面修改93-96
第五阶段立法审议96年底-97年3月
修订后的刑法的特色:
第一,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1、单行刑法编入刑法典
2、附属刑法在法典具体化
3、两个草案入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反贪污贿赂法
4、充实罪名
原刑法129保留了116
单行法增加了133保留了132
修订增加164
新法共412
此后,出台了1个单行法
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的决定
再此后出台6个刑法修正案
第二,贯彻刑事法治原则和刑法保障功能
1、法治原则:
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2、保障:
未成年犯罪的从宽;正当防卫。
第三,立足国情,借鉴经验。
特点:
第一,适应经济和社会需要
市场秩序;公共安全;环境;金融。
第二,以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这样的基本地位确立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一、刑法的根据
(一)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宪法
(二)制定刑法的实践依据——国情
三、刑法的任务
(一)保卫国家安全
(二)保护经济基础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财产犯罪。
(三)保护公民权利人身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国家管理秩序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组成结构
三部分:
总则、分则、附则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边,章、节、条、款、项。
第一编总则:
五章,首尾不分节,二、三、四章分节。
任务、原则、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运用;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分为10章,其中,三、六分节,其余八章不分节。
附则就一个条款452,两个部分:
一是时间;二是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条,是基本单位。
数字顺序排列
款,以自然段表现,不用数字表现
项,用圆括号
(一)
(二)表现
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一个条文多层意思。
第一,用分号隔开。
并列关系
56条第1款,危害国家安全应当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
。
。
。
。
。
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用句号隔开。
从属关系
29条第一款,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2、但书——转折
第一,相反但书。
第二,例外但书。
第三,限制但书
第四,补充但书
三、刑法的解释
(一)按照效力分为3类
1、立法解释:
有权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一,法律术语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重伤公共财产告诉才处理
第二,起草或者修订中的解释
第三,实施中发生歧义的解释
2、司法解释
3、学理解释
(二)方法
1、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
第一,当然解释解释事项当然存在于条文之中。
第二,扩张解释大于字面解释
第三,限制解释小于字面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念和意义
一、含义
1、贯穿全部刑事规范指导制约立法和司法
2、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精神
准则
二、意义
1、人权
2、平等
3、公正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含义
1、思想渊源
2、法律
3、刑法
4、派生原则:
第一,排斥习惯法;第二,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第三,禁止有罪类推;第四,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二、刑法的体现
1、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化
2、取消类推
3、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
4、罪名完善
5、罪状和法定刑具体
三、司法适用
1、正确定罪和量刑
2、正确司法解释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含义
二、体现
1、定罪平等
2、量刑平等
3、行刑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含义
二、立法体现
1、严密的刑罚体系
2、区别对待处罚原则
3、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三、司法适用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
2、纠正重刑主义思想
3、纠正量刑轻重悬殊
第五节与基本原则有关理论问题
反封建:
第一,干涉性;第二、恣意性;第三、身份性;第四、残酷性。
刑事古典学派
贝卡利亚边沁康德黑格尔
一、人性意志自由
二、刑罚
报应
一般预防
四、立法
罪刑法定
四、司法
限制法官的权力
后期
宾丁贝林格贝克迈耶
刑事实证学派
刑事人类学派:
龙勃罗梭
刑事社会学派:
菲利李斯特
一、人性
一元论:
遗传主要原因天生犯罪人
二元论:
遗传社会
三元论:
生理自然社会
二、刑罚
是改造特殊预防人身危险性
三、立法
加强程序法
四、司法
主观能动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一节空间效力
一、概念和原则
地域和人的效力。
核心是刑事管辖权。
1、属地地域
2、属人国籍
3、保护对象
4、普遍公约
二、我国属地原则
(一)领域
1、领陆陆地岛屿
2、领水内水领海
3、领空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
1、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2、民族自治地方
3、特别刑法
4、特别行政区
(三)领域延伸
1、船舶、航空器
2、驻外使领馆
三、属人管辖
适用为原则
不适用为例外。
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除外。
四、保护管辖
法律有规定的才适用
限制:
第一,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
第二,犯罪地法律也受处罚
五、普遍管辖
第二节时间效力
一、生效和失效
生效:
失效:
二、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类型
(一)形式上概念法律特征违法性
(二)实质上概念本质特征危害性
(三)混合概念
二、中国犯罪概念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客体手段主观主体后果情节
(二)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三)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1、不应受惩罚显著轻微不构成
2、不需受惩罚轻微免予处罚构成犯罪
第二节犯罪构成
一、历史沿革
贝林格六要件:
行为;符合构成;违法;有责;当罚;具备处罚条件。
迈耶:
三要件:
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二、概念
(一)刑法规定的
(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
(三)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三、意义
第一,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依据;
第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第三,区分此罪与彼罪
第五章犯罪客体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行为侵害
刑法保护
社会关系
第一,物质关系
第二.思想关系
表现:
条文;物质;主体;法规;行为
二、意义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一般客体
整体
二、同类客体
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次同类客体
三、直接客体
具体
1、简单和复杂客体个数
复杂: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随机
2、物质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3、现实和可能客体
第三节客体和对象
一、犯罪对象概念
客体是社会关系
对象是具体人和物
理解:
1、具体人和物
2、直接作用的物
3、刑法
二、联系和区别
物物质表现
人参加者
区别:
1、客体决定性质
2、客体是构成要件
3、客体一定受侵害对象未必
4、客体是分类标准
第六章客观方面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特征
犯罪行为社会关系损害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二、客观要件
时间、地点、行为、结果、方法、手段、对象
必备:
危害行为
选择:
其他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
(一)含义
最广义:
一切行为
广义:
犯罪行为
狭义:
构成要件
(二)危害行为含义
1、人的身体动静
2、人的意志支配
排除:
第一,睡梦和错乱
第二,不可抗力
第三,身体强制
3、有危害的法律规定
二、表现形式
(一)作为
积极禁止性规范
1、概念
2、方式
第一,,身体
第二.物质工具
第三,自然力
第四.动物
第五,利用他人
(二)不作为
1、概念
义务性规范有义务;有能力;没有为。
2、表现形式:
3、义务来源:
第一、法定义务
第二、职务业务义务
第三、法律行为
第四、先行行为
(1)结果加重
(2)非结果加重
4、理论分类
第一、纯正不作为
第二、不纯正不作为
(三)持有
1、持有的性质
第一、是状态
第二、状态行为说
第三、行为说
2、归属
第一、作为说
第二、不作为
第三、择一说
第四、独立行为说
3、依据
第一、实害
第二、危险
一是实害的隐藏
二是诱使实害的发生
第三节危害结果
一、概念和特征
二、种类
(一)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
非构成:
量刑
1、中间
2、加重
3、随机
(二)物质和非物质结果
(三)严重和非严重结果
(四)直接和间接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第四节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相对性
三、时间序列性
四、条件性和具体性
五、复杂性
1、一果多因
2、一因多果
六、必然性和偶然性
七、不作为因果关系
八、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
第五节其它客观要件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实施危害行为
应当负刑事责任
自然人和单位
二、意义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须的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二、内容
辨认:
年龄智力
控制:
触犯刑法大脑
三、程度四分法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
(二)完全无。
。
。
。
。
。
第一,未达到责任年龄的人,不满14周岁。
第二,精神疾病无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三)相对无。
。
。
。
。
。
除了具有的以外,(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负八种罪)均不负刑事责任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2、又聋又哑的人
3、盲人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
2、盲人
3、聋哑人
4、尚未完全丧失。
。
。
。
。
5、间歇性精神病人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一、年龄
(一)概念
(二)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
。
。
。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于八种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
(三)未成年人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适用死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二、精神障碍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医学标准
2、法学标准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第一、各种神经官能症
第二、变态人格
第三、生理醉酒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
。
。
。
。
三、生理功能丧失
1、又聋又哑的人
2、盲人
处罚: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醉酒
生理醉酒应当负刑事责任
病理醉酒不负刑事责任
第四节特殊身份
一、概念
出身、地位、资格
刑法规定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人身方面资格地位状态
自然人:
一般不要求身份
特殊要求身份
真正的身份:
定罪构成身份
不。
。
。
。
。
。
。
:
量刑加减身份
注意:
犯罪行为时身份
对实行犯而言
二、法律类型
1、自然与法定身份
自然:
性别
血缘
法定:
2、定罪和量刑身份
定罪:
刑事责任有无构成身份
第一、主体身份
第二、对象身份
量刑:
刑事责任程度
三、意义
第五节单位犯罪
一、概念
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一、主体范围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个人为了违法犯罪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内容的,不以单位犯罪论。
第二、法律明文规定。
二、处罚原则
双罚制:
既处罚单位罚金
也处罚责任人相应刑罚
单罚制:
转嫁制处罚单位
代罚制处罚责任人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概述
一、概述
主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罪过内容:
故意和过失罪过是必备要件
必备要件:
罪过
选择要件:
犯罪的目的
不是要件:
犯罪动机
二、符合性判断客观——主观
三、意义
第二节犯罪故意
一、概念
(一)含义
(二)理解(构成要素)
认识:
明知会发生
意志:
希望或者放任
1、认识因素:
第一、如何理解明知
行为本身
结果的认识
其他认识
第二、是否包括违法性
2、意志:
希望和放任
3、关系
二、法律类型
(一)直接故意
认识:
明知会发生(必然性;可能性)
意志:
希望
(二)间接故意
认识:
明知会发生(可能性)
意志:
放任
三种情况:
第一、为了追求一个犯罪目的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
第二、为了一个非犯罪目的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
第三、突发性犯罪
(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
2、意志:
3、特定结果发生与否,对于定罪的意义不同。
4、主观恶性
三、学理类型
第三节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
认识:
应当预见未预见
已经预见
意志:
疏忽
自信
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严重不负责任
客观依据:
严重后果
二、类型
(一)疏忽大意过失
认识:
应当预见可能性未预见
意志:
疏忽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认识:
已经预见可能性
2、意志:
过于自信(轻信避免)
与间接故意
第一、认识,可能是否转化为现实
第二、意志,放任轻信可以避免
3、与疏忽大意
第一、认识,应当未预见
已经预见
第二意志,疏忽
自信
第四节几个特殊问题
一、不可抗力
客观上有损害后果
主观上无罪过
原因上不能抗拒的原因
二、意外事件
客观上有损害后果
主观上无罪过
原因上不能预见也不可能预见
三、期待可能性
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它合法行为。
四、严格责任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动机
一、概述
明示构成
默示隐藏构成
联系:
区别:
第一,内容
第二,目的相同,动机可能不同
第三,一种动机可能指向不同目的
第四、作用
二、意义
情节犯
三、间接故意和过失没有目的和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一、概念
二、法律错误
是否犯罪构成何罪应否惩罚受何惩罚
(一)假想犯罪
(二)假想不犯罪
(三)罪名和轻重
三、事实错误
(一)客体错误
意图实际
(二)对象错误
1、对象不存在,以为存在。
把非对象当成对象。
以兽为人
2、把对象当成非对象。
以人为兽
3、目标错误
(三)性质
假想防卫
(四)工具错误
(五)因果关系
1、误以为达到预期结果,事实没有发生
2、追求结果事实上是由其它原因造成,误以为是自己造成。
3、没有按照预想方向发展后停止,发生追求结果以外的结果
4、实施数个行为,但是对次序发生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概述
客观上有损害后果
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
实质上不构成犯罪
主观上无罪过
第二节正当防卫
一、概念
权利
合法
限制
二、条件
(一)防卫意图正当性
1、内容
第一,防卫认识:
不法存在;进行;发动者;紧迫性。
第二目的制止不法侵害
2、排除正当防卫
第一,防卫挑拨
第二,相互不法侵害
第三,为了非法利益不能防卫
(二)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客观存在
1、存在
2、违法
3、现实性假想防卫
第一,有防卫意图
第二,有危害
第三,认识发生错误
(三)防卫对象本人
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紧迫:
唯一性
(四)防卫时间进行时
着手
防卫的不适时
1、事先防卫犯意表示
2、事后防卫结束
第一、自动中止
第二、制服
第三、丧失侵害能力
第四、实施完毕
(五)防卫限度
明显重大
必需说,手段
基本适应说后果
相当说(有效制止说)
三、特殊防卫权
四、防卫过当
罪过:
过失;间接故意
第三节紧急避险
一、概念
二、条件
(一)避险意图正当
1、认识:
第一,存在第二,只能以避险来防止;第三,只能以小换大。
2、目的:
正当
(二)避险的起因危险
1、自然界
2、动物
3、人的不法侵害
4、人的生理或者病理
(三)避险时间进行时
完毕尚未开始——避险的不适时
(四)避险对象第三方
(五)避险限度必要不应有损害
(六)避险限制迫不得已
(七)避险禁止职务、业务有特定职责的人
三、避险过当
罪过:
过失间接故意
四、区别
第四节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一)类型
已完成形态既遂
未完形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
(二)特征静止
犯罪的阶段:
动态
第一、犯罪的预备阶段起点实施预备行为终点尚未着手
犯罪的预备犯罪的中止
第二、犯罪的实行阶段起点着手开始犯罪的完成(终了)
犯罪的未遂犯罪的中止
第三、完成阶段
犯罪既遂
二、意义
三、存在范围
1、过失犯罪不存在停止形态
2、间接故意也不存在。
。
。
。
。
3、直接故意并非都存在停止形态
罪种:
一着手就既遂
情节严重:
侮辱、诽谤
突发犯罪:
无犯罪预备
四、未完成形态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完成形态:
基本犯罪构成
未完成形态:
修正犯罪构成
第二节犯罪既遂
一、概念
目的说
结果说
构成说
二、类型
1、结果犯
2、行为犯
3、危险犯
4、举动犯
三、责任罪名法定刑
第三节犯罪预备
一、概念
特征
客观:
1、已经实施预备行为
2、尚未着手的行为
主观:
1、有预备的意图和目的
2、被迫停止(意志以外)
二、类型
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三、处罚
第四节犯罪未遂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1、已经着手
2、犯罪未得逞(停止)
结果犯
行为犯
危险犯
3、意志以外原因
第一、本人以外:
被害人,第三人,自然力,物质障碍。
。
。
第二、自身力量不足
第三、错误认识
二、类型
(一)实行终了和未实行终了未遂
终了:
第一、误认为犯罪意图必须的行为终了而停止。
第二、行为终了以后和结果发生有时间距离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
工具的不能犯
对象的不能犯
三、处罚
第五节犯罪的中止
一、概念
(一)含义
(二)特征
1、自动放弃犯罪
第一、时空性犯罪中(着手前和着手后)
第二、自动性意志以内
第三、彻底性决绝
2、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
第一、时空性犯罪中(着手后结果以前)
第二、自动性意志以内
第三、彻底性决绝
第四、有效性防止结果
(三)放弃重复侵害行为
1、未了
2、自动
3、彻底
二、类型
(一)预备中止、未了中止、终了中止]
(二)积极中止和消极中止
三、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一、概念
二、条件
(一)二人以上
自然人
单位
自然人与单位
(二)共同的行为
1、犯罪行为
2、形式:
作为、不作为、二者的结合
具体:
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3、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第一、共同实行场合:
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结果。
第二、在分工场合:
组织、实行、教唆、帮助的形式。
(三)共同的故意
认识
意志
意思联络
三、认定
(一)不构成共犯
1、二人以上过失
2、同时犯
3、罪过不同
4、故意内容不同
5、超出故意
6、事后行为
(二)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共同犯罪
1、按照实行犯性质定性
2、按照主犯性质定性
3、主从难以分辨按照重罪认定性质
(三)片面共犯
(四)共同过失
(五)共同犯罪形态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含义
方式、结构状况和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状态
二、划分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人数
必要:
1、对行性:
罪名相同或者不同
2、聚合性:
人数多;方向一致;参与程度不同。
3、集团性:
(二)事先通谋和事先无通谋共同犯罪故意时间
(三)简单的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分工
简单:
共同正犯
1、客观方面:
共同实行犯
第一、共同的实行行为
第二、不要求性质一致要求要件一致
第三、不要求对象一致
2、主观上:
共同故意
原则:
第一、犯罪人对行为的整体负责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
第二、对共同故意范围内负责
第三、也有主次之分,分别处罚
第四、区别对待
复杂:
分工
分工:
教唆;帮助。
(四)一般和特殊的共同犯罪
组织
一般:
临时性纠合性
特殊:
犯罪集团有组织性:
第一,人员
第二,目的
第三,组织严密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分类标准
(一)分工分类
二分法:
正犯和从犯
正犯:
实行犯和教唆犯
从犯:
帮助犯
三分法:
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二)作用分类
二分法:
主犯和从犯
三分法:
首犯、从犯、胁从犯
(三)中国
综合法:
以作用为主,分工为辅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二、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和刑事责任
(一)主犯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