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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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范本.docx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

(范本)

甲方(出租方):

珠海市香洲三业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方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珠海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系受香洲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委托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下称租赁物业)以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计租面积及租赁用途

2.1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免租装修期为天,计租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的计租面积共计平方米。

2.3租赁物业将供乙方用于。

第三条租金、费用及支付

3.1租金标准

租赁期第一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之后,每年月租金在上年月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第二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3.2租金的支付

乙方应每月支付一次租金,即每月五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以到帐为准)后10日内向乙方提供房屋租赁发票。

3.3公用事业费及支付

乙方每月应交卫生费元整、电梯维护费元整。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缴付,包括但不限于:

物业管理费、清洁费、治安费、水费、电费、电梯使用费等,如需直接向相关部门交纳的,由乙方直接向相关部门交纳。

甲方收到卫生费、电梯维护费、水电费后,则开具收据给乙方

3.4乙方应将当月的租金、卫生费、电梯维护费及上月的水电费等款项在每月五日前(如遇节假日则相应后延)存入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单位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园艺场

开户行:

建设银行文园路支行

账号: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及退还

订立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缴交租房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合同期间若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则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

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时,若乙方未缴清所有租金、水电费或其他应缴费用的,甲方有权在保证金内扣除。

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结清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所有费用并经验收各原有设施完好无缺、干净整洁,履约保证金在3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租赁物业的维护与保修

鉴于甲方是按房屋现状出租,并按现状确定租金,故在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对房屋质量、数量等问题提出异议。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业进行改装或增加附属设施等。

乙方需要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的,应当提交书面装修设计方案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租赁房屋及其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承诺及时报告甲方并由乙方负责维修,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有权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乙方原因造成所租物业主体结构损害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第六条租赁物业的合法使用

乙方应取得在租赁物业内进行经营的一切必要的合法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在租赁物业内能进行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和有关批文。

乙方保证按照第2.3条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业。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业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途。

如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改变房产用途的报批手续。

改变用途后的房产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改变用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转租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业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因违规转租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此而导致甲方支付或承担任何费用的,乙方应当补偿。

第八条合同解除或终止

8.1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况:

(1)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义务达三个月或以上;

(2)一方发生破产、清算;

(3)如另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并在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三十日后仍未进行实质性补救,或另一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已无法补救时。

8.2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

(1)在租赁期内,甲方若需收回出租房屋的部份或全部的,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乙方结清租金和各项费用后,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2)因城市规划和市、区政府要求等原因,确需要拆迁、改造、改建、扩建、改变用途或使用该出租房屋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在通知送达后两个月内自行搬迁及自负费用,交还场地。

甲方在收取乙方应缴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后,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不负责任何其它费用和赔偿,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8.3乙方可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

乙方租赁期未满,提前终止合同的,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结清租金及各项费用后可按规定迁离。

但乙方所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对租赁房屋所有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8.4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业,没收履约保证金,对乙方(及其擅自转租的第三方)投资的固定设施、设备,甲方不作任何赔偿或补偿,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1)乙方拖欠租金一个月以上的;

(2)乙方所欠各项费用合计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或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的;

(5)乙方在租赁物业内有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0天内迁离并交回租赁物业。

8.5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效力及善后处理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期满(或终止)后10天内将房屋清理干净交还甲方,在不破坏租赁物业结构安全及不影响租赁物业继续正常使用的原则下,乙方可搬走可移动的设备及家具,房屋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设施及水电增容设施等无偿归甲方所有。

该10天搬迁期间乙方无须支付任何租金,但乙方不得在搬迁期间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搬迁期的全部租金。

如超过免租搬迁期,乙方需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双倍支付租金直至其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

如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不享有免租搬迁期,仍需如数支付租金予甲方直至其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超过10天仍未搬迁完毕的,则自第11天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双倍支付租金直至其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

合同终止或期满时,乙方交还物业给甲方当日,应保证原安装设备及设施正常工作,如若损坏,乙方有义务自行出资修复。

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不搬离亦不交回租赁物业给甲方的,甲方有权自行收回租赁物业,收房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负,房内一切财物视为乙方放弃物而由甲方另行处理;如需通过诉讼方式收回租赁物业的,乙方除需按合同约定的双倍租金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至交还物业外,还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保全费等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乙方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以欠缴租金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因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水电费等其它费用,如甲方有代垫的,则按垫付金额每月3%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至。

如因乙方拖欠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甲方可暂停供水、供电,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9.2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解除合同的,视为甲方违约。

甲方应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赔偿两个月租金。

月租金标准按解除合同当月月租金计算。

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9.3若因一方的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0.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已明确知晓该租赁物权属及使用状况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及损失。

特别提示:

如果发生前手承租人拒绝搬迁,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租赁起算时间将租赁房屋清场交付给乙方的情况,乙方同意给予甲方一定的清场时间至实际交付时为止,并按实际交付时间计算租赁期限及租金,并同意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如果超过合同约定起租时间三个月仍未能交付的,双方可以选择终止合同互不追究责任。

10.2甲方有权进入房屋对房屋内的固定装置及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但应提前通知乙方,并不妨碍乙方正常工作、生活。

10.3合同签订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及公司注册登记之法律文件的复印件,并签名盖章确认。

10.4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可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及用水用电等增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为保证房屋建筑安全和规范装修,在装修工程进场前三天,乙方须将装修方案相关图纸及装修用材和装修造价及水电等增容方案提交甲方审查和备案。

乙方安装广告、招牌应事先向甲方申请,并按所租房屋外墙所包括的合理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安装。

因乙方安装的广告、招牌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负责。

10.5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违章生火和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有毒物品,对房屋内的消防安全、维修及保洁承担责任。

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国家及珠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10.6在租赁期内,乙方无故离开租赁房屋超过二十天且甲方无法联系,甲方在租赁房屋门面贴出催告通知10天内仍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的,乙方在租赁房屋内的一切物品,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收回租赁房屋,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租赁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通知、送达约定

各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珠海市香洲区南阳路3号1栋2单元2楼之四邮编:

519000电子邮箱:

2、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邮编:

电子邮箱:

3、各方送达地址、电子邮箱适用范围包括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乙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的方式向甲方进行通知。

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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