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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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1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宁01刑初1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霞,女,汉族,1942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系被害人郭德仁之母。

诉讼代理人朱亮,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怀平,绰号老六,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捕前住广西省桂林市。

1998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8年9月17日被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磊、姬月静,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银检公诉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怀平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英伟、检察官助理刘兆祥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霞及其诉讼代理人朱亮,被告人曹怀平及其指定辩护人王磊、姬月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12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曹怀平在永宁县增岗乡高渠村二组母亲黄淑珍家和大哥曹怀玉、三哥曹怀永、五哥曹怀柱吃饭时,听说姐姐曹雪萍被姐夫郭德仁殴打,便和曹怀玉、曹怀永、曹怀柱一起到永宁县杨和乡南全村二组找郭德仁理论。

在郭德仁家中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曹怀平和郭德仁相互厮打在一起,后被曹雪萍拉开并劝离。

当日18时许,郭德仁不听劝阻,执意到岳母黄淑珍家评理,郭德仁父亲郭保、堂兄郭德斌、郭德忠和侄子郭瑞听说后先后赶到黄淑珍家,在黄淑珍家双方再次发生口角,郭德仁用菜刀将曹怀荣下巴砍伤,后被劝开与郭保等人离开黄淑珍家。

被告人曹怀平看到郭德仁离开后,将家中存放的一把砂枪(经鉴定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拿上抄近路追赶郭德仁至南全村二队土路上,见到郭德仁后持枪向其胸口射击,致郭德仁当场死亡。

被告人曹怀平将砂枪丢弃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郭德仁系散弹猎枪近距离射击,致胸主动脉破裂,大失血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等书证;2.证人曹怀玉、曹怀永、郭保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怀平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枪弹鉴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6.物证(照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曹怀平因家庭纠纷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怀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霞的诉讼请求:

1.追究被告人曹怀平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怀平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11726元、丧葬费8万元、赡养费9223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万元、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5000元、尸体保存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抢救、治疗费10000元。

被告人曹怀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怀平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怀平犯故意杀人罪定罪的证据存在瑕疵。

(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勘验的时间是1995年12月28日21时,11时20分结束,但卷中现场示意图、提取物品(砂枪)笔录的时间却是12月29日,现场照片也为白天拍摄,并非案发当晚现场勘验时提取、拍摄及制作。

(2)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砂枪”与2018年10月25日《枪弹鉴定书》作为检材的枪支并非同物。

2.本案缺失部分关键的定罪证据。

(1)没有被告人以及两支枪支的主人对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

(2)侦查机关没有提取案发现场的另一物证“手套”。

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怀平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

(1)被告人曹怀平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不清。

被告人曹怀平主观意图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不明。

(2)法医鉴定没有对被害人死亡时间做出判断,无法查明被害人是当场死亡还是因为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3)被告人持枪是正面向被害人射击还是背面射击现有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

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曹怀平在永宁县增岗乡高渠村二组其母亲黄淑珍家和大哥曹怀玉、三哥曹怀永、五哥曹怀柱吃饭时,听说姐姐曹雪萍被姐夫郭德仁殴打,便和曹怀玉、曹怀永、曹怀柱一起到永宁县杨和乡南全村二组找郭德仁理论。

在郭德仁家中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曹怀平和郭德仁相互厮打在一起,后被曹雪萍拉开并劝离。

当日18时许,郭德仁不听劝阻到岳母黄淑珍家评理,郭德仁父亲郭保、堂兄郭德斌、郭德忠和侄子郭瑞听说后先后赶到黄淑珍家,在黄淑珍家双方再次发生口角,郭德仁用菜刀将曹怀平四哥曹怀荣下巴砍伤,被劝开后郭德仁与郭保等人离开黄淑珍家。

郭德仁离开后,被告人曹怀平持曹怀柱的砂枪抄近路至永宁县杨和乡南全村二队土路追赶上郭德仁,见到郭德仁后曹怀平持枪向郭德仁射击,致郭德仁当场死亡。

被告人曹怀平将砂枪丢弃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郭德仁系散弹猎枪近距离射击,致胸主动脉破裂,大失血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曹怀平逃离。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曹怀平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怀平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理登记表、立案报告表,证实1995年12月28日有群众报案称:

当日晚9时许,永宁县杨和乡南全一队农民郭德仁和其妻弟曹怀平发生殴打,被曹怀平用曹怀柱自制的土猎枪打死。

永宁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

2.现场勘检笔录、提取物品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永宁县杨和乡南全村二队居民点南侧。

在南全村二队张生奇责任田东侧的路面上发现仰卧的男尸一具,头西脚东。

尸体南侧25米处路旁发现一支砂枪,枪长1.93米,钢管长1.64米,木柄长0.88米。

现场提取该砂枪。

3.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被告人曹怀平、证人曹怀荣、曹怀永、刘玲慧的血样用于亲缘鉴定。

4.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勘验笔录、尸体照片,证实被害人郭德仁系散弹猎枪近距离射击,致胸主动脉破裂,大失血休克死亡。

5.宁公物证鉴字[2018]408号枪弹鉴定书,证实送检的非制式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6.银公(物)鉴(DNA)字[2018]1993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曹怀平与刘玲慧DNA分型符合单亲遗传规律;曹怀平、曹怀荣、曹怀永血样在检出的“DYS576”DEGN22个Y染色体STR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不排除三者来源于同一父系。

7.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鉴定程序合法,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

8.证人曹玉远的证言,证实1995年的时候,曹怀平曾经向曹玉远借过一把土枪,该枪被公安机关从曹怀平家的房顶上找到之后就收走了。

曹怀平当时打死郭德仁的枪是曹怀平自己家的。

9.证人许宗明的证言,证实1995年12月28日晚上曹怀平到永宁县增岗乡北渠村许宗明家时,许宗明和媳妇(邹学红)妹妹(许顺娟)还有胜利一队**等人都在屋里看电视,曹怀平进屋后把许宗明和**从屋里叫了出来,曹怀平给许宗明和**说他用枪把他姐夫打了,让许宗明给拿点钱到医院看人。

许宗明就到屋里拿了一百七十元钱给了曹怀平。

曹怀平准备走又说肚子饿了,许宗明又到大队小卖部,给曹怀平拿了五盒硬龙泉,两袋方便面和一双白胶手套。

又问小卖部老板娘借了三十元钱,凑了两百元给了曹怀平。

然后曹怀平就走了。

10.证人**的证言,证实1995年12月28日晚上,曹怀平骑自行车到永宁县增岗乡北渠村许宗明家,曹怀平进到许宗明家后,就把**和许宗明叫了出来,曹怀平说他出事了,让许宗明给找几个钱,许宗明问出啥事了,曹怀平没有说,许宗明就去家里找了170元钱给曹怀平。

当许宗明去找钱时,**问曹怀平出啥事了,曹怀平说他用枪把人打坏了,正说着,许宗明就把钱拿出来了,递给曹怀平后,曹怀平说他还没有吃饭,**和许宗明就把曹怀平带到一个小卖部给曹怀平买了两袋方便面,两袋蛋糕。

在领着曹怀平去小卖部的路上,曹怀平又让**和许宗明去银川打听一下打的咋样,他在青铜峡小坝汽车站等**。

曹怀平在小卖部吃了一袋蛋糕后就骑自行车向东走了。

11.证人黄淑珍的证言,证实1995年12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黄淑珍在永宁县增岗乡高渠村家中说曹雪萍被丈夫郭德仁把脸打肿了,曹怀玉、曹怀永、曹怀柱、曹怀平就一块去了永宁县杨和乡南全村郭德仁家,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就回来了,黄淑珍就问啥情况,大儿子曹怀玉就说他们把郭德仁打了几拳。

到了下午5时左右,郭德仁就到黄淑珍家。

郭德仁和曹怀玉发生争吵,黄淑珍的几个儿子就又要扑着打,被劝住双方就没打起来,郭德仁就走了。

12.证人曹雪萍的证言,证实1995年12月份曹雪萍和郭德仁因为看电视吵架,郭德仁把曹雪萍打了。

曹雪萍的母亲来曹雪萍家见曹雪萍脸肿着,后曹雪萍的大哥曹怀玉,大弟曹怀永,三弟曹怀柱,四弟曹怀平来曹雪萍家,为郭德仁打曹雪萍的事吵了起来,曹怀平和郭德仁就打了起来。

当天下午6时郭德仁一个人去曹雪萍的母亲家。

当时曹雪萍不在场,后来曹雪萍得知被告人曹怀平用枪将郭德仁打死了。

13.证人曹怀玉的证言,证实1995年12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曹怀玉正在永宁县增岗乡高渠村其母亲黄淑珍家吃饭,听说妹妹曹雪萍和妹夫郭德仁打架,把脸都打肿了。

曹怀玉就和三弟曹怀永、五弟曹怀柱、六弟曹怀平等人就去永宁县杨和乡南全村曹雪萍家,双方发生争吵,曹怀平就扑上去朝郭德仁身上踢了几脚,又从脸上捣了几拳,曹怀永,曹怀柱就也扑了上去,把郭德仁打了之后,就都回了家。

到了晚上,郭德仁领着几个人到黄淑珍家,与曹怀玉兄弟几个再次发生争吵,曹怀永、曹怀柱、曹怀平又要扑着打郭德仁,被人劝住。

后曹怀玉跟郭德仁一块走南全村,刚走到南全二队一个粮场附近,听见一声枪响,郭德仁就跌倒了。

曹怀玉听声音知道放枪的是曹怀平。

14.证人曹怀永的证言,证实1995年12月28日曹怀永到永宁县增岗乡高渠村其母亲黄淑珍家吃饭,听说姐姐曹雪萍和姐夫郭德仁打架,把脸都打肿了。

曹怀永就和曹怀玉、曹怀柱、曹怀平等人就去永宁县杨和乡南全村曹雪萍家,双方发生争吵厮打。

晚上7时许,郭德仁来到黄淑珍家中,再次与曹怀永兄弟发生争吵厮打,郭德仁持菜刀将曹怀荣下巴砍破。

后经劝说,郭德仁等人就往回走,曹怀永和曹怀玉在后头跟着,往南全村走。

曹怀永听到枪响往跟前跑,看见曹怀平手里拿着枪(土枪)。

15.证人曹怀荣的证言,证实1995年12月28日晚上在永宁县增岗乡高渠村曹怀荣母亲家,郭德仁与曹怀荣兄弟几个发生争吵,郭德仁用菜刀砍在曹怀荣的下巴上。

曹怀荣到永宁县增岗乡医院包扎缝了三针。

经劝说郭德仁回南全村去,曹怀玉、曹怀永就跟了过去,后来听邻居曹文杰说曹怀平用枪把郭德仁给打死了。

16.证人曹怀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

(1)1995年12月28日,曹怀柱到永宁县增岗乡高渠村母亲黄淑珍家吃饭,听说郭德仁打曹雪萍,曹怀柱就和曹怀玉、曹怀永、曹怀平等人就去曹雪萍家,双方发生争吵厮打。

曹怀柱有一把自制的土猎枪,枪托木柄是白色的,没上漆,是自制的枪托,就是那只从现场提取的枪。

(2)经证人曹怀柱辨认收集在卷的枪支就是曹怀平当年拿走的枪支。

17.证人曹建的证言,证实1995年12月28日上午,曹怀玉、曹怀永、曹怀柱、曹怀平与郭德仁在永宁县杨和乡南全村郭德仁家发生争吵厮打,曹建将双方拉开,并将曹怀玉四个骂着回了家。

晚上曹建正在吃饭,这时曹怀玉的女人来到曹建家说,郭德仁来了并把曹怀荣的嘴用菜刀砍了。

18.证人李学霞的证言,证实曹怀柱的枪是从废品收购站买的筒子自己做的枪。

19.证人郭保的证言,证实1995年12月28日,郭保听说郭德仁被曹雪萍的哥哥曹怀玉和三个弟弟给打了。

当晚6时许,郭保到永宁县增岗乡高渠村黄淑珍家,看到郭德仁与曹怀玉等人理论,后郭保就和郭德仁以及随后到的郭德忠、郭德斌、郭瑞五人就回来了,刚走到永宁县杨和乡南全队场边时,见迎面站起来一个人,手里拿着一个长长的东西,迎面快走到一起,相距五六米时,见那人举枪对准郭德仁就是一枪,把郭德仁迎面朝天就打倒在地上,这时,曹怀玉和曹怀永也从后面赶上来了。

20.证人郭德斌的证言,证实1995年12月28日,郭德仁到永宁县高渠村他岳父家去评理去了,郭德斌、郭德忠、郭瑞也到郭德仁的岳父家里,郭德仁的父亲郭保也去了。

郭德仁与曹怀平兄弟发生争执,后被劝开。

当郭德仁、郭德斌等人走到永宁县杨和乡南全村场边的桥下时,曹怀平不知什么时候就到了郭德仁等人的前面,曹怀平手里端了一支土枪对准郭德仁,就听到枪的响声,郭德仁嘴里“哼”了一声,头西南脚东北方向的躺下了。

21.证人郭德忠的证言,证实1995年12月28日上午曹雪萍的四个弟弟来郭德仁家里把郭德仁打了一顿,下午郭德仁到永宁县高渠村他岳母家,双方又发生争执,被亲戚们给拉开。

郭德忠、郭德仁等人就往回走,走到南全村场边的桥边,看见曹怀平挡在前面,手里拿着支土沙枪抵在郭德仁的前胸上,就听见一声枪响,郭德仁就被打倒了。

22.证人郭瑞的证言,证实1995年12月28日上午郭德仁的四个小舅子把郭德仁打了一顿,下午郭德仁到永宁县高渠村他岳母家,郭德斌怕出事,喊郭德忠、郭瑞一起去看看。

在郭德仁岳母家,郭德仁与小舅子又发生争执,被亲戚们给拉开。

后郭瑞、郭德仁等人就往回走,走到永宁县杨和乡南全村大渠桥处,看到前面桥坡处站着一个人,看到那人手里提了个枪,对着郭德仁的胸口。

郭瑞就听到砰的一声,郭德仁就栽倒了。

23.证人张生祥的证言,证实1995年12月28日上午,郭德仁在他家鱼池边被几个人拳打脚踢。

24.证人刘永梅的证言,证实刘永梅系曹怀平妻子。

2018年6月,曹怀平给刘永梅说自己要回宁夏投案自首。

但曹怀平没有告诉其因什么原因投案。

2018年9月12日曹怀平离开家,走的时候告诉刘永梅自己回宁夏投案自首。

25.被告人曹怀平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

(1)1995年12月28日上午因郭德仁和姐姐曹雪萍吵架的事,曹怀平和曹怀玉、曹怀永到永宁县杨和乡南全村郭德仁家,想和郭德仁说说郭德仁和曹雪萍闹矛盾的事情。

说的过程中,曹怀平和曹怀玉、曹怀永就用拳脚将郭德仁打了一顿,打完后曹怀平和曹怀玉、曹怀永就回家了。

当日晚,郭德仁和曹怀平的舅舅以及同村三四个男的到曹怀平母亲家后又与曹怀平家人发生争吵。

之后郭德仁等人徒步返回家。

曹怀平因气愤就一个人从母亲家杂物房内拿出前几天从别人手里借出的土枪在郭德仁回家必经的土路上等郭德仁,并准备用土枪打郭德仁。

当被害人郭德仁走到曹怀平对面十公分左右时,看到曹怀平手里拿着枪便对曹怀平说着:

“你打”。

曹怀平端着枪对着郭德仁的上半身开了一枪,郭德仁转了一下身就倒地了。

这时曹怀平看到曹怀玉、曹怀永在现场。

曹怀平记不清是打在郭德仁前胸还是后背。

郭德仁中枪倒地后,曹怀平就扔下枪顺着水沟跑到三舅家借了辆自行车至其朋友许宗明家,告诉许宗明自己可能杀人了,并向许宗明借款200元。

随后曹怀平坐了一辆开往青铜峡的班车,在半路下车后与**、许宗明见面。

**、许宗明劝曹怀平自首,但曹怀平仍坐车逃离银川至西安、成都、贵州省、柳州市等地。

(2)曹怀平打死郭德仁所使用的枪,枪托是木头的,枪管是黑色无缝钢管的,总长有一米五左右。

曹怀平平时用来打兔子和麻雀。

曹怀平知道开枪射击郭德仁造成郭德仁死亡的后果。

曹怀平当时是背着家人把枪拿出去的,曹怀平家人不知道其拿枪的事情。

(3)2018年9月17日,曹怀平在陕西省高速公路路口坐了一辆去石嘴山市的班车。

当经过甘肃省平凉市时有一个边防警察检查站。

边防警察在检查身份证时,曹怀平没有身份证,并主动下车到旁边警车时,曹怀平给警察说自己叫曹怀平,并给警察说自己是杀人犯。

在边防警察对曹怀平进行讯问时,曹怀平把自己用土枪打死被害人郭德仁的事情都交代清楚了。

曹怀平坐车目的是回永宁县投案自首。

(4)经公安民警组织,在被告人曹怀平指引下,曹怀平对作案现场永宁县杨和镇南全村二组居民点南侧(现南北全村8组南侧)、抛弃作案枪支地点永宁县杨和镇北全村二组居民点南侧(现南北全村7组农田排水沟处)以及其家原址进行了指认。

指认过程由公安机关拍照予以固定。

(5)被告人曹怀平辨认出收集在卷的枪支就是其持有的作案工具。

26.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证实被告人曹怀平案发前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27.户籍证实,证实被告人曹怀平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8.出所登记表,证实曹怀平2018年9月17日至18日临时羁押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29.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作案后被告人曹怀平外逃,永宁县公安局遂对其上网追逃。

2018年9月17日16时许,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在平凉市高速路口出口检查站对过往车辆实施二级查控时,在一辆西安开往石嘴山市惠农区的长途客车上发现一名男性乘客未携带身份证,经盘查该男子拒绝提供身份信息且神色慌张,当民警将该男子带到移动警务车内进一步核查时,该男子称自己名叫曹怀平。

后该局民警依法对其控制并对其宣布逮捕决定。

期间曹怀平无抗拒抓捕行为。

3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霞的户口本,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怀平因家庭矛盾持枪射杀被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怀平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曹怀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持砂枪杀害被害人郭德仁的事实,现场目击证人曹怀玉、曹怀永、郭德斌、郭德忠、郭瑞的证人证言亦能够证实被告人曹怀平持枪向被害人郭德仁射击的事实,同时,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郭德仁系散弹猎枪近距离射击,致胸主动脉破裂,大失血休克死亡,上述被告人曹怀平的供述与证人曹怀玉、曹怀永、郭德斌、郭德忠、郭瑞的证言,尸检报告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曹怀平持枪杀害被害人郭德仁的犯罪事实,故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鉴定枪支不是现场提取的枪支的辩护意见,经被告人曹怀平和证人曹怀柱的辩认,鉴定的枪支就是从案发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曹怀平的供述、证人刘永梅证言证实被告人曹怀平回宁夏目的是为了投案,被告人曹怀平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应视为主动投案,被告人曹怀平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怀平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赡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霞主张的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5000元虽未提供证据,但系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医疗费未提供票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的丧葬费应予支持,但主张的8万元过高,依法应支持36389.50元,主张尸体保存费5000元包含在丧葬费,本院不予重复支持,以上共计46389.50元。

被告人曹怀平亲属案发后已经赔偿8000元,还应赔偿38389.50元。

被告人曹怀平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被告人曹怀平作案时间是1995年12月,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怀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扣押的犯罪工具枪支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曹怀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389.50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霞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郭 鹏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郭燕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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