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卷 桩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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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桩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桩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编制人
竣工日期年月日
______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鲁ZJ-053-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子分部工程
数量
分项工程
数量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质量)
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负责人
分包内容
序号
子分部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
名称
检验批
数量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7
8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与功能检验报告
观感质量检验结果
综合验收结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说明
1.资料审查要按子分部工程各分项分别检查,并判断其能否达到完整的要求,施工单位填写“质量合格”,监理单位“同意验收”。
2.分项工程填写实际发生的全部分项工程,并写明检验批的数量。
3.安全和功能抽查,每项检测应有单项报告,其结果能达到设计要求。
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5.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6.本表格也可单独用于子分部工程验收,当用于分部工程验收时,表格中“子分部工程数量”为当前分部工程验收实际包括几个子分部工程;当用于子分部工程验收时,表格中“子分部工程数量”为当前子分部工程的主要工程量。
7.有分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工程或者子分部工程,分包单位可在施工单位签字栏追加签字,并加盖公章。
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鲁ZJ-054-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核查意见
核查人
核查意见
核查人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7
桩基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8
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0
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资料
11
其他技术资料
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说明
1.本表由施工单位按照所列质量控制资料的种类、名称进行检查,并填写份数,然后提交给监理单位验收。
2.本表其他各栏内容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查和填写。
监理单位核查合格后,在“核查意见”栏填写对资料核查后的具体意见,如“齐全”、“符合要求”。
施工、监理单位具体核查人员在“核查人”栏签字。
3.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符合要求后,在“结论”栏内填写综合性结论。
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结论”栏内签字确认。
桩基子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鲁ZJ-055-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安全和功能检查项目
份数
核查意见
抽查结果
核查(抽查)人
1
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
2
桩基承载力检测报告
3
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注:
抽查项目由项目组协商确定。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桩基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鲁ZJ-056-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项目
抽查质量状况
质量评价
1
共检查点,好点,一般点,差点
2
共检查点,好点,一般点,差点
3
共检查点,好点,一般点,差点
4
共检查点,好点,一般点,差点
5
共检查点,好点,一般点,差点
6
共检查点,好点,一般点,差点
7
共检查点,好点,一般点,差点
8
共检查点,好点,一般点,差点
9
共检查点,好点,一般点,差点
10
共检查点,好点,一般点,差点
11
共检查点,好点,一般点,差点
12
共检查点,好点,一般点,差点
13
共检查点,好点,一般点,差点
14
共检查点,好点,一般点,差点
观感质量综合评价
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注:
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桩基础工程规范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
鲁ZJ-057-
工程名称
子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条号
项目
检查内容
判定
A
B
C
4.1.5
单一地基
地基强度和承载力,测量方法、数量
4.1.6
复合地基
地基强度和承载力,测量方法、数量
5.1.3
打(压)入桩
最终桩位偏差或斜桩的倾斜度,偏差范围,全数检查
5.1.4
灌注桩
最终桩位偏差、标高,桩底沉渣厚度,试件强度、数量
5.1.5
工程桩承载力
水平承载力或竖向承载力试验方法、数量
7.1.3
土方开挖
开挖的顺序、方法、设计工况、跟踪措施
7.1.7
基坑(槽)、管沟开挖
基坑变形及周围建筑物的沉降或变形、变形监控措施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3.0.5
地基处理
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处理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
2.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对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4.2
换填垫层
施工质量分层检验、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
5.4.2
预压地基
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地基土原位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2.5
压实地基
施工质量分层检验
6.3.2
强夯地基
现场试验
6.3.10
强夯地基
监测点设置和隔振、防振措施
6.3.13
强夯地基竣工验收
承载力检验方法、验收方法
7.1.2
复合地基
密实度检验,地基强度、桩身完整性检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桩基础工程规范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续表)
鲁ZJ-057-
条号
项目
检查内容
判定
A
B
C
7.1.3
复合地基
地基静荷载实验,单桩静荷载实验
7.3.2
水泥土搅拌桩
适用性检验
7.3.6
水泥土搅拌桩
仪器仪表经计量认证
8.4.4
注浆地基
静荷载试验
10.2.7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沉降观测至沉降稳定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3.1.3
桩基
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3.1.4
桩基
沉降计算
5.2.1
桩基
竖向承载力计算
5.4.2
桩基
特殊条件下,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桩基的沉降时,在计算桩基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5.5.1
桩基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5.5.4
桩基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符合规范规定
5.9.6
桩基承台
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
5.9.9
桩基承台
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当承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被面的受剪承致力进行验算
5.9.15
桩基承台
对于柱下桩基,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1.5
挖土施工
施工工艺
8.1.9
回填土施工
施工工艺
9.4.2
质量验收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判定”填写说明:
1、A表示符合强制性条文;B表示违反强制性条文,但是经返工或返修处理达到合格标准;C表示违反强制性条文;
2、由多项内容组成一条的强制性条文,取最低级判定为该条的判定。
施工单位检查判定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核查结论: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说明
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规定如下:
1.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2.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
项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柱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单柱单桩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
(mm)
垂直度
允许偏差
(%)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灌注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3
干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
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
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6.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规定如下:
1.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处理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验算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验算;
2)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对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2.换填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并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设下层土。
3.预压地基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4.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
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强夯置换处理地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当强夯施工所引起的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7.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承载力检验应根据静载荷试验、其他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强夯置换后的地基援工验收,除应采用单墩静载荷试验进行承载力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
8.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9.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实验。
10.水泥土搅拌桩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pH值小于4的酸性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黏土,或在腐蚀性环境中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使用时,必须通过现场和室内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11.水泥土搅拌桩干法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2.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13.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规定如下:
1.桩基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
3)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5)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6)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2.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
2)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建筑桩基;
3)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3.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Nk≤R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Nkmax≤1.2R
2)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NEk≤1.25R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NEkmax≤1.5R(5.2.1-4)
式中:
Nk——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Nkmax——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向力;
NEk——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NEkmax——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最大竖向力;
R——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1)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化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2)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3)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
5.建筑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6.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中表5.5.4规定采用。
7.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
8.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当承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9.对于柱下桩基,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10.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
11.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12.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______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鲁ZJ-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数量
检验批数量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
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项目
负责人
分包内容
序号
检验批名称
检验批容量
部位/区段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说明:
施工单位
检查结果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月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______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鲁ZJ-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
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检验批容量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项目
负责人
检验批部位
施工依据
验收依据
主控项目
验收项目
设计要求及
规范规定
最小/实际抽样数量
检查记录
检查
结果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一般项目
1
/
2
/
3
/
4
/
5
/
施工单位
检查结果
专业工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月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______检验批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鲁ZJ-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检验批名称
检验批编号
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