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讲义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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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讲义1
排污收费讲义
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作用:
1、促进了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综合利用,降低物耗、能耗、减少污染排放。
2、开辟了一条可靠的环境保护资金渠道,促进了污染治理。
3、促进了环保事业的发展。
4、是环境监察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
二、排污收费标准体系改革
(一)政策上的改革
1、1994年在绵阳市第三次排污收费工作会议上,国家环保局提出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
排污收费政策要实现四个转变(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转变);
排污收费标准的改革要体现三个原则(按照补偿对环境损害的原则,略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排放同质等量污染物等价收费的原则);
排污费资金进行使用上的改革(排污费资金有偿使用方面的改革,改变单纯使用行政方法管理排污费资金的使用)。
排污费监督管理方面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加强审计、监察监督;强化排污费征收管理手段、加强排污收费稽查)
排污费计算方法的改革
(二)排污收费制度体系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30日第369号令)
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2月28日第31号令)
3、《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3月20日第17号);
4、《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4月15日环发【2003】64号)、
5、《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6月3日财综【2003】38号)
6、《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4月财建【2003】64号)
7、《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年2月1日第281号令)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六章26条)
第一章总则,该明确了收费对象、收费条件、管理部门,排污费征收、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
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该章规定《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四、排污费的征收管理
1、征收排污费的主客体
(一)主体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委托给了各级环境监察机构。
《条例》规定实行属地收费,即市县负责申报登记和征收排污费;国家和省负责指导和稽查。
(二)客体
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排污者包括:
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
2、排污收费的征收程序
排污申报→排污申报审核→排污申报核定→确定排污者的排污费并予公告→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排污者到银行缴纳排污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者,责令限期缴纳→对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
3、排污申报登记
《条例》的第六条规定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这是一项国家规定的环境管理制度,也是排污收费工作必须履行的工作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
《条例》明确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排污收费排污核定的依据,并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在环发[2003]64号文和环发[2003]187号文《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4、排污费的征收
(一)排污费的确定
根据排污量核定计算出的各排污者的排污费应征收额,应经过环境监察机构审议小组的审议确定无误后,由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排污费缴费通知单》。
《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经环境监察负责人签发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及时将缴费通知单及时送达排污单位,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
(二)排污费的送达
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的方式可以采用直接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送达回执既是排污单位收到通知单的凭证,同时送达签收日期也是开始征收排污费的起始日期。
在发出《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的同时,环境监察机构应同时建立排污收费统计台帐纪录,便于以后的排污收费征收的系统管理和查询,同时定期将其转为排污收费的环境监察管理档案。
(三)排污费的缴纳
各级财政部门应确定负责收缴排污费基金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负责收缴排污者交纳的排污费;
排污单位在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
银行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
财政部门负责排污费的管理;
环境监察机构对排污单位交费情况的对帐管理
国库部门在收到商业银行缴入的排污费后,应将排污费的10﹪转入中央国库,90﹪转入地方国库。
(四)排污费的减免缴费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综[2003]38号),明确和规范了排污费的减免及缓缴方面的政策。
1.排污费的减缴、免缴的条件
·排污费减免的一般条件;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特殊条件。
2.排污费减免的程度和限额
3.申请排污费减免的审批
4.排污费的减免程序
(五)排污费的缓缴
1.排污费的缓缴条件
2.排污费缓缴的时限
每次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应缴费最长时限不应超过3个月。
在每次批准缓缴排污费之后1年内不得再重复申请。
3.排污费缓缴的办理程序
4.公告程序
5、排污费的使用
一)使用的范围和对象
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
用于区域性污染防治;
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用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2)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程序
五、排污申报登记
1、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地位
1989年发布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1992年国家环保局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发布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003年颁布实施的《条例》第六条;
都规定了排污者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国家环保总局在环发[2003]64号文和环发[2003]187号文《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组织
1)收集辖区内主要行业的生产工艺分析、介质流量、监测数据和排污测算等资料;
2)对无法监测的小型企业,做好排污强度的测算;
3)确定应缴排污费单位的污染源数据库;
4)根据不同地区(如以省、地市)编写排污申报登记手册;
5)做好辖区内的排污单位的培训和沟通,使他们认识排污申报登记的重要性及应承担的义务,了解申报的基本要求,了解本单位污染源的排污测算。
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实施
1)排污申报
排污者于每年12月15日前领取相关的申报表格。
以本年度实际排污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产生的排污情况为依据,如实地填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于下一年度1月1~15日内填写完毕及时交回环境监察机构。
2)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受理排污者排污申报表格后,应对排污者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下一年2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全部排污单位的排污审核工作。
经过审核对凡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经核查发现问题的,如问题属于对填报理解不清、技术方面或不符合规定等客观原因的,及时纠正或责令补报。
通过审核对故意瞒报、谎报的排污者,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补报。
排污申报不合格的排污者不按期补报的应视为拒报。
3)排污核定与排污变更
已申报的排污者,当排污量需作变更的,如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规范化设施(包括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改变、调整、停运检修的,应在实施变更前15日向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当情况发生突然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履行变更手续。
环境监察机构还要对排污者申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按月(或按季)进行核定。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的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并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4)排污申报登记审核与排污核定的差别
年排污申报登记审核与月排污申报核定本质上有很大区别,年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是一种预测,不存在事实上的依据,只是排污申报登记主客体双方对明年排污量的一种共识,可以粗一些;月排污申报核定是一种实测,应该有较明确的依据,必须细致一些。
4、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
包括排污者的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税、正常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指标。
2)生产工艺示意图。
3)用水排水情况。
包括新鲜用水量、循环用水量、污水排放量、污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水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项指标。
4)废气排污情况。
包括生产工艺废气排污情况,如生产工艺排污环节、生产工艺排污位置、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燃料燃烧排污情况,如锅炉、炉窑、茶炉及炉灶燃料的类型、燃料的耗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5)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
包括各种固体废物的名称、产生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排放量等。
6)环境噪声排放情况。
包括噪声源的名称、位置、所在功能区、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等。
5、排污申报登记的表式
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要求排污者按照其实际情况分类申报登记。
·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等其它排污单位可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该表进行简化,以便于申报。
·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6、排污申报审核要点
1)申报内容是否齐全;
2)生产过程中物料投入产出是否平衡、或合理;
3)排污者实际生产能力、管理和治理水平与排污水平是否合理;
4)产污量、排污量、污染物去除量是否平衡;
5)对所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
6)利用相关部门的数据进行分析;
7)利用排污者的历史数据进行动态分析;
8)分析排污者近几年的环境守法纪录
7、现场勘察内容
环境监察机构在对排污申报登记表审核期间,如对所报数据持有异议,应到排污者的排污现场进行现场勘察,通过现场勘察对排污数据进行进一步的确认。
1.对生产状况、生产产品进行核查;
2.对生产工艺、环境管理进行核查;
3.对原料消耗、资源的消耗(水量、煤量)情况进行核查;
4.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核查;
5.对排污口的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8、排污核定的主要方法
《条例》第九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核算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条规定“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理论上,常见的污染物排放量的基本计算方法有三种,分别是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污染物排放系数法。
(一)实测法
日常更多是使用监测计量和分析手段,测量废气、污水的流速、流量和污水及废气中污染物的浓度,使用环保部门认可的测量数据,再通过公式计算,来计算各种污染物质排放总量的统计计算方法。
G=KQC
其中:
G—污染物的排放量;
Q—介质流量;
C—介质中污染物浓度;
K—公式中单位换算系数。
浓度和流量的单位不一致时,单位换算系数K取不同的值。
在排污收费计算中污染物的排放量单位一般取㎏,因此,污水中污染物的浓度单位一般取mg/L,系数K取10-3;废气中污染物的浓度一般取mg/m3,系数K取10-6。
实测法中使用自动连续监控数据,属于一定意义上的实测数据。
现在的自动监控数据最小间隔可以达到每30秒传输一个数据,最后可以算出1天、1个月的平均数据,实现了数据准确测量和动态监测。
虽然环境监测数据是目前获得环境污染排放数据的基础,但除了少数重点污染源有比较准确的监测数据外,多数污染源还不能得到有效的监测,进行监测的污染源又不能得到频率较高的监测数据。
某一环境要素的总体,有很大的随机性,即便有可靠的监测数据,得到监测数据依然要进行统计推算。
用实测法计算统计数据,应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还要保证统计推算的科学合理。
(二)物料衡算的基本原理是物质守恒定律。
它涉及到生产系统中的原材料、燃料、水源、产品、回收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处理设施、排污方式等诸多因素。
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衡算示意图如下:
∑G2排放=∑G投入—∑G产出
式中:
∑G投入—投入物料量总和;
∑G产出——产出物料量总和。
物料衡算可分为总量法或定额法
(三)产污—排污系数法
产污排污系数法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产生(或排放)的污染物数量的统计平均值。
产污系数也称产污因子。
产污系数法可以反映一个行业或一种工艺及产品的产污规律。
排污系数法只能反映一个企业或一个单位的排污规律。
利用排放系数可以方便地根据产品产量或生产规模计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
G=KM
式中:
K——污染物排放系数;
M——产品产量。
六、排污费的计算
1、排污收费的项目与规定
(1)对向大气和海洋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相关规定,实行排污就收费、三因子收费、超标处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二)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相关规定,实行排污就收费、三因子收费、超标处罚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城镇水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三)对排放危险废物征收排污费的规定,只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对超标准噪声征收排污费的规定。
《条例》规定了“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2、排污费计算的环境指标
(一)污染物排放量
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和超标准噪声排污量的确定,是计算各项排污费的基本指标。
污水和废气中的排污量一般可以用实测法、物料衡算法或测算系数确定污染物排放量。
(二)污染当量
污染当量是体现有害当量、毒性当量和费用当量的一种加权等价综合当量概念。
是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的一种等质等价的污染
(三)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体现了不同种类的污染物排放量在综合考虑其污染危害和治理费用方面的一种等标关系。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污水和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明确了排污量和污染当量之间的换算关系。
(四)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是污水(或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折合成污染当量的数量,可以是某一污染物排放量折算成当量的数量,也可以是多因子排污当量的总数量。
对于某种污染物起排放量与当量数的换算关系为:
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的当量值
(五)收费单价
收费单价就是国家规定单位当量数的具体收费标准,即单位污染当量的收费额。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规定污水排污费的收费单价为0.7元/污染当量,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单价为0.6元/污染当量。
1)、污水排污费的收费计算
(一)收费政策
1.实行排污就收费,且实行三因子总量收费;
2.对超标准排放的,处罚(特殊水污染物除外);
3.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实行不超标不收费,超标处罚
4.一类污染物按车间排放口排放量收费;
5.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同类污染物或相关污染物的不同指标不应重复收费;主要是指:
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和TOC(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大肠菌群数和余氯只征收一项。
6.对冷却排水和矿井排水只按增加的污染物征收;
7.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排污者污水排污费的计算
1.确定污水的污染当量收费单价;
2.确定每一排污口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总量,确定前三位排污量因子,计算总污染当量数;
3.计算排污者的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污水排污费。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略)
2)、废气排污费的计算
(一)废气排污费的收费规定
1.实行排污就收费,超标处罚的原则;
2.同种污染物不同污染因子不得重复收费;
4.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二)废气排污费的收费计算
1.确定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单价;
2.确定每一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确定前三位排污量因子,计算总污染当量数;
3.计算某一排污者各排放口排污费,在进行合并计算。
废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表(略)
3)、固体废物排污费的收费计算在2005年4月1日修订后的《固废法》公布,应按修订后的《固废法》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
(一)固体废物排污收费的规定
《条例》中对一般性固体废物的收费规定与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不符,已经停止。
对一般性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转移、扬散、丢弃、移撒等违法行为,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不免除防治责任。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
首先要确认排污者排放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果是应确定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4)、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收费计算
(一)超标噪声排污收费的规定
1.环境噪声超标准才收费;
2.一个单位边界上多处噪声超标准,征收额应按最高一处超标准声级计征收的原则;
3.建筑施工同一施工场地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算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原则;
4.对超标准噪声昼夜分别计征,叠加收费的原则;
5.夜间超标准噪声按等效噪声和峰值超标准噪声计算排污费;
6.一个单位有多个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原则;
7.一个厂界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噪声超标准的,按超标准排污费最高一处再加一倍征收超标准噪声排污费的原则;
8.农村建筑噪声不得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原则;
9.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