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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经济学

歧视经济学

歧视概念:

歧视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歧视的类型根据研究角度的不同也有多种划分,本文研究的是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现象,因此主要根据歧视经济学有关理论予以界定和划分。

从广义上来说,歧视的概念是在中性意义上使用的,是指“有所区别的对待”。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该词是对一种差异、一种区别或不同待遇的感受。

从这个道德上的中性含义来说,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中,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原则也要求歧视的存在。

这种原则告诉我们用相同的方式对待相同的情况,用不同的方式对待不同的情况。

比如,一个不能区分出好学生和坏学生的老师对这两者也许都是不公平的。

”现代汉语词典也定义:

“所谓歧视,简言之,指不平等地看待。

从狭义上来说,歧视的概念具有消极意义,学术界普遍接受的定义是“相同

的人(事)被不平等地对待或者不同的人(事)受到同等的对待”。

具体而言,所谓歧视,不是以能力、贡献、合作等为依据,而是以诸如身份、性别、种族或社会经济资源拥有状况为依据,对社会成员进行“有所区别的对待”,以实现“不合理”的目的,其结果是对某些社会群体、某些社会成员形成一种剥夺,造成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

歧视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经济歧视、社会歧视方面的内容,也包括政治歧视、文化歧视以及国际社会歧视等方面的内容。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

“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比如,应当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这样的对待:

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家庭得有过得去的生活。

再比如,应当为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认为,种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认为,应当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应当改变男女的社会和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因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的一切其他方法。

关于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在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54年,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建议国际劳工组织对就业中的歧视问题进行研究,这项提议促使国际劳工组织对歧视问题制定出更为系统的国际劳工标准。

1958年通过了《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规定:

“歧视的定义是指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剥夺或损害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或待遇上的平等。

“有关成员在同雇主代表组织和工人代表组织—如果这种组织存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磋商后可能确定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诗遇平等的其他区别、排斥或特惠”,也是歧视。

它不仅规定得很具体,对歧视的限制上也更明确,并且还规定了未列完全的歧视事项。

另外,公约还规定:

“歧视的事项包括职业培训的机会,得到就业和一些特定职业的机会,以及就业的待遇和条件”。

以上是从法律的角度给歧视的定义,如果从歧视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十七版)认为:

“通常歧视可以有两种含义:

1是对不同的人依个人特征给予不同的待遇;2是对某一个特定的群体设置不利的规则(如考试)。

”具体来说,第一种含义是指那些具有相同能力、教育、培训和经历并最终表现出相同的劳动生产率的劳动者,由于一些非经济的个人特征引起的在就业、职业选择、晋升、工资水平、接受培训等方面受到的不公正待遇。

这里所指的非经济个人特征,主要是指民族、性别、肤色、年龄、家庭背景、民族传统、宗教、身体素质和原有国籍等。

第二种含义是指某些规则在表面上完全中立公平,但是实施后却会对某些群体产生系统性的不利影响和效果。

我们研究的劳动力市场歧视还包括一些特殊的歧视现象:

一是反向歧视,即对某类群体或个人过度保护而导致对其他群体或个人的反向歧视,例如1965年,美国联邦政府为了防止那些和联邦政府签有合同的雇主歧视行为,实施一项积极行动计划,对于规模在一定水平以上的承包商来说,如果妇女和少数民族成员雇佣达不到一定的比例,将取消承包合同。

一些反对者认为,这种雇佣配额的做法引起了对白人和男性的相反的歧视,一些排在不合格的黑人和妇女之前的合格白人和男性候选人得不到雇佣。

二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这是一种“不同工但同酬”的现象,那些能力强、贡献大的社会成员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和回报,从而违背了“相同的人和事情应当得到相同的对待,不同的人和事情应当得到不相同的对待”的公正原则,显然也是一种歧视。

三是平等主义的职业分配,例如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提倡“男女都一样,男同志能办到的事,女同志也能办到”,于是出现“三八掘进队’,、“女子高空带电作业班”等,妇女从业结构也朝此方向转变,形成了男女同一的从业结构。

过度扩大性别差异,使女性就业拥挤在狭小的职业领域,这是歧视,但是完全不承认性别差异,看似平等,实际也是一种歧视。

歧视的特征:

其一,排斥性。

这主要是指在资源分配方面(包括对社会公共资源的享用方面),一些人群依据不合理的理由、借助于不公正的方式对其他人群的排斥或是限制。

从这个意义上讲,歧视反映出特定时代特定社会的不公平的资源分配格局和基本特征,反映出某些“特权”和某些“剥夺”、“排斥”、“限制”相互对立同时又相互依存的关系。

这是歧视最为本质的特征。

其二,.广泛性(社会性)。

歧视所涉及的人群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它是指一个或数个人群对另一个人群或数个人群的排斥,而不是仅仅限于少数人范围内或个人之间的事情。

也正因为它的广泛性,所以,就一般情况而言,歧视是通过正式制度的方式和非正式制度的方式来实现的。

前者是指在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层面上以法律、法规、条例、政策的形式将含有歧视性的内容予以制度化,后者是指以某种社会风气、价值观念、习惯的方式对某些人群进行排斥和限制(吴忠民,2003)。

劳动力市场歧视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角度和研究目的,劳动力市场歧视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划分:

一、根据歧视的实施者来分:

1、雇主歧视。

一个雇主如果拒绝雇佣一个边际产值大于边际成本的人,就可以认为存在雇主歧视,例如,在西方劳动力市场上,一些白人男性雇主对女性和少数民族人有偏见,对雇佣白人男性雇员从事高工资的工作有预定的偏好,即使他们具有相同的生产率特征。

2、雇员歧视。

某类雇员根据自己的偏好来选择或拒绝与另一类人一起工作,这种情况就是雇员歧视。

3、顾客歧视。

消费者对商家的销售服务的评价,可能不仅基于其价格、服务速度和可靠性等,还基于销售人员的性别、种族、宗教及品性等,如果评价是基于后一组特征,.那么就存在顾客歧视的意愿。

4、政府歧视。

在政治民主体制中,投票人的歧视偏见决定当选政党的歧视倾,从而产生歧视性的政府政策。

二、根据歧视的内容来分:

1、雇佣歧视。

指在获得职业的过程中受到的歧视,即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劳动力个人非经济特征而遭受雇主的拒绝,因而使这类群体承受不适当的失业比重。

2、工资歧视。

指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其中一部分人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而导致所获工资收入低于另一部分人。

3、职业歧视。

指在劳动力市场上,某些劳动力即使完全有能力胜任,却因非经济个人特征而导致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职业,或者被排挤到同一职业中的过低档次的位置上。

4、人力资本投资歧视。

指某些劳动力因非经济个人特征导致较少获得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正规教育、在职培训以及较好的健康照顾的机会。

三、根据歧视的对象来分:

西方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主要研究了对少数民族成员和女性歧视,即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

就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来说,我国就业歧视最大的两大不利群体是农民工与女性群体,我国劳动力市场上还广泛存在着对其他特殊群体的歧视,如你就业者的年龄、身高、相貌、残疾等提出不合理的限制要求。

四、根据劳动力市场运行状况来分,歧视的理论研究可分为:

1、市场竞争歧视理论。

这种理论是建立在个人偏见的基础上,假设雇主、、雇员或者是顾客存在偏好性口味,劳动力市场是一种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单个厂商被看成是工资的接受者,然后分析这些偏好对工资和就业的影响。

2、非竞争性市场歧视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单个厂商对他们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是具有某种影响力的,这种影响力可能来自串谋,也有可能来自某种买方垄断力量。

3、统计性歧视歧视理论。

企业在雇佣或者绩效考评活动中最想知道的是求职者或者在职员工的生产率水平,要了解这些信息必须要付出信息成本,为了降低的信息成本,企业常常利用求职者或者在职员工所属的群体所具有的一般特征信息来帮助完成雇佣或考评工作。

这种做法就会产生统计性歧视,也就是将一个群体的典型特征推断为群体中的个体具有的特征,并将其作为一个评价标准而产生的歧视。

产生统计性歧视的原因就是雇主与求职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雇主考察方法局限性或者说是获取信息的成本约束等因素造成的。

发展渊源:

对歧视的早期描述主要起源于美洲的欧洲人。

早在19世纪中期,针对女性经济社会地位的附属特征,就有了两性之间并非天然不平等关系的观点;对种族歧视问题的研究,则主要源于1890年,雷伊福特·洛根认为1890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是美国种族关系最恶劣的时段。

早期经济学家关于歧视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不同群体间的收入不平等。

对这个问题的原因的回答,有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群体间收入差异是由于他们先天遗传的属性表现在能力上的差异所致;第二种观点认为收入差异是由于他们现实的实际能力差异所致;第三种观点认为即使不同群体间的生产率特征一致,收入差别也仍然是存在的,因为劳动力市场歧视在起作用。

很显然前两种观点否定劳动力市场歧视是造成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

关于性别歧视,前新古典理论主要研究工资差别,认为女性低收入的原因是劳动生产率低下,缺乏工会支持,受教育程度低,生活标准较低,就业面窄,就业的从属特征等。

福西特对女性劳动生产率低的观点提出质疑,她从一战期间军火企业找到依据:

射弹厂的女工产量是工会会员的男工的两倍。

她认为女性总体低收入是由于她们被排挤在更广泛的产业部门,这些部门被工会控制。

她提出“同工同酬”概念。

埃奇沃思和福西特提出拥挤假说,认为女性收入低于男性在于她们就业被限制在狭窄的职业领域。

伯格曼将此假说做了形式化处理。

弗洛伦斯也提出另外的看法,性别工资差别不在于两者生产率差别,而在于:

一是家庭与社会习惯使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流动性;二是男性不情愿与女性一起工作,尤其是女性的领导和管理。

琼·罗宾逊运用买方垄断理论对女性劣势作了模型化处理。

关于种族歧视,早期美国经济协会(AmericanEconomicAssociation)经济学家的思想受到人种优生学、种族差别论思潮的影响。

他们在经济人口统计学基础上建立假说,如克洛森在研究中运用人体测量方法,特别是头盖骨测量。

华尔德·威尔考克斯(WaltorWillcox)是美国经济协会的主要领导人物之一,也是人口调查局的统计学家,在1900年亲自选定美国经济协会的委员调查黑人问题,组织发表了一系列关于种族问题的研究报告。

沃克从人口统计角度提出黑人消失假说;霍夫曼认为黑人消失的原因在于黑人先天遗传的劣等体质,易感染某些疾病,死亡率高;内科医生鲍尔持反对观点,认为有色人种死亡率高是由于物质条件、社会条件不同,而非先天体质劣势。

在黑人的劳动效率研究方面,斯通在农场实验比较黑人劳动力绩效,得出非常悲观的结论:

黑人比其他群体缺少经济动机和经济理性。

而柯曼的研究有两点区别于当时其他经济学家:

1、她的研究方法更高级,运用委托代理和选择性偏差方法,得出在同等效率的工人中不存在歧视性差别;2、只要采取合适的激励方法,黑人是可以实现高绩效水平的。

早期种族问题的研究中,冈纳·缪尔达尔的研究最为瞩目,他提出累积因果原理。

在《美国的困境》一书中,他说:

“举例来说,如果我们假定由于某种原因白人偏见减少,歧视减轻,这可能导致黑人生活水平上升,哪怕是白人偏见稍许减少,通过内在的相互作用,黑人的生活水平也会提高。

相反,如果白人歧视程度增加,我们会看到趋于加重的恶性循环。

初始变化很容易使黑人生活水平上升或下降,相互作用的原因的联动机制使得结果以同样的方式向不

同的方向转化。

不管怎样,这些初始变化被其他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黑人效应的连续波动所支持。

”他认为美国黑人问题起因于三种要素的相互作用及不断的强化,并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一是白人反对黑人的行动;二是黑人的贫困状态;三是黑人的人力资本及文化特征。

西方劳动力市场歧视的几种代表性理论:

按照对歧视的根源和作用机制的看法不同,西方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大体可分成四种情况:

一是歧视的市场竞争理论。

主要是在完全竞争均衡框架下解释歧视的现象,假设歧视的根源在于个人偏见。

而克鲁格在同样的分析框架下得出不同的结论,认为歧视的根源不仅在于个人偏见,也在于经济利益驱动。

二是歧视的垄断模型。

认为歧视的根源在于垄断力量。

三是统计性歧视理论。

认为歧视的原因在于非客观因素,即信息的不完全,这种歧视是歧视者的理性选择。

四是前市场歧视理论。

由于前市场歧视的存在,可能诱发被歧视对象的规避性人力资本投资,从而对当前市场歧视产生影响。

反歧视措施:

歧视的经济成本既有个人性也有社会性。

歧视的个人成本是那些被歧视的个人或群体因为歧视而受到的损失。

歧视的社会成本表现为歧视造成国民经济总产出的减少。

虽然对歧视的经济成本的局部均衡分析还不尽一致,但是所有的歧视经济学理论都做出了这样的预期:

歧视的受益群体的收益不能抵补受损群体的损失,社会福利存在净损失。

经济社会中的歧视现象长期以来在各国普遍存在,甚至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早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国际社会不仅成立了致力于消除歧视现象的国际组织,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歧视问题的国际公约。

在联合国体系下的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在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际人权条约下的机构,成立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关于歧视的国际公约主要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1951年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等。

为了消除劳动力市场歧视,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

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两套规定:

一是对几乎所有雇主都适用的非歧视性要求,有1963年的《平等工资法》,禁止同种工作因性别不同而存在差别;1964年《民权法案》第7条款,禁止种族、肤色、宗教、原籍国别或性别方面的歧视,此外还有1967年《就业中的年龄歧视法案》、1973年《恢复就业资格法案》、《1991民权法案》等。

二是联邦政府合同配套计划实施,制定出确认行动计划,确保受保护群体(如非白人和女性)的成员在就业、提升和留职方面的地位得到增强。

英国1970年实施《同酬法案》,1975年《性别歧视法》生效。

日本1986年实施《男女雇佣机会平等法》。

虽然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但是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净效应到底怎样,一直以来是歧视经济学争论的对象。

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

(一)同工同酬问题。

同工同酬在提高女性工资方面是奏效的,但它压制了帮助妇女获得更多就业机会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导致女性雇佣水平的下降;而且事实上,女性集中在工资相对较低的职业里,男性则大多集中于高工资的职业中,同工同酬没有要求雇主在对待具有相同生产率的人提供相同的就业和晋升机会,这样同酬法案在提高女性经济地位方面的作用就很小。

(二)可比价值问题。

基于同工同酬的问题,可比价值原则把同工同酬原则推广到要求对类似的或可比工作提供相同的报酬,即以基于各种工作所需要的技能、努力程度和责任的付酬制度取代工资的市场决定。

雇主不仅对相同的工作付相同的工资,而且对可比价值的工作付相同的工资。

提倡者认为女性占主导地位的职业如护理、初等或中等教育、文职等,报酬较低并不是因为市场力量,而纯粹是由于这些工作是由女性做的。

可比价值的缺点是提高女性占主导的职业的工资会导致雇主削减这些职业里所雇佣的劳动数量,从而降低女性的就业量;而且也会削弱女性寻求其它职业的动力,从而不仅不会减轻职业分离,反而会强化职业分离。

(三)雇佣配额问题。

美国联邦政府合同配套计划目的在于责成厂商制定计划改变妇女和少数民族成员所面临的就业机会不平等的问题,结果是确立了雇佣配额。

反对者认为数字雇佣目标引起了对白人和男性的反向歧视,因为有些合格的白人和男性得不到雇佣;这个计划给少数群体提供了免受市场竞争力量的庇护,削弱了市场竞争。

我国的研究状况:

西方劳动经济学对歧视问题颇为关注,很多学者对此作了深入的研究,推动了歧视经济学的发展。

我国劳动力市场歧视问题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因此,西方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对理解和解决我国劳动力市场歧视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们知道西方经济学认为歧视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是来自劳动力的需求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厂商的主观偏见,二是市场垄断因素等;其次是来自劳动力的供给方,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力的供给方的基因属性,如种族、性别、年龄、身高等,这些特性个人一般无法控制;二是由于社会因素作用在供给方身上表现出来的差异,如教育、家庭分工等,这些特征受制度性因素约束,个人可有限控制。

我国一些学者对歧视问题的原因也作了有意义的探讨,主要分析了对农民工的制度性歧视。

郭正模通过对我国劳动就业实际情况的历史考察,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三十年劳动歧视主要是“政治型”歧视,之后十几年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力要素流动和企业经营权的独立化,劳动歧视现象逐渐开始带有某种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征,所以劳动歧视具有向市场体制转化的过渡性质。

周小亮分析了我国劳动力市场城乡歧视及其社会经济效应,认为产生这一歧视的原因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不是产生于贝克尔所分析的歧视偏好,主要是属于一种制度型歧视。

这种制度型歧视是我国社会、经济、历史等综合原因所致。

卢周来认为,中国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歧视,首先表现为区域性歧视,但究其实质,仍是二元经济结构中的经典性歧视;导致中国劳动力市场歧视的原因,是需求导向型———但其主体是政府———与供给导向型的综合作用的结果。

蔡昉认为,由于地方政府特别是一些大城市的政府认为,外来劳动力构成了对城市职工的就业竞争,所以目前的反失业手段大都是地方性的,其特点可以概括为“歧视性就业政策”。

这种政策倾向对就业体制转换具有负面效果。

即使我们以城市职工就业为优先目标,由于城市就业体制转换的难点是国有企业所依托的劳动力市场中的制度障碍这一结论并未发生变化,让农民作出这种牺牲不仅没有价值,而且会损害劳动力市场的发育。

城市政府所动用的所有旨在造成歧视性就业政策的手段,都意味着强化城市职工工资决定中的制度性特征。

张兴华认为歧视性就业政策是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即“劳动力需求恒定假说”,就业有一个规模固定的总量,从而就业成为“一方收益,另一方受损”的活动。

对于歧视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作用机制,一些学者分析了歧视性的就业政策对拉大城乡收入差距的效应,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影响,以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不同的用工制度对经济效益所产生的作用等。

钟甫宁等考察了苏南农村发达地区外来劳动力在个人特征、工作条件及收入等方面的性别差异,通过定量模型分析,得出性别歧视也是发达地区男女外来劳动力收入存在着较大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歧视问题的分析,其目的当然是借以了解歧视产生的原因及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作用机制,从而设计出有效的对策来消除它。

就国家应当采取的措施而言主要建议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劳动力市场。

改革现有的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是大部分学者共同的看法(周长征,2003)。

二是完善立法。

学者们对现有立法的完善提出了许多建议。

有观点认为,“应当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规范各种劳动关系尤其是雇佣关系。

使这些劳动者得到平等地保护。

”(程宗璋,2003)

也有学者针对目前法津的不完善之处建议,把身份、年龄、容貌、身体状况诸项增补为第12条中列举的内容,并加“等”字兜底。

以备必要时进行扩张解释之用,同时参考国际劳工公约有关内容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有关就业歧视的例外规定,如与内在需要、国家安全有关的例外情形等等(许建宇,2003)。

另有许多学者生张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实施:

第一,专门制定反就业歧视方面的法津、法规,如《就业平等浩》等,对就业歧视的界定、种类、法津责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危怀安,2002;姚凤梅、杨福忠,2003;李宁,刘辉,2003)。

第二,成立类似美国就业平等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一方面向社会宣扬公平就业政策、劝戒雇生摒弃歧视性雇佣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代表劳动者争取权益,一旦与用人单位调解不成或劝戒失败,可以代表劳动者向法院提出诉讼(曾询,2003)。

但也有的学者在此问题上持有不同的看法,认为“中国目前现实中存在的就业歧视,如性别歧视等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主要是执法的向题。

户籍歧视如对乡下人的就业歧视,也是一种社会身份歧视。

但目前尚不具备通过立法限制就业户籍政视的社会条件,考虑中国城市就业的巨大压力,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待于中国二元化的社会结构进行调整。

”(董保华,邱婕,2003)

对于中国劳动力市场歧视问题,学术界研究还仅仅局限于初步的描述性的分析,很多问题没有深入展开,尤其是缺乏定量分析,因此,对政府的政策建议上,也是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

我们知道劳动力市场歧视使得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削弱,劳动力资源配置无法达到最优,就会有受损者和受益者,而受益者的收益终究不能抵补受损者的损失,国民经济偏离帕累托最优标准。

因此,研究劳动力市场歧视问题对于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意义重大。

论文安排:

城市移民就业歧视的个人成本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移民无疑已经成为城市不可或缺的就业主体。

虽然近年国家对城市移民进城就业管理服务政策进行了调整,使城市移民的就业环境得到改善,但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就业机会的不平等依然存在,使城市移民在就业遭遇歧视。

而城市移民的就业问题更是关系中国社会能否持续发展、经济能否持续增长、社会能否长治久安的基本问题。

从就业歧视的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两个方面来具体分析城市移民就业歧视的成因以及城市移民就业歧视的经济影响。

1、城市移民歧视的现状

2、就业歧视的个人成本分析:

就业歧视对城市移民收入的影响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

首先是雇主个人偏见歧视对城市移民收入的影响;其次是城市中双重劳动力市场分割对其的影响。

建立一些模型来论证。

3、根据模型的分析得出的结论。

提出相关的建议:

短期来看,从稳定与发展的目标出发,在不可能一下子完全开放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下,可以逐渐取消对竞争性行业的就业保护;可通过对城市劳动力的某种经济上的补偿而不是制度性的保护,使他们接受发育劳动力市场的成本。

但从长远来看,培育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是协调和处理好城乡劳动者就业关系的根本方向。

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要求来看,改革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是建立和完善平等竞争的市场原则的关键,也有利于提高国企职工的素质,增强其竞争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改革分配制度,以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适应能力,这样企业才能发展并扩大就业;努力完善就业市场,提供就业信息,尽量通过市场来配置下岗职工的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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