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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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理企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4.1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4.2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4.3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4.4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4.5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4.6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4.7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4.8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或2次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10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或3次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降低资质等级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0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或4次以上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4.9
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同一项目中,3次以上5次以下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
同一项目中,5次以上10次以下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降低资质等级
同一项目中,10次以上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4.10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4.11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4.12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4.13
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