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行政处罚案例以来创业板和中小板09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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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行政处罚案例以来创业板和中小板0920

样本范围:

2009年以来上市的所有中小板、创业板(2009-01-01—2010-9-20)

第一类:

开具证明的

公司

处罚内容

开具证明

特锐德

发行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调增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089,758.23元,2005年处于免税期,不予补税,处以罚款50,000元;要求补缴2004年度增值税77元,补缴2005年度增值税12,059.14元,补缴2006年度增值税31,109.97元,合计补缴增值税43,246.11元;并处以罚款43,246.11元

2009年7月2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证明文件,认为上述事项是由于财务人员处理不当所致,发行人主观上并不存在偷税、漏税的意愿,认为上述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009年8月26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认为:

股份公司及其前身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无欠税、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上海凯宝

发行人2006年度列支的会务费、住宿费发票中发现假发票、不合法发票金额8,534,557元,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据此对凯宝有限处以426,000元罚款。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于2008年8月13日出具《说明》:

“我局2008年7月10日沪地税奉罚二[2008]10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凯宝有限的违法行为系凯宝有限在会务费、住宿费支出的发票管理中的疏忽造成,经我局检查后企业已自查并纠正。

该企业在2006年度的会务费、住宿费列支中的不合法发票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

环保处罚

烟台龙源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9日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设施,导致粉尘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处以4,000元的行政处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环保局出具烟开环证[2009]25号文件,证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9日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设施,导致粉尘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处以4,000元的行政处罚,接受处罚后,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公司自2005年至今,生产经营活动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迟缴税款(5项)、逾期报税(1项)、扩大发票开具范围(1项)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7项。

报告期内,子公司冠邦科技因迟交税款(1项)、逾期报税(1项)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2项。

国税北滘分局和地税北滘分局分别出具了证明: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冠邦科技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精艺万希铜业有限公司在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期间能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

深圳市金开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2007年4月、11月因废水超标两次被处罚

2008年6月4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深圳市金开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深环法证字[2008]第172号),“经审查,自2005年1月1日至目前,深圳市金开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2007年4月、11月因废水超标两次被我局处罚,该公司已经履行处罚决定并且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上述两项被行政处罚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该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了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规定,没有其他违法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

浙江永泰科技

发生多起安全、环保等问题而受到处罚

针对发行人上述违法违规事项,作出相关处罚决定的临海市建设规划局、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海市环保局和台州市环保局分别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未披露具体证明内容)

人人乐

惠州市惠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7年6月26日出具的惠城国税稽罚[2007]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惠州人人乐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521,578.80元一倍的罚款。

2008年2月28日惠州市惠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就上述处罚出具了《关于惠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说明》指出:

“惠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未对预收货款等及时确认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是由于会计人员对税法理解不透彻,致使确认应税收入在时间上产生差异。

我局认为其主观上没有蓄意违反税收规定,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委托上海东茂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智能卡2,000,000个,价值22,000美元,申报商品编码852*******,出口退税率17%。

经海关调查和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表面是条形码背面是环形金属箔的无集成电路的纸条,起防盗作用,应归于商品编码85235920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13%

未披露具体证明内容

杭州前进齿轮箱

1、子公司税务处罚;

2、因占用集体土地建厂房受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罚款

常宝钢管

1、取得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2、公司2005年度仍有历史遗留亏损尚未弥补,但2006年分配2005年度的净利润400万元

嘉寓门窗

2007年以来因产品质量管理、项目现场管理受到17次处罚

锐奇有限

中航电测

2006年,发行人将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应转34,092.09元,申报抵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1,954.27元。

2007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发出商品取得应税销售额669,188.21元未计提销项税

阳谷华泰

1、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2、污染:

华泰有限停产整治,并处罚款50万元

3、所得税、增值税、出口公司存在2006年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苏州锦富

1、子公司东莞锦富因进口原材料的报关地与实际原产地不符而被海关罚款

2、子公司无锡正先2005年未及时工商年检,在2007年补办工商年检

富春江环保

违反《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双环传动

2006年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或税务处理决定

科士达科技

公司在未办理报建等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办福民居委会A914-0215号宗地上建设了一栋厂房、一栋宿舍(即该宗地上的二期房产),二期房产的建设于2006年6月完工,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上海超日

1、实际进口货物为硅碎片制品,属禁止进口货物;

2、超日贸易于2007年12月遗失了编号为C22127120026的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一本。

东方嘉盛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嘉泓永业公司于2007年、2008年曾先后五次受海关警告或罚款之行政处罚

第二类:

不开具证明的

公司

处罚内容

不开具证明原因

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相关费用摊销标准与税务核算标准的差异、收到个别客户提供的运费发票不规范、没有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原因,公司2006年~2008年曾受到5宗零星的税务行政处罚

合计补缴的相关税款及滞纳金、罚款不超过100万元,且公司已经足额缴纳完毕

英威腾电气

发行人因遗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被处以罚款共计700元。

发行人因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错误于2007年7月3日被处以罚款7,000元。

律师直接发表意见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子全资/控股子公司受到3项行政处罚(税务、质监、工商)

保荐机构直接发表意见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信息公司在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销售ADSL调制解调器(型号为268L1,输入15VAC700mA),违规销售数量为4台,销售额为732元,获利112元

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信息公司的行政处罚事项涉及的罚款金额约占发行人2006年实现净利润的0.36%,从性质、金额及结果上均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事项,也未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本次公开发行的障碍。

海兰信

控股子公司海兰加特未就住所变更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的变更登记

海兰加特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相关事项的变更,该行为未导致海兰加特欠缴或延迟缴纳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时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照该项处罚规定,海兰加特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

科净源

2003年至2005年公司收到“北京市平谷区水泥二厂”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虽然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2006年9月作出的,但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行为实际发生在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间,发行人最近三年无税务违法行为;且上述被认定的违法事实尚不构成情节严重,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东莞灵动2008年7月18日由于逾期申报由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251.25元而被税务局处罚60元

发行人的上述受到行政处罚的情节显著轻微

钢研高纳

公司因延后一个月缴纳当年车船使用税,缴纳了滞纳金43.2元;

2008年12月,公司因该发票出具人北京快吉利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代开发票行为,被处以2000元行政罚款

发行人律师直接发表意见

乐普医疗

2006年10月16日,北京药监局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依法整顿血管支架生产企业的通知》,责令包括公司在内的6家企业停产整改

2006年10月整改所涉事由不属于违反药品监督、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形;国家药监局要求公司停产整改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性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11月21日向本公司下发(京)械行罚[2006]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行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报告期外,并且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构成重大影响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否)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6年6月29日下达了《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公司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399,125.27元。

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的时间间隔已满36个月,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第一部分——相关机构出具证明的创业板案例

1、特锐德:

(报告期:

2006,2007,2008,2009半年)

2007年1月15日至2007年4月5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存在部分发票不符合可抵扣情形、未做进项税额转出或未计提销项税额、部分事项未做纳税调整等情况。

2007年4月18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国税稽罚告[2007]294号),对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了告知。

2007年4月28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青国税稽处[2007]324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国税稽罚[2007]306号),要求调增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089,758.23元,2005年处于免税期,不予补税,处以罚款50,000元;要求补缴2004年度增值税77元,补缴2005年度增值税12,059.14元,补缴2006年度增值税31,109.97元,合计补缴增值税43,246.11元;并处以罚款43,246.11元。

2009年7月2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证明文件,认为上述事项是由于财务人员处理不当所致,发行人主观上并不存在偷税、漏税的意愿,认为上述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009年8月26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认为:

股份公司及其前身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无欠税、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前身曾受到上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处罚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税务机关核查发现发行人在2004至2006年期间存在部分发票不符合可抵扣情形、未做进项税额转出或未计提销项税额、部分事项未做纳税调整等问题,鉴于发行人2005年至2006年仍处于法定免税期,可以判断发行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偷税、漏税的动机,出现税务处罚的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财务管理基础尚薄弱,对税法所规定应纳税所得调整税项理解不透,对个别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当,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上海凯宝:

(报告期:

2006,2007,2008,2009半年)

发行人在2006年度对部分支付给专家的讲课费和聘请的临时销售人员的费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共计808,397.09元罚款。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于2008年8月13日出具《说明》:

“我局2008年7月10日沪地税奉处[2008]17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沪地税奉罚一[2008]18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凯宝有限的税务处罚属于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罚决定,可由涉税个人承担”。

此外,发行人2006年度列支的会务费、住宿费发票中发现假发票、不合法发票金额8,534,557元,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据此对凯宝有限处以426,000元罚款。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于2008年8月13日出具《说明》:

“我局2008年7月10日沪地税奉罚二[2008]10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凯宝有限的违法行为系凯宝有限在会务费、住宿费支出的发票管理中的疏忽造成,经我局检查后企业已自查并纠正。

该企业在2006年度的会务费、住宿费列支中的不合法发票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9月29日出具了《关于奉贤区税务局对上海凯宝药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及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年一期依法纳税证明的认定函》,同意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分局对于沪地税奉罚一[2008]18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地税奉罚二[2008]10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对发行人处罚的认定,确认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09年12月4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穆来安出具《承诺函》做出承诺,如因发行人公开发行前的事项出现涉税及其他法律风险而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将由其本人全额承担

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

2007,2008,2009)

2009年7月15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环保局出具烟开环证[2009]25号文件,证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9日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设施,导致粉尘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处以4,000元的行政处罚,接受处罚后,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公司自2005年至今,生产经营活动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2010年1月11日,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本公司自2005年至今,生产经营活动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发行人律师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发生前述环保问题后,按照环保主管机关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了罚金,并进行了整改且整改后的效果获得了环保主管机关的认可,发行人存在的前述环保问题目前已经予以规范。

据此,本所认为,前述环保问题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已经获得妥善解决,不存在任何潜在的行政处罚,因此,不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4、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

2007,2008,2009)未说明具体证明内容

因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委托上海东茂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智能卡2,000,000个,价值22,000美元,申报商品编码852*******,出口退税率17%。

经海关调查和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表面是条形码背面是环形金属箔的无集成电路的纸条,起防盗作用,应归于商品编码85235920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13%。

上述事实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08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出具了“沪关缉洋违字[2008]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科处公司罚款17,000元。

该行为主要是公司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够透彻造成的,不具有严重情节,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且处罚的金额较小,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已责令相关人员改正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已及时缴纳上述罚款,处罚已结案。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后认为,除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部分——中小板

1、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

2006,2007,2008,2009半年)

本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主管的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相关费用摊销标准与税务核算标准的差异、收到个别客户提供的运费发票不规范、没有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原因,公司2006年~2008年曾受到5宗零星的税务行政处罚,但合计补缴的相关税款及滞纳金、罚款不超过100万元,且公司已经足额缴纳完毕。

上述事项是由于核算的疏漏等原因造成的,金额较小且公司没有主观偷税漏税行为,因此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影响。

2、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

2006,2007,2008,2009半年)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迟缴税款(5项)、逾期报税(1项)、扩大发票开具范围(1项)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7项。

经核查,发行人已按处罚决定缴纳了相关的滞纳金和罚款,此后未再发生类似行为。

报告期内,子公司冠邦科技因迟交税款(1项)、逾期报税(1项)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2项。

经核查,冠邦科技已按处罚决定缴纳了相关的滞纳金和罚款,此后未再发生类似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保荐人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税务机关处罚的行为主要发生在2005年5月19日发行人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后,且主要是因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此不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性质也并不严重。

上述行政处罚未涉及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未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从2005年7月30日至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因任何问题受到各级税务机关的处罚。

国税北滘分局和地税北滘分局分别出具了证明: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冠邦科技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精艺万希铜业有限公司在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期间能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安徽省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和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分别于2009年7月8日出具了证明:

“自公司2008年1月22日成立以来,芜湖精艺金属有限公司依法纳税,暂未发现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包括精艺金属)、冠邦科技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行为主要是因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发行人(包括精艺金属)及冠邦科技对此不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性质也并不严重。

因此,上述行政处罚涉及事项不属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亦未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3、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

2006,2007,2008,2009半年)

2008年6月4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深圳市金开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深环法证字[2008]第172号),认定2007年4月、2007年11月公司因废水超标两次被处罚,公司已经履行处罚决定并且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上述处罚行为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受到的环保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情节重的行政处罚等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金开利的环保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主要理由和依据如下:

①金开利的环保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已经得到改正;

②2008年6月4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深圳市金开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深环法证字[2008]第172号),“经审查,自2005年1月1日至目前,深圳市金开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2007年4月、11月因废水超标两次被我局处罚,该公司已经履行处罚决定并且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上述两项被行政处罚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该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了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规定,没有其他违法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律师认为:

深圳金开利于2007年7月4日、2008年1月16日受到的环保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4、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

2006,2007,2008,2009半年)

2005年、2006年公司处于快速发展期,生产规模增长较快,新增生产设备较多,由于工作中的疏漏导致发生了多起环保、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非常重视,进行了认真的整改,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相关制度,并在随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坚决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有关具体情况如下:

1、2003年公司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19,704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厂房,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建筑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97,040元。

公司于2005年10月20日缴纳了该笔罚款,并根据国土资源局的要求依法补办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法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

2、2005年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厂房、办公楼、宿舍、食堂等房屋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临海市建设规划局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本公司罚款人民币7万元。

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缴纳了该笔罚款,并依法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

发行人律师认为,经核查,上述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且发行人已按相关规定缴纳了罚款,并于2006年取得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故上述土地、房产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构成障碍。

3、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

2006年1月6日,发行人2号车间二楼18号反应釜发生冲料,反应釜入孔盖被击飞,并撞断升降机护栏一根铁管,造成当班工人彭兆武头部被铁管击中当场死亡。

针对此安全事故,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1月16日作出临安监行罚[20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发行人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的罚款。

发行人于2006年2月8日缴纳了该笔罚款。

2006年1月12日,经杜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发行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针对上述安全事故,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1月6日作出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要求发行人整改,并于2006年1月16日出具临安监整改[2006]1号《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对发行人部分尚未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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