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1782925 上传时间:2023-04-01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5.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docx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docx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

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4-35条)(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

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

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

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

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

(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反诉条件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决定立案,5日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7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收到后15日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送达原告。

1、公诉(普通程序):

7日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

3日受理;

3、自诉:

2至15日受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1、同时具有: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提交答辩状

10日

收到之日起15日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当事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近亲属围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注:

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

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为辩护人。

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6个月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发回重审和再审不得适用

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

选民资格案除外

A:

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

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B: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受理后20日

  

  

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可以——选择)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应当)

(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作出判决的期限

一审:

立案之日起3个月。

二审: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

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

1、普通程序:

立案之日起6个月,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3个月;

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

立案之日起3个月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

立案之日起30日作出终审裁定。

(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

1个月。

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

20日。

判决上诉、抗诉和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

1个月,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院决定。

送达判决书时间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上诉期限

判决:

15天;裁定:

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判决:

15天;裁定:

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同行诉法)

判决:

10天(被害人5日请检察院抗诉);裁定:

5天;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上诉主体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上诉限制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

法律没有规定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二审审限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1、不服判决:

立案之日起3个月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

立案之日起30日作出终审裁定。

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长计75天);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决定。

二审围

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审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围的限制。

二审审判原则

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围限制。

二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除外。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围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判决

判决

裁判

当事人提起再审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提出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提出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规定

再审审限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3个月审结:

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申诉期限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刑罚执行完毕2年。

不予受理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可以对同一请求再次起诉。

(但离婚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6个月不得再起诉。

)(因未交纳受理费而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交纳费用的应受理。

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

(调解结案后反悔的,不再受理。

中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港澳台重大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再审对原判决的态度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证据形式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事实的证据

能够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可能证明待证事实。

不能单独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证。

(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窃听器等所获取的一切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68条)

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高法解释31条)

调取证据质证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须质证)

审判组织

1、不适用独任制。

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3人以上的合议庭

1、简易程序独任制。

2、特别程序独任制,但选民案、重大疑难案除外。

3、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4、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5、再审案件另行组成。

1、简易程序:

可由1人独任。

2、普通程序:

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

3、上诉(或抗诉):

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4、高院、最高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

5、死核、死缓复核:

由最高院、高院审判员3人组成。

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审判长

书记员

审判长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回避事由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决定及被申请人员工作是否应停止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案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法院院长决定。

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

即:

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

回避复议

无明确规定

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作出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作出复议决定。

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是否准许

撤诉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1)公诉案件:

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

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撤诉处理

原告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的。

注:

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自诉案件的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

2、自诉案件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间没有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撤诉后能否再次提起起诉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1、公诉:

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恢复诉讼的期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延期审理

无明确规定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1、需要重新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1个月补充完毕);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的。

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5、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

6、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中止诉讼(中止审理)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行诉法加:

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1、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期无法继续审理的。

2、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3、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

4、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因情况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

终止审理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

4、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哲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