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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三江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二〇一二年九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教师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

教师教学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是否认真执行教学工作规范是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教师任课资格与职责

第三条教师的任课资格

(一)新任教师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了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和掌握一定的教学参考书及其它中外文参考资料,并初步掌握了拟开设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讲稿,由院(系)或教学单位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章节,进行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院长(主任)审定认可后,取得任课资格。

(二)教师开设新课程(含选修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这一学科领域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一定数量的相关资料;

2.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

3.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4.开新课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开新课审批表,由院长(主任)组织审查新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教师的教学职责

(一)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

主讲教师(责任教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要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2.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教师必须首先遵循教学规律办事,力求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言传身教;经常与学生所在院(系)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3.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配合院(系)、学校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工作。

4.做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教学资料收集、教学手段更新、教学文件归档、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5.完成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及考试(查)任务,严格把好质量关。

6.加强课堂纪律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7.负责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查)工作,严格执行学校考试(查)规定,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教学纪律

第五条教师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一)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否则视作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由于特殊原因(包括出差)必须请人代课或调课时,应事先作好教学安排,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填写《三江学院调、停课申请单》(一式两份),经院(系)、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后,一份由任课教师所在单位保存,一份交教务处教学行政科备案。

教师调停课事宜由教师所在院(系)、教学单位负责通知有关学生及其辅导员。

(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教师应至少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或实验室做好教学准备工作,不得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上课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教师要自觉维护课堂教学的严肃性,不应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三)每个教师都要服从院(系)和教学单位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章教材的选用

第六条 各门课程均应有配套的教材或讲义,教师应依照三江学院教材选用、征订有关规定选用和订购教材。

上报教材预订计划时,由担任本门课程的教师负责初选,院(系)、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

教材一经选定使用,原则上不应更改。

第七条没有适用的正式出版的专业课程教材时,可以按《三江学院自编教材(讲义)管理办法》申请自编教材(讲义)。

自编教材(讲义)由教务处负责批准印制,主编应按要求准时交稿,准时校对交付印刷。

第八条讲义使用过两届且同行评价效果良好的,可以申请作为学校规划教材正式出版。

教师未按三江学院教材选用、征订有关管理办法和程序直接与出版社联系出版的教材,学校不承担责任,也不确保使用。

第九条教材由教务处统一订购、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兜售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

第五章备课

第十条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应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周学时安排,于开课前编制教学进程表,教学进程表要求注明每次课的章节名称、内容、测验、课堂讨论、实验、作业布置等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

进程表需经系、教研室讨论,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执行。

教学进程表是课程教学检查或抽查的重要依据,由任课教师填写一式三份。

最迟在开课后一周内分送所在院(系)、任课班级各一份,另一份由院(系)、教学单位汇总后统一交教务处办公室备查。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和课程教学计划的安排,深入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设计好教案,写好讲稿。

教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每节课的教学目的、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选择相应的教学方法。

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给学生布置相应的练习题和思考题。

第十二条根据教材各章节的具体情况,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第十三条课前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所开课程与本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第十四条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验等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积极采用多媒体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技术。

第六章课堂教学

第十五条教师上课时应仪表端庄、文明示范,使用普通话;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第十六条教师上课必须携带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表、教案、备课笔记或讲稿。

第十七条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

讲课有热情,精神饱满;讲课有感染力,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对问题的阐述深入浅出,有启发性,简练准确,思路清晰,突出重点,分解难点;对课程内容娴熟,运用自如;讲述内容充实,信息量大;教学内容能反映或联系学科发展的新思想,新概念,新成果;能给予学生思考、联想、创新的启迪;课堂语言应力求做到准确、简练、生动、清楚,板书工整,表图正确;能调动学生情绪,课堂气氛活跃,注重教学互动;能有效地利用各种教学媒体。

第十八条主讲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

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最新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

第十九条多媒体课件是体现教师的教学风格、教学经验和教学艺术的一种手段,是教师精心组织教学和展示教学内容的一个方面。

多媒体课件的内容要科学准确、逻辑严密,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多媒体课件页面帧数要恰当,每帧所用颜色不宜过多,保证视觉效果;文字应简练规范,字号适当。

图像清晰,宜动态显示的尽量动态显示。

 第二十条使用多媒体课件教学前,教师要精心设计好讲授内容和与多媒体显示配合的教案;熟悉多媒体教室的设备、软件性质、操作方法;课前要调试设备,保证多媒体课件正常运行;在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时,坚持使用粉笔板书,照常上课。

第二十一条使用多媒体课件授课时,教师应站立讲课,用教鞭或激光笔指点屏幕上的内容,增强教学效果。

教师不能坐在操作台前,面对电脑显示器,“照屏宣科”。

对某些逻辑推导复杂的课程,应通过屏幕显示与适当板书结合讲授。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教师应允许让学生下载、拷贝本课程的多媒体课件。

第二十三条教师在上课时应随机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院(系)反映。

第七章辅导答疑

 第二十四条教师须做好辅导答疑工作。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

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应认真准备,定时、定点对学生辅导、答疑。

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

在辅导答疑时,要重视因材施教,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

辅导答疑情况要作记载。

 

第八章作业布置和批改

 第二十六条任课教师须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进程表的安排布置作业。

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要及时批改。

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须经院(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且每次批改量不得少于学生总人数的1/2,并注意轮流批改不同学生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任课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到见解之处,对错误之处要督促学生进行纠正。

对作业潦草、马虎、画图草率的,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

学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任课教师登记成绩时在纸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

第二十八条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教师须在学校统一印发的学生平时成绩登记册中,做好平时的每次作业成绩登记,并妥善保存。

第九章考试

第二十九条所有课程都应进行考试,任课教师都要严肃、认真地组织本门课程的考试工作。

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来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如闭卷、开卷、口试、大型作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十条教师在接受命题任务后,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命出难度和份量相当的两套试题(即A、B卷),于课程结束前4周交本院(系)、教学单位,试题出定后要经各院(系)、教学单位领导签字、审核,并随机抽用。

集中送学校文印室。

题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包括大题下的小题,逐一在试题上注明),并要求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三十一条教师一般应在考试后四天内评阅完试卷,将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登记在学生登记册的相应栏内,并根据平时成绩、考试成绩所占的比例计算课程总评成绩,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表内,及时将学生成绩登记表及试卷交院(系)、教学单位存档备查,同时完成成绩网上报送工作。

成绩一经报送,任何人无权更改。

第三十二条教师要依据试题的内容和卷面成绩,进行教学质量分析,总结经验,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试卷分析结果要及时送交教学秘书保存。

第三十三条课程总评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课程总评成绩是决定学生奖学金评定、重修、学籍异动处理的依据,教师应慎重评定成绩,由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在纸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签字并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报送,在教务处公布成绩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学生透露评分过程和成绩。

成绩评定是学术问题范畴,不能因学生质疑而变更,更不能因学生或家长请求而更改成绩。

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学校将严肃处理。

若成绩因误须变更,教师应填写成绩变更申请表,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四条平时成绩应以各次作业、提问、测验、小论文、课堂上的表现情况等综合评出。

平时成绩须评定有据,教师不应以任意改动平时成绩的办法调整学生的课程总评成绩。

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一般不高于总评成绩的40%,不低于总成绩的30%。

第三十五条所有主、副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考职责。

考试开始前要明确对学生宣布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考试中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决不能对舞弊现象“视而不见”、“手下留情”,放纵少数学生弄虚作假。

考试前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点试卷并登记参加考试人数和实际交卷人数。

第十章实验与实习

第三十六条各实验室必须加强实验课的管理,认真落实教师和设备、仪器,保证实验按时开出。

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所有实验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

学生完成实验后,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实验数据记录纸,学生上交的实验报告应与原始数据记录相符,如无符合规定的数据记录纸,上交的报告不予接受。

第三十七条所有实习、社会实践(以下均简称实习)均应按学校有关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指导教师应提前到达实习地点,了解和熟悉情况,制订实习实施计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并将实习实施计划报教研室,实习实施计划应具体列出实习进程和各阶段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实习结束时,学生应写好实习报告。

指导教师应认真评阅报告,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并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和考核的结果,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指导教师返校一周内应写出实习书面总结,并连同学生实习成绩和全部实习日记、实习报告交院(系)保存备查。

第三十九条报送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安排指导教师和报销等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课程设计

第四十条指导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课程设计的内容,编写设计指导书或任务书,制定设计工作计划,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按照教学要求正确地进行选题,内容和份量要恰当,指导教师必须先试做,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二条在课程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帮助学生拟定正确的设计思路,经常了解学生课程设计的进程,审阅学生的设计方案,培养学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和设计手册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指导教师在课程设计中,既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独立完成设计的能力得到充分锻炼。

第四十四条课程设计结束后,及时评定成绩。

课程设计的成绩既可采用百分制又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载。

第十二章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五条承担毕业设计(论文)任务的教师,须对已确定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内容作充分的准备。

课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更改。

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要求应明确,并须在学生开始毕业设计(论文)前下达任务书。

任务书须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签字。

任务书中应列出毕业设计(论文)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应阅读的基本文献目录。

第四十六条毕业设计(论文)进行中,指导教师应安排足够的指导、检查时间。

因特殊情况须离校出差时,教师应按相应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指导教师请假时,必须请其他教师代为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按《三江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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