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水利协会章程.docx
《焦作市水利协会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焦作市水利协会章程.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焦作市水利协会章程
焦作市水利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
焦作市水利协会。
英文译名为:
。
缩写为: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焦作市水利协会由全市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咨询、代理、监理、施工、产品制造、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全市水利行业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协会是全市水利工作的一部分,是市水利局的帮手;中心工作是围绕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市水利局工作重点,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水利方针政策,做好相应配合服务;是联系政府与企业团体及社会各届的桥梁、纽带;带领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焦作市水利局的工作安排和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焦作市民政局的行政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址:
,邮编: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主要是:
()协助市水利局在“民生水利、农业水利、安全水利、节水型城市”等方面做大量工作,积极完成市水利局交待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收集社会各方对水利工作的意见、建议,反映广大群众的呼声;开展水利基础情况调查研究,向市水利局、市政府提出水利改革政策、实施管理办法,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建言献策。
()大力宣传水利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水利业务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举办水利知识讲座及宣传展览;编印协会内部刊物、资料,建设协会网站。
()组织开展省内各地市、各相关单位之间的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和观摹考察活动。
()组织水利工作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积极开展中介业务,搞好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相关水利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与合作、会展招商及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推介活动;为有资质的会员单位承揽介绍业务经营项目。
()为水利工作者和会员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活动;
(三)位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勘测、设计、咨询、监理、施工、产品制造、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协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
对水利工程行业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和专家,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
一般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任期内调整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或免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副会长中一人出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